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动力:基于五大发展理念的中国民营经济大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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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可怕”与可敬

历史,有时禁不住频频回顾。原来那些曾让全国上下从民间到庙堂草木皆兵如临大敌的宏大事件,现在看来也不过是轻描淡写。比如,对民营企业的恐惧。

对民营企业的恐惧从时间深处无声发散出来。早在计划经济时代,“割资本主义尾巴”是一种革命行动,恨不能对所有商业活动都斩草除根,足见社会忌惮之深。

不过,对民营企业的恐惧并非只限定在经济层面的讨伐。有时,政治与经济的距离连一墙之隔都不存在,经济曲线很容易与政治曲线复合混同。甚至经济理论认为行得通的事物,也不一定能在政治上行得通。过分强调意识形态,凡事必然更多地出自政治视角。因此,寥寥数字的文章引发铺天盖地的喜恶纷争,实际上脱离了经济本体的主旨,很容易变成令人哭笑不得的泛化争论。

意大利思想家马基雅维利曾经如此告诫,“追求梦想的人们啊,已经付出就要准备付出更多。”民营企业从诞生之日起,就因为背负着社会对其根深蒂固的恐惧,而不得不准备付出更多。且不提改革开放之初民营企业突破恐惧意识流时的艰辛与无奈,即便到2004年,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行至第26个年头,人们对民营企业的恐惧也没消散多少。

特殊语境下的沧海横流,会显出不同本色。2004年春夏,郎咸平连续撰文,炮轰国企改制中的中饱私囊,著名的“郎顾之争”拉开帷幕,对民营企业乃至市场经济的讨伐便也开始大张旗鼓。

郎咸平主要揪住三个企业不放——TCL、海尔和格林柯尔。他认为TCL股权改革的实质是稀释国有股权,股权激励是幌子,证券市场是渠道,使国有资产逐渐流入个人腰包才是目的。他对海尔提出质疑,“当初成立海尔投资的时候,到底是通过何种程序让海尔投资拥有了海尔商标专利权?又是通过何种程序将零部件的供应权转让到海尔投资的手中的。如果是海尔集团正式通过了这些资产的转让,那么这就是明显的内部人员利益输送,除非海尔集团能证明董事会成员从未在海尔职工持股会拥有股权。如果董事会成员确实持有职工持股会股权,那么这个董事会决议明显就是通过利益输送,集体侵吞国有资产。”郎咸平指导其学生曾振宇等完成.成立海尔中建意在曲线MBO海尔变形.http://busi-ness.sohu.com/20040802/n221311303.shtml他对格林柯尔的抨击更为尖锐,直接炮轰“民企参与国企重组”,指责顾雏军利用一些地方政府急于加快国企退出,将收购与改制打包在一起,玩一把互惠互利的双赢游戏。

针对郎咸平的炮轰,TCL和海尔表现得心平气和,以“不予评价”轻轻带过,使来势汹汹的质疑反倒讨了无趣。而性情暴躁且自负的顾雏军却坐不住了,要单挑郎咸平。顾雏军的反击恰好把自己置身于放大镜下,使并购时一些在法律与道德边界徘徊的灰色行为暴露无遗。2005年8月1日,终于以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虚假出资罪、挪用资产罪被刑事拘留,盛极一时的“资本神话”灰飞烟灭。

郎咸平以讨伐出名而得到很多人的热情支持,有些学者还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标榜自己为“新左派”予以声援;几乎所有的媒体也都倒向郎咸平,指责经济学家为什么“集体失语”。看来,对民营企业可能会侵吞国有资产的判断,岂止郎咸平一人!

