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挑战日本电池巨头及代工皇帝
“索尼起诉比亚迪专利侵权案”最终以日本特许厅宣告索尼专利无效,索尼无奈撤诉而收场。在IT及零部件制造领域,比亚迪凭借自己的核心技术,在与三洋、索尼等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屡战屡胜,为“中国制造”争足了面子。
挑战三洋
王传福创立比亚迪之初,日本充电电池还保持着一统天下的局面,国内的大多数电池厂家是买来电芯自己搞组装,利润少得可怜,产品更是没有竞争力。比亚迪要如何打开这个困局?经过几番认真的思考,王传福决定依靠自身技术积累优势,从一开始就把目光投向技术含量最高、利润最丰厚的充电电池的核心部件——电芯的生产。后来的一系列事实证明,王传福这招后发制人的招式正是比亚迪一招致命的关键所在。
方向是对的,技术也是有的,但是摆在比亚迪面前的困难一样不少。首先是一条镍镉电池生产线日企要价几千万元人民币,加上日本禁止设备出口,比亚迪要得到生产线无异于痴人说梦。但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王传福是一个知道如何控制成本的聪明老板。根据企业的特点,比亚迪决定自造生产线和装备。根据中国劳动力资源多、成本低的国情,比亚迪拆解整个生产线流程,分解成一个个可以人工完成的工序。最后,比亚迪只花了100多万元人民币,就建成了一条日产4000个镍镉电池的生产线。
这条生产线建成后,成为电池行业的另类风景线。日本的镍镉电池生产线,很多任务序是机械手完成,整条生产线人员不超过20人。而比亚迪的生产线俨然是劳动集约型加工场,生产线两端坐着成百上千个工人。比亚迪被当时业界戏称为“劳动密集型”的高新科技公司。
1995年,比亚迪公司在成立当年,就以其优秀的产品品质和低廉的价格赢得了第一个重量级客户——台湾最大的无绳电话制造商大霸电子的电池订单,并且在次年,取代了日本三洋一跃成为台湾大霸电子的电池供应商。而且大霸电子是世界级电信巨头朗讯的OEM,比亚迪公司也因此成了朗讯的间接供应商。
1997年,东南亚金融风暴爆发不久,全球电池产品价格暴跌了20~40%,日系电池厂商普遍处于亏损边缘。但比亚迪凭借其低成本的优势,在市场上越发显得游刃有余。东南亚金融危机使得众多电池下游企业对价格极为敏感,他们急切需要寻找物美价廉的产品来替代原初的日方供应的产品。那时,比亚迪最大的竞争对手三洋生产一块锂电池的成本需要4.9美元,而比亚迪的生产成本则只有1.3美元,还不到三洋的三分之一。经过亚洲金融风暴的残酷洗礼,传统的镍镉电池老大——日系生产商不得不把他们的市场“拱手”让予王传福。
在那一场金融风暴之后,比亚迪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角色,迅速成长为一个年销售近1亿元的中型企业。在镍镉电池领域站稳脚跟后,不肯安于现状的王传福又开始了镍氢电池的研发,在东南亚金融风暴的影响下,半数以上产品依靠出口的比亚迪公司也遇到了很多困难。但此时的王传福逆市而动,通过他的表哥吕向阳由广州融捷投资管理集团融资1660万元,使比亚迪公司注册资金从450万元扩大到3000万元,并在1997年金融风暴肆虏之际大批量生产镍氢电池。成立还不到3年,而且在牢牢控制市场和技术的国际垄断巨头的夹击下,初生之犊的比亚迪一举打破了日系企业的牢笼,并且自此一发而不可收。
在电池产业的传统及新兴市场中,比亚迪前院攻城,后院略地,成功打破了日系企业一统全球电池产业的格局。在东南亚金融风暴过去3年后,众多日、欧、美发达国家的跨国集团如飞利浦、松下、索尼甚至通用等都先后向比亚迪发出了大额采购订单,比亚迪每年都保持着超过100%的增长速度。
比亚迪初试啼声,便在与电池行业垄断巨头日系企业攻城略地的逐鹿中先拔头筹。而且,比亚迪公司在成立不到5年的时间内,不仅先后涉足了镍镉电池、镍氢电池、锂电池等一系列电池领域,还内外兼修,建立了自己完整的产业链条,尤其是组建拥有了自己强大的研发团队,已经牢牢在上下游市场中站稳了脚跟。短短5年的时间内,比亚迪已经由一个起初被业界同行根本瞧不上眼的小角色,蜕变成可以与业界顶尖企业日本三洋一决雌雄的业内高手。如今的电池行业,任何一家想有作为的企业都不敢无视王传福的各种大小“动作”了,比亚迪已开始窥得世界一流企业殿堂的景色。
和解三洋
20世纪90年代初,充电电池市场几乎是日本厂商的天下,三洋、索尼、东芝、松下等制造商占据了全球近90%的市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比亚迪为代表的中国锂离子电池产业有了长足的进步,两者在国际商场上的竞争不可避免。
凭借巨大的成本优势,比亚迪在短短数年里迅速崛起,先后拿下台湾大霸、日本日高、飞利浦、伟易达等厂商的大额订单。而近两年与摩托罗拉、诺基亚、爱立信以及国内新兴的波导、TCL、康佳等手机厂商的合作更使得比亚迪一跃成为与三洋、索尼比肩的全球第三大电池供应商。而日本的东芝、松下,韩国的三星、LG等电池业务则日渐式微。2002年后,日本锂电池的全球市场份额持续下滑,2003年已降到58.2%。随着中国公司的迅速崛起,日本企业已明显感到了冲击和压力,他们与中国电池商的摩擦也自然而生。
