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村环境保护对策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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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分区

一、划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划分统一的原则

湖北省环境保护功能分区是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子系统,也是对其的细化和具体补充。因此,湖北省环境保护功能分区应与上级生态功能区划和发展方向保持一致,进而实现生态保护与建设目标的统一。

(二)生态完整性原则

生态完整性主要体现在各区划单元必须保持内部正常的能流、物流、物种流和信息流流动的关系,通过传输和交换构成一个完整的网络结构,从而保证其区划单元的功能协调性,并具有较强的自我调节能力和稳定性。

(三)主导功能原则

生态功能的确定以生态系统的主导服务功能为主。在具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的地域,以生态调节功能优先;在具有多种生态调节功能的地域,以主导调节功能优先。

(四)区域相关性原则

在区划过程中,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的关系、区域间生态功能的互补作用,根据保障区域、流域与国家生态安全的要求,分析和确定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

(五)协调原则

生态功能区的确定要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规划和其他各种专项规划相衔接。

(六)非均衡发展原则

主体生态功能是影响区域发展的主体资源和主要环境功能因子。但根据景观生态学异质共生原理,各个生态区环境及历史演替过程的不同,必然形成各自不同的主导功能。因此,在大的生态区域划分上,允许不同主导功能生态区的协调共存。

(七)可操作性与可调整性原则

生态系统生态功能的形成与该区域甚至更大范围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因素相关,因此要充分考虑当前实际,量力而行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同时生态系统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随着时间的变化,区划的内容也要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变化了的生态环境,更好地起到指导区域发展的作用。

(八)尽可能与行政区划一致的原则

生态建设功能区划在自然资源和地理条件的背景下考虑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情况,保持行政辖区在空间上的连续性,以便于日后行政辖区综合管理措施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