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殡葬概述
(一)演变脉络
1.从无葬到有葬的过渡
自从考古学者在欧洲旧石器时代中晚期的尼安德特文化遗址中发现了迄今所见最早的埋葬死者的遗存,在中国的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人遗址发现埋葬死者的墓葬,被视为是在世界不同地区陆续开始了有意识安置死者的历史,完成了从无葬时代到安葬死者的历史性转变,从而也为殡葬史研究找到了源头,多人合葬、用土掩尸、有少量随葬品、使用赤铁矿粉等葬俗成为中国早期墓葬的基本表现,受到研究者的格外关注。
新生事物都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转化过程,不可能毫无因由地突然出现,要有一个酝酿的阶段,墓葬的产生也是如此。如何知晓无文献的史前早期的酝酿过程,古代先哲作了尝试性探索。《孟子·滕文公》曰:“盖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这虽然是后人对“上世”不葬其亲的谴责批评之语,但也符合无葬时代的实际。该篇文献又继续说:“他日过之,狐狸食之,蝇蚋妒嘬之,其颡有泚,睨而不视,夫泚也,非为人泚,中心达于面目,盖归反虆梩而掩之。”这段文字极为生动,是说日后路过此处,见亲人尸体被禽兽啃食,爬满蝇蛆,面部血肉模糊,惨不忍睹,让人不敢正视,实在于心不忍,于是拿来工具重新掩埋,活灵活现地把一个不葬其亲者的转变过程跃然纸上。如何掩埋死者,应有何礼俗,后世文人也有臆想之词,《周礼·系辞下》篇说:“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是说远古之时,安葬死者,是用柴草裹尸,葬于野外,不起坟丘,不立标志,无固定丧期,同样也是推测之词。但此类说辞的可取之处,在于可以使研究者把远古时代对死者从“委之于壑”到“厚衣之以薪”这些后人无法见到的置尸方式,与山顶洞人之时,在居住的洞穴用土掩埋死者的现象相结合,从而勾勒出从酝酿阶段到规范意义墓葬的出现的合理过渡。
2.从简单到复杂的变化
史前时代的墓葬面貌,属于旧石器时代晚期的,仅发现山顶洞一个实例,此后有数千年的空缺,尚无在时间上直接沿袭的墓葬资料。直到进入新石器时代,墓葬资料才逐渐丰富,为研究和梳理殡葬发展脉络奠定了基础。考古工作者在江西、广西、广东和北京等地区发现了数处距今1万年左右的墓葬地点。其面貌特点与山顶洞的发现有相似之处,基本反映出早期阶段的特点。想必从山顶洞到新石器时代早期,都是延续了在居住址就地掩埋死者这一习俗。
距今大约9000年前,墓葬和墓地的发现逐渐增多。例如主要分布于河南的裴李岗文化,在已发现的70~80处地点中,经过发掘的10余处,都发现这个时期的墓葬,特别是在舞阳贾湖遗址,属于裴李岗文化的墓葬就有445座,其他地点也有上百座或数十座墓葬被发现。距今7000~4000年,各地的考古学文化发展序列框架已基本清楚,在调查和发掘中,都有相当丰富的墓葬资料,例如在山西襄汾陶寺的龙山文化墓地就发现墓葬千余座。
综观新石器时代的墓葬,仅从墓室结构方面,其演变脉络也表现得十分清楚。首先是从无穴到有穴的变化,从年代更早的山顶洞到广西、广东、北京所见的新石器时代初期的墓葬,多在居室或近旁就地堆土掩埋,或仅挖出极浅的小坑穴放入死者;到相当于裴李岗文化时期,不仅发现的有穴墓葬数量明显增多,而且墓穴有明显的加深加大的趋势;到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时期,随着葬具的使用,墓室空间进一步扩大,整个墓室可以分割成棺(椁)室空间和其上填土掩埋的空间;发展到龙山文化时代,人类社会组织的分化导致墓葬礼仪的变化,大型墓葬在各地都有发现,这一变化规律非常明显。例如山东地区,在济南章丘的小荆山遗址发现相当于裴李岗文化年代的后李文化墓地,其墓室一般长不及2米,宽仅30~40厘米,发现时的保存深度多在30厘米或更浅(这也有后世破坏的因素),而山东龙山文化的大墓,如在山东临朐西朱封,泗水尹家城的大型墓,墓室长5米,宽4米以上,保存深度也在1.2~1.5米,两者相比,面积相差30多倍。
