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德文化研究(全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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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在“智”的实践层面的运思轨迹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家道德资源研究”(08BZX060)。

许建良许建良,男,江苏宜兴人,东南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日本国立东北大学文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美国实践职业伦理协会会员,日本伦理研究所会员,研究方向为中国哲学、道德思想史、中外道德文化比较和经营伦理等。

(东南大学哲学系,江苏南京210096)


法家不仅不是“反智论”者,而且非常重视智慧,智慧在法家的整体思想中,是其实用主义的动力源。由于智慧的主体是人,这就难免步入主观性的迷途。为了防止这一危险的产生,法家把“道”作为智慧实践依归的轨道,为智慧的功用化实现设置了最好的机制。法家思想里的这些实践层面的具体运思虽然具有丰富的内容,但在以往的研究中都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和重视。以下就以此为主题来切入讨论,请学界同仁赐教。

一 “以盛知谋”的群智论

在法家的心目中,思虑属于人为的领域,它最终存在着偏离天智轨道的危险性,所以,以思虑为主要特征的智巧,不是社会整治的依靠对象,社会整治只能依归天智的轨道来思虑,从而达到无所不知的境界。

(一)智慧的静态轨道是天智

在法家看来,智慧必须在天智的轨道上运行,如果“事智于外,则不至于治强矣”[1]1115,即逾越天智的轨道,实现社会的整治和强大就只能是天方夜谭。实际上,天智要在自己的轨道上运行,必须有诚实态度的支持。


今恃不信之人,而求以智用。[2]255

任人以事,存亡治乱之机也。无术以任人,无所任而不败。人君之所任,非辩智则修洁也。任人者,使有势也。智士者未必信也,为多其智,因惑其信也;以智士之计,处乘势之资而为其私急,则君必欺焉。为智者之不可信也,故任修士;〔任人〕者,使断事也。修士者未必智〔也〕;为洁其身,因惑其智。以愚人之惛,处治事之官而为其所然,则事必乱矣。故无术以用人,任智则君欺,任修则事乱,此无术之患也。[1]1024-1025


缺乏信实,不可能带来智性的功用。但是,客观的现实是,逾越天智轨道的思虑活动,必然有害信实,这就是“智士”行为的结果;而“修士”即道德之人,由于困乏于智性,没有实际能力承担具体的事务,出现实际能力与社会角色所需能力不相符合的情况,这是实功的最大忌讳,所以,使用“智士”、“修士”都不可能有效治理社会,而且必然产生“君欺”、“事乱”的客观后果,这也是“无术之患”的表现。

但是,社会的现实告诉人们,“饰智任诈,负力而争”[2]260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饰智”就是“辩慧”的行为,这是导致社会贫弱的根源,即“今上论材能知慧而任之,则知慧之人希主好恶,使官制物,以适主心。是以官无常,国乱而不壹,辩说之人而无法也。如此,则民务焉得无多?而地焉得无荒?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国有十者,上无使守战。国以十者治,敌至必削;不至必贫。国去此十者,敌不敢至,虽至必却;兴兵而伐,必取;按兵不伐,必富”[3]35-36。“知慧之人”一切以君主的好恶为转移,置法度于不顾即处于“无法”的状态,“有诗书辩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于农战矣”[3]35,社会富裕的实现只能在梦境中完成。

可是,明君之道给我们提供的是别样的图景。在这样的氛围里,一方面,智者依凭自己的能力尽职,没有“诈欺”的行为,始终信实行事,因为“聪智不得用其诈”[1]107,出现的是“愚者不任事,智者不敢欺,愚者不得断,则事无失矣”[1]1025的景象;另一方面,“善为国者,官法明,故不任知虑”[3]35。因为,“圣人之道,去智与巧;智巧不去,难以为常”[1]145; “智与巧”的“智”,是“知虑”的方面,不是天智的方面,这是回归法度治理的需要,即“民之蔽主,而不害于盖,贤者不能益,不肖者不能损。故遗贤去智,治之数也”[3]176,这样的社会,愚者由于缺乏起码的智性,而不担任具体的事务,这样也不会出现“事乱”的情况。由于思虑运行在天智本有的轨道上,智愚都能够在属于自己的空间里得到长足的发展,即“去好去恶,臣乃见素;去智去旧,臣乃自备。故有智而不以虑,使万物知其处;有贤而不以行,观臣下之所因;有勇而不以怒,使群臣尽其武。是故去智而有明,去贤而有功,去勇而有强。群臣守职,百官有常,因能而使之,是谓习常”[1]66-67。如果天智在思虑的道路上不迷失方向的话,那么万物就都能按照天性即规律来行为。必须注意的是,群臣之间的守职有常直接关系到“万物知其处”,而万物“知其处”的获得,又是按照自己本性运行的起码条件,是实现社会有序的基本环节。在最终的意义上,这一切都维系在群臣的守职有常上,而“去好去恶”、“去智去旧”就是其基本的条件要求,而且“去好去恶”说的是不以一己的好恶为标准来衡量事物,“去智去旧”说的是不能凭借思虑和陈式而做出判断,这样才能实现万事万物“有明”、“有功”、“有强”的客观效果。

