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十章 补充责任公司
第112条 关于补充责任公司的基本规定
股东数量不超过五十、注册资本分为章程确定的份额的公司为补充责任公司。补充责任公司股东以自己的财产在公司章程确定的范围内但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数额,按自己在补充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份额,连带承担公司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股东之间分配补充责任的不同办法。
在补充责任公司股东之一破产或者公司一名或数名股东财产不足保障应由其承担的补充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其对于公司债务的责任在其余股东之间按照出资比例分摊,除非章程规定了不同的责任分配办法。
补充责任公司的章程除本法第14条第2部分和第92条第2部分载明的信息外,应当包含公司股东补充责任的数额及其在股东之间分摊办法的信息。
补充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当包含“补充责任公司”的字样。缩写的补充责任公司名称应当包含“ODO”缩写字样。
如果法律无不同规定,本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适用于补充责任公司。
第113条 补充责任数额的改变
补充责任公司在通知债权人之后有权减少股东补充责任的数额,但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额,经全体股东同意,也可增加股东补充责任的数额。在通过补充责任公司股东补充责任数额变更的决定的同时需要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
在补充责任公司股东补充责任数额减少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前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并补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