在墓葬形制结构方面,由简单到复杂的变化更为明显。从仅有狭小浅穴,逐渐出现壁龛(在墓壁处挖出一个或数个小龛)、洞室(在竖穴墓的一端或一侧再掏挖出放置死者尸体的洞穴)、墓道(在主墓室一侧挖出通向墓室的通道)、生土或熟土二层台(多为有棺或椁的墓葬,在墓室底部四周的土台)。这些现象的陆续出现,使墓葬的形制、结构更为复杂,有的则表现为地域或时代特点。
伴随着上述内容的变化,随葬品逐渐复杂化则体现了更多的内涵。早期墓葬内往往只用简单的装饰品或几件生产工具随葬,是一种象征性的表示。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随葬品的类别和数量逐渐丰富齐全,而且当时社会最贵重的物品也集中在墓内。在墓内放什么、放多少、放置在什么位置,都有特定的含义,都是当时丧葬礼俗的反映。根据不同的时段,不同的地区使用随葬品的情况,对探索新石器时代各发展阶段的思想、文化、经济、社会关系都是重要的实物资料。
到夏商周时期,墓葬的复杂化程度又随社会的变化更加复杂,在新石器时代晚期的基础上向规范化、制度化演变。例如墓穴的大小和深浅,虽然现在还不能用具体数字来表示其差别,但墓间规模大小、墓穴深浅反映的等级差别是明显的。在墓葬的形制上的演进,反映最清楚的是有无墓道及墓道的数量。从新石器时代晚期开始出现短墓道,也只是在局部地区和部分墓葬中存在,主要是为下葬方便。而到夏商周时代,有墓道的墓分别有一条、两条和四条,而且墓道加宽、加长,长度从几米到几十米不等,有的呈斜坡型通向墓室,有的修成台阶状,可以拾阶而下,有的二者兼用;而且墓道也成为放置随葬品、殉人殉牲的地方,随葬品有的埋入填土中,有的在墓道底挖坑放置。在随葬品的放置上,夏商周时代也更加复杂和多样。在新石器时代的墓中,随葬品主要放置在死者周围或身上,当有棺、椁葬具后,则有了在棺内、棺椁之间、二层台上来放置不同的随葬品。而夏商周时代,则出现腰坑内有殉人、殉牲或放置随葬品的情况;在墓室有头箱、脚箱、边箱分类放置随葬品更为多见,而且发展到除墓室内,还在墓室近旁挖建车坑、马坑或车马坑。夏商周时代的墓葬,从不封不树(即不设立标志),到出现墓上建筑,起封土立墓冢,种植不同品种的树木,到用围墙、壕沟建立单独的陵园,都是复杂化进程中的主要表现。
当然各种墓葬因素(现象)在发展过程中,并非出现了一种新因素、有了新的发展,原来的表现形式就消失了,而是伴随着新因素继续存在。例如墓室规模逐渐扩大后,狭小的墓室依旧存在。有了形制复杂的墓葬,最简单的墓室仍然流行。随葬品丰富的墓葬与只有数件随葬品甚至是一无所有的墓葬并存于同一墓地。变与不变是相对的,变化发展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社会复杂化的反映。
3.从单一到多样的递进
