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制度效应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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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主要国家增值税实践及税制要素比较本章资料来源于IBFD数据库和OECD网站。

自1954年法国第一个成功地实施增值税后,欧盟创始成员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就开始实施增值税制度。20世纪七八十年代,增值税又陆续被南美洲、中美洲、加勒比地区和亚洲等区域内的许多国家所采纳。据统计,1969年全世界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只有8个。现今,全球有将近3/4的国家或地区开征了增值税或类似性质税种(各个国家的叫法不尽相同)。完全没有增值税性质的税种的国家只有文莱、埃及、老挝、沙特阿拉伯等几个地域面积小、人口数量不多、经济结构较为单一的国家。还有一些国家虽然没有明确称为增值税的税种,但其对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允许抵扣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料、物质价值,从本质上来说这类税种也是增值税,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柬埔寨、斯里兰卡等国的商品劳务税,牙买加和日本的消费税,巴西的工业产品税和商品流通、运输、通信服务税,马来西亚的销售税和服务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