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保障制度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管理与监督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可循有法可依,离不开管理与监督体系的支撑。社会保障制度在落实执行中,一定会遭遇到人为的阻力,这就需要监督体系来确保社会保障的顺利落实。

一、社会保障监督体系

社会保障监督体系是指为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完成和正常运作而建立的监督管理制度。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包括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和监控机制。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对及时纠正社会保障管理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即行政监督、专职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行政监督是指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代表国家对社会保障事业施行行政监督;审计监督是由专门从事审计业务的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经济监督,其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保障的有关利益者代表或群众组织起来的委员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各项政策情况及对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社会保障在具体实施中夹杂着各种主客观因素,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实施造成影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结构变化,社会保障制度也将不断得到调整。从长远来看,社会保障的运行需要专业化的预警监督机制,这也是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性的重要制度。

二、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的完善

完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一是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完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际发展阶段相适应。切记照搬国外经验,必须坚持自己的特色。

二是符合法治建设要求。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与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保持一致。

三是保持整体协调。社会保障监督体系须与资金筹集、管理、运营等体系相互适应配合,并且与其他金融监督机构保持一致,形成有序运转的整体。

我国社会保障监督体系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相适应。例如机构的从属性,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完全独立,造成权力不明确,责任不清晰;运行的封闭性,企业代表、职工代表、专家及其他社会利益代表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往往被排斥在外,难以发挥独立监督作用;程序的非规范性,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独立的社会保障监督法律法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行政管理部门、运营机构出现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况。

三、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除了监督体制,还需要管理体制保障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指社会保障管理的制度,管理机构的设置,各机构的职责范围的划分及各机构之间的分工和协作、依存和制约关系的确定以及社会保障管理的形式、方式和方法的总和。

国际上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类型较多。目前比较典型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大致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集中统一型。其主要特征是整个国家或地区只建立一个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各项事务,并通过统一征集税收以保证社会保障的各项支出。如英国的社会保障部,就集中统一管理几乎所有社会保障事务。

统分结合型。其特征是立法、政策、资金和监督四种职能实行统一管理,而具体的社会保障各项目管理则分别由各职能部门分工管理。如法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立法、统一资金征集管理、统一实行监督,但社会保障具体管理事务主要由社会保险局和社会事务局等机构分工管理。

分头自治型。其主要特征是在统一立法和统一监督下,对各种社会保障项目实行相互独立的管理。如德国就属于这种类型,医疗保险、年金、援助等工作由劳动社会部自治管理;医疗、保健和社会福利则由青少年、家庭、妇女保健部实行自治管理。

市场运作型。其主要特征是社会保障的具体事务由民间部门根据立法参与运作和承办,政府部门只进行一般监督和政策规划。

四、我国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建设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必须根据客观规律和现实要求,坚持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体化原则,即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互助实行相对集中而又统一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使政策制定、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

社会化原则。对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实行社会化原则是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实施以社会保障为项目和对象的管理。强调社会化原则,可以避免在社会保障管理中出现过分企业化和政府行政化的倾向。

法制化原则。社会保障管理工作必须受到法规约束,通过法规规范管理行为,并以法规作为处理各种关系的准绳。

科学化原则。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必须科学划分、层次分明。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社会保障事业的实施、执行和操作部门,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否合理,决定社会保障管理工作能否正常运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应设置以下四个层次的管理机构:

第一,决策协调机构。由政府权威机构担任,是统一管理全国社会保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决策协调机构向立法机构提供依据,协助制定社会保障有关法律。

第二,业务执行机构。由政府的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担任,是执行国家社会保障方针、政策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政策法规与落实实施方案。

第三,资金运作机构。由社会保障基金会或社会保障银行独立运作,主要职能是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统一运作和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

第四,监察监督机构。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领导下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担当,主要行使对社会保障各项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保障各项目基金的收支、运营和管理的监督权。

社会保障制度需要相关管理部门与监督部门的支撑,管理与监督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两条臂膀,保障各项制度切实执行。随着社会的发展,管理与监督体系会发生阶段性的变化,但要记住的是,一切改变都是围绕社会保障的核心原则与主要内容的。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健全,管理体系与监督体系会取得更进一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