史前和先秦时代的殡葬,经历了从单一到多样的发展变化。首先从葬法来说,自从殡葬现象产生,直到新石器时代早期,都是在居室(洞穴)或居室口(洞穴口)掩埋死者,延续为后来普遍在墓地挖墓穴安置死者。这类埋葬方式,充分体现了当时人们“众生必死,死必归土,此谓之魄。骨肉毙于下阴为纾土,其所发扬于上为昭明”(《周礼》)、“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礼记》)的死亡观和灵魂观。而到新石器时代中晚期,除土葬外又出现了火葬法。火葬也有不同的葬法,除架尸焚烧,还有在葬穴中先火化再就地埋葬,架尸焚烧后也有把骨灰放入容器再行埋葬,这实际上还是火葬与土葬相结合的葬俗;火葬法到夏商周时代不仅仍然在东北、西北的部分地区流行,而且除用土掩埋火葬残余外,还有用石块、石板掩盖,火葬成为土葬外的另一种葬法。另外,悬崖葬是自商代开始出现的另一种葬法,这是一种有大面积山体断崖又临江河地区环境下出现的葬法,多是利用在崖壁上的洞穴、台阶、夹缝,有的是在壁面上凿孔打桩、放置木棺的葬法。除中国江南地区外,在印度支那半岛、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地都有存在,流行的时代也很长。在我国从商代始见,延续到明清,所以这不是古代某一民族的葬俗,而是地域性殡葬方式。究其思想根源,也还是灵魂永存的观念,即希望死者的灵魂早日升天,并能居高临下福祐后代的原始宗教思想。
这种从单一到多样的递进,在史前和先秦时期殡葬中还有诸多体现。例如在随葬品的功能方面,从最初使用随葬品一直到新石器时代的早期,虽然随葬品的种类有生产工具、生活用具(包括装饰品),但都是当时人们日常使用的物品。而到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则开始出现为死者随葬的明器(这里所指的明器是指专门为死者作随葬品的器皿),而且礼仪性器皿(如玉琮、高柄杯、彩绘陶)也多用于随葬,使随葬品包括了更多的文化内涵。
4.从平等向分化的变化
从研究的角度,观察某一历史阶段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同一时段、同一区域的墓葬是一个重要方面。在史前和先秦时代,墓葬资料对人们之间由平等向分化再到对立的变化有直观的反映。旧石器时代晚期的墓葬发现较少,没有可对比的资料。而到新石器时代初期,大约距今12000~9000年的墓葬,与旧石器时代晚期的葬俗基本一致,多是就地掩盖“使人不得见”为目的,随葬品或有或无,都是简单的日常使用器,从中既看不出埋葬习俗有何不同,更看不到死者之间有何差别,完全是一种平等关系的体现。到距今9000~6000年,墓葬资料已经比较丰富,公共墓地已普遍存在。虽然在不同时段或不同地域,在殡葬习俗方面已有许多不同,但在同一个墓地,甚至同一个考古学文化区,各墓葬间的共性非常突出,例如习惯使用单人葬的墓地,各墓葬的规模大小、深浅、使用随葬品的数量、种类大致是相同的。即使有的墓葬稍显优越,也往往是因为死者或年龄大或少年早亡,但也只是表现为随葬品数量稍多,基本不见有特殊随葬品,这是“威望”或“呵护”的表现,并没有人们之间尊贵与卑贱的划分。然而在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伴随着社会的变化,人们的相互关系由平等而出现分化。部落领袖的“威望”逐渐变为权力,由此引起公共墓地中各墓间的差别明显,这种差别到夏商周时代更为突出,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在埋葬中赤裸裸地反映出来。这种由平等到分化,由分化到对立的社会关系,成为殡葬礼仪发展中殡葬演变脉络中的一条主线。
(二)基本表现
1.以土葬为主流的埋葬方式
在“入土为安”及“众生必死,死必归土”观念的影响下,自从殡葬产生,就使用土葬法埋葬死者。旧石器时代晚期山顶洞的殡葬开其先河,到新石器早期仍沿用这种葬法,在广西、广东及北京地区所发现的距今1万年左右的墓葬都是土葬墓。在此后的史前、先秦时代乃至整个中国殡葬发展历程中,以土掩尸是最主要的殡葬方式,是中国殡葬文化的主流葬法。在漫长的史前和先秦时代,土葬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有的是受地域影响,有的是时代的特点。
