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际法的辩证法的内涵
国际法的辩证法是指在国际法的观念、规范、制度运行等层面存在着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可以视为国际法哲学的一部分。辩证发展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而被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用于说明历史进展,马克思主义则扬弃了黑格尔辩证法观念中的唯心部分,而通过社会阶级的冲突描述历史的进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主要强调三个方面。简单地说,辩证法这三个主要规律的要旨是:第一,对立双方的统一和斗争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第二,从量变到质变是事物运动、发展、变化的基本状态。第三,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意味着事物发展的螺旋式前进。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阐述,“我们头脑中的辩证法只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进行的,并服从于辩证形式的现实发展的反映”。毛泽东说:“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这就意味着,辩证法普遍地存在于我们所生活的世界的各个方面,当然也就存在于国际法的发展进程之中。如果意图使我们对于法律与法学的认识超越纷繁杂芜的表象,而深入到法律的社会背景与整体规律之中,就必须应用辩证法。因而,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阶段和层面,当然也同样需要用上述规律去进行分析。
在辩证法的三个规律中,对立统一是最根本的规律。对立统一的矛盾发展决定了事物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演进过程,矛盾中的不同因素的影响也就决定了事物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路线。从本章所涉及的主题来看,量变到质变、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规律当然适用于国际法,然而绝大多数学者和实践者,即使不一定采用这样的术语,对此也应当不会有疑问。而且,由于这两项规律几乎贯穿了整个国际法发展史,内容极为丰富,所以,在这两项规律上,本章虽然也会涉及,但不作重点和深入的探究。但是,很多学者还没有明确注意到国际法中所存在的对立统一问题,具体体现为民族国家的立场与普遍正义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单边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这些对立统一的具体形式和一般规律经常被忽视或掩盖,而此种情况容易误导我们对国际法的认识和对国际法发展规律的把握。因而,本章主要从对立统一辩证发展的角度来认识和探究国际法的特质,顺便涉及否定之否定和质量互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