(二)智慧的判断标准在功用

智性的根本在牢牢依归天智而行为,不是随个人意欲而思虑,这在效果上也必然显示出力和能的特点。换言之,智性的静态积淀就是智力和智能。由于“智”的动态过程,存在着思虑是否本着天智轨道的问题,所以,这就使人们无法对“智”的活动做出一概而论的结论,必须借助功用来验证。


明主之治也,审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合于法则行,不合于法则止。功充其言则赏,不充其言则诛。故言智能者,必有见功而后举之。言恶败者,必有见过而后废之。如此,则士上通而莫之能妒,不肖者困废而莫之能举。[2]349

明君之道,贱〔得议〕贵,下必坐上,决诚以参,听无门户,故智者不得诈欺。计功而行赏,程能而授事,察端而观失,有过者罪,有能者得……则事无失矣。[1]1025


在有法度的社会里,必须言行一致,空泛之论不能有存在的空间;在具体的赏罚中也一样,必须行之有据,不能凭个人好恶做出评判。诸如奖赏一定得坚持“功充其言”的原则,即“计功而行赏”,通俗而言,就是言行一致,不一致则必须受罚。在法家的系统里,不一致既包括雷声大、雨点小的说大话行为,也包括雷声小、雨点大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对待“智能者”,不能仅凭其言说,必须检验其实际效果,即“必有见功而后举之”。法家强调实事求是,即“能不可蔽”、“败不可饰”,智力、智能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出来,这样就可以真正实行“程能而授事”,并在实践的动态过程里,对有过错的人追究罪责,让有能有功的人有实际的回报。如果不实行实功的方法,只听从身边大臣的说法,那“无能之士”、“愚污之吏”[1]249必然当朝执政。

显然,这是法家实用思想在智性上的贯通,实用是评价智性行为的根本标准。可以说,具有实用的智性行为就是智力和智能。众所周知,法家主张“当”,即“名实当则治,不当则乱”[2]302, “当”是相称的意思,“当”在《黄帝四经》里也多有使用。在道德的层面上,它表示的是相称、适宜的意思,足见“当”在道德世界里的重要性。其实,在“智”的问题上,同样存在着“当”,即“名生于实,实生于德,德生于理,理生于智,智生于当”[2]302,也就是说,智性产生于相称、适宜,具体的相称、适宜则在具体的境遇里被赋予具体的内容,没有固定不变的规定。

(三)智慧的动态依归是法度

客观的事实告诉人们,人的思虑活动是异常活跃的,这种活动往往因背离天智本有的轨道而在现实生活里对抗法度,并最终导致国家灭亡,“好以智矫法,时以私杂公,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1]301、“辞辩而不法,心智而无术,主多能而不以法度从事者,可亡也”[1]302,都是具体的佐证。但是,君主不仅不能认清这一点,而且背法而倾智巧,“今世君不然,释法而以知,背功而以誉。故军士不战,而农民流〔徙〕”[3]171,导致民众脱离事功的大道。社会建设的直接目的是国家富强,国家富强就必须汇聚民众个人的私智、私勇参照“今天下则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然故谌杵习士闻识博学之士能以其智乱法惑上,众强富贵私勇者能以其威犯法侵陵,邻国诸侯能以其权置子立相,大臣能以其私附百姓、剪公财以禄私士。凡如是,而求法之行,国之治,不可得也”(《管子·任法》)、“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然民虽有圣知,弗敢我谋,勇力弗敢我杀,虽众不敢胜其主,虽民至亿万之数,悬重赏而民不敢争,行罚而民不敢怨者,法也。国乱者民多私义,兵弱者民多私勇”(《商君书·画策》)。,使它们都行进在社会公义的道路上,做到“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此之谓明法”[1]328,法度是智力、智能动态的依归。具体而言,在“智”与法的关系中,法度是第一位的,处于支配地位,“智”须服从法度。


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后身佚而天下治。失君则不然,舍法而任智,故民舍事而好誉;舍数而任说,故民舍实而好言;舍公而好私,故民离法而妄行……圣君则不然……不思不虑,不忧不图……不事心,不劳意,不动力,而土地自辟,囷仓自实,蓄积自多,甲兵自强;群臣无诈伪,百官无奸邪,奇术技艺之人,莫敢高言孟行,以过其情,以遇其主矣。


