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规约与中国古代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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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社条型村社规约

社条之名来自于敦煌出土的唐代社邑文书。经专家研究整理的社邑文书显示,敦煌地区的社邑种类不同,有女人社、亲情社、兄弟社、渠社等。社邑的规模不是很大,有的只有几个人,多的不过十几个、几十个人。参加者多数是平民,具有相近的经济地位,平等的身份,他们自愿组成社邑,共同推举社官,共同商议制定规约。此规约当时即名为社条,简称“条”。

社条所规制的民间结社,其成员或者志趣相同,或者利益相近,属于志同道合的产物。社条型的村社规约,是一种会员制,采取属人主义。其成员是自愿加入,需要一定投入,包括缴纳一定费用。同时还要承担其他所规定的义务。其规约一般是由成员商议而成,其领导机构成员也多规定通过公举的方式产生。由于是会员制,成员有退出的机制,所以,违约虽然也会受到惩罚,但是,规约主要靠自觉遵守,没有规定严重的刑罚方式。

从内容看,唐代的社邑大部分是以营葬互助为目的的结社,也包括其他方面的互助合作的结社形式,如“渠社”,就是水利设施建设方面的结社。这种内容的结社在乡村中相当普遍,特别是经济方面的互助合作,如借贷方面的“合会”就属于此类。不过很多地方的“合会”是以习惯为规则,而不需要另行制定成文规则,这就超出了本书的范围。

以下我们略举有关丧葬活动、水利设施管理、交通设施管理以及祭祀活动等而结社形成的村社规约,以说明社条型规约的特性。

(一)丧葬互助型规约

村社规约中首先出现营葬互助的内容不是偶然的。生老病死,命运无常,在缺乏现代保险机制的古代,以结成社邑的形式解决死后的营葬问题,是一个创造。

唐代社邑规约就是丧葬互助型规约。关于唐代的社邑,已经有多种研究专著出版,这里我们只取一则具有代表性的“文样”(即社条的摹本)略作分析。

这一社条文样见编号“伯三七三〇号背”:


某甲等谨立社条。窃以炖(敦)煌胜境,地杰人奇,每习儒风,皆[存]礼教,谈量幸解,言语美辞自不能置,须凭众赖。所以共诸英流,结为一会。先且钦崇礼典,乃逐吉追凶。春秋二社,旧规建福。三斋本分,应有条流,勒截具件,一别慓各(标名),取众人意怀。严切丁宁,别例(列)[事]段。

一、凡为邑义,先须逐吉追凶。诸家若有丧亡,便须匍匐成坚。要车齐心荣(营)造,要舁亦乃一般。忽若录事帖行,不拣三更夜半。若有前劫(却)到,罚责致重不轻。更有事段几般,一取众人停稳。

凡为立社,切要久居,本身若去亡,便须子孙承受,不得妄说辞理。格例合追□,直至绝嗣无人,不许遗他枝眷。更有诸家横遭厄难,亦须众力助之,不得慢说言,拔己便须济接。若有立庄造舍,男女婚姻,人事少多,亦乃莫绝。

立条已,一取三官裁之,不许紊乱条见(流),上下有此之辈,决丈(杖)七下,[罚]脓腻一延(筵)。

人家若丧哀亡,巡行各使三件。更要偏赠,便有上驮局席。逐年正月印沙佛一日,香花佛食,斋主供备。

上件条[流,众]意勒定,更各(无)改易。谨具社人名目,用为凭验。


该规约文字简练,条理清晰。序言部分阐述立社宗旨。其后第一条是互助合作的主要内容,规定了社员在出现丧事后必须尽的义务;第二条是为了维持社邑的长期存在,规定了社员子孙继承父祖资格的原则;第三条规定了社邑组织领导的权力与处罚方式;第四条规定了丧葬之家的义务。最后说明社条是社员的集体意思的表示,立字为凭。