一个擅长财务分析的学者引发人们对并购行为严加规范的重视,显然是有价值的,问题在于如果由此放大为对“民企参与国企重组”的全面否定,从而演变为对国企改革路径的怀疑和中国市场化改革正确方向的动摇,这样的效果难道是郎咸平能够心安理得的吗?而改革进程明显由此受阻、滞缓,其实又表明全社会对民营企业的恐惧并未真正消失。

2005年,郎咸平以《人吃人的中国亟待和谐化》为题撰文提出,“中国社会在以简单的经济发展为纲的改革开放下,整个土壤变坏了,变成了一个人吃人的社会才是最令人担忧的。举例而言,我在2004年提出‘国退民进式的国企改革让少数国企老总暴富,而同样贡献的职工却被贱价买断工龄’这种社会不公现象时,主流经济学家的答复令我感到震惊。他们认为民企比国企更有效率,所以应该进行改革,就算改革中出现一些腐败问题也是可以接受的。”这样的表述以偏概全,直指改革的必要性,很能培植“恐惧”的土壤,激起民粹主义的情绪。一些主张市场化取向的经济学家备受质疑,甚至被指控为“被利益集团收买”。

民营企业,真的那么可怕吗?

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早就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如果还要再喋喋不休地论证民营企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恐怕又是老生常谈。

当然,不可否认,纵观民营企业的发展版图,其中也不乏负面形象。欺诈公众的行为时有发生,那些毒牛奶、毒大米、毒豇豆、毒床垫、毒校服等等,也大多出自民营企业之手,整个群体的复杂性表现在既可“好事做尽”也存在“坏事做绝”的风险。因此,有些人被戴上“为富不仁”的帽子也不冤枉,所谓“民企侵占国有资产”也存在真实案例。如何将“有毒社会”彻底转变为“有情社会”、“有序社会”,民营企业更是承担着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但是,我们不能以偏概全,看到了几只黑天鹅,就仓促下了“所有的天鹅都是黑的”结论。

民营企业的“可怕”,不在于他们对中国体制的威胁,而在于他们顽强的生命力。比如温州,绝非“地大物博”,巴掌大的地方既不能“靠山吃山”,也不能“靠海吃海”,唯一一条水路还是死路;温州人的发迹之路,似乎与一般意义上的定理“知识就是力量”也不尽吻合,大多数人都是泥腿子下海,与高学历、“海归”无多瓜葛,商人的底色大都以“农民”、“小商小贩”渲染;政策撑起保护伞时,他们少受庇佑,往往被边缘化,而急刹车时则总成风眼,被口诛笔伐,承受着来自意识形态的压力。然而,就是巴掌大的温州,顶着“资源禀赋贫乏”的帽子,弱势得极其彻底,却异军突起,走到了中国经济的前列,创造着财富神话,成为经济命题中的悖论。又如泉州,也无过多传统意义上的资源优势,但却是成千上万的老百姓创业圆梦的福地和天堂,到2015年底光上市公司就有96家,传播或弘扬着难能可贵的闽商精神:“爱拼才会赢”、“输赢笑笑”……

那么,人们为什么对民营企业那么心存恐惧呢?改革开放都这么多年了,为何依然草木皆兵?某些理论误导显然难辞其咎!比如前述夸大宣传“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这必然导致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步子、国有企业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方向加快改革的步子有所放缓,甚至对国企(央企)凭借巨大身躯扰乱市场秩序(比如在房地产行业频抢“地王”等)加以放纵。而且,既然国有经济是“执政基础”,那么对民营经济设置出种种“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乃至“铁门”岂不正常?

R.拉詹和L.津加赖斯在《从资本家手中拯救资本主义》一书中曾给出这样的论断:

