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哲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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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际法哲学的必要性

国际法哲学的研究何以必要?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也应当首先回答:部门法哲学何以必要?有的学者提出,部门法哲学的发展“是法理学和法哲学向深广发展并充分发挥其理论指导力的必然需要,是部门法学自身朝着学理化、哲理化方向提升与发展的必然需要,是打通理论法学与部门应用法学的隔绝状态、形成二者良性互动机制的必然需要,是促进理论法学与部门应用法学有机分化并向着更高层次有机综合的必然需要”孙育玮:《关于我国“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几个问题》,《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6期。。这种分析同样适用于国际法哲学。笔者认为,国际法的法哲学研究,比起国内法的法哲学研究而言,更显得紧迫和必要,其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一)国际法规范本身的分散性导致其理论需求大于国内法

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国际法不成体系(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所以根本无法理论化。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虽然涉及国际法,但只讨论了“国际法是否是法律”的问题,而并没有分析国际法理论化的主题。同样,法理学家德沃金和约瑟夫·拉兹也没有将其法学理论延展到国际法之中。国际法的不成体系是国际法研究的关键问题,也是近年来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正在着手讨论的问题。这种观点初看起来虽然有些道理,但是如果认为理论必须在体系化之后出现,认为理论只有一种形态,似乎过于褊狭。诚然,法哲学、法理论可以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形成周密而完整的法哲学体系;但同样可以对未能体系化的规范进行深刻分析。在未能体系化的领域,哲学层面的思维可能会有更大的指导意义和启发机会。从国内法的角度,由于立法的统一、相对完整和完善,以实证主义和语义分析可能解决大多数问题,但是在国际法层面上做不到这一点。国内审判实践表明,在重大疑难问题上,法律规范不敷适用,需要在法理学层面予以分析和思考,这是因为法律的规定是有限度的,不足者需要理论证明予以补充和延展。而国际法的实践则更经常地处于规范不足的状态。因为国际法本身不成体系,是国家之间协议而形成的约定法,是国家之间彼此约束的平位法,所以是弱法。这使得在处理国际法律问题时不得不从法哲学的层面予以支撑,所以形成了国际法对法哲学的依赖。如果阅读国际法院及其前身国际常设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就不难发现,由于法律本身的不充足、不成体系,很多时候法官都是在理论层面进行分析。19世纪的国际法由于条约和国际法编纂的不足,更是这样,所以边沁称之为“国际法理学”。J. Bentham,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of Laws in General, edited by J. H. Burns and H. L. A. Hart(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70.

(二)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体现出与法哲学的紧密结合

从历史发展看,国际法与法哲学的关系非常紧密。被称为现代国际法奠基人的格老秀斯同时也是现代自然法的首倡者之一。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格老秀斯以大量的篇幅分析了自然法的问题,并从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自然法的角度探寻了国际法的问题。Hugo Grotius(Jean Barbeyrac trans. , Richard Tuck ed.), 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in three volumes)(Liberty Fund, 2005), esp. pp.150-166.从删节的英译本转移的中文本,可参见〔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美〕A. 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李春林等中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30~37页,后面的很多论述也经常与自然法、自然正义等相关。从苏亚雷茨、格老秀斯、普芬道夫这些国际法学者,到康德、边沁这些哲学家,国际法靠哲学的滋养而得以成长,哲学通过考虑国际法的问题而形成普适的观念。Sergio Moratiel Villa, “The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 Suárez, Grotius and epigones”,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 No.320, pp.539-552(31-10-1997);王贵勤:《康德国际法哲学思想考评》,《法学论坛》2007年第3期。所以,有学者评论说,国际法学科中应当有哲学的地位,哲学在历史上就是国际法核心理论的一部分,但是后来被法律实证主义和纯粹法理学所驱逐,变成了纯粹的法律技术。Anthony Carty,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07).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法的复兴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自然法的复兴。19世纪的实证法哲学在20世纪中叶的国际法实践中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亟待补充、丰富、完善新的理论范式,以适应时代的需求。自然法学派的复兴实际上正是应对这种要求而出现的,国际法也因这种学术的新营养而得以快速发展。当时的哲学思想家马利旦等对于自然法的复兴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关背景介绍,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第49~54页;马里旦的主要法哲学学说,〔法〕雅克·马里旦(〔加〕威廉·斯威特编):《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从国际法的流派看,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是其最主流的学术系统,而这两大系统的存在和发展无不与法哲学相关的研究密切相连,而且从历史发展看,二者的变革时期是同步的、一致的。美国兴起的政策定向学派(Policy-Oriented School, New Haven School,或称纽黑文学派、新港学派)也与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及其在整个法学界的影响同时出现。有关介绍,参见Myres S. McDougal and W. Michael Reisman, International Law in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 The Public Order of the World Community(Foundation Press, 1981);白桂梅:《政策定向学说的国际法理论》,《中国国际法年刊1990》,法律出版社,1991;白桂梅:《梅尔斯·麦克杜格尔与政策定向学派》,《中国国际法年刊1996》,法律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