类似的社条留存很多,不烦备引。从中我们看到:(1)社条是由社邑成员集体讨论制定出来的,至少是从文字表现看是如此。有所谓“上件条[流,众]意勒定,更各(无)改易”。(2)存在一定领导机构。“社长”等“三官”由社邑成员推选产生,并被赋予一定的权威,“立条已,一取三官裁之,不许紊乱条见(流)”。(3)社邑成员的义务由社条规定,主要是提供一定的物质助葬,同时到场提供人力帮助。“诸家若有丧亡,便须匍匐成坚。要车齐心荣(营)造,要舁亦乃一般。忽若录事帖行,不拣三更夜半。”届时必须履行。如果通知不到,拒绝履行义务,要受到相应处罚。(4)在平时社邑集会时,必须遵守秩序,服从指挥,不得随意行动,干扰集体活动。(5)关于处罚的规定。对于违反应尽义务进行的处罚,包括了“罚酒”“罚麦”“罚油”“罚宴”等。以上所引均见宁可、郝春文《敦煌社邑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页。

后来这类结社仍然得到延续。清人笔记记载的“带子会”就属于这类结社:“带子会者,社会互助之良法也。入会者率为工业平民。或自顾衰老,或家有老亲,月纳微资,猝有死亡,报之于会,则殓事毕备。至于鼓乐、棚杠以迄庖茶、奔走,皆会员也。人各系一白带,故曰带子会。”(清)夏仁虎:《旧京琐记》卷1。其成文规约尚未发现,大概是以地方习惯作为运作规则。

还有一种“葬亲社”,针对当时社会流行的亲死停棺俟时待葬的习气,从结社集资助葬入手,帮助死去亲人的家庭解决安葬死者的实际困难,实现及时下葬,入土为安。有人还专门撰写了《葬亲社约》,为此类结社提供了规约的样本。其文曰:


不孝之罪,莫大乎不葬其亲。而以贫自解,加以阴阳拘忌,既俟地,又俟年月之利,又俟有余赀。此三俟者,迁延岁月而不可齐也,势愈重而罪愈深。今集同社数十人为劝励之法,以七年为度,期于皆葬。谨陈数则如左。

一、凡欲葬其亲,愿入社者,各书姓氏,满三十二人则止。每人详列同社姓氏,粘诸壁间。遇有葬者,则注其下曰:某年月日其亲已葬,以观感而愧焉。

一、凡有举葬者,同社各出代奠三星(有力者或稍从厚)。一以为敬,一以为助。或至墓,或至家,一拜而退。主人惟各登拜以为谢,无纤毫酒食之费。

一、同社者众,不能遍告促金。各随其亲朋远近,分为东西南北四宗。每宗八人,自叙长幼,轮年捱次,一为首,一为佐。凡所宗内有葬日,则以语于各宗之首佐。各聚其所宗之金而函之,上书奠仪,注曰:某宗。下书同社某某同拜。主人无答简,宗者不失可宗之义,仁孝相勉,异姓犹同姓也。

一、每宗首佐躬拜,其余可至可不至。或首佐有事,亦可捱代。如志同而地隔,度后往返不便者,不必共社,仿例别成可也。

一、所费甚薄,而贫者犹以为艰。然有为浮名社刻而费者矣,有呼卢酣宴而费者矣。即不然,譬有至戚吉凶大事,不得已而多此一费者。又譬有泛交套仪,而其人偶受之者,今费而必酬,则是葬亲之外府也。且受金不权子母,较诸称贷举会者利已多,岂有不酬之理?凡有葬知期,前三日金不至者,宗首罚之。宗首犯者,旁宗首罚之。凡罚于本金外加三星。

一、亲未入土,礼宜疏布持斋,而大拂人情,则相从者少。今愿斋戒者,短长任意。惟每月朔望,及亲忌日,及祀祖之日,俱不得华服茹荤。此仅饩羊之遗意,而尚不能者,不必入社。既入而犯者,亦罚如例。此所罚注月日封押,存宗首处。俟遇有葬者,并入函赠之。受者于原罚人之葬日答其半。

一、七年之间,赀可徐措,地可徐择,日可徐涓。念释在兹,庶能勉强?盍三年而力不足,又以三年迟之。又久将复何需,不得已而又一年。再不葬者,从前之费无所复酬,所以为大罚也。无已,则于八年之葬者,众答其半,以存余厚。过此复何尤乎?

一、人数既定,约于某日,共至公所聚会。信誓以期必遂,期满而亲俱葬,复聚会告成。任意丰歉,醵饮以相庆。《葬亲社