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运行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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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离我们有多远?

2003年“非典”事件的出现,使许多人有了更为明确的风险意识。而在知识界,也有人著文声称我们已经进入了“风险社会”。那么什么是风险社会呢?它离我们究竟有多远呢?

“风险社会”作为一个分析概念是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对这个概念产生了三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现实主义者的,以劳(Lau)的“新风险”理论为代表,他们认为风险社会的出现是由于出现了新的、影响更大的风险,如极权主义增长,种族歧视,贫富分化,民族性缺失等,以及某些局部的或突发的事件能导致或引发潜在的社会灾难,比如核危机、金融危机等。第二种理解是在文化意义上的,认为风险社会的出现体现了人类对风险认识的加深。比如凡·普里特威茨的“灾难悖论”理论以及拉什等人提出的“风险文化”理论。凡·普里特威茨认为,我们在风险社会中认识到本来被用来解决问题的手段反而引起了新的问题。拉什是从批判贝克等人的“风险社会”理论出发提出自己的看法的。他认为风险社会概念无法准确地描绘出我们当前面临的境况,因为风险并不是有序排列,带有明确的结构性和指向性的。更重要的是,风险作为一种心理认知的结果,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有不同的解释话语,不同群体对于风险的应对都有自己的理想图景,因此风险在当代的凸显更是一种文化现象,而不是一种社会秩序。

第三种理解是制度主义的,以贝克、吉登斯等人为代表,他们是“风险社会”理论的首倡者和构建者。比较而言,他们对于风险的分析更为全面深刻并且更有影响力。1986年贝克在德国出版了《风险社会》一书,但反应平淡。1992年该书被马克·里特译成英文后,“风险社会”作为一个概念和理论才被更多的西方学者以及公众所接受。而吉登斯的著作无疑为“风险社会”理论在世界范围的扩大提供了支持。

贝克认为,风险社会的概念是指现代性的一个阶段。这个阶段,在工业化社会道路上产生的威胁开始占主导地位。如果说工业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财富分配以及不平等的改善与合法化。那么在风险社会,我们必须把伤害的缓解与分配作为核心问题。在古典现代性中,财富和权力是其标志性概念,而风险和不确定性则是反思现代性的概念。贝克认为,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生产效率的提高,财富分配和不平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但是人类面临新出现的技术性风险,比如核风险、化学产品风险、基因工程风险、生态灾难风险等。这些风险摧毁了现代制度应对风险所依托的理念与方法:风险计算或计算理性。这体现在四个方面:①风险造成的灾难不再是局限在发生地,而是经常造成无法弥补的全球性破坏。因此风险计算中的经济赔偿无法实现;②风险的严重程度超出了预警检测和事后处理的能力;③由于风险发生的时空界限发生了变化,甚至无法确定,所以风险计算无法操作;④灾难性事件产生的结果多样,使得风险计算使用的计算程序、常规标准等无法把握。

在吉登斯看来,生活在高度现代性世界里,便是生活在一种机遇与风险的世界中。这个世界的风险与现代制度发展的早期阶段不同,是人为不确定性带来的问题。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这种人为不确定性是启蒙运动引发的发展导致的,是“现代制度长期成熟的结果”,是人类对社会条件和自然干预的结果。他说,虽然在某些领域和生活方式中,现代性降低了总的风险性,但是同时也导入了一些以前所知甚少或全然无知的新的风险参量。这些参量包括后果严重的风险,它们来源于现代性社会体系的全球化特征。在他看来,现代性的四个制度支柱在全球化的过程中都可能带来后果严重的风险。比如,世界民族国家体系会带来极权主义;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会产生经济崩溃;国际劳动分工体系带来了生态恶化;世界军事秩序会诱发核大战的爆发;二是其发生及其影响更加无法预测,“无法用旧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它们也不符合启蒙运动开出的知识越多,控制越强的药方”;三是其中的“后果严重的风险”是全球性的,几乎可以影响到全球的每一个人,甚至人类整体的存在。

风险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风险的个人化,这虽然意味着风险意识和风险认识水平的提高,但也带来了风险认知的双重困境。第一个困境是:尽管个人的风险意识提高了,对许多风险的了解加深了,但是在某些后果严重的风险面前常常反应过度,做出非理性的反应,尽管这些风险只是可能要发生的。典型的例子是人们的核恐惧以及对交通事故的习以为常,尽管后者发生的概率远远高于前者。第二个困境是:个人在风险判断上越来越信任专家系统,但是专家系统本身也在风险的认知和解决上存在着内部争议,其权威性受到了质疑,因此个人应对风险的方式更加个人化。更重要的是,由于分工的深化,也许一个人可以在某个领域内是专家,但是在其他的生活领域中,他或她就和其他人一样无知。

综上所述,“风险社会”作为一个概念并不是历史分期意义上的,也不是某个具体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阶段,而是对目前人类所处时代特征的形象描绘。如贝克所说,人类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各种社会形态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一种风险社会,因为所有有主体意识的生命都能够意识到死亡的危险。因此,我们可以说,人类处于风险社会时代,但不能讲某个国家是风险社会,尽管那个国家的国内情况比其他国家更不安全。

但是,风险社会不仅是一个认知概念,还是一种正在出现的秩序和公共空间。在后一种意义上,它更具有现实性和实践性。如吉登斯、贝克等人所说,风险社会的秩序并不是等级式的、垂直的,而是网络型的、平面扩展的,因为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是“平等主义者”,不放过任何人。风险社会的结构不是由阶级、阶层等要素组成的,而是由个人作为主体组成的,有明确地理边界的国家不再是这种秩序的唯一治理主体,风险的跨边界特征要求更多的治理主体出现并达成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