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上金融之巅: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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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国内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是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统一;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等方面的成本非常低,可以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可以达到与现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还能大幅减少交易成本。”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年第12期。该定义视互联网金融为传统金融的完全替代。我们认为在当前形势下这种理想状态还难以达到。就去中介化这一趋势而言,互联网金融更多地表现出与传统金融中介的合作和融合。以美国P2P平台Lending Club为例,它的贷款模式为传统银行发放贷款再进行证券化。关于互联网金融可以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我们认为它能降低因信息传递链条过长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并不能显著降低信息甄别方面产生的不对称。以众筹为例,广为采用的“领投人—跟投人”模式实际上反映了跟投人对项目信息的不了解,他们的投资决策往往取决于领投人的声誉以及之前的投资成绩。此外,互联网金融的活跃还产生了新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如平台破产以及庞氏骗局的风险。我们认为现实世界永远不可能达到牛顿第一定律的无摩擦理想状态,金融(无论是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的存在意义在于利用各种风险控制方法和手段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当然,各种风控方法和手段的运用也会产生新的成本,也会导致信息的不对称。关键是现实世界如何在新技术产生的收益和风险之间找到新的均衡,并且相对于历史是帕累托改进的。

另一位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对立起来的是业界大佬马云。他认为:“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另一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金融行业也需要搅局者,更需要那些外行的人进行变革。”马云:《金融行业需要搅局者》,《人民日报》,2013年6月21日。这一定义明显带有行业进入者强调自身重要性的色彩,同时马云也指出了传统金融向互联网转型的趋势。实际上,金融业是高度依赖信息并迫切希望通过新技术降低信息成本的行业。19世纪电报发明后,最为广泛的应用就是收发股票市场信息;在此之前,人们为了降低股票信息的传递成本,采用望远镜观察信号灯的方式传递信息,当时采用这种方式将股票信息从费城传到纽约只需10分钟,远比马车快。那么,当前形势下为何金融业的互联网化进程相对缓慢呢?究其原因,金融业构筑的行业壁垒使得其坐拥丰厚利润,缺乏转型动力。中国银行主导的间接金融体系,拥有众多网点和强大的内部网络,从而使其相对容易地获取储蓄资源;贷款方面,国企为主的大客户资源几乎被银行体系占据。然而,随着金融脱媒进程的加速,大客户资源逐步转向金融市场中的直接融资方式,银行等传统机构就不得不向小微企业和消费金融方向发力,这就与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发生正面竞争。同样,随着货币市场基金对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推动,银行的负债经营正面临转型压力。尽管当前余额宝的规模只有0.5万亿元,还不到储蓄存款50.8万亿元规模的1%余额宝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储蓄存款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数据时间点为2014年年末。,但其高收益、高流动性的特点使得储蓄存款不再稳定增长,2014年部分月份甚至出现了绝对额的下降。国外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结构相对合理,竞争相对充分,因而并没有给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留下太多的成长空间。然而,在细分行业上如果传统机构构筑了行业壁垒,那么它依然会成为互联网金融进攻的方向。美国的金融消费信贷大都采用信用卡的方式交易,消费者并没有太多的选择。消费信贷的年化利率大都在20%以上,并且金融危机时期消费者信贷可得性难以满足。Lending Club正是抓住了这样的机遇,它的人人贷主要针对消费信贷市场。由于贷款利率相对低廉(平均在15%左右),并且申请程序相对简单,2014年Lending Club的交易规模达到43亿美元,自2007年投入运营以来保持了120%的年均增速。

