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各破产程序适用的程序和特点
第39条 保护期
经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时起,为了终结诉前康复以及检查启动重整的理由是否具备并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完整,经济法院设立保护期。除本条第2部分规定的情形外,保护期不超过三个月。
为终结诉前康复,根据债务人、作出诉前康复的决定的机构的请求,经济法院有权设立期限不超过三年的保护期。
如果设立保护期,经济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裁定应当指明临时管理人的委任以及经济法院审理破产申请以决定启动债务人重整和案件开庭审理的准备问题的日期。如果经济法院作出设立期限不超过三年的保护期,则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裁定应当同时批准债务人诉前康复终结计划。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裁定可以指明保障债权的措施。
第40条 保障债权的措施
经济法院有权根据破产案件参加者的申请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诉讼保全规则采取保障债权的措施。
除本条第1部分所指的措施外,经济法院有权:
责令债务人采取额外措施,确保债务人的有价证券、外币资产和其他财产完好;
采取其他旨在保障债务人财产完好的措施。
债权保障措施相应地在重整启动和管理人委任之前或经济法院作出破产案件终结的裁定之前采取。
经济法院有权在本条第3部分规定的情况发生之前撤销债权保障措施。
第41条 临时管理人的权利
临时管理人有权:
请求经济法院采取额外措施确保债务人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外币资产)的完好,或者撤销这些措施;
请求经济法院将债务人负责人停职;
享有本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本法第76条第1部分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除本条第1部分规定的权利外,依照本法第64条第1、2部分推举的临时管理人享有与其签订的合同和劳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第42条 临时管理人的义务
临时管理人应当:
请求经济法院认定债务人订立的或者履行的、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的交易无效,以及适用自始无效交易的无效后果;
向债务人索取标明款项金额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完整名单、详细的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报告和其他包含在账册、账户和其他文件中的必要信息,债务人还应当根据临时管理人的要求向其提供任何与债务人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但关于保护国家机密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发现能够客观证明法人债务人的负责人和公职人员恶意和滥用职权的情况下,自发现之日起不晚于三十日按相关机关的职责报告检察机关、其他护法机关和检查(监督)机关;
诉前康复终结计划执行结束时,向经济法院提交保护期内诉前康复终结计划执行结束报告和债务人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分析;
保护期结束时,向经济法院提交关于自己活动的总结报告和债务人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分析;
履行本法规定的包括本法第77条第1部分第5、9~11、16、17段规定的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除本条第1部分规定的义务外,依照本法第64条第1、2部分推举的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与其签订的合同和劳动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43条 债务人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分析
保护期程序中应当进行债务人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分析,以确定是否具备启动重整的理由以及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是否足够支付诉讼费用和管理人报酬(工资)。
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分析是为了确定债务人偿付能力恢复的可能性、在具备恢复可能性的情况下的恢复措施,以及准备债务人挽救计划或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
债务人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分析开展的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破产事务管理机关的联合规范性文件规定。
在必须开展债务人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分析时如果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足于支付诉讼费用,经济法院根据管理人的建议有权组织对债务人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鉴定。
经济法院也可以根据参加破产案件的其他人的建议组织对债务人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鉴定,前提是建议人承担与此等鉴定有关的费用。
第44条 债务人财产的清点(盘点)和评估
债务人的拍卖财产必须进行评估。
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应当进行债务人财产的清点(盘点)、内部评估及(或)组织上述财产的独立评估。
关于债务人整体出售的企业和其他财产的内部评估及(或)独立评估以及定价形式的决定,按下列方式作出:
在保护期程序中,由债务人负责人经与临时管理人协商且经预先通知办理破产案件的经济法院作出(在债务人负责人被停职以及依照本法第45条第5部分与债务人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由临时管理人作出);
在重整程序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集之前,由反危机管理人经与办理破产案件的经济法院初步协商后作出;
在重整程序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集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委员会)作出。
在各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的评估自评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可以作出对债务人财产重新进行评估的决定。
在将债务人的企业整体出售和债务人的其他不动产出售前,应当按法律规定程序聘请依法从事评估活动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进行独立评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举办出售债务人国有财产的拍卖(竞标)时,确定起拍价的独立评估只能由国家组织、国家占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依法从事评估活动的组织或者由白俄罗斯工商会成立的组织进行,其名单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确定。
第45条 引入保护期后对债务人的管理
引入保护期并不是债务人负责人停职或者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或免除法人债务人其他管理机构职责的依据。
在保护期程序中,根据破产程序参加人含有关于法人债务人负责人阻挠临时管理人履行职责或者关于债务人负责人实施损害债务人和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可靠消息的请求,经济法院有权在其确定的期限内停止法人债务人负责人的职务,并将法人债务人的管理和负责人的职责交给临时管理人。经济法院应当作出债务人负责人停职的裁定。
依照经济法院关于将法人债务人负责人停职的裁定,有权同法人债务人的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机构)应当在经济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将法人债务人的负责人或者法人债务人的代理负责人停职。
包括法人债务人的负责人在内的关系人,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对经济法院关于将法人债务人负责人停职的裁定或者不予停职的裁定提起上述(抗诉)。
如果经济法院批准保护期内诉前康复终结计划,同法人债务人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律规定的理由终止,委任临时管理人。经济法院就此作出裁定。关系人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对该裁定提起上述(抗诉)。
被停职或者被终止劳动合同的法人债务人负责人应当向临时管理人提供其所询问的、为其开展活动所必需的信息。
保护期程序中法人债务人的管理机构只有经临时管理人书面同意才能实施交易和履行债务。