“圣君”是“任法而不任智”的代表,“失君”是“舍法而任智”的典型;“任法”不是单一的行为,它与“任数”、“任公”、“任大道”相兼而动,是与智巧背道的行为。尽管行为主体“不思不虑”、“不忧不图”、“不事心”、“不劳意”、“不动力”,但带来的却是一派自然丰足、言行一致而“天下治”的效果;“舍法”则与“舍数”、“舍公”相兼而行,带来的客观效果则是背离事功而走向虚无的境地。

本来法度是人智慧的产物,为何要依归法度而“不任智”呢?这是因为,天智驱动以后,人就进入了思虑的实践环节,而思虑往往存在背离天智轨道的危险性,故而要以法度来制御思虑的活动。实际上,思虑活动是个性化、情绪化的,而为人智慧结晶的法度,一旦在现实生活中获得自己承担的角色符号以后,就得到了客观的物化,并脱离人主观性的干扰而客观存在,故而使法度具有了客观准则的意义。正如古人所说:“规矩者,方圜之正也,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圜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圜。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故虽有明智高行,倍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圜也”[2]92、“法制不明,而求民之从令也,不可得也。民不从令,而求君之尊也,虽尧舜之知,不能以治。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3]169。即使有“明智高行”,或者“尧舜之知”,也无法离开法度而有所作为,只能“缘法而治”。因为,“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4]13

(四)整治社会须因循群众智慧

在智力和智能方面,法家强调思虑活动必须依归天智的轨道,实际上,这是人内在的行为标准。就外在标准而言,就是按上述分析的依归法度来行为。法度是人外在的行为准则,这是来自社会的警示声,天智则是来自人内心的声音;两者的互动共作,才能保证人智性的社会价值的实现。这些对统治者来说,尤其重要。

众所周知,在法家这里,君主无为、臣下有为是社会整治的一种主要模式,这也是对黄老道家思想的继承。在“智”的问题上,“无为”就是让思虑在天智的轨道上自然而为,这只是一个方面。就“智”本身而言,人的私智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强不能遍立,智不能尽谋。物固有形,形固有名,名当谓之圣人。故必知不言无为之事,然后知道之纪……是以君子不休乎好,不迫乎恶,恬愉无为,去智与故”[2]219-220、“且夫物众而智寡,寡不胜众,智不足以遍知物,故因物以治物。下众而上寡,寡不胜众,故因人以知人。是以形体不劳而事治,智虑不用而奸得”[1]914。“智不能尽谋”说的是个人的私智存在不能的局限,也就是“智不足以遍知物”。故对统治者而言,不能在好恶方面过分用心,过分用心就是逾越天智,所以,必须“去智与故”。因为在本质上讲,“不乘天地之资,而载一人之身;不随道理之数,而学一人之智;此皆一叶之行也”[1]451,“载一人之身”、“学一人之智”,都是“一叶之行”,承担不了社会整治的重大任务,即“弃道术,舍度量,以求一人之识识天下,谁子之识能足焉”[4]9,所以必须“乘天地之资”、“随道理之数”,才能达到社会整治的目的。

“乘天地之资”落实到“智”的问题上,就是用天下之“智”,也就是因循万物的智慧来整治社会。


明主不用其智,而任圣人之智;不用其力,而任众人之力。故以圣人之智思虑者,无不知也。以众人之力起事者,无不成也。能自去而因天下之智力起,则身逸而福多。乱主独用其智,而不任圣人之智;独用其力,而不任众人之力,故其身劳而祸多。故曰“独任之国,劳而多祸。”[2]334

国以功授官予爵,此谓以盛知谋,以盛勇战。以盛知谋,以盛勇战,其国必无敌。国以功授官予爵,则治省言寡,此谓以〔治〕去〔治〕,以言去言。[3]105

明君之道,使智者尽其虑,而君因以断事,故君不穷于智;贤者效其材,君因而任之,故君不穷于智;有功则君有其贤,有过则臣任其罪,故君不穷于名。是故不贤而为贤者师,不智而为智者正。臣有其劳,君有其成功,此之谓贤主之经也。[1]67


“任圣人之智”、“任众人之力”的“因天下之智力”的实践,实际就是“以盛知谋”、“以盛勇战”的实践,就是因循群众的智慧来进行谋划,因循群众的勇武来进行战斗,也就是充分发挥个人智慧进行社会治理,创建一种让“智者尽其虑”、“贤者效其材”的氛围和机制,真正达到“夫固知愚、贵贱、勇怯、贤不肖,皆尽其胸臆之知,竭其股肱之力,出死而为上用也。天下豪杰贤良从之如流水。是故兵无敌而令行于天下”[3]127。君主只是“因以断事”、“因而任之”,不劳而有功。显然,因循是智慧在实践层面的自然凝聚。