比亚迪虽然在海外市场不断攻城拔寨,但架在中国企业头上的专利之剑成了比亚迪自身发展最大的障碍。以技术为矛、专利为盾,GE、微软、丰田、索尼、诺基亚、三星等世界级企业在中国做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以DVD生产为例,中国企业不得不为每台出口DVD机上交十几美元的专利费,这让不少中国企业有了共同的认知:技术天堑几乎无法逾越,掌握在别人手里的专利犹如一堵打不穿的铜墙和一条要命的绞索,而在电池领域更是如此。作为后进者,比亚迪只能在日本企业后面进行学习和改良,而基础专利牢牢握在日本企业手中。但是比亚迪从来不怕技术封锁,依靠自己力量实现研发创新;比亚迪重视知识产权,从企业开始发展就不断积累专利。虽然战略上藐视敌人,但战术上还是严阵以待。
自1999年以来,比亚迪在国内外申请的专利数以平均每年195%的速度增长。比亚迪每年在专利保护方面的投入多达5000万元,对于专利发明人的奖励平均高达1万元每人次。面对如此多的专利数量,比亚迪在2001年成立了知识产权与法律部,专门负责公司的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事务。在知识产权纠纷的维权方面,比亚迪在中国、美国、日本及欧洲均聘请有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律师及法律顾问,在必要的时候,比亚迪会整合其在全球的法律顾问资源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比亚迪的准备是必要的,因为它的快速发展早已激起了日企的强烈反对,日系厂商开始以专利为武器开始维护其市场的优势地位。
2002年9月23日,三洋公司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起诉比亚迪股份公司以及该公司的美国法人——比亚迪美国公司,指控其侵害了该公司的专利。诉讼的主要对象是面向手机和笔记本电脑的锂离子充电电池,涉及的专利包括“锂二次电池”及“确保保护性电路可靠性的电芯”两项专利,诉讼要求禁止比亚迪向美国出口及在美国销售比亚迪公司的锂离子充电电池,并且赔偿损失。
锂电池是1990年由索尼公司首次研到成功,之后在市场上推广迅速,被广泛用于各种电子设备。近年来手机、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等数码产品的高速发展,给锂电池的发展带来了广阔的空间。由于我国有着得天独厚丰富的锂矿资源,是发展锂电池的最大优势之一,这给我国企业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但20世纪90年代初,充电电池市场几乎是日本厂商的天下,三洋、索尼、东芝、松下等制造商占据着全球近90%的市场。直到近几年中国锂离子电池产业化才有了长足的进步,比亚迪公司即为其中的佼佼者。由于生产技术不一样,他们的成本可以比日本厂商低30~40%,而性能却有过之而无不及。
作为日本最著名的企业之一,三洋以小家电起家,在60多年的时间里已经发展成为一家大型跨国集团。从三洋的企业年表中,我们可以一窥这个集团的概况:
1947年,创立三洋电机;开始生产供联合国驻军使用的电灯及民用室内灯;开始生产自行车用发电灯。
1961年,第一个海外制造公司,三洋电机(香港)有限公司成立;研发镍镉蓄电池。
1963年,开始率先销售充电式镍镉收音机。
1964年,开始销售镍镉紧急引导灯。
1968年,在日本最早实现液体燃料电池商品化。
1974年,参与了日本通产省为缓解能源危机而举办的“阳光计划”。
1975年,开发锂电池;驻美国的第一家制造工厂成立。
1978年,开始批量生产锂电池。
1980年,向通用电气公司(美国)提供锂电池技术;开始销售热导管式太阳能供热装置;向美国提供磷酸燃料电池技术。
1984年,在中国设立广东三洋冷气机、华强三洋电子公司(合资)。
1990年,开始销售镍氢蓄电池。
1994年,开始销售锂离子蓄电池;销售住宅用太阳能发电系统。
1998年,启动Action21E行动计划;与IBM强化联合,在半导体事业上进行行业协作。
2004年,在二色滨工厂正式开始生产太阳能电池;设立国际企业集团。
2005年,锂离子电池在全球累计生产达到20亿个;新一代即用环保充电电池eneloop(爱乐普)上市。
在被三洋起诉后,比亚迪迅速整合资源,投入巨大人力、财力,并且先后两次聘请美国知名律师积极应诉。2002年10月3日,比亚迪发布公告称将积极抗辩。2002年12月,比亚迪在美国应诉,提出并未侵犯专利的抗辩和反索赔。经过艰苦而又扎实的文献检索工作,比亚迪发现三洋公司是20世纪90年代申请的专利,但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经有大量类似的专利申请,三洋的专利实际上是将类似专利的范围做了限制,实质上属于改进专利。
进而,比亚迪又做出了这样的判断:比亚迪没有侵犯三洋的专利,而且三洋的专利本身也有弱点,所以,比亚迪要向三洋提起反索赔。比亚迪的举动让三洋十分惊讶。加之专利官司涉及专利有效性、有效期、有效范围等方方面面,一般专利差异在30%以上就无效,比亚迪在三洋所谓的专利方面也没有明显的抄袭痕迹,三洋在取证方面也遇到空前的难度。另外比亚迪近几年在锂离子电池技术也拥有了多项专利和自有技术,因此当比亚迪提出反索赔时也表现得理直气壮。
诉讼进行到最后,三洋公司在极有可能败诉的情况下,主动提出了和解。三洋同意撤销专利诉讼,比亚迪同意撤销向三洋提出的反索赔,两家公司于2005年3月底签署了正式和解协议。比亚迪与三洋的专利纠纷反映的是中国与日本电池企业之间的行业竞争,虽然比亚迪与三洋的诉讼握手言和,但在未来国际电池市场中,中日电池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不过王传福不怕,比亚迪也不怕。“3年之内我们将取代三洋,成为电池产业的全球老大”,这已经是比亚迪高层表达信心时普遍使用的一句话。如果从获取利润的能力和增长速度以及竞争力等方面来看,比亚迪事实上已经开始取代三洋成为全球老大。