首先是无穴掩尸和有穴埋葬。自从出现有意识安置死者,就是在居室或居室近旁直接用土掩埋死者,是殡葬的原始形态,而且这种方式延续的时间很长,特别是在长江流域表现得更为突出,例如新石器时代的马家浜文化、河姆渡文化、崧泽文化、良渚文化、屈家岭文化遗址中,都普遍发现这种无穴墓葬;进入到夏商周时代,这种葬法也比较常见,例如两周时期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发现的土墩墓,就是无穴墓的新形式。有穴墓葬是在坑穴中埋葬死者,这种坑穴有的是专门为死者挖建的墓穴,有的则是利用居室(多为地穴式房址)埋葬死者,很显然有穴墓是受当时人们居住地穴式房舍的启发而出现的土葬新方式。最具说服力的是在内蒙古兴隆洼文化遗址发现的距今约8000年的居室葬,在这里发现的30余座半地穴式房址中都埋葬着死者。而在人们居住的村落附近挖墓穴埋葬死者,并形成集中的氏族公共墓地,正是这种居室葬影响的产物,而且这种依血缘关系维系的墓地得以长期的延续和发展。
另外是用土直接掩尸和用葬具敛尸再行填埋的区别。在安置死者时,不管是无穴掩尸还是在墓穴内掩埋死者,早期都是用土直接掩埋。直到距今7000~6000年,陆续出现使用葬具的习俗。葬具有陶质的,被称为瓮棺葬,主要是埋葬夭折的儿童;另一种是木质的,用木板做成木匣状的称为木棺,用木料(方木)垒成的木框称木椁。经考古所见,最早的木棺发现于距今6000年左右的仰韶文化半坡遗址中,在152号墓的墓壁四周有木板灰痕,被认为是最早的木棺;在大汶口文化墓地,发现了木椁的痕迹。而到新石器时代晚期的龙山文化时代,在许多地点都有木质棺、椁,有的还椁内套棺。有无葬具最大的区别是死者的遗体(或残余)是否直接埋在土中,有葬具的则意味给死者一个空间,犹如在人世间那样。所以有文献解释棺是床,椁是房。到夏商周时代,有无葬具(主要指木质棺椁)以及层数的多少,不仅是死者(家族)富有程度的象征,而且还是等级高低的体现。
随着时代的发展,土葬墓的结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中,例如土坑墓从最简单的竖穴墓陆续出现洞室、壁龛、腰坑、墓道及墓上建筑。其中洞室墓有的是利用窑洞式房址安葬死者,有的是在竖穴坑一侧挖出侧洞,放入死者后把洞口用木料封堵,再填土掩埋。挖建墓道原本是为下葬方便,而到夏商周时代则出现一条、二条和四条墓道的墓,都是规格较高的墓葬,墓道条数的多少也成为殡葬等级制度的一种象征。墓上建筑也成为享堂,是为墓祭而建造的。
土葬是此时埋葬礼俗的一种最主要的殡葬方法。在史前和先秦时代,虽然还有火葬法和悬崖葬,但数量最多、流行面积最广、延续时间最长的还是土葬,而且土葬法在流传过程中变化最多,是殡葬文化中影响最大的埋葬形式。史前和先秦时期的火葬,也往往是与土葬相结合的殡葬方式,或者是把火葬后的骨灰盛入骨灰罐中埋葬,或者是在竖穴坑中进行火化后再填土掩埋,与土葬的关系也是密切相关。实行悬崖葬的地区,也是一部分人使用悬崖葬方式,其他人还是使用土葬。
2.根深蒂固的墓地安葬习俗
“生相近,死相迫”,是古代人固有的观念,而且流传久远,在史前和先秦时代,都延续着这一传统的习俗。在氏族社会,氏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人们进行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的基础。从利用天然洞穴为居所,到建造原始村落,都是“生相近”。当殡葬产生之后,同一氏族的死者,或在洞穴或在村落近旁进行安葬,即所谓“死相迫”。这种同族集中安葬死者的葬俗,是中国殡葬史的主要表现,也是重要内容。
