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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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主权者

可以看到,通过上述方式,联合的行动包含了集体与个体们的相互承诺,每个个体可以说是和他自己立约,因此而承担一种双重承诺:作为主权者的成员对个体们的承诺,作为国家成员对于主权者的承诺。但是不能在这里运用那条民法准则,即没有人有义务坚守他对自己的承诺。因为对自己做出承诺,和对自己是作为其中一部分的集体做出承诺,这两者之间显然存在差别。

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臣民中每个个体都在两种不同的关系中看待自己,公共商议能约束所有臣民服从主权者,那么出于相反的原因,公共商议就不能让主权者对自己进行约束;因此,主权者自己强加给自己某种他不能违背的法律,这是背离政治体的本性的。他只能从一种与上述同样的关系中看待自己,他也因此处于一个个体与自己立约的状态。由此可以看到,在这里不可能存在对于政治体构成约束的基本法,对其甚至不存在约束性的社会契约。这并不意味着,在丝毫不违背这一契约的情况下,该政治体不能对其他政治体做出承诺,因为对于外国人来说,政治体成了一个单一的存在,是一个个体。

但是政治体或主权者仅仅凭借契约的神圣性而存在,它永远不能约束自己来做任何背离这一初始行动的事情,即使对别人也不能做这样的事情,诸如把自己的一部分转让出去,或者屈服于另一个主权者。破坏这一使自己得以存在的行动也就意味着自我毁灭。而不存在了,也就不可能再做什么。

一旦人们以这种方式联结成为一个整体,如果有人冒犯了其中一个成员,那就不可能不攻击到这个整体;冒犯这个整体而不让其成员感觉到,这更不可能。因此义务和利益同等要求立约双方互相帮助,同时这些人应当致力于在这一双重关系当中获取所有相伴而来的益处。

既然主权者仅仅是由个体组成的,那它没有也不可能有与这些个体们的利益相悖的利益。因此主权力量不需要对臣民做出担保,因为整体不可能想要伤害他的所有成员,而此后我们将看到,它也不能对任何个别人造成伤害。主权者仅仅以其存在这一事实,就会一直是它应该是的样子。

但是臣民对于主权者来说就不是这样了。尽管存在共同利益,但如果主权者找不到确保臣民忠诚的办法,那就没办法使他们保证履行承诺。

事实上,每个个体作为个人,都有个体意志,他可能背离或不同于他作为公民而具有的普遍意志。他的个别利益对他的要求可能不同于公共利益对他的要求。他的绝对的,并且生来是独立的存在会让他认为,他对于共同事业的义务是他白白做出的贡献,他如果不去做,这对其他人造成的损失远不如他这样做给自己造成的负担。他把构成国家的道德人格视为某种理性的存在,而不是某个人,因此他会享受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履行臣民的义务,这一不正义发展下去会造成政治体的毁灭。

因此,为了使社会契约不至于沦为空谈,它不言而喻地包含了一项承诺,仅凭它便能够让其他承诺获得力量;这个承诺是:如果任何人拒绝服从普遍意志,他会被整个政治体强迫这样去做,这除了意味着人们将迫使他保持自由外,并没有其他意思。因为这是让每个公民献身祖国从而摆脱所有人身依附的条件;这一条件构成了政治机器的机制并保证了其运行,只有它使得所有的公民承诺获得了正当性,而没有它,这些承诺都是荒谬的、暴虐的,并会遭到最为严重的滥用。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卢梭于1754年完成的作品,在文中提出了私有制的出现是人类不平等的起源这一鲜明思想。

该图为1755年由马克·米歇尔·雷伊于荷兰发表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首版的版面与标题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