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运行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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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地方政府创新的转型升级

地方政府是中国改革开放事业不断取得新成就的重要力量。尽管地方政府常常处于矛盾的焦点,成为社会舆论关注和批评的对象。但是,各级地方政府的履职尽责,推动了国家治理绩效的提高和改进。尤其是地方政策在诸多政策领域的探索创新,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了实验功能、示范效应、减震效应,发挥了侦察兵和先遣队的作用。

党的十八的召开,标志着政府创新进入新阶段。当下的地方政府创新处于新的起点上,面临着升级转型,应该在以下四个方面寻求突破。

第一,提高创新的规划性。创新是问题或危机驱动的,但并不等于说创新不能进行规划。随着治理问题的复杂化以及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更有必要提高创新的规划性,这样才能避免地方政府创新与制度框架之间产生冲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创新在制度改进过程中的实验功能和知识积累功能,从而使散落在各地的创新,形成制度突破的合理。要提高地方政府创新的规划性,地方决策者就要将顶层设计理念贯彻在自己的思想和行动中,既要充分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走向,又要了解本地的实际情况、发展需求,提高对问题的分析能力和预判能力。

第二,改进创新的协调性。各地、各领域发展的不平衡,是激发创新的重要原因,但是创新要深入持续必须提高协调性,这样才能更好地利用资源,克服制度性摩擦阻力。提高创新的协调性,要重点理顺创新举措与现有制度政策的关系、创新者与创新团队的关系,以及政府创新与社会接受程度的关系。目前,许多地方的创新行之不远,或者半路夭折,除了因为创新者的变化外,最根本的原因是,这些创新与制度环境缺乏耦合,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因此,要增强创新的协调性,就要更加重视地方政府与本地社会及上级政府之间的沟通。

第三,增强创新的针对性。创新的根本目的是解决问题。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和攻坚期,容易的问题基本上都解决了,留下来的都是难题,硬骨头,因此创新的针对性更加重要。固然,这需要攻坚克难的勇气和精神,更要有科学的态度与方法。而科学分类、区别对待就是重要的方法。习近平曾经说,改革要区分情况、分类推进。对于方向明、见效快的改革,要加快推进;对涉及面广、需要中央决策的改革,要加快研究提出方案,制订具体改革策略,在全面统筹和审定后,适时推进;对于认识还不深入,但必须推进的改革,要大胆探索、试点先行;对需要推进的制度性建设,需要修改完善的法律,要加强研究、尽快启动。

第四,重视创新的可持续性。创新是问题导向的,但是解决问题方式是多样的,以至于一些地方采取的是不惜代价的方法,将创新视为政绩工程,正如湖北省恩施市市委书记说的那样,“经常以一俊遮百丑、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为‘成功秘诀’。安排基层做一些盆景、微缩景观”。这样做,虽然能够短时间内创造出漂亮的样本、树立起光彩的模范,但往往难以维持,因人事变化而“人亡政息”。要增强创新的可持续性,除了要对创新进行科学设计外,还要重视创新的投入—产出,尤其是要扩大创新的社会基础,凝聚更广的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