从氏族社会产生到繁荣时期,由于中国的地域辽阔,各地的自然环境有很大差别,对生产力水平尚不发达的氏族集团有着直接的影响,造成了各地、各氏族集团的生活、生产方式多有不同,但由于都有“生相近,死相迫”的共同理念,所以在殡葬礼俗方面有基本的共性。首先表现在原始村落近旁有属于自己氏族的公共墓地,在公共墓地集中安置本氏族的死者,是这一时期最突出的殡葬表现。凡经过科学调查和发掘的地点,往往都发现有独立的墓葬区,少则几座、十几座、几十座,多则数百甚至上千座墓集中在一起。今天之所以称这类墓葬(墓地)为氏族公共墓地,是因为它们具有氏族组织的基本要素和条件。例如在西安半坡发现的250余座仰韶文化早期墓葬,除儿童瓮棺葬外,170座成人墓不仅集中在一起,而且排列整齐;在山东王因发现的大汶口文化早期墓葬800余座,也是在墓地中成排分布;最为典型的是在陕西华县元君庙墓地发现的57座仰韶文化墓地,其中有45座分为六排整齐排列,经研究认为前三排为一组,按埋葬早晚顺序排列;后三排为一组,也按时代顺序排列,而且这两组在时间上基本上是同步的,说明是两个组织体,共同使用这片墓地,各有区域,各自安排,是有意识刻意而为的结果。另外在同一墓地或墓地中某一集中区,在埋葬方向、葬式等方面也有一致性,如同方向为主,其他方向极少;或者以集体合葬为主,或者以单人葬为主,这都说明死者所在的氏族所遵循着本氏族传统的信仰,也是“死相迫”的殡葬表现。
在社会发展中,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以氏族为单位的社会组织在逐渐改变,特别是随着私有观念的产生及私有财产的出现,人们之间以平等为主的社会关系也出现分化,这种变化在墓葬中都有清楚的反映。考古发现的墓葬资料中,大约在距今5500~4000年,体现富者与贫穷者差别的墓葬,即大型墓、中型墓、小型墓越来越普遍,反映了新阶段的社会特点。其表现一方面是男性在墓葬中的优势位置,在大汶口文化晚期、仰韶文化晚期,成年男女的合葬墓(一男一女或一男二女)屡有发现。其共同特点是男左女右,或女子在左右两侧,有葬具的男子在棺内,女子在棺外,随葬品也多在男子身边,说明这时男子在家庭(家族)中已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是随社会分化而产生的贫富不均在墓地(墓葬)中有所表现,这在龙山文化时代诸文化中反映得非常清楚。最典型的实例是山西襄汾陶寺龙山文化的墓地资料,在这里发现的千余座墓葬的墓地,明显有分区、分组的现象,而且墓葬间也多有“打破”关系。研究者把这批墓葬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大类,其数量比例大致为1∶9∶90,而墓中随葬品的比例则成反比,而且该墓地所出的精致的、带有礼仪性质的物品几乎都在占比例很少的大型墓中,社会分化的痕迹清楚无误地反映出来。又如在山东临朐发现的龙山文化大墓、在泗水尹家城发现的大型墓,在同时代的其他墓葬中都是罕见的。然而这些明显的变化还没有完全冲破氏族公共墓地的传统葬俗,如同一墓地(或墓地中的一个片、区)的墓葬,其方向、葬式等反映共同信仰的习俗仍然遵循。有的墓地在排列分布方面仍保存了早期习俗,例如河南陕县庙底沟龙山文化墓地发现的145座墓仍然是“排列整齐”的。这说明在社会变革中,其过渡时期甚至新制度产生之初,传统习俗与新因素也处于“交接”的状态。