击败索尼
在2002年10月举办的“CEATEC JAPAN 2002”展示会上,索尼对比亚迪在该展示会上展出的锂离子充电电池提出质疑,并着手调查。2003年7月8日,也就是在三洋将比亚迪告上法院的10个月后,索尼株式会社以比迪亚侵犯其两项专利为由,将比亚迪告上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要求禁止进口其生产的锂离子充电电池,停止在日本以销售及转让为目的的有关该产品的任何展示。
索尼在诉状中认为受到侵害的专利为“电池内部按平均容量设计一定空隙”和“电池正负极涂敷物质的厚度及其比例”。这两项专利都是索尼在1988年申请的。索尼认为,上述两项专利是锂离子充电电池的基本专利。
和三洋一样,索尼公司是日本最著名的企业之一。目前,索尼公司在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子公司和工厂,集团70%的销售来自日本以外的其他市场,并已经成为全球最知名的品牌之一。
作为日本支柱企业之一,索尼在二次充电电池方面也有着许多专利技术。1946年5月,井深大先生同盛田昭夫先生以19万日元共同创立了东京通信工业株式会社,简称“东通工”,并于1958年更名为索尼公司。索尼公司是世界上民用及专业视听产品、游戏产品、通讯产品关键零部件和信息技术领域的先导之一。音乐、影视、计算机娱乐以及在线业务方面的成就,也使其成为全球领先的电子和娱乐公司。
从索尼的企业年表中,我们可以一窥这个集团的概况:
1950年,日本第一台磁带录音机。
1955年,日本第一台晶体管收音机。
1963年,世界第一台晶体管电视机;世界第一台晶体管微型录像机。
1968年,特丽珑彩色电视机。
1975年,家用录像机。
1985年,随身听;1/2英寸广播用摄录放一体机;8毫米摄录放一体机。
1988年,数码照相机。
1991年,采用超级特丽珑彩管的系列彩电。
1994年,世界第一台高亮度、绿色发光二极管等离子平面显示器。
1995年,家用数字摄录放一体机;个人头带式液晶显示器;数码照相机。
1996年,个人电脑;全平面特丽珑彩色电视。
1997年,DVD视频播放机。
1998年,记忆棒产品;娱乐型机器人。
接到索尼的诉讼状,比亚迪压力很大,主要是来自日本市场的压力,因为日本市场是仅次于美欧的最主要海外市场。索尼选择日本作为诉讼地,一方面原因是他们有地利之便,二来当地市场非同一般,对其他市场具有重要辐射影响力。作为以代工为主的比亚迪,官司对品牌影响不大,但会严重影响日本市场的拓展。基于日本市场的重要性,以及为民族企业争光的信念,比亚迪确定了积极应诉战略。
当年10月,比亚迪在日本对索尼的诉讼进行了抗辩。比亚迪方面认为,自己没有侵权可能,他们曾与美国能源转换公司签订了专利许可授权协议书,引进317件电池制造专利。比亚迪还拥有中国专利160多件,其中20多件申请了PCT(国际)专利。另外,比亚迪还举例说明:2000年,经过摩托罗拉一年多的认证考核之后,比亚迪成为了摩托罗拉公司的锂电池供应商。作为业界领袖,摩托罗拉的要求极为严格,其认证近乎苛刻。摩托罗拉在认证比亚迪的过程中,曾列出三洋等企业所持有的十多件锂离子电池方面的专利,并花大量时间来验证比亚迪是否有侵权行为。最终摩托罗拉得出结论:比亚迪用的全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没有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摩托罗拉最终选择了比亚迪。
透过表面现象,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索尼的举动更像是一种市场策略,一种商业游戏,其提起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诉讼、利用媒体等宣传手段影响竞争对手的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利用高昂的诉讼成本扰乱对手的正常经营,最终拖垮对手或使对手束手就擒。在比亚迪看来,这些诉讼根本不会阻止他们的脚步。比亚迪将会通过“专利倍增计划”等快速提高专利的申请量,积累战斗的武器,在反击侵略者的过程中壮大自己。
2003年10月8日,比亚迪向东京地方裁判所递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38份以及3份重要材料,否认侵犯索尼的专利权。与此同时,比亚迪向日本专利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比亚迪战术很明确,首先是积极应诉,证实自己并没有侵犯索尼专利;另一方面,从根本上使其专利无效,不攻自破。
比亚迪的举动曾被视为不计风险的挣扎。因为索尼专利从诞生到真正被授权,其间整整经过9年,投入了相当成本,它绝不会轻易放弃。而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案至少需2~3年时间,才有阶段性结果。这就意味着,如果败诉,比亚迪将为此付出巨额资金及人力成本,而其电池产品能否经得住市场诚信检验还不得而知。