法家看到了“智”的客观性,把“智”分成聪明智慧和思虑,前者属于先天的方面,后者当是后天的内容。就人而言,“智”的活动即思虑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法家不是采取禁止思虑活动的方法,而是承认思虑的客观正当性。不过,在社会整治的视野里,思虑的活动必须接受双重规制,一是内在的天智,一是外在的法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思虑在应有的轨道上运作,并不断凝聚成智力和智能。对统治者而言,社会整治不是事事躬亲,而是因循民众的智慧有所为。因为从根本上讲,个人私智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任何时候都不能仅凭一己的私智来成就社会事务,而必须依归法度,聚集众智来实现社会整治,这也是法家分际运思的实际运用,即“专意一心,守职而不劳,下之事也。为人君者,下及官中之事,则有司不任。为人臣者,上共专于上,则人主失威,是故,有道之君,正其德以莅民,而不言智能聪明;智能聪明者,下之职也,所以用智能聪明者,上之道也。上之人,明其道。下之人,守其职,上下之分不同任,而复合为一体”[2]164, “智能聪明”、“所以用智能聪明”就是君臣之间的分际,这也为我们认识智慧问题提供了多种角度。

二 “知得以职道之精”的智、道关系论

个人私智、私勇的力量非常有限,一个社会的整治只有把个人私智、私勇汇聚在一起,才能产生汹涌澎湃的巨大力量。但正如笔者一再强调的那样,法家对“智”和思虑的区分,充分说明他们对思虑的理性认识以及警戒意识。因此,重视道对智慧的指导作用,又是法家在智慧问题上的独特之处。

(一)仁必须在智慧的统领下才有意义

众所周知,法家对儒家式的仁义道德是持否定态度的。在“智”的范围里,法家区分天智和思虑,在于他们看到了思虑潜藏着的危险性。在法家那里,“智谋”、“辩智”等都是具有否定意义的概念,与智慧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智性实践结果的智力和智能的实现,是天智依归本有轨道活动的结果;智力和智能的实现,实际上就是得,是一种实功的体现。从法家“实生于德”[2]302来看,实功产生于实际的获得,没有获得就不是实功;得维系于刑、法度,“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3]57、“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惠,惠生于力”[3]49。如果用简单的公式来概括这个思想的话,就是力量产生道德;换言之,在法家这里,智力、智能的力量是第一位的存在,道德仅是第二位的存在。


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贤大夫不恃宗室,士不恃外权,坦坦之利不以功,坦坦之备不为用,故存国家,定社稷,在卒谋之间耳。圣人用其心,沌沌乎博而圜,豚豚乎莫得其门,纷纷乎若乱丝,遗遗乎若有从治。故曰:“欲知者知之,欲利者利之,欲勇者勇之,欲贵者贵之。彼欲贵,我贵之,人谓我有礼。彼欲勇,我勇之,人谓我恭。彼欲利,我利之,人谓我仁。彼欲知,我知之,人谓我慜。戒之戒之,微而异之,动作必思之,无令人识之,卒来者必备之。信之者仁也,不可欺者智也。既智且仁,是谓成人。”[2]65-55


诚信是凝聚天下力量的武器,这是一个不变的法则。在从事具体的事务时,都必须本着信实的原则,如“欲知者知之”、“欲利者利之”、“欲勇者勇之”、“欲贵者贵之”的行为,就是具体的表现。从上述文字的表述中,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这里的“欲”就是思虑的意思,“知之”等行为是依据“欲知者”而具体施行的,不是毫无根据的盲目行为。显然,在法家的系统里,思虑自然不能逾越人的天智的轨道,即“恶不失其理,欲不过其情”[2]222,这种根据具体情况而施与的行为,也是最大程度尊重个人实际情况的因循行为。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信之者仁也,不可欺者智也”。“信之者仁”就是使人相信,或者诚实地依归本性的行为就是仁;“不可欺者智”也是说“智”是信实不可欺的,不然就不是“智”的表现。这里阐明了道德与智慧的相关性,结论是“既智且仁,是谓成人”。必须注意的是,“智”在“仁”的前面“既智且仁”的运思,在荀子那里也可以找到,即“故知而不仁不可,仁而不知不可,既知且仁,是人主之宝也,而王霸之佐也”(《荀子·君道》,王先谦撰《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这一不同思想家之间融通的现象,既可以使我们看到荀子对管子思想的借鉴吸收,也可了解他的学生韩非成为法家思想集合的原因所在,这是值得重视和深入研究的课题。,具有首要的意义。在一定意义上,它告诉我们没有离开智慧的仁,这样的人就是“成人”。对于“成人”,管子没有说明,而且只有一个用例,因此我们无法进行深入的分析就管子而言,道德与智慧的前后问题,似乎意识不是非常明确,因此,有时是置换的,诸如“既智且仁”,有时用“仁智”,这也是必须注意的地方。但是,在法家整体的强调上,推重的是法度、力量到道德的向度。参照“其选贤遂材也。举德以就列,不类无德。举能以就官,不类无能。以德弇劳,不以伤年。……任官无能,此众乱也……官之以其能,及年而举,则士反行矣。称德度功,劝其所能,若稽之以众风,若任以社稷之任,若此,则士反于情矣”(《管子·君臣下》)、“神圣者王,仁智者君,武勇者长,此天之道,人之情也”(《管子·君臣下》)。