保护期程序中法人债务人,除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另有规定外,无权作出下列决定:
重组或清算;
设立组织、参加组织、退出组织、中止自己在组织中的会员资格、采取(不采取)由于参加组织可能恶化法人债务人财务状况的措施;
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分红;
发行债券;
开除法人债务人股东;
向股东购买已经发行的股票〔股份(财产份额)或其部分〕。
自经济法院引入保护期之时起,只能在破产程序的框架内对法人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及(或)对法人债务人财产处分设置其他限制。
个体经营者债务人的财产由临时管理人管理。
在保护期内不得进行债务人企业整体出售。
第46条 保护期的结束
保护期结束时,经济法院审查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临时管理人关于自己活动的报告和债务人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分析,以及关于结束实施保护期内诉前康复终结计划的报告。关于结束实施保护期内诉前康复终结计划的报告由经济法院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定。关系人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对该裁定提起上述(抗诉)。
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包括税务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要求存有异议的情况下,经济法院审查债务人的异议是否有合理依据。
根据审查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的结果如果存在本法第84条规定的理由,经济法院作出启动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和案件准备庭审的裁定(以下称“启动重整的裁定”),如果曾经引入保护期则免除临时管理人的职务,委任反危机管理人,或终止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程序。
第47条 破产案件开庭审理的准备
破产案件开庭审理的准备由经济法院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和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为了确定债务人可信和完整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在准备破产案件的开庭审理时以及开庭审理时经济法院有权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包括按照自己的动议组织鉴定。
与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鉴定有关的司法鉴定专家的活动,依照关于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48条 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限
破产案件应当由经济法院自收到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之日起在不超过八个月的期限内开庭审理。
在经济法院引入为期不超过三年的保护期以终结诉前康复的情况下,破产案件应当由经济法院自收到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之日起在不超过三年零五个月的期限内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可以推迟不超过两个月的期限。
第49条 经济法院的权限
根据破产案件的审理结果,经济法院作出以下之一的司法决定:
挽救决定;
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决定;
终止破产案件程序的裁定。
第50条 挽救决定和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决定
在存在本法第125条第1部分规定的挽救理由的情况下,经济法院作出挽救决定。
在不具备挽救理由的情况下,经济法院作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决定。
挽救决定和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但关系人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提起上述(抗诉)。
如果有证据表明,债务人的流动资产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经济法院有权根据债务人或者参加破产案件的其他人的请求或者按照经济法院自己的动议推迟案件审理,建议债务人在经济法院限定的但不晚于本法第48条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债务。
第51条 终止破产案件程序的理由
经济法院在下列情形下终止破产案件程序:
在挽救程序中债务人的偿付能力恢复;
和解协议得到批准;
不存在债权人所指称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在经济法院就破产案件作出决定前债权已经得到全额清偿,如果债务人、其设立人(股东)或者其他第三人将支付债务人的全部金钱债务及(或)因劳动关系及与之有关的关系所产生的债务,或者第三人出具全额清偿债务的担保(如果全体债权人书面同意的),则根据债务人的请求,经济法院终止破产案件程序;
作为破产案件受理理由的申请人请求在经济法院就破产案件作出决定之前被认定为缺乏依据,且没有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和认定的其他债权;
没有本法第84条规定的理由;
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统一国家登记簿中没有关于债务人的信息;
经济法院正在办理同一债务人的破产案件;
虚假破产的事实得到确认;
本法第234条第4部分规定的理由。
第52条 经济法院作出终止破产案件程序的裁定的后果
自经济法院作出终止破产案件程序的裁定之日起,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行使职权的法人债务人负责人和法人债务人的其他管理机构、单一制企业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人恢复行使职权。因破产程序而设置的其他限制也一并取消。
第53条 诉讼费用和管理人报酬(工资)费用的承担
一切诉讼费用,包括国家规费、公告与破产案件有关信息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报酬费用由债务人随时支付,无须事先打入经济法院监管账户,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债务人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则向管理人支付的款项应当以以下途径解决:
报酬——用中央预算资金解决;
工资——用相应的预算资金解决。
由于和解协议得到批准而终止破产案件程序的,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和解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缺乏本法第84条规定的理由经济法院作出终止破产案件程序的裁定的,本条第1部分规定的费用由向经济法院提出债权人申请的债权人承担,多个债权人之间按照其请求的比例分担。
如果债权人申请含有明显虚假的信息,债权人应当对债权人申请给债务人带来的损害进行赔偿,包括赔偿对个体经营者债务人的精神损害。
诉讼费用和管理人报酬(工资)费用的承担方式,由经济法院在破产案件程序中作出的司法决定规定,但本条第7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办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经济法院在作出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裁定后确定用中央预算资金支付管理人的报酬。
关系人对经济法院确定诉讼费用和管理人报酬(工资)费用承担方式的司法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提起上述(抗诉)。
第54条 管理人申请、债权人和参加破产案件的其他人的投诉的审理
管理人申请包括就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的分歧的申请,以及债权人和参加破产案件的其他人关于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按照以下程序审理:
保护期程序中——由经济法院自收到上述申请和投诉之日起不晚于三十日开庭审理;
在重整程序中——由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审理;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及在本条第2部分规定的情况下,由经济法院自收到上述申请和投诉之日起不晚于三十日开庭审理。
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和参加破产案件的其他人关于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在无法向债权人会议(委员会)提交的情况下向经济法院提交。在这种情况下,投诉应当指明阻碍其向债权人会议(委员会)提交的原因。
对本条第1部分所述申请和投诉的审理结果,经济法院作出裁定。
经济法院就本条第1部分所述申请和投诉的审理结果作出的裁定关系人不服的,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提起上述(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