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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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

2.1 监理工程师概述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

2.1.1 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特点

在国际上流行的各种工程合同条件中,几乎无例外地都含有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条款。在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中,每一个阶段都有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如在国际工程招标和投标过程中,凡是有关审查投标人工程经验和业绩的内容,都要提供这些工程的监理工程师的名称。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更趋向于专业化。在工程建设领域诞生工程监理制度,正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而这一制度的核心是监理工程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对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人员的职业地位和业务特点所作的说明是:“咨询工程师从事的是一份令人尊敬的职业,他仅按照委托人的最佳利益尽责,他在技术领域的地位等同于法律领域的律师和医疗领域的医生。他保持其行为相对于承包商和供应商的绝对独立性,他必须不得从他们那里接受任何形式的好处,而使他们的决定的公正性受到影响或不利于他行使委托人赋予的职责。”

监理工程师执业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执业范围广泛

建设工程监理,就其监理的工程类别来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类别,而各类工程所包含的专业累计多达200余项;就其监理的过程来看,可以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决策、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项目运行等各阶段。因此,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十分广泛。

(二)执业内容复杂

监理工程师执业内容的基础是合同管理,主要工作内容是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协调管理,执业方式包括监督管理和咨询服务。执业内容主要包括:在工程项目建设前期阶段,为业主提供投资决策咨询,协助业主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评估;在设计阶段,审查、评选设计方案,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监督管理合同的实施,审核设计概算;在施工阶段,监督、管理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协调业主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工程结算;在工程保修期内,检查工程质量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责任单位维修。此外,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要受环境、气候、市场等多种因素干扰。所以,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内容十分复杂。

(三)执业技能全面

工程监理业务是高智能的工程管理服务,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监理方法需要运用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监理工作需要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来承担,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不仅要有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还要熟悉设计、施工、管理,要有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综合应用各种知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因此,工程监理业务对执业者的执业技能要求比较全面,资格条件要求较高。

(四)执业责任重大

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经济和管理等方面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责任,统称为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责任。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从业有明确具体的要求,不仅赋予监理工程师一定的权力,同时也赋予监理工程师相应的责任,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赋予的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等;二是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人义务,体现为监理工程师的合同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践证明,没有专业技能的人不能从事监理工作;有一定专业技能,从事多年工程建设工作,如果没有学习过工程监理知识,也难以开展监理工作。

2.1.2 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具体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不仅要有一定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提出指导性的意见,而且要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共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现代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巨大,工艺越来越先进,材料、设备越来越新颖,应用科技门类复杂,组织千万人协作的工作十分浩繁,如果没有广博的理论知识,是不可能胜任监理工作的。即使是规模不大、工艺简单的工程项目,为了优质、高效地搞好工程建设,也需要具有较深厚的现代科技理论知识、经济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如果工程建设委托监理,监理工程师不仅要担负一般的组织管理工作,而且要指导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搞好工作。所以,监理工程师不具备上述理论知识就难以胜任监理工作。

要胜任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就应当具有较高的学历和学识水平。在国外,监理工程师都要具有大学学历,而且大都具有硕士甚至博士学位。如美国的兰德公司,在500余名咨询人员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约占总人数的70%。德国的克虏伯康采恩系统工程公司,在100余名咨询人员中,有50%的人具有博士学位。在我国的有关法规中规定,我国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大专院校毕业以上的学历,包括由其他工作岗位转入监理行业的工程师、建筑师和经济师。这是保证监理工程师队伍素质的重要基础,也是向国际水平靠近所必需的。

工程建设涉及的学科很多,其中主要学科就有几十种。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不可能学习和掌握这么多的专业理论知识。但是,起码应学习、掌握一种专业理论知识,没有专业理论知识的人员是难以胜任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还应力求了解或掌握更多的专业学科知识。无论监理工程师已掌握了多少专业技术知识,都必须学习、掌握一定的工程建设经济、法律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从而达到一专多能,成为工程建设中的复合型人才,使工程监理企业真正成为智力密集型的知识群体。

(二)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监理工程师的业务内容体现的是工程技术理论与工程管理理论的应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特点。因此,实践经验是监理工程师的重要素质之一。一般来说,在工程建设中工作的时间越长,经验就越丰富;反之,经验则不足。大量的工程实践证明,工程建设中出现失误,往往与参与者的经验不足有关。当然,若不从实际出发,单凭以往的经验,也难以取得预期的成效。据了解,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在考核某一个单位或某一个人的能力大小时,都把实践经验作为主要的衡量尺度之一。例如,英国咨询工程师协会规定,入会的会员年龄必须在38岁以上;新加坡有关机构规定,注册结构工程师必须具有8年以上的工程结构设计实践经验。