(二)欲望对智慧的威胁

在智慧与欲望的关系上,显然存在“多忠少欲,智也”[2]67的紧张。实际上,这仍然可以归结为天智与思虑的问题。因为,前者是天智的方面,后者是人事的范畴。实践的辩证法告诉我们,人事对天智实际构成侵犯的危险性是非常可怕的,“故欲利甚〔则〕忧,忧则疾生,疾生而智慧衰,智慧衰则失度量,失度量则妄举动,妄举动则祸害至,祸害至而疾婴内,疾婴内则痛祸薄外,痛祸薄外则苦痛杂于肠胃之间,苦痛杂于肠胃之间则伤人也憯,憯则退而自咎,退而自咎也生于欲利”[1]407-408。“憯”的意思是悲痛、伤心。一切的源头在“欲利”,它能够导致“智慧衰”即智慧衰竭,智慧衰竭则必然无视法度。一个人如果对法度没有任何敬畏之心,其行为的正当性就无从说起。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法家不是否定一般的“欲利”,而是“欲利甚”,所以,法家并没有否定基本的“欲利”,而是认为过多的欲望和利益的追求,必然损伤天智的社会价值的实现。这与天智和思虑的基本运思显然也是一致的。

(三)道是智慧之花盛开的养料

关于这个问题,就其生存环境的方面,在法家“智”的运思里,可谓浓墨重彩。对此,陈鼓应的研究也有所揭示,这是睿智的表现参照《〈心术上〉注译与诠释》,陈鼓应《管子四篇诠释——稷下道家代表作解析》,商务印书馆,2006,第140~141页。

毋庸置疑,在法家的体系里,道与德的辩证关系可谓是最精彩的部分之一,这也是道、法两家在“道德”概念上共通的关节点。在法家看来,一方面,“德者得也,得也者,其谓所得以然也,以无为之谓道,舍之之谓德。故道之与德无间。故言之者不别也”[2]221。德是道的港湾,是道在形下的样态,两者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差别,即“道之与德无间”。另一方面,“德成而智出,万物果得”[2]269,只有当道在具体的万物那里驻扎以后,具体的物才得以一定的形式在万物中占有属于自己的位置,对具体的物而言,这就是得,对万物链而言也是得。这是道在具体万物那里的体现,即即物而形、即物而德,这也是智慧合规律的必然结果。必须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形下的具体事务,不是形上的抽象概念。所以,万物一旦产生,就处在与他物的关系里。因此,“智出”也是具体关系里的事务,而不是具体物的天智的范畴;道在现实生活里的即物而形、即物而德,使万物真正实现了得,所以,“‘德’者道之舍,物得以生生,知得以职道之精”[2]220-221,道是万物生命的源泉和动力,而万物蓬勃生长的活力,又成为“智”认识道的本质的根源,“知得以职道之精”的“职”,可以理解为“识”,这也是对上面“德成而智出”的进一步深化,智慧与道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

就道而言,它对万物都是一视同仁的,没有任何偏私,而且,道与万物的联系,也是通过“无模式”而实现的。


道,与尧舜俱智,与接舆俱狂,与桀纣俱灭,与汤武俱昌。以为近乎,游于四极;以为远乎,常在吾侧;以为暗乎,其光昭昭;以为明乎,其物冥冥;而功成天地,和化雷霆,宇内之物,恃之以成。凡道之情,不制不形,柔弱随时,与理相应。万物得之以死,得之以生;万事得之以败,得之以成。道譬诸若水:溺者多饮之即死,渴者适饮之即生;譬之若剑戟:愚人以行忿则祸生,圣人以诛暴则福成。故得之以死,得之以生,得之以败,得之以成。[1]411


道本身无所谓生死成败,万物的生死成败取决于万物与道实现对接时的具体模式,如果模式不当,就无法对道实现合理的摄取,这就仿佛水可以同时产生生死两极的效果一样,关键在于摄取的方式。道本身虽是“不制不形,柔弱随时,与理相应”的存在,但是,在尧、舜、接舆、桀、纣、汤、武那里实现的具体演绎却是相异的,关键就在于他们对道获得的实际摄取是相异的。因此,道在他们那里实现的即物而形、即物而德、即物而性、即物而是也是相异的。对个人而言,必须创设最好的条件,让道顺利实现“无模式”的现实转换和演绎,这就对个人的道德修为提出了要求。

