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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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创建

新中国成立,标志着司法制度的正式创建。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随后,人民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相继成立,标志着中国司法体系的正式确立。了解司法制度的创建,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司法制度的历程与发展。

一、人民法院的建立

1949年12月,中国政府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该条例正式确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地位。随后在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颁布,确立了人民法院的三级划分,即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分院、省级人民法院及其分院、县级人民法院,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指导审判工作。该条例正式确立了中国法院的基本体系。

1954年9月,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是对《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有效补充,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三级改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模式,一直沿用到今天。

《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于中国法院建设意义深远,尤其是提出了“基层法院”概念,还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司法正式在基层单位生根发芽。同时,《人民法院组织法》还设立了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奠定了中国的法院司法体系。

二、人民检察院的建立

相比人民法院,检察院的成立同样可以追溯到1949年。194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颁布,1951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

相比人民法院的建立,检察院体系的建立更为快速和完善。组织条例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署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署是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受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并领导下级人民检察署,对各级政府机关、政府工作人员和全国人民严格遵守法律负有检察监督的责任,对司法机关的违法判决提出抗诉,对刑事案件提出公诉,对监狱、监所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代表国家参与有关社会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在补充之前法律的基础上,基层检察院同样得以明确,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县级人民检察院,同时设立专门人民检察院。在领导体制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相得益彰,都有级别彼此对应的机构,让司法建设体系得到了完善。

三、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建立

作为直接维护社会稳定的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新中国尚未成立之时就对其作出了相对应的建设。1949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公安部和司法部设于政务院之下,并对各个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精准划分:公安部主管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地方公安机关主管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司法部主管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

随后数年,随着一系列组织条例的颁布,公安机关职责有所调整。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颁布后,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司法厅,行政专署设司法处,县级司法行政工作仍由县人民法院代管。

四、公证制度和律师制度的建立

相比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公证制度和律师制度的建立较晚,直到1951年,《人民法院组织条例》才第一次作出规定,公证及其他非讼事件,由各级人民法院办理。

至1954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等几大城市率先试办律师顾问处。至此,中国律师制度开始逐步形成。1956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明确确认中国律师制度的性质、职责等。从此,全国建立起相应的律师组织。

五、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

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于基层民众的大胆尝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

1954年,政务院正式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通则》,并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组织以及工作原则、组织纪律、工作方法等。

与法院、检察院相比,人民调解组织不是审判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它并没有审判权和行政权,不能采用强制手段,但是对于法律在民间的推广与实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55年,70%的乡镇都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绝大多数的民众纠纷,都在人民调解制度的框架下得以解决,有效提升了司法在基层的使用与传播,是中国基层司法的一次大胆、有效的尝试。

可以看到,从新中国成立伊始,司法制度的创建就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之中。不过,伴随着1957年反“右派”斗争的发起,中国司法制度遭到破坏,基层司法体系更是千疮百孔,直到“十年动乱”达到了顶峰。在这段时间内,人民检察院被撤销,铁路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法院被撤销,律师、公证、法学教育等司法行政事务也被取消,司法制度瘫痪,基层司法同样无力为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