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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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政府公务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内容

意识和能力是行动的先导。在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今天,只有全面提高政府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才能真正实现合法行使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行政目的。

一、依法行政意识

(一)依法行政意识的含义

意识,是人脑的机能,是客观存在的主观印象,具体而言,是指生物由其物理感知系统能够感知的特征总和及相关的感知处理活动。在心理学中,意识被定义为人所特有的一种对客观现实的高级心理反应形式。

依法行政意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们关于行政法律规范及行政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依法行政意识,主要是政府公务人员对行政法律规范及其现象的认识、理解和认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政意识具体体现在政府立法、行政执法等行政行为的各个环节上,政府公务人员对行政法律知识的掌握、接受行政法律约束的意愿,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行政高效的责任感等,都是其依法行政意识的充分展现。除此之外,作为被管理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虽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动和服从的地位,但对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法律现象,也会有其自己的认识和判断,也属依法行政意识的有机组成部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依法行政意识,往往是用作评判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价值尺度,作为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依法监督的力量源泉,或者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害时作为寻求行政救济的内心信念和支撑。

(二)依法行政意识的内容

1.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宪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章程,也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依据。依法行政,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依宪行政。因此,要深刻领会《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牢固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的意识,严格依照宪法办事,维护人民权利,接受人民监督,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把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和原则。一句话,就是要求政府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执政、行政的各个环节、各个程序上,规范化地行使权力,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运行。

2.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政府的权力来自法律,行政行为应当依据法律、遵守法律,行政违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政府要依法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约束行政权力,把自身的权力自觉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越权和滥用。各级政府一定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坚决克服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

3.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应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遵循,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要从强化制度建设、增加权力透明、严格执法、健全监督体系等方面入手,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权责统一,失责必究,是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关键。我国立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将权责统一确定为一条立法原则,在制度建设上注重保证行政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意味着赋予了责任,行使法定权力,就必须对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肩负法定职责而不履行、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任何以言代法、贪赃枉法、粗暴执法、执法犯法等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和惩罚。

4.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党纪国法绝不是“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二、依法行政能力

(一)依法行政能力的内涵

依法行政能力是指政府公务人员掌握并运用法律实施行政管理的能力。政府公务人员的通用能力包括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其中,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是其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

(二)依法行政能力的基本内容

依法行政能力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忠于宪法法律,忠于职守

政府公务人员要忠实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一方面,政府公务人员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自己的职权,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另一方面,政府公务人员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不能缺位。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要进一步树立许可实施必须强化监督检查的管理理念,把对许可的监督检查作为许可权的自然延伸,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许可的监督检查,把事前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统一起来,确保将该政府管的事真正管住、管好,要彻底改变管理就是收费、审批、发证,以及“以批代管”、只许可不监管的状况。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对政府公务人员学法用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准确用法,严格执法

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准确用法,严格执法。

准确用法,是指政府公务人员要有准确运用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能力,即政府公务人员不仅要准确地适用法律规范有关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还要正确理解法律的精神,深刻领会法律的立法目的,严格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以达到合法准确的法律适用要求。

严格执法,是指政府公务人员要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严格执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要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法治是改革的压舱石、发展的助推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改革的命运、发展的成败。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区,触及的深层次问题增多,各种风险和挑战增多。改革能不能健康有序、行稳致远,取决于法治体系是否健全、厉行法治是否有力。可以说,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要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也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鲜明特点。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法治对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特殊重要意义,自觉在法治基础上凝聚改革共识,善于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使各项改革举措做到于法有据。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要及时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确保改革在法治框架内运行。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深刻变革之中,一方面,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人们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各项工作公正性、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都迫切需要我们要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在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存在“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等观念,遇到问题动辄采取高压手段,进行强制处置,不但没有化解矛盾,反而激化了矛盾。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适应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进一步强化法治在维护群众权益、调解处理利益关系中的权威地位,强化法治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中的保障作用,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要善于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切实解决好“花钱买平安”、息事宁人的问题,解决好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