上述观点大都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对立起来,或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将颠覆传统金融。与之相反的观点是互联网金融不可能颠覆传统金融,在发展上其更多的是对传统金融的补充。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王国刚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从金融本质的角度探讨了互联网金融是否具有颠覆性。他认为:“金融是以资产权益为基础,为获得这些资产权益的未来收益所展开的权益交易的总和……金融交易的特殊性在于,进入交易的各种产品均为权益性产品,交易各方的目的在于获得这些权益的未来收益。如果互联网金融颠覆了传统金融,那么它首先必须颠覆金融交易的对象(以及与此对应的制度和机制等,下同)。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对象是什么呢?从第三方支付、余额宝、P2P和众筹之中,我们可以看到,交易对象除了以商品为基础外(如第三方支付),均以已有的金融产品为对象(如余额宝、P2P和众筹),因此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交易对象。”王国刚,张扬:《互联网金融之辨析》,《财贸经济》,2015年第1期。他还从金融功能观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分析,其结论是互联网金融并不直接引致金融功能的改变,只是增加了互联网的载体、通道和技术。他还以第三方支付以及P2P贷款为例,将互联网金融的规模与传统金融的规模进行对比,得出互联网金融仅仅是对传统金融的拾遗补缺的结论。此外,他还认为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并无太多运作模式的创新,更多的是体制性监管套利。

区别于上述两种对立观点的还有中间派,即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相结合的产物,并强调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的改造和影响。李耀东、李钧认为:“互联网金融不是简单的‘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而应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更远一点说,当从行为主体和参与形式的角度来理解,甚至以金融权力去中心化的角度来思考和前瞻,互联网金融将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展现出更多的普惠和民主金融意义,远远超过技术层面。”李耀东,李钧:《互联网金融框架与实践》,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第178页。对于这一定义,我们认为应该一分为二地看。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一定是借助了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但至于其应用是否嵌入了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思想还有待进一步分析,至于其是否导致金融权力去中心化则不应妄下断语。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C·莫顿曾提出金融的六项功能,其中一项强调金融的集中资源和在不同企业中分割所有权的机制,集中资源一定意味着金融中心化。如果说莫顿当年提出金融功能可能只是针对传统金融机构,在当下不一定具有适用性,那么我们可以举一个互联网金融的案例,来证明上述观点并不成立。第三方支付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应用模式,其中支付宝、财付通所占市场份额分别是49.6%、19.5%,这显然是一个寡头垄断的市场;从这一点来看,互联网金融并没有体现出平等精神,也没有与传统金融一样表现出去中心化的趋势。至于导致第三方支付寡头垄断局面的原因,恰恰是互联网所具有的平台经济模式和网络效应这一特点。在互联网和金融相互融合创造出互联网金融新模式的同时,一些人更强调互联网金融相对传统金融的优势。余丰慧认为:“从本质上来说,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差别在于谁更贴近市场和客户,在借贷过程中主动权在谁手里。”余丰慧:《互联网金融革命——中国金融的颠覆与重建》,中国工商联合出版社,2014年,第134页。他认为,银行信贷风险高是因为企业提供给银行的资料是经过粉饰的资料,借贷的主动权一开始就掌握在借贷人手中;而电商信贷的主要依据是大数据,大数据真实可靠,因而主动权牢牢把握在贷款人手中。其实这一观点可以说明显错误。传统金融的主动权恰恰掌握在机构手中,而不是资金需求方,小企业融资难即是明证;对于电商信贷,商户间也存在虚假交易刷商户等级的情况,而商户等级是电商信用贷款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当然,我们不能以小样本情况否认大数据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积极意义。我们认为在信贷领域,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区别是征信方式不同,而不是主动权不同。前者主要针对主体信用评级,信息相对静态;后者主要针对交易信用评级,信息更加动态。金融的最初发展源于交易中的资金需求,从这一点来看互联网金融更加接近实体经济。这也是当前传统机构转战电商的原因,其目的在于获取更多的交易,为征信服务。全球第一大行中国工商银行2014年提出E-ICBC概念就是很好的例证。

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互联网(渠道和技术等)而展开的各种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这一定义既包括了传统机构的互联网化,也包含了新兴互联网机构金融化两个方面。以上概念梳理下来,我们倾向于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相结合的产物,但更强调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的改造和影响。对此,我们给出以下更为详细的定义:互联网金融是将互联网作为开展金融活动的资源平台,技术上依托搜索引擎、云计算等大数据处理技术,经济理论以平台经济、网络模型、长尾市场等为依据,逐步形成的数据驱动型的金融服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