夏商周时的殡葬礼俗方面,虽然承袭了史前社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墓葬制度,但这时的墓葬内涵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的政治导向不仅直接影响人世间,同样也影响和改变了殡葬礼俗。新石器时代晚期墓葬制度中的“变化”因素得以继续发展,而传统因素进一步“淡化”,新时代的殡葬礼俗在新的环境中逐渐成形并不断完善。夏商周时代的宗族与族权、国家与政权、宗教与神权相交融,世袭继承制的核心是保证权力不旁落,这对掌权者所属的宗族显得格外重要,把传统的血缘关系的观念与政权世袭制结合在一起,成为掌权集团的优势条件。然而以阶级分野,与氏族社会以平等关系相处毕竟是两种社会形态,阶级对抗是社会关系的基本现实,在殡葬礼俗方面,适应这种社会现实的表现是原来的氏族公共墓制演变为族坟墓制度。
夏代时期的墓葬发现较少,特别是大片的墓地尚无发现,进行系统研究的条件尚显不足。但仅就已发现的墓葬,偃师二里头遗址所发现的夏时期墓葬,已经有了比较清楚的阶级对立的体现。商代时期的墓葬和墓地资料比较丰富,族坟墓制度在这时已见端倪,最具代表性的是安阳西北冈晚商王陵墓地,显然是公墓地的规制和布局。殷墟西区大片墓地则是邦墓地的集中表现,考古工作者对发现的2000座墓葬发掘了近千座,整个墓地分为多个小区,各区之间有一定空隙为间隔;各区或各群的墓葬数量不同,除少数墓有一条墓道外,其他多为小型墓;同一墓区或墓群多有“打破”关系,在葬式、方向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显然是多个族团共有的墓地,说明各小区、小群是“各依其族埋葬死者”,符合“万民之墓”的邦墓性质。
从西周初年,周王室实行分封制,分封大小诸侯,遍布全国各地。“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从天子、诸侯及以下各级官吏,各有管辖领地,也有埋葬之所,天子、国君有国家指定并由专人管理的公墓地,其他各级官吏及家族也有国家划拨也是专人管理的邦墓地。在目前考古所发现两周时期各诸侯国封地,既有属诸侯级别的公墓地,以山西曲沃晋侯墓地为典型代表,其他如在北京房山、浚县辛村等地都发现各属国国君(及家族)的公墓地。也发现级别在国君之下的各级贵族(及家族)至平民的“万民之墓”,即邦墓地。不同规格的墓地,从清理时发现的墓室规模、墓道的有无及墓道数量、棺椁层数、用器规格及出土器物的内证(主要是青铜铭文),分别说明了墓葬的级别和墓地的属性,也佐证了文献所载族坟墓分别有公墓和邦墓的客观事实。
列国争霸、礼崩乐坏,成为东周特别是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的主要表现,反映在墓地制度中,则是从公墓地中“脱颖而出”了陵园,邦墓地中更突出了家族墓地,成为族坟墓制度的最新体现。在陕西雍城的秦公陵、河北平山的中山国王陵所出现的陵园,成为陵园制的先声。
3.从简朴的安葬习俗到厚葬隆丧的殡葬表现
“葬者,藏也者,欲使人不得见也”,“死而弃之沟壑,人之情所不忍也,故有葬死之义”。为了使被弃的亲人尸体免遭禽兽噬食而面目全非,就开始有意识地安葬死者,这是从朴实的亲情观产生殡葬现象的主要原因。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复杂化带动了人们思想观念的复杂化,朴实无华地安置死者的习俗,逐渐发展为既为安葬死者,也为生者需要的殡葬礼俗,甚至成为完全为了生者的殡葬行为。这一殡葬现实,贯穿在先秦殡葬发展过程中。
