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科技肥料专利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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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特殊性

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群体小,创新能力弱,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其行业特殊性。具体表现如下。

(1)从事农业的科技工作者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申请专利保护的敏感性较差,加上现有的科技管理方法的弊端,造成一部分科研人员“重成果(论文)、轻专利”。一旦进行成果鉴定或论文发表极易使发明点与创新点暴露,被别人抢先申请从而失去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能力;另外,由于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则很有可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而不自知。

(2)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科研具有研发周期长、可控性差、保密难等特点。由于农业生产对温度、湿度、光照等自然因素依赖性较强,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和生产所产生的成果及专利数量也相对较少,因此研究和保护起来相对比较困难。

(3)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一大批高新技术手段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农业生产,使得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越来越高,手段愈来愈先进,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难的情况。当前,我国农业专利技术转化途径不畅,产业化程度较低,客观上也造成了目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难。由于我国涉农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产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造成农业专利技术运用及产业化途径不畅。另外,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也受到了“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与农业投入相对不足的制约。这些客观条件共同造成了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4)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及“入世”的冲击,使得本来就属于弱势产业的农业,更是“雪上加霜”。由于长期的粗放式经营,加之生产、管理成本较大,一部分农民群众对接受科技含量较高的农作物新品种以及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产业的升级换代速度也随之降低,这种形式的恶性循环也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难。

(5)从专业技术角度讲,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其鉴定过程通常较为复杂。如肥料市场新产品是否涉及专利侵权,往往很难辨别,同时调查取证工作也较为复杂,造成保护难。

(6)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建设尚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等,也造成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难。主要表现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和其他相关产业,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及制度建设在某种意义上讲,还属“真空地带”。研究的不深入加上管理和保护制度不健全,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护难。

(7)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涉及科技、文化、经济、贸易、政法、外事等诸多领域,因此需要专利、商标、版权、司法等多家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才能完成。在农业生产与实践中,一旦有侵权行为发生,侵权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不能及时得到应有的赔(补)偿,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难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