市场经济制度在政治环境方面面临双重的威胁。第一重威胁来自市场早期发展的既得利益者。这些人已经在市场中占据了强势地位,还企图继续维持其地位。由于市场的自由竞争体制要求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这些拥有特权的人生怕自由市场体制以及与之配套的制度的确定会危及自己的既得权力,于是就极力鼓动运用政府的力量限制来自国内外的竞争,阻碍市场竞争体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制度的进一步健全。第二重威胁来自在市场前期发展中受损的弱势群体,当这些弱势群体受到蒙蔽,他们对种种不公正现象的正当不满被别人所利用,就常常会把矛头指向市场经济体制。而这种做法恰好迎合了既得利益势力的需要。在这种情势下,既得利益势力就能躲在大众的身后,要求扩大政府干预,屏蔽对外开放,压制市场竞争。弄得不好,就会出现下面这种“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糟糕场景”:“在保护贫困人群安全的幌子之下,既得利益集团压制了市场机制,保证了自己的安全,而受害者则是自由市场经济和所有可以从中获得机会的人。”

在中国,国有企业占据市场强势地位,并不是通过早期竞争获得的,而主要是出自政治考虑与权威指定。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历史进程中,自有独特担当,其历史地位与现实作用不可抹煞。但是,如果没有市场,不引入竞争机制,国有企业就会像改革开放前那样一家独大,“圈占所有的牧场和羊群”。而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为国有企业带来了充满活力的竞争对手——民营企业,这个群体不但与之争夺资源、资金与人力,甚至还要反客为主(入主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使之大为不爽。同时,一些在市场化推进中暂时受损的弱势群体,如下岗职工等,其不满情绪恰好被维护旧体制的“新左派”所煽动,并有所结盟,任民营企业成为众矢之的。

据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2014年企业家犯罪共657例,涉及犯罪企业家799人,其中犯罪民营企业家677人,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84.73%。在677名犯罪民营企业家中,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共341人,占51.43%,成为民企犯罪高危人群。报告还显示,民营企业家犯罪数量最多的五个省份,分别为浙江(183家)、福建(59家)、河南(53家)、山东(36家)和安徽(32家)。使人叹息的是,他们犯罪之时,正是人生的黄金年龄:最小年龄仅为21岁,最大年龄为69岁,平均年龄为43.7岁。最危险的年龄,是40~49岁,在这个年龄的民企大佬们,共有118人犯罪,占比39.07%;30至39岁年龄段居第二位,共75人,占24.83%;50至59岁年龄段有59人,占19.54%;20至29岁年龄段和60岁以上年龄段均为25人,占8.28%。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顾问皮艺军分析认为,“民企犯罪是压力犯罪。民企生存压力是由于体制中歧视性制度设计造成的,使得民企相对而言,有更多、更加深重的生存压力,所以它是非常脆弱的。某种意义上,民企犯罪是在与国企进行不平等竞争中迫不得已所采取的不正当形式的变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研究员刘仁文进一步分析认为,国有企业领导人犯罪基本上还是一种权力型的,是别人求他,所以多为受贿罪、贪污罪等。而民营企业家犯罪更多的是求别人,所以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罪等。这反映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和民营企业家在社会上的地位是有所不同的,一个是别人求自己,一个是自己求别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也分析认为,民企犯罪大量存在,一个原因是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并没有理顺。在体制方面,由于央企、市属企业等一定程度上垄断了政策优惠资源,抑制了民企发展。从民企犯罪形态和构成来看,民营企业家多涉及融资、集资方面的犯罪,原因是大量的民间资本找不着出路;另外,除了一些好的民营企业外,多数民营企业资金短缺。有时由于资金链中断,导致还不了贷款,从而引起一系列的催债、伤害、涉及黑社会等现象的发生。杨勇.走向深渊:民企大佬犯罪警示录.中国民商.2015(4).

引用上述资料,绝不是为犯罪民营企业家开脱罪责,只是想在一个更加客观的背景下看清他们犯罪的各种原因及教训。今天,如果要给民营企业整体一个客观的评价,那么,它们应该是集合着这样一群人:无论是浮出水面的幸运者,还是永远沉默的大多数,几乎都在努力改变个人命运的同时积极推动着社会进步,从而改变着国家命运。它们并不可怕!恰恰相反,这正是它们的可敬之处。要说可怕,那些试图让它们“可怕”的落后势力才真有点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