两年交锋,连新闻媒体都几乎失去了激情,比亚迪期待的消息却悄然来临。经过审核,2005年1月,日本特许厅裁定,索尼诉讼比亚迪的相关专利无效。2005年3月,索尼不服,递交上诉状给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诉求特许厅审定无效。11月28日,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驳回索尼上诉请求,维持特许厅的裁决,至此索尼对比亚迪的指控已失去基础。12月2日,索尼不得不撤诉。最终,比亚迪在日本这两大锂电池专利官司中完胜,成功打破专利棒杀的经典案例,为中国企业指出一条利用知识产权破解专利壁垒的康庄大道。
现在,国际专利战日趋“白热化”,一方面很多企业已经开始加速申请专利在市场上圈地,另一方面专利上的圈地又随时会被竞争对手击破。中国许多技术企业经常受到以日本为首的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打压。在大环境下,中国的企业应对很被动,结果不是赔钱、买授权就是受压制难以发展。
曾经,日本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打压来阻止竞争对手的市场手段非常有效,但是此次索尼败诉表明,全球市场上专利战的攻守到了微妙时刻。那么在比亚迪和日本企业的这些诉讼中,比亚迪到底采用了哪些有效手段让强大的对手放弃了诉讼呢?
1.比亚迪有证据证明这些技术都是自己研发出来的,并没有侵犯别人的专利
目前比亚迪每年申请和获得的专利在全国都排在前十名之内,尤其在充电电池领域,比亚迪具有非常强大的技术。比亚迪总裁王传福本身是研究技术出身的,有很强的专利意识,遭遇专利诉讼后,他提出了比亚迪要进行专利申请的要求。从1999~2002年,比亚迪提出了近100项专利申请,其中60%是发明专利,40%为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比亚迪申请专利近120件;2004年,比亚迪申请专利近400件;2005年,比亚迪的专利申请量达到700件;2006年,比亚迪的专利申请量达到1000件……此后,比亚迪每年的专利申请量大约在1000~1200件,而且更加重视控制专利的质量。
目前,比亚迪每年仅申请专利的费用就达300多万元。但专利为比亚迪创造的利润和避免的损失却无法计数。目前,比亚迪设立了拥有5000名研发人员的中央研究院,中央研究院下设有电池、通讯、汽车等不同技术领域的研究所,另外公司每个事业部还下设有研究部(大约有2000人左右的研发人员),每天都有大量的发明创造在比亚迪诞生。比亚迪的知识产权部拥有专职工作人员20余人,在研究所、各事业部还有大量的研发人员兼做知识产权工作。强大的研发实力和高效精干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成为比亚迪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坚实基础。
2.由于比亚迪掌握了很多专利,对核心技术非常熟悉,所以在诉讼中比亚迪也可以反诉对方专利侵权
比如在三洋案例中,比亚迪很快就反诉三洋,并提出反索赔。比亚迪有关高层认为:“一旦我们具有和对手相抗衡的实力,这种案件就会进入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这时候对方也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因此选择和解就是可以预期的了。”
所以说,企业越是掌握核心技术,就越需要通过专利保护自己的专属性,使其先一步占据市场,取得垄断市场优势,但是由此受到的反击也会加大。比亚迪之所以能与日企实现和解,与其长期不懈的注重自主研发,积累专利有密切的关系。
3.企业要做好本身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视自主研发
专利技术并不是神话,企业技术创新,大多都需要面对现有的技术进行突破。创新完全可以在现有专利技术基础之上进行。关键是企业要对专利技术了如指掌,抓住关键点。企业技术创新首先要学会规避壁垒性技术。壁垒性技术,往往都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超出这个范围不在专利壁垒之内。
以索尼诉比亚迪侵权一案为例,属于索尼的专利是要求电池液容量在0.4毫升之上,比亚迪就将电池液容量控制在0.4毫升以里;索尼专利技术要求电池极片厚度在80~250微米,比亚迪所研制出来的电池厚度就在这个限制之外,侵权就不能成立。只要企业在原有的专利技术之上新研发的技术可以达到竞争对手的质量要求,甚至更好,并被市场所接受,这就是技术上的突破,属于自行研制的技术创新。另外,企业在技术创新上不要被专利所吓倒,实际上,企业可以寻找更新的技术取代专利技术。替代的技术只要有效可行就能突破现有的专利技术限制,这更是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创新。
4.面对指控,中国企业需要更多的自信,敢于应诉维权
知识产权的纠纷,表面上看是国际巨头在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然而实质上是一种商业竞争的手段。面对在成本上占据优势的中国企业,国际巨头利用知识产权诉讼来达到压制对手的目的,这是很正常的现象,而且这也正是他们的高明和成熟之处。中国企业必须深刻了解到这一点,除了学会熟练应付此类竞争手段外,还要学会主动采取类似的手段,同样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还击对手。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
