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与制度文化(中华水文化专题丛书)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章 水与制度文化概述

第一节 文化与制度文化

一、文化

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不少哲学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历史学家和语言学家一直试图从各自学科的角度来界定文化的概念。然而,迄今为止仍没有获得一个公认的定义。据统计,对“文化”的各种不同定义至少有两百多种。《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对文化的定义是:“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狭义的文化专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本书所指的文化,是指广义的文化。

广义的文化内涵,主要包括两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两分法,即将文化分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三分法,即将文化分为物质、制度、精神三层次;四分法,即将文化分为物质、制度、行为、精神四层次。一般而言,物态文化层,主要是由物化的知识力量构成,它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及其产品的总和,是可感知的、具有物质实体的文化事物。制度文化层,主要是由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建立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包括社会经济制度、婚姻制度、家族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家族、民族、国家、经济、政治、宗教社团、教育、科技、艺术组织等。行为文化层,主要是以民风民俗形态出现,见之于日常起居动作之中,具有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精神文化层,主要是由人类社会实践和意识活动中经过长期孕育而形成的价值观念、审美情趣、思维方式等构成,它是文化的核心部分。精神文化层可细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态两个层次。我们认为,两分法太笼统,四分法又太细,三分法较为合理。

如前文所述,不管是三分法还是四分法,广义的文化都包括制度文化,因此,制度文化是文化有机体或者复杂整体中的一个部分。从文化解释的角度讲,制度文化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实际上与思想、观念、精神层面以及物质层面无法绝对分离。人类的行为受思想、观念、精神因素的支配,然而人类行为实际上又是一种群体的、社会的共同行为。所以文化的精神因素必然会反映和形成习俗、规则、法律等制度因素。当制度诸因素产生和形成以后,就会使人的精神因素通过制度因素转化为物质成果。所以制度文化作为文化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方面构成了人类行为的习惯和规范,另一方面也制约了或主导了精神文化与物质文化的变迁。

二、制度文化

1.制度

制度,一般的理解就是一些法律、政策、规章、习惯等。许多研究制度的理论家都对“制度”下过不同的定义。不论怎样定义,他们对制度的定义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认为制度是约定的一种对人的行为和状态构成约束的规则。

制度的要素,即制度的组成部分,一般地可分为制度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要素是指参与制度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制度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即制度关系的参与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客体要素是指制度关系的客体,有时称制度标的,是制度主体之间据以建立制度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制度主体追求利益的反映,是制度主体活动的目标。内容要素是指具有制度主体资格的人如何实现其参与制度生活的目标,也就是制度的具体规定。

制度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制度调整的关系来分,可以分为调整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国家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国家,法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制度。从制度客体的角度划分,可分为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生态环保制度等。从制度内容角度,可分为实体制度、追偿制度、权利体系的相互关系制度等。其中实体制度包括自物权制度(对权利人核心权力的具体规定)、他物权制度(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力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追偿制度,就是为维护权利人的自物权和他物权而赋予权利人对侵犯自己权利第三方的追偿规定,包括要求停止侵权的权、调查权、起诉权、诉讼受益权等。

所谓治水制度,是指规范或影响人类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治理配置等环节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治水制度由三部分构成:①正式治水规则,有时也简称硬规则,主要指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法规;②非正式治水规则,是指一系列基于传统文化和长期历史积淀形成的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治理各环节产生影响的各种历史经验、风俗习惯、社会思潮、文化理念等,有时也简称软规则;③实施机制,如水行政复议规则、水价听证规则、水事调解与裁决规则、违规处理规则、水执法组织等。

2.制度文化

制度文化,一般认为,就是凝聚在规章制度中的文化因素以及在制度形成与执行过程中的文化现象。具体来说,第一,制度本身就是文化。制度的制定是主客观文化条件的产物,制度的具体内容建立在对特定事务内在规律认识的基础上,制度的执行是文化认同的过程,制度的变迁体现了文化的发展,制度是文化的显性体现和载体。制度本身不仅是文化,而且是最典型、最复杂、最持久的文化。第二,制度的具体规定是研究制度文化的基础。制度文化是基于制度的文化分析,离开制度本身无从谈论制度文化。

当然,制度与制度文化还是存在差别的。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第一,制度文化主要用文化学的方法对制度加以分析和解释。制度文化将制度本身当做文化现象来研究,而不像其他学科将制度作为经济制度来分析,或作为社会结构来分析,或作为政治现象来分析,或干脆将制度当做单独对象来研究。在历史或现实的制度中,不存在没有文化背景或文化内涵的制度,制度总是作为某种文化的存在。第二,制度文化更加偏重于强调制度的文化层面与规则层面的内在一致性,即强调制度的价值观念、道德伦理、思想意识、制度与习惯、规范、规则的内在一致性。也就是说,制度与制度文化虽然非常相似,但是制度文化作为文化的制度层面比制度带有更浓厚的文化色彩,与文化的联系也更紧密。第三,制度文化研究更注重文化系统中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之间的相容性、协调性和互补性。文化的本质是人化,制度文化的起源、产生、形成、演进及其功能,都有赖于精神文化,如果制度文化缺少精神文化的协调与互补,就会趋于僵硬、保守。第四,制度文化更加重视规则的形成原因、实际执行效果、历史地位、与社会的关系等制度本身以外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