众所周知,就个人而言,不仅私智具有客观的局限性,“智有所不能立……故虽有尧之智,而无众人之助,大功不立”[1]522,而且人在自知方面也明显缺乏智性,即“古之人目短于自见,故以镜观面;智短于自知,故以道正己。镜无见疵之罪,道无明过之恶。目失镜则无以正须眉,身失道则无以知迷惑。西门豹之性急,故佩韦以自缓;董安于之心缓,故佩弦以自急。故以有余补不足,以长续短之谓明主”[1]520,个人离开道就无法“知迷惑”,所以,体道对人是非常重要的。


道不远而难极也。与人并处而难得也。虚其欲,神将入舍。扫除不洁,神乃留处。人皆欲智,而莫索其所以智乎。智乎智乎,投之海外无自夺;求之者,不及虚之者;夫正人无求之也,故能虚。[2]219

夫能有其国、保其身者,必且体道;体道则其智深,其智深则其会远;其会远,众人莫能见其所极。[1]397


“欲智”的倾向容易使人在思虑的道路上偏离方向,但一般人仅知道这一点,从来不去追问“所以智”的道理。实际上,智慧是客观的,“投之海外无自夺”,即智慧是他人夺不走的。换言之,智慧依靠追求是无法得到的,“求之者,不及虚之者”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毋庸置疑,智慧是道的产品,离开道就无所谓智慧。所以,对个人而言,体道是非常重要的事务。随着体道实践的深入,智慧也会得到长足的发展。智慧的拓展必然带来对物际、人际关系认识的深入即“会远”,这是一种与外在他者之间沟通达成共识的程度,这是远非智者的一般人难以轻易认清的。

总之,智慧生长的环境是道常驻的环境,没有道就无所谓智慧、智力、智能,这是必须首先形成的认识;其次,智性的生长必须具有一定的物质基础,这就是实功的得。虽然道与万物实现完美的结合即物而德,万物对道的摄取正好实现与自己本性的完美对接,实现了旋律和节奏上的同步,对具体的事物而言,却着实是一种获得,这是智性驱动的前提条件,这是非常重要的。这一点与法家强调物质是道德生长的第一条件相一致,这也是与儒家区别的关节点之一。智性的实践,必须与道相伴随,个人对道摄取的程度决定着智性达到的水准;智性获得的水准,直接反映在物际关系里与外在他者实现的沟通的程度上;沟通程度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与他人共享资源,共享由情感愉悦而来的欢快,同尝由情感痛苦而来的悲寂。实际上,这种所谓的“会远”,也就是在物际关系中切实实现的物我关系的相适度,物我同化的实际程度。

上面从“以盛知谋”的群智论、“知得以职道之精”的智、道关系论的视角,对法家智力、智能进行了动态层面的透视。法家承认私智、私勇存在的客观性,把社会整治的目标规定为整合私智、私勇成公德,造福整个社会。所以,他们强调发挥民众的智慧和力量,而不是统治者一己的私智,这与他们推崇力的价值取向相一致。值得一提的是,他们对“聪明睿智,天也;动静思虑,人也”的区分,也非常经典而独特。天智的方面是他们在静态层面洞察的结果,人事的方面是他们在动态视域捕获的图式。以天、人合一的静态形式,在人的世界里给予智力以应有的位置;以天、人相分的动态分野,为人事的行为必须依归天智作了明确的规定。正因为“智”的活动存在思虑的人的主体性问题,所以,就产生了要在一定的限制条件里去“智”的话题。去“智”的准则就是天智,即人性的本有特征。由于人的天智的价值实现,会受到人事的影响,所以,对个人而言,就有责任通过守法体道来实现与法度、道的最为合理的对接,道是智性价值实现的根本途径,“体道则其智深”就是明证,真正的“智”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依靠人力能够改变的。这些思想具有积极的意义。

法家“智”的思想,在以往的研究里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其无法计较的客观原因。但在21世纪的今天,学术研究必须本着客观理性、实事求是的态度,否则,就无从奢谈文化资源的合理优化利用。法家重“智”的思想,在中国哲学史、中国道德哲学史上都具有独特的价值,必须给予恰当定位。法家重视智性,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国家力量的强大,“国有宝有器有用,城郭险阻蓄藏,宝也。圣智,器也。珠玉,末用也。先王重其宝器,而轻其末用。故能为天下”[2]64,就是具体的佐证。当然,法家在智力、智能问题上,虽然强调发挥民智民力,但在总的方面,认为民众“智”的水准很低下,属于愚的层面,与“圣智”存在明显的差异[5]。法家虽然强调在体道上,要发挥个人的作用,但没有明确揭示出人们从愚至“智”的进路和方法,这是非常遗憾的,也是我们在传承法家思想时不能忽视的方面。