比亚迪的这次诉讼是中日企业在高新科技领域对垒中,中国企业首次胜出,非常不易,为其他国内企业提供了一些借鉴。现在,中国公司通过申请专利无效来反对国外跨国公司的打压已经成为企业之间竞争的常态。
在法律程序上,专利获得通过之前和之后,任何权利人都可以对此专利表示质疑,专利是公开的信息,经过专利局审查许可之后给予授权,而专利权证被公开之后,法律规定的专利权相对来说就是一种垄断性的市场权利。但是从法律层面上而言,任何专利申请在法律上获得“专利权证”后都有被判无效的可能。企业先登记专利注册,会获得一个暂时性的垄断权,而这个垄断权下一步要经受其他技术相关人和竞争对手的考验,基本上是来自竞争对手的考验,也就是说竞争对手在掌握相关有效信息前提下仍有可能诉请该专利无效。竞争对手对专利信息的掌握远胜于专利审查员,他们为了对抗或击败竞争对手,有相当机会通过全球专利数据库检索,以找到致使其竞争对手专利无效的证据,未来专利战的激烈程度可见一斑。
富士康狙击比亚迪
相信大部分人都应该听说过富士康国际控股(2038.HIK)。富士康是全球3C(Computers、Communications equipment、Consumer products)代工领域规模最大、成长最快、评价最高的国际集团,集团旗下公司不仅在亚洲及欧洲的证交所挂牌交易,而且囊括了捷克前三大出口商、大中华地区最大出口商、《福布斯》和《财富》全球500大企业以及全球3C代工服务领域龙头等头衔。
富士康在中国大陆、台湾地区以及美洲、欧洲和日本等地拥有数十家子公司。1988年,富士康开始投资于中国大陆,在华南、华东、华北等地创建了八大科技工业园区。自1991年至今,集团年均营业收人保持50%以上的复合增长率。
相对于富士康年收入上百亿美元的庞大规模,年收入不过129亿元人民币的比亚迪实力肯定显得太过弱小了。但是,也就是比亚迪却让代工皇帝郭台铭很是头疼。
郭台铭与王传福间的对决,是江湖大佬与后起之秀间的对决。争夺手机代工业务二人势成水火,“富比之争”一波三折,扣人心弦。鹿死谁手,其未可知。
2007年3月比亚迪发布公告,宣称正在筹备将手机代工业务分拆上市。这时候郭台铭出手了。他要终结比亚迪的高速发展。于是一场被媒体称为“富比之争”的两家制造业巨头的龙虎争霸,正式上演。
2007年6月12日,郭台铭的富士康集团旗下两家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向中国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比亚迪在知情情况下,使用来自富士康的机密业务资料,建立了一个与富士康极度相似的手机生产系统,令公司损失了价值51.3亿元的合同。他们指出,比亚迪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保密资料,交出因使用该机密资料所获得的利润并赔偿富士康的损失。
在听证会上,富士康方面披露,2002年11月27日,为了洽谈合作项目,富士康集团大陆总部邀请比亚迪董事长王传福一行参观考察了富士康公司的手机工厂生产线,后来因故未能达成合作意向。同年,比亚迪着手建立第三事业部,开始代理加工手机零部件产品。
然而从2003年年初开始,比亚迪不断以各种手段利诱富士康的员工离职,跳槽到比亚迪工作,至今跳槽的人数已多达400余人,其中包括富士康花费几十万元派往欧洲培养的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富士康还不断发现比亚迪的技术人员向富士康内部员工发送电子邮件,利诱他们跳槽到比亚迪工作,并承诺跳槽者均可获得优厚待遇。
富士康在诉讼状中强调,比亚迪的手机业务从无到有,从弱到强这种爆发式的增长十分不正常,而这个增长过程与富士康商业秘密文件(即系统文件)大量的流失,大量的员工跳槽,在时间上是相互吻合的。
而据中国台湾一家媒体透露,富士康之所以要控告比亚迪窃取商业机密,直接原因就是比亚迪挖走了富士康在日本的研发高级主管,并连带了一项关键技术,这是一种将任何金属粉末提高精度和密度的冶金提炼合成技术,不但能提高产量、降低损耗、防腐化和延长使用期限,而且还能降低成本。
富士康一位高层人士表示,公司之间的挖角原本无可厚非,但这次非同小可,因为比亚迪的挖角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据该人士透露,比亚迪已经多次从富士康挖角,甚至成立了挖角办公室。
应该说富士康的某些指责也是实情。2003年,比亚迪进军手机代工业务,一时之间,人才供应不上,无奈之下只能从其他公司挖人。比亚迪从2003年开始挖富士康墙脚,2005年有多名高管转投比亚迪,到2008年据说一共有400名富士康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被挖到了比亚迪。郭台铭对此真是无比愤怒。
他认为,比亚迪作为一个靠手机电池起家的公司,几年时间迅速崛起,业务已覆盖了手机电池、液晶屏、键盘等除手机芯片之外几乎所有的手机零部件。仅2007年上半年,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就占比亚迪业绩的37%。显然比亚迪手机业务如此快速发展,与它不断从富士康挖人直接相关。
富士康实在是忍无可忍,于是对比亚迪提起诉讼。当然这其实并不是富士康第一次起诉比亚迪,在这次起诉之前,富士康对比亚迪有过一次起诉。
