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资格一本通: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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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章真题演练及综合练习答案与解析

一、真题演练答案速查表

二、本章综合练习答案与解析

(一)单选题

1.A【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的第三人是善意的,因此其经济业务应当有效。

2.B【解析】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3.B【解析】合伙人周某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选项B正确。

4.C【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本题中的丁)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B【解析】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所以选项B属于除名的范畴,不属于当然退伙的范畴。

6.B【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身份相互转变,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7.A【解析】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选项B错误;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企业的合伙人,选项D错误。

8.B【解析】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的字样,而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公司”等字样。

9.B【解析】合营企业不设立股东会而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正确。

(二)多选题

1.ABCD【解析】所有选项均符合题意。

2.AB【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但不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3.ABC【解析】合伙企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ACD【解析】并不是所有情况下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5.BCD【解析】选项A因决策失误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不是合伙人应当解散的情形。

6.ABCD【解析】所有选项均符合题意。

7.ABCD【解析】所有选项均符合题意。

8.ABD『解析』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但是不能以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所以正确的为选项A、B、D。

(三)判断题

1.×【解析】根据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解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解析】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解析】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解析】题目的说法正确。

6.√【解析】题目的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