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上金融之巅: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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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互联网金融颠覆了金融本质吗

金融的本质是什么?本书认为金融是以资产权益为基础,为了获得这些资产权益的未来收益所展开的权益交易的总和。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与商品交易和劳务交易等相比,金融交易的特殊性在于进入交易的各种产品均为权益性产品(即非实物产品),交易各方的目的在于获得这些权益的未来收益。如果互联网金融颠覆了金融,那么它首先必须颠覆金融交易的对象(以及与此对应的制度和机制等,下同),那么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对象是什么呢?从第三方支付、余额宝、P2P和众筹之中可以看到,交易对象除了以商品为基础外(如第三方支付),均以已有的金融产品为对象(如余额宝、P2P和众筹),因此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交易对象。自第一次产业革命以来,人类的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突破了原先一系列的自然性质,推进了商品交易的效率提高,但这并没有导致商品交易性质出现颠覆性的改变,商品交易的内在原理、规则和机制贯彻至今。这说明了载体、渠道和技术的变化,有利于提高对应的交易活动效率,但不可能改变交易活动的实质。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展开了金融创新,提出金融体系应由银行主导还是市场主导的问题,通过发展直接金融和市场信用,引致金融脱媒和银行信用的占比降低,重新构造金融体系。但在这个过程中,始终没有人提出过“颠覆金融”的命题。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美欧国家,网络金融快速发展,以至于绝大多数的金融交易都已通过各种网络所展开,但也没有人提出过“颠覆金融”的趋势。在中国,互联网上展开的金融活动还只是全部金融交易(每年的金融交易高达数千万亿元)中的很小一部分,因而,互联网金融充其量是传统金融的补充。

实际上,从逻辑关系角度分析,不难看出“互联网金融”是否具有颠覆金融的功能,因为如果“互联网金融”果真颠覆了金融,它就不该在互联网之后再冠之以“金融”一词(它可以冠之任何合适的概念,但不是“金融”一词);既然它还要冠之以“金融”,也就意味着它属于“金融”范畴,金融的一般属性和功能没有改变,也就不可对金融起到颠覆性改变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