2006年8月31日,富士康向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名原富士康离职员工索赔7000万。被诉的这两名离职员工名为柳相军、司少青,是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职员,两人于2006年跳槽至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以侵害商业技术秘密起诉这两名员工以及比亚迪公司,向上述被告索赔金额高达7000万元,要求法院判令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是富士康继起诉《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和记者王佑后爆出的另一起天价索赔案。2006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刊发了记者王佑采写的《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的报道。鸿富锦公司起诉该报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侵犯名誉权”,索赔3000万元。
起诉比亚迪后第二天,富士康经过考虑将索赔金额从7000万降至500万。几天后公安机关释放了柳相军的内弟。柳相军的内弟在富士康工作,由于受到柳相军跳槽的影响,之前被富士康以泄漏公司机密为由扣押并交送公安机关。
这个案子断断续续审了一年,一直没有结果。到2007年6月,为了阻挡比亚迪电子分拆上市的步伐,富士康再次以相同的理由向中国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比亚迪在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来自富士康的机密业务资料,建立了一个与富士康极度相似的手机生产系统,令公司损失了价值51.3亿元的合同。
2007年10月5日,为了加速中国香港诉讼案裁决,富士康在撤销了中国香港的诉讼后的第四天再次以相同的理由递交诉状,并请求法院支持其650.7万元的赔偿要求。它减缓了比亚迪意欲在中国香港的上市进程,被认为严重动摇了投资人的信心。11月2日,正在积极准备将手机零部件等电子业务分拆独立上市的比亚迪向法院申请搁置有关诉讼,此举随即遭到富士康方面的强烈反对。
面对富士康的凶猛阻击,为了给比亚迪电子分拆上市“保驾护航”,比亚迪对外承诺,凡属比亚迪因诉讼“产生、导致或有关的所有负债、亏损、损害赔偿、成本及费用(如有),本公司拟向比亚迪国际及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等提供补偿保证”,同时此保证“只会于比亚迪国际上市后生效”。
2007年11月7日,深圳中院受理富士康、比亚迪的案子已有一年半的时间,虽然还未能给出任何说法,但随着富士康接连在中国香港提起诉讼,深圳中院的案子终于有了实质性突破。
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委派北京九州岛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在北京为“富士康诉比亚迪恶意侵犯其商业秘密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对象为柳相军、司少青等人在比亚迪办公电脑硬盘中的资料。
对于这套系统文件,双方各执一词。富士康称这套系统文件属于自己,被比亚迪盗取;比亚迪则称自己的文件是从公开渠道获得。因此,这套系统文件是否属于公知就成了鉴定的核心内容。
据担任该案主审法官的于春辉事后透露,这是国内唯一一个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却由最高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案子。当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台办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代表悉数到场。
随着比亚迪电子上市日期的临近,双方也打起了“口水战”。2007年12月7日,由比亚迪电子公开招股,招股价介于每股10.75~14港元。王传福在前一天出席视频会议与中国香港媒体会面时指出,“富士康对比亚迪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纯属无中生有”,同时重申“是竞争对手太恐惧我们的增长所产生的行为……我非常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王传福不怕富士康,几年前日本三洋、索尼分别起诉比亚迪,最后依然不能动比亚迪一丝一毫。
对于王传福的言论,富士康在第一时间重磅回击。富士康方面反驳道:
首先,富士康指出,深圳中院在比亚迪公司的办公地点查扣了柳相军和司少青(二人原本为富士康高级管理人员)在比亚迪办公使用的电脑硬盘内容,发现该硬盘中包括写有富士康文头的WORD版文件,有的文件上面有富士康公司的标志、标识,下面还有富士康相关主管人的签字。有的信件文件主要内容就是“如何到富士康挖人”。而目前涉案人员已被判刑,确定无疑。比亚迪何故会说此案“无中生有”?