所谓工程建设实践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建设立项评估、建成使用后的评价分析实践经验;

2)工程建设地质勘测实践经验;

3)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实践经验;

4)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中介服务的实践经验;

5)工程建设设计实践经验;

6)工程建设施工实践经验;

7)工程建设设计管理实践经验;

8)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9)工程建设构件或配件加工、设备制造实践经验;

10)工程建设经济管理实践经验;

11)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践经验。

要求监理工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指监理工程师要在工程建设的某一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若在两个或更多的方面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则更好。我国在考核监理工程师的资格中,对其在工程建设实践中起码的工作年限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取得中级技术职称后还要有3年的工作实践,方可参加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当然,一个人的工作年限不等于其工作经验,还应看他的实践成果。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更为重要。因为虽有较长时间的工作实践,如果不善于总结经验,仍然达不到管理好工程建设的目的。只有及时地、不断地把工作实践中的做法、体会以及失败的教训加以总结,使之条理化、科学化,才能升华成为经验。

(三)良好的品德

监理工程师的良好品德和工作作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建设事业。只有这样,才能潜心钻研业务、努力进取和搞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2)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在处理任何问题时,都能从实际出发,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从复杂的现象中抓住事物的本质和主要矛盾,而不是凭“想当然”、“差不多”草率行事,使问题能得到迅速而正确的解决。

(3)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对自己,不谋私利;对业主,既能贯彻其正确的意图,又能坚持正确的原则;对承建商,既能严格监理,又能正确处理其同业主的关系,公平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能听取不同意见,而且要有良好的包容性。对与己不同的意见,能共同研究、及时磋商、耐心说服,而不是急躁行事,不轻易行使自己的否决权,以事实为依据,善于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四)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尽管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管理服务,以脑力劳动为主,但是,也必须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才能胜任繁忙、严谨的监理工作。尤其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由于露天作业,工作条件艰苦,工期往往紧迫,业务繁忙,更需要有健康的身体,难以胜任工作。我国对年满65周岁的监理工程师不再进行注册,主要就是考虑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的适应能力而设定的条件。

2.1.3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工程监理工作的特点之一是要体现公正原则。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能损害工程建设任何一方的利益,因此,为了确保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都有严格的要求,在有关法规里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在监理行业中,工程师应严格遵守如下通用职业道德守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1.4 FIDIC道德准则

国际咨询工程师(FIDIC)于1991年在慕尼黑召开的全体成员大会上,讨论批准了FID-IC通用道德准则。该准则分别从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能力、正直性、公正性、对他人的公正5个问题计14个方面规定了工程师的道德行为准则。目前,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的会员在认真地执行这一准则。

为使工程师的工作充分有效,不仅要求工程师必须不断增长他们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要求社会尊重他们的道德公正性,信赖他们作出的评审,同时给予公正的报酬。

FIDIC的全体会员协会同意并且相信,要想使社会对其专业顾问具有必要的信赖,其成员行为的基本准则包括:

——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

(1)接受对社会的职业责任。

(2)寻求与确认的发展原则相适应的解决办法。

(3)在任何时候,维护职业的尊严、名誉和荣誉。

——能力:

(4)保持其知识和技能与技术、法规、管理的发展相一致的水平,对于委托人要求的服务采用相应的技能,并尽心尽力。

(5)仅在有能力从事服务时方才进行。

——正直性:

(6)在任何时候均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职责,并且正直和忠诚地进行职业服务。

——公正性:

(7)在提供职业咨询、评审或决策时不偏不倚。

(8)通知委托人在行使其委托权时可能引起的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9)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对他人的公正:

(10)加强“按照能力进行选择”的观念。

(11)不得故意或无意地做出损害他人名誉或事务的事情。

(12)不得直接或间接取代某一特定工作中已经任命的其他咨询工程师的位置。

(13)通知该咨询工程师并且接到委托人终止其先前任命的建议前不得取代该咨询工程师的工作。

(14)在被要求对其他咨询工程师的工作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要以适当的职业行为和礼节进行。

2.1.5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业务是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工程监理企业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因此,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工程师一般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同时,监理工程师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2.1.6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来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企业是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当事人。监理工程师一般主要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代表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监理企业在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时,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来实现的,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错,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过错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损失。所以,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导致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原因很多,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也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单位等主观原因。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2.1.7 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行业务的人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及注册。

3)如果监理工程师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证书,收回执业印章,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和注册。

4)监理工程师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

5)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将被注销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将受到罚款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将被没收。

6)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对于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中出现的行为过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