从殡葬产生到新石器时代前期,氏族集团还处于要“相依为命”的时代,殡葬完全是一种朴实、真诚、量力而行的丧葬表现,从最初在居住的洞穴就地掩埋,到后来逐渐挖墓穴埋葬死者,所挖的墓穴只因是合葬或单人葬而有大小之不同,而绝无为显示、为奢华之意;为死者在墓中放置随葬品,也是依当时的生活实际,为达到慰藉死者、满足灵魂不死的原始信仰,把实用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提供给死者,达到让不死的灵魂能福祐生者的朴素感情。所以在距今约7000年之前的早期墓中,同一墓地不仅埋葬习俗以共性为主,而且简朴也是一个显著特征。例如在河南新郑裴李岗遗址发现的裴李岗文化墓地中,清理出墓葬114座,除合葬墓面积稍大外,单人葬面积大都比较接近;有随葬品的墓中,有陶器的102座,有石器的58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葬的陶器主要有壶、罐、钵以及少量的碗、鼎、豆、盘,都是当时的日常用器;随葬的石器中主要是磨盘和磨棒,另外还有石铲、镰、斧等,也是日常使用的加工工具和生产工具;在随葬品数量上,除去合葬墓的因素外,墓中没有显著的差异。另外在山东章丘小荆山发现的后李文化墓地,发掘时仅存的12座单人墓中,几乎全都没有随葬品,说明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时代,虽然无力提供随葬品,但是只要按当时的习俗,在居住村落近旁的氏族公共墓地上,按传统信仰统一埋葬方向(东偏南),采用仰身直肢的葬式,恭敬、虔诚地让死者入土为安,也是很正常的现象。
然而当社会生产力水平有一定提高时,平等和谐的社会关系就遭到破坏,显示富有或贫穷的差别在殡葬礼俗中开始出现,至少在距今5500年的新石器时代,这种差别在各地几乎同步出现。在考古发现的属于仰韶时代中晚期、龙山时代的诸文化墓地及墓葬中,墓葬间的差别已经背离了最初的殡葬理念,各地都出现了规模明显较大、规格明显较高的墓葬。多数墓地都可以划分出大型、中型和小型墓,远不单是“葬者藏也”,也不限于“欲使人不得见”的初衷,而明显是财富和权势的显示。而且墓地的大型墓中,实用的生产工具普遍减少甚至不见了,日常使用的生活用品往往制作得更加精致,有些已经非日常生活化了。特别是礼仪性器物,如彩陶器、玉器等,则集中埋藏于大型墓中,在中型墓中则比较少见或数量很少,小型墓中基本不见。从宏观的视角观察,这一时期的墓地,大型墓犹如“鹤立鸡群”,这类墓葬一经发现,人们能立即联想到墓中的死者在当时不同一般的社会地位。
夏商周时代,不仅统治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被统治者一无所有的境地,在殡葬实践中得以全面反映,而且统治集团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标准”、“规格”也在殡葬礼俗中有充分的体现。文献所记载的等级规范在实际发掘中一一得到印证。复杂化的社会关系在墓葬中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来,在墓室规模、形制结构、使用葬具、用器制度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如在商周时期盛行的人殉与人祭现象,在当时社会的思想观念、殡葬礼俗中,以帝王、国君为主要代表的贵族死亡后,其近臣、侍者或妻妾为其“上司”殉葬,是一种正常的殡葬现象,甚至可理解为是自愿的,但年富力强又有优越生活条件的被殉者,其内心的复杂与无奈也只有其本人知道;而被作为牺牲的人祭者,或被残杀或被捆绑活埋,其愤怒与无助是可想而知的。一座高级贵族墓内,放置数千上万件物品,仅从为了满足到另一个世界享用去解释是远远不够的,社会制度及殡葬思想才是其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