其次,比亚迪上市前曾承诺,凡属比亚迪因诉讼“产生、导致或有关的所有负债、亏损、损害赔偿、成本及费用(如有),本公司拟向比亚迪国际及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等提供补偿保证”。如果已有足够的信心打赢此官司,又为何要求股东大会做此承诺?
再次,高盛曾发布通报称,富士康对比亚迪提出50亿元的巨额赔偿金,而比亚迪却没有为此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作任何财务预提。诚信是维护股东权益投资人利益最基本的原则,而对于那些为比亚迪即将上市做出奉献的股东及对此内幕毫不知情的投资人,谁来为他们可能遭受的巨大风险承担责任?比亚迪诚信何在?
因此,富士康强烈呼吁,诚信是企业立业之本,希望比亚迪不要为了上市而恶意隐瞒鉴定结果,以免误导投资大众。
虽然富士康全力阻击,但是2007年12月20日比亚迪电子还是成功在中国香港上市。而富比之争并没有因为比亚迪电子上市而停止。
2008年1月10日,在经过两个月前的司法鉴定后,“富比案”有了新的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委派的北京九州岛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为“富士康诉比亚迪恶意侵犯其商业秘密案”的官方鉴定报告出炉。该鉴定报告认为,比亚迪使用的为数不少的文件与富士康非公开文件记载的信息整体构成相同。比亚迪在诉讼中提供的文件中超过60%带有非公知信息;被查获硬盘载有100多份属于富士康的文件,其中超过55%带有非公知信息。硬盘中发现比亚迪正在使用的两份文件,与其中一份原告在被查获硬盘中的非公知文件记载的信息相同。
对此,比亚迪方面驳诉认为,鉴定报告及相关附录的大部分乃富士康单方面呈交的,自己对此毫不知情。此外,对有关资料机密性质的断定,也不能作为判断比亚迪是否侵权的依据。
2008年2月26日,“富比案”再次在深圳中院低调开庭。当日焦点集中在对一个多月前,北京九州岛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上。比亚迪方面认为这个鉴定结果不公正。比亚迪方面称,深圳中院送交北京九州岛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电脑硬盘,所涉及的文件数目以及之前发布的官方鉴定报告所述文件数目比移送北京检测时多出17份。
因此比亚迪法律顾问对硬盘中资料的真实性和是否能作为证据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这块作为富士康指认比亚迪窃取其商业机密的重要证据之一的比亚迪硬盘,其数据很可能被篡改。以此为由比亚迪申请核查,案件审理也随之陷入僵局。
面对富士康的全力阻击,在瑞银与比亚迪的共同努力下,比亚迪电子分拆上市虽然没有预先设想的那么辉煌,最后还是成功了。这让郭台铭有些沮丧。于是富士康谋求把“富比之争”扩大化。
2008年3月14日,富士康发布公告,称当地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后发现,2007年11月进行司法鉴定的案子可能涉及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富士康公司撤销此前对比亚迪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同时将此案件在深圳法院申请刑事诉讼。富士康的发言人指出,有很多证据可以证明比亚迪对富士康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是有组织有计划的。因此基于上述认识,富士康公司再进行民事诉讼有些不妥,所以公司于近日进行了新的上诉。
富士康要把告比亚迪侵犯商业秘密由民事诉讼上升为刑事诉讼。
富士康在公告中称,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审查现有证据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局遂依法对比亚迪涉嫌进行单位刑事犯罪活动立案侦查。公告中同时说,作为直接负责人的比亚迪董事及其他职员可能因比亚迪的任何单位刑事犯罪活动而受到惩处,而王传福被拘押的可能性最大。
正好这段时间比亚迪董事长王传福正在美国进行商务会谈,据说深圳警方已经对他下了最后通牒,要求王传福在4月1日前回国,以便随时接受警方的问讯。富士康方面的人士甚至分析认为,假如王传福在警方限定日期内没有归国,深圳警方则很有可能采取强制措施将王传福引渡归国,而到了那时,比亚迪集团及王传福的命运恐怕就无法自己掌握了。
最后,不幸让富士康言中。2008年3月21日,比亚迪的副总裁、创始人之一的夏佐全被深圳公安机关带走,协助调查。这一突发事件,把本来波澜不惊的富比之争,引向了扣人心弦的地步。富士康方面大为振奋,认为是富士康公司反败为胜的好机会。
这真是一个惊天大新闻,严重程度仅次于半年多以后发生的国美董事长黄光裕被北京市公安机关逮捕的事件。夏佐全的被拘捕,让比亚迪非常难堪,幸好这个消息当时并没有公开,暂未对比亚迪造成任何影响。而且四天之后,夏佐全就被释放。
由于担心这件事还有可能闹大,比亚迪公司果断进行了处理。4月7日比亚迪发布公告称,比亚迪公司副总裁夏佐全先生由于个人原因,已于2007年12月15日辞任。他的辞呈于2008年3月20日获批准,并从3月20日起由执行董事调任为非执行董事。显然比亚迪想要暂时先疏远夏佐全与公司的关系,以防之后让他人找到口实。
但是夏佐全被拘捕的消息是掩盖不住的。2008年4月10日晚间富士康发布公告,得意洋洋地宣布,比亚迪公司副总裁、创始人之一的夏佐全已被深圳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同时,富士康公布了另一与侵权案相关案件的进展。公安局对涉及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案件的前比亚迪员工柳相军和司少青分别进行调查。两名前富士康全资附属公司富泰宏的雇员离职后,均获得比亚迪聘用并任职高管。基于公安局调查结果,柳相军和司少青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控以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罪。
