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研究(第四辑)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 北京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北京市政府经过近几年不断创新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模式,通过扩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等一系列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在北京市的实践经验尚浅,在长期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向政府从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转变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不适应的地方。目前北京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从购买主体、服务承接主体及整体的购买服务机制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购买主体权责不清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购买主体包括以下四类组织: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这些主体在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不需要干预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具体运行过程,而应关注于社会组织供给服务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实施效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充分履行政府的基本职能,政府应对购买内容、购买数量、购买服务质量、购买资金设立明确标准和规范。此外,政府应负有合理控制资金使用、监督提供服务质量的责任。目前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未对购买内容、数量、质量和资金建立明确标准,且没有合理控制资金使用的相应机制。

(二)服务承接主体难以满足政府购买服务的需求

社会组织主体难以满足政府购买服务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部分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难以对接政府的购买需求;另一方面,部分社会组织仍然无法取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合法资格。

近年来,北京市社会组织的数量和规模呈现出较快的增长,社会组织的领域也不断扩充,这些组织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建立新的社会管理体制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但与当前社会建设发展的需要相比,社会组织自身能力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组织规模小,专业化程度较低,服务社会能力不足;二是社会组织缺乏足够的资源,且资源募集能力薄弱;三是社会组织缺乏足够的社会信任和社会认可。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能力。

另外,虽然政府对当前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但是社会组织的注册仍然存在着较大难度。北京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未登记注册或企业身份的社会组织都没有申请项目的资格,大量有能力和意愿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被拒之门外。

(三)购买机制不完善

北京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经过几年的推行,在制度上已经形成一些有效经验,但是从总体上看,购买服务在政策和法律上的保障机制缺失,资金预算和管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购买程序上还有一定的随意性,购买服务后对社会组织服务的监督和评估体系也有待完善。

目前,北京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呈现出受政策主导影响的特点,缺乏总体规划和整体性政策支持体系。政府购买也呈现出区域间的差异,目前东城区、西城区政府购买力度较大,其他区购买服务的实践较少。同时,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购买服务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权责进行保障。

北京市政府购买资金主要依赖于专项资金、福彩公益金、预算外资金等,未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有些部门中政府购买的资金已占部门预算的较高比例,但政府购买资金并未在该单位预算中单列,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繁杂,资金使用随意性大。另外,北京市财政预算编制并不向社会公开,因而社会组织无法准确地了解政府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利于其竞争政府所要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

购买服务的程序规范化程度较低,公开透明度不高。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前最主要的方式是项目申请制,在项目申请过程、购买资金使用、购买项目结果、购买服务评估等方面,都存在公开透明度低的现象。

政府作为服务购买主体,应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是否有效、是否令服务对象满意及是否符合资金使用规范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估。但是由于社会服务的复杂性,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多样性、分散性、灵活性等,政府的监督和评估难度非常大,北京市目前仍然无法建立有效的社会组织服务进度和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