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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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化组织

文化组织主要是指在文化领域内,各相关群体为了实现全社会文化繁荣与发展,通过责权分配和层次结构所构成的,随着环境变化而不断进行自我适应和调整的组织。这些组织以实现公共利益及全社会文化繁荣与发展为目的,以管理文化事务、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文化产品为基本职能。在我国,这些组织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关、文化行政组织、文化事业组织、文化产业组织和群众文化组织。

一、党的领导机关

中国共产党对文化事业的领导表现在党对文化事业的总体领导上,这种领导主要是通过制定文化方针政策来实现的。党的文化方针政策是党对文化事业的根本态度、基本要求和基本领导方式的集中概括和原则规定,它是党领导文化事业的根本纲领,也是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文化管理法规、实施文化管理的一项根本依据。中国共产党主管文化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中共中央宣传部,地方各级党委设有相应的机构;在政府系统的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和一些大型文化团体中,均设有党组,如文化部党组、文联党组;文化团体、文化企事业单位均设有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等,形成党的多层次的领导体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决定了整个社会文化事业能否获得稳定、健康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的文化政策总体结构包括三大类:

第一类是文化的基本方针。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党先后提出的文化方针中,有三项是基本方针。一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二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方针;三是“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方针。这三大方针既是文化工作在总体上坚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也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繁荣的基本保证,它们既反映了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也反映了党和国家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精神。

第二类是体现以上三大方针的具体方针。

第三类是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和为了实现领导体制与管理手段科学化所采用的必要政策。这方面主要是指党领导文化的宗旨、原则和方法,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体制改革、文化经济政策和文化法规等。中国共产党和文化行政组织对文化的领导和管理是存在区别的。中国共产党对文化事业的领导是一种宏观的、间接的领导,而文化行政组织对文化事业的领导是一种相对微观的直接领导。

党的十六大对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地位的变化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概括。因此,转变党管意识形态的执政方式,是党的历史地位变化所提出来的,是整体性历史要求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一种反映。《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是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内在要求。必须从战略和全局出发,把握文化发展规律,健全领导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方式,增强领导文化建设本领。”

二、文化行政组织

文化行政组织是行使文化管理职能的一类行政组织。1949年9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务院设立文化教育委员会,设立专司文化事业管理的中央文化行政职能部门,包括文化部、新闻总署、出版总署、科学院、教育部。此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都成立了教育厅、局,文化厅、局或其他文化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文化管理网络。

在文化机构的设置上,党内机构与政府文化管理机构二者职能分明。文化行政组织是中国政府行政组织的一部分,是行使文化管理职能的一类行政组织,在国务院的机构中,主要是指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地方,承担文化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组织则相应有各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

(一)文化部

中央政府主管文化的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文化部于1970年被撤销,由国务院文化组代行职权。1975年恢复文化部。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国家出版发行事业局合并设立文化部。1986年,将电影系统由文化部调整到广播电视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保留文化部,但对其职能做了一定的调整,将管理群众文化事业的职能交给了地方人民政府,取消指导、管理文化系统报刊和书籍出版工作的职能。同时,把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能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划给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国务院组成部委之一,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

(2)拟定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3)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4)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5)拟定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6)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7)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8)拟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并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9)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10)拟定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11)拟定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12)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组织拟订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指导驻外使(领)馆及驻港澳文化机构的工作,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4)管理国家文物局。

根据上述职责,文化部设立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财务司、艺术司、文化科技司、文化市场司、文化产业司、公共文化司、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办公室)等职能司局。

(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央人民政府就设立了新闻总署和出版总署,负责管理新闻出版工作。1952年2月新闻总署被撤销,1954年又撤销出版总署。1975年设立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1986年改称国家出版局。1987年设立新闻出版署,直属国务院,是领导和管理全国新闻出版事务的机构,所辖范围为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等出版物。1988年改称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设立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家版权局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2000年,国家新闻出版署更名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2013年,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统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其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著作权管理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

新成立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职能上进行了调整,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拟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2)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老少边穷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负责制定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监制管理。

(6)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7)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8)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9)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10)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

(11)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大案要案,承担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12)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13)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文化事业组织

文化事业组织就是文化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文化活动,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服务,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非营利性组织。

我国现有文化事业单位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牵涉面广,专业人才和技术知识高度密集,隶属关系和投资渠道各不相同,其情况十分复杂。基层文化事业单位也比较复杂。改革开放前,县级文化事业组织主要有图书馆、文化馆、文工团、地方剧团等,每个乡镇还有文化站。

文化事业组织具有社会服务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三大特征。

文化事业组织为全社会提供文化服务,具有广泛的社会服务性。文化事业组织所从事的社会服务更多地体现为服务者和社会公众的契约关系,不以公共权力为基础,也不具有强制性。

文化事业组织非营利性主要是指文化事业组织排斥个人营利行为、团体营利行为,同时文化事业组织受税法的约束。

文化事业组织的非政府性从现代社会中包括的三个基本职能可以证明:第一,提供市场无法提供而政府又不便提供的“公共物品”;第二,协助政府更好地实现“公共物品”的提供,提供公共事业的服务质量;第三,提供某些不适于由营利性企业提供的“私人物品”,即商品或服务为团体利益服务。

四、文化产业组织

文化产业组织是为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与服务的营利性组织。从提供产品的类别上可分为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行业门类。

文化产业的巨大影响力集中表现在文化产业组织的发展上。目前,文化产业组织的发展表现出一些全新的特征:一是文化产业组织建立在数字化技术基础之上,可以实现低成本复制和传播、个性化与互动式服务、多媒体界面、虚拟现实、生活性的渗入等。二是文化产业组织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三是文化产业组织具有“范围经济”特征,大型文化产业组织往往在更大的范围内,实行跨行业多方面经营,跨行业和超竞争组合更便于获取范围经济利润。四是文化产业组织具有网络经济特征。大型国际化文化传媒组织借助于网络经济和现代资本市场的金融杠杆,实现低成本扩张和快速度整合,对传统文化产业进行全面改造。

文化企业是文化产业的主体。文化企业强则文化产业强,文化企业弱则文化产业衰。

五、群众文化组织

群众文化组织是指为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由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的社会团体。我国群众文化组织主要由三大类构成:第一类是由全国各级文联、作家协会等人民团体组成的网络体系;第二类是由基层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构成的基层群众文化组织;第三类是村级组织或社区举办的文化组织,包括社区群众基于共同兴趣爱好自发形成的以健身、娱乐、休闲、公益服务等为主要活动内容的松散的社区群众组织。

文化行业协会是文化经营主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组织,其作用不同于政府管理的职能,以维护行业权益为目标,履行“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协调”“行业自律”四方面职能。目前,中国文联设立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等。各协会的任务是开展各种活动,组织作家、艺术家进行学习和探讨;组织各类文化演出的观摩;举办各类学术研究会、座谈会;举办培养文艺新人的讲座、讲习班;开展纪念文化名人活动;鼓励组织作家、艺术家深入厂矿、农村、部队、边疆进行参观访问和调查研究,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举办文艺评奖活动等。

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科技馆、文化站以及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青少年宫等,是政府、群众团体、各部门设立的以群众文化业务工作为服务手段的群众文化组织,是基层文化建设的重点。

群众自发建立的文化组织包括村级组织或社区举办的文化组织和民间文化组织。村级组织或社区举办的文化组织是一种极为普遍的文化组织形式,一般称为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或文化教育活动中心等,有的地方还建立了社区文化管委会。这种组织是基层组织下设的文化机构,直接对基层组织负责,接受上级文化部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