深圳宝安法院发现,柳相军通过指示鸿富锦精密工业前雇员后受聘于比亚迪的张健,自富泰宏另一名前雇员王维处取得富士康科技集团的数份文档,从而非法取得属于富士康科技集团的商业秘密。司少青也在受聘于富泰宏期间违反对富泰宏的保密责任,自富泰宏之处所带出了若干档案,用于比亚迪同类档案的编撰制定。
深圳宝安法院参考了中国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就柳相军取得的文件作出的鉴定结论,同时也参考了北京九州岛岛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从柳相军在比亚迪办公室的计算机中取得的被查获硬盘中的文档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过当庭质证,深圳宝安法院认可了两份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及可靠性,并接纳了被鉴定的文件载有非公知信息及可对拥有该信息者带来经济利益的结论。
2008年3月31日,柳相军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3月24日,司少青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判处之刑罚包括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但比亚迪方面认为,夏佐全于2008年3月21~24日被深圳公安局拘留,只因协助调查,且由于缺乏证据,夏已于2008年3月24日获深圳公安局释放。根据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按照有关中国刑事程序法律,一名人士在中国被公安局正式逮捕前,会被拘留调查,而该人士只会在被正式逮捕后始会被中国检察院起诉。此外,被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定罪的柳相军及司少青为公司前雇员。其与公司的雇佣关系已于其被定罪前终止,且彼等任职本公司期间均非高级管理层成员。彼等是个人被定罪,故集团无需因其被定罪而负责。比亚迪董事相信,集团整体业务、营运或财务状况,不会因任何上述事件而受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比亚迪方面辩护说,夏佐全任职比亚迪执行董事及副总裁期间,负责法律及审查部门、电脑中心工作,监管集团一般营运,但从未参与日常业务运作、生产及销售分部及研发部门的工作。
至2008年12月2日晚间,中国香港上市的比亚迪发布公告,披露了富比案半年来的新进展。比亚迪公布的进展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原文如下:
一、近日,本公司收到公安局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因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公安机关撤销了对本公司的刑事调查。为案件进行司法鉴定的北京九州岛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有关负责人赵军、陈勇及刘付兴,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和收受贿赂,已经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二、原比亚迪员工张朝正,涉嫌非法接受富士康贿赂,为富士康非法窃取本公司保密文件,目前其已被公安机关逮捕,由检察机关控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夏佐全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据此,公安机关基于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终止了对夏先生的所有调查。
比亚迪公布的三条新进展使得整个富比案出现了逆转。比亚迪称得上是绝地反击。此前,比亚迪一直是案件的被告,从双方长达两年半的历次交锋来看,比亚迪几乎总是处于被动防守的局面。这一次终于“反咬一口”,给了富士康一个下马威。
在整个富比案中,公安机关从比亚迪公司查封的一些电脑内资料是否构成证据成为了关键,双方对此有不同看法。北京九州岛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在2008年1月对这些证据进行了鉴定。正是由于这一次鉴定,使得整个案件的进展急速突然朝向不利比亚迪的方向发展。
而比亚迪就是在这里找到了突破口。揭发出为案件进行司法鉴定的北京九州岛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有关负责人赵军、陈勇及刘付兴,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和收受贿赂,而行贿的显然就是富士康公司了。
如此一来,证据发生了重大变化,所以相关部门对比亚迪的调查几乎一笔勾销,包括撤销对比亚迪公司的刑事调查,终止对夏佐全的所有调查。到此时,这个被称为“中国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第一案”的富比之争,看来离结案不远了。
王传福再一次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