三 “慧智”与“智慧”的变奏

重视智慧并在学理上进行充分阐释的,无疑是法家,但道家也同样关注慧智。所以,我想在结束本文分析之前,结合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有关“智”的思想,进一步审视法家关于“智慧”的学问,以加深对法家智性的认识和理解。

(一)从“慧智”到“智慧”

法家“智力”概念的用例,《管子》约有1个,《韩非子》约有4个;“智能”(包括“知能”)概念的用例,《管子》约有11个,《商君书》1个,《韩非子》约有19个。《商君书》虽然没有“智力”的使用例,但“智”字的出现约7次,“智者”的用例约有2个;“力”字的出现约121次,“国力”的用例约有2个,“民力”的用例约有8个;“材能”的用例约有1个,对智力显然也是重视的。

与智力、智能相联系,“智慧”(包括“知慧”)也是法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商君书》约有2个用例,《韩非子》约有3个用例,这可以说是法家在智性问题上的代表性概念之一。正是从这个概念出发,使人不难联想起老子“慧智”的概念,即“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6]43。从“慧智出,有大伪”的句式里,不难看出,“慧智”是“大伪”产生的原因。“大伪”是失真的状态,因此,可以认为“慧智”与真性是对立的存在。这个取向显然与法家“德成而智出,万物果得”所持有的价值特征,呈现完全相异的趋向。韩非主要担心的是因为“欲利甚”而造成“智慧衰”,而“智慧衰则失度量”。一个社会的法度失去客观的威严性,要求得和谐是不可能的。因此,可以说,法家的“智慧”一般是在正面的意义上使用的,指的就是天智的方面,而不是思虑人事的方面。再来看老子的“慧智”,显然不是先天方面的天智,而是天智发动以后的智巧,对此老子是否定的。

其实,从词义上我们也可以得到一些启发。就“智”的词义而言,一般是指聪明、有才智的意思,智慧、智谋等都是在这个意思上使用的;“慧”虽然也是聪明的意思,但含有狡黠的内容,《说文》曰:“慧,儇也。”[7]503“慧”和“儇”《说文》是互训的,段注曰:“揖我谓我儇兮。传曰:儇,利也。此言慧者多便利也。”[7]367“揖”是古代拱手行礼的意思。“儇”显然与利益相关联,但不是一般的利益,往往与轻薄、小聪明联系在一起。荀子就有“乡曲之儇子”参照“今世俗之乱〔民〕,乡曲之儇子,莫不美丽姚冶,奇衣妇饰,血气态度拟于女子;妇人莫不愿得以为夫,处女莫不愿得以为士,弃其亲家而欲奔之者,比肩并起。然而中君羞以为臣,中父羞以为子,中兄羞以为弟,中人羞以为友,俄则束乎有司而戮乎大市,莫不呼天啼哭,苦伤其今而后悔其始。是非容貌之患也,闻见之不众,论议之卑尔!然则从者将孰可也!”(《荀子·非相》), “儇子”就是轻薄刁巧的男子的意思。在这个意义上,在“慧智”的语言结构里,“慧”是作为形容词使用的,对此老子持否定态度也就不难理解了。“慧智”与“智慧”的词义差异是明显的。当然,这仅是一种分析,因为,虽然郭店竹简《老子》里没有“慧智出,有大伪”这一句,但帛书《老子》甲乙本都是“知慧出,安有大伪”。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里的“知慧”决不是真正的“智”。

(二)“绝圣弃智”和“去智”

老子认为“绝圣弃智,民利百倍”[6]45。20世纪90年代出土的郭店楚墓竹简里,“绝圣”的“圣”为“鞭”。据此,自然可以得出不同于已有的研究结论,但“弃智”是完全相同的,这证明老子对“智”即慧智基本上是持否定态度的,诸如“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6]168,就是具体的明证。这里愚、智是对应的,愚自然不是愚民意义上的愚,而是使民众保持素朴的意思;“以其智多”的“智”,无疑就是背离素朴而走向智巧的意思,用俗话说就是小聪明、小伎俩,也就是慧智。因此,如果以此来治理国家,则一定会给国家带来灾难,只有“不以智治国”,才是国家之幸。

尽管存在从后天的智巧的方面来理解“智”的可能性,但在老子那里毕竟没有正面肯定“智慧”的记载。因此,不是“弃智”,就是对此进行必要的抑制,诸如“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6]8。当然,老子对真正的“智者”是持肯定态度的。

道家的“弃智”与法家的“去智”,具有相同的意义。这里的“智”都不是本性轨道上运行的天智因子,而是思虑人为的东西,是人的本性轨道的叛逆者。所不同的是,老子只是暗示人们智者容易走上有为的道路,所以必须抑制他们,让他们“虚其心”,以致保持无为。而法家的“去智”具有明确的内涵,因为他们区分了“智”和思虑即天、人的分限,弃绝的是人事的方面,推崇的是天智的方面,这是法家不同于道家的地方。

(三)“用人之力”与“任众人之力”

老子推崇无为不争,这自然不是什么都无所作为的意思,而是不凭主观臆想而作为。在物际的关系里,尊重外在于自己的他者,《老子》中有言为证:“善为士者不武,善战者不怒,善胜敌者不与,善用人者为之下。是谓不争之德,是谓用人之力,是谓配天古之极。”[6]172我认为中国实用思想的源头在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那里,上面的引文就是老子实用思想的典型表述之一。在老子那里,“不争”的美德,就是“用人之力”,老子对力无疑是肯定的,这说明老子并不是虚无主义者。法家强调不能在社会整治中施行智巧的行为,提出“去智”,是旨在强调君主私智无法完成社会整治的任务,必须依靠民众的力量来完成社会的建设,实现国家的富强,所以,“任众人之力”就是法家思想家的共同选择。这与道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总之,从道家的“慧智”,到法家的“智慧”, “智”本身的发展实现了飞跃,在学理的殿堂里获得了自己应有的地位。法家重视智慧生存的环境,以道作为智慧之本,把体道的程度直接与智慧的高低挂钩。正是在这一点上,法家使其思想里形下存在的“道法”概念获得了形上的价值意义,使人们直接领略到了道、法之间的融通点,这是不能忽视的。但是,老子否定的“智”(慧智),主要在智巧的方面,而不是真正的“智慧”的方面,据此把道家作为“反智论”的代表之一的理由显然是不充分的。当然,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没有对真正的“智慧”进行反观,也是非常明显的,自然也是其重大的理论缺失。不过,这是时代认知的缺失。

法家不是反智论者,而是重智论者;道家也不是反智论者,反对的仅是智巧和慧智,是智性的异化样态,这是必须明确的。中国历史上真正的反智论者是儒家,他们仅仅重视道德之知,而置一般的“智”于不顾,轻视“智”和“力”。审视中国哲学,可以清楚地看到,重视人自身的思想家,过分推崇人的力量,而这种力量又是情感性的、主观性的,缺乏客观可把握性,他们往往把道德作为至上的武器、人们生活的食粮,而不注意客观事实的存在,往往把人放到神的至高位置上。但人毕竟是人,不是神,如何满足人的需求,过人的生活,就成为现实生活里人的最大课题和永恒的思考。尽管儒家不断思考,但在它自身的思想体系里始终无法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儒家为了不影响自身思想的声誉,只得采用无视思想约束而保全自身权利的办法,但行动又不能冠冕堂皇的进行,而是在暗地里偷偷地进行,这种偷偷而行的技巧,成为儒家不言自明的社会规则。“满口的仁义道德”造就了洋洋大观的纸上文章和标签,这些所谓的“规则”成了吃人的豺狼,这就是儒家道德在中国实践生活中勾勒出的图景。显然,这是从人为万物之灵的优越性出发的,勾勒的是道德乌托邦的图画。

注目于人的外在,推崇外在他者,认为人的行为必须受到人以外他者的制约和限制,这样才能保证人的行为方向的正当性,因为外在的标准是外在于人的,对所有人都是一视同仁的,具有公正性和必然性。但凡这样的思想家,都重视人生存的基本条件,决不离开人的基本生活条件高谈阔论道德;强调力量、智慧,主张凝聚民力来发展社会生产,从而保证人的生活;推崇依照能力来承担具体的社会事务,承担具体的社会角色,在较强的角色意识支撑下司职尽能,而且注重规范,具有强烈的规范意识。道家、法家就是这样的代表。这是从人的人性弱点出发的运思,注目的不是人的完美性,而是不足,老子对智巧的否定、法家设定法度开始于人不得为非的方面,而不是指望人自觉为善,都是具体的例证。因此,在道家、法家的世界里,没有道德乌托邦的设计,只有优美道德风景画的现实描绘。

法家的智力论,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智力本身内置着一个动力补充机制,这就是体道的提出,把道作为智力生存、生长的环境和基础。在法家整个道德思想中,智力无疑是法家道德的内在驱动机制,它与外在方面的因循相呼应,构成完整的道德的动力装置。由于在法家这里,道德产生于力量,所以,通过智力、智能来实现国家的富强,并最终为中华德文化的产生形成做好了铺垫,这是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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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戴望.管子校正 [M].北京:中华书局,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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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许建良.理论视域中的法家“智”论 [J].武陵学刊,2010(6): 24-31.

[6](魏)王弼.王弼集校释 [M].楼宇烈,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80.

[7](汉)许慎.说文解字注 [M].(清)段玉裁,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原载《武陵学刊》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