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农村环境保护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源保护,推进水源保护工程
(一)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大力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延伸集中供水管网,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促进城乡一体化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以水源地保护为基础,系统调整取排水格局。到2015年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根据水资源及水源保护区分布情况,结合长江经济带和汉江流域综合开发区域的发展状况和产业布局,系统统筹考虑取水与排水体系,划定取水和排污河段。禁止在具有取水功能河段新建排污口,将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布设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以外。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保证排水河段满足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控制目标。优化取排口布局,逐步取缔供水量小、供水人口少的水源地,同时通过排污口的调整,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排污口,防止长江、汉江干流排污口、取水口相互影响。到2015年,基本实现河系取水、排水的协调,主要河流能达到功能区划要求。
(二)全面开展农村饮用水源环境调查评估
科学合理划定农村地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设置保护区界限,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污染源调查,建立水源地基础环境数据库(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建立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信息数据库;开发基于GIS平台的全省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系统,对饮用水水源地空间分布、保护区范围、水质状况、污染源分布情况等信息进行综合管理),对水源地环境禀赋、污染状况、环境监管、环境风险进行评估。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即: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铜、锌、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氯化物、铁、锰、硫酸盐、硝酸盐氮、化学需氧量共29项。每个水源地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三)优化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饮用水源达标区
以《湖北省水功能区划》(2000)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划(HJ/T338-2007)》为基础,对农村地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核查、调整和补充;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建设饮用水源达标区,切实保障全市人民饮用水源安全。
1.优化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
把水源保护区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结合起来,根据《湖北省水功能区划》明确湖北省重要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保护目标和措施,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警示牌和界标,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全面推进农村改水工作
按照因地制宜、确保水源水质安全的原则,全面开展农村地区集中供水的方式方法。对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地区,由城市带农村,形成城乡一体化的供水方式;对平原地区,如江汉平原地区部分农村,结合村镇建设,统筹规划新建水厂布局,推广“联村办厂,扩大规模”的供水方式;对鄂西山区广大农村,如十堰、恩施等地,因地制宜采取集中供水与分散供水相结合的供水方式。
(四)加强保护区建设,确保饮用水质达标
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控制、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等工程建设。
1.深化水源地污染控制
(1)工业污染。坚决取缔保护区内一切排污口和污染严重的企业,整顿、清理工业企业,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对超浓度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清污分流和雨污分流不彻底的工业企业,要求完善企业内部排水系统,规范设置排污口和雨水排放口。
(2)生活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对于偏远山区分散少量的农居下山扶贫、生态移民;靠近乡镇所在地的村庄,纳入乡镇污水处理站处理;人口密集的行政村,单村或联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居民分散的一般行政村,建设沼气池或结合农业生产还田,实现零排放。妥善处置生活垃圾,严禁保护区垃圾随意丢弃,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农家乐等休闲旅游项目,现有的要加以整顿,限期治理或搬迁。
(3)农业污染。对河流型饮用水源,禁止在河道滩涂种植农作物,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加强小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对水库型水源,如三峡库区和丹江口库区,积极倡导退耕还林还草。保护区内禁止畜牧养殖,现有的要尽快转移或停养。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网箱养殖,二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进行生态化改造,积极发展生态养殖,不投饵料,构建养殖池塘——湿地系统,实现养殖水的循环利用,减少污染排放。根据水源地水质目标要求,严格控制水产养殖规模,保持水流通畅和水生植物的正常生长。
(4)其他污染。严防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上交通禁止使用高污染能源;对河流型水源,取缔、限制或调整采砂船、砂场、砂码头和作业船舶、旅游活动。对水库型水源,实施底泥生态疏挖,并防治底泥二次污染。
2.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建设
加强林地的管理和维护,保护与建设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防护林。对河流型饮用水源,重点做好保护区内沿河两岸和道路两侧生态绿化带建设;对水库型水源,重点加强保护区内水土流失的治理和水库安全建设。另外,加快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和外围区域的污染控制、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等工程建设,从更大范围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尤其是加大对三峡库区以及丹江口库区生态环境修复与建设力度。
(五)加强饮用水监测力度,提高水源安全保障
1.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监督检测与预警体系建设
加大县级环保监测能力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工作经费,根据不同的水源地,要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地制定科学监测方案,科学布设监测点,及时公示监测结果。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保护计划,建立农村饮用水源污染应急方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
2.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筹备备用水源建设
针对饮用水源类别,制定与之适用的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加强水源安全预警和防范。污染事故发生后,能够保证第一时间将信息反馈到相关部门和操作人员,并能最快速度控制污染源,拿出污染治理办法和供水方案,确保人民的饮水安全和饮水需求。
为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有条件的乡镇应积极建设备用水源,参照水源地保护要求进行保护,确保一旦需要启用,即可满足人民的供水需求。
3.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为了切实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通过规划第一期(2011—2012年)实施的改善饮用水源地项目主要饮用水源地的污染治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污染企业搬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居民搬迁等内容。第二期(2012—2015年)项目,主要是实施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农村供水新模式,即“一延二建三改”的建设模式。所谓“一延”即是由市级水厂、镇水厂向周边村辐射延伸;所谓“二建”是在村庄比较集中、人口比较密集的地方,新建千吨万人以上的中心水厂;所谓“三改”是对供水规模小,水质不达标的老水厂进行改造扩容,增加供水范围。条件较差的丘陵、山区以村为单位建设单村供水工程,村民居住分散的地方修建单户和联户供水工程。“农民用得起、水厂供得起、工程长受益”的目标。
4.切实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管职能
一是尽快出台《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规范供、用水管理行为,强化行业监管,切实保障农民群众饮水安全。二是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农村饮水安全是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村村通”、“户户通”自来水的实现,农村水厂的数量和涉及的人数越来越多,要确保每个工程都能长效运行,让农民群众都能用上放心水,政府的监管不能缺位。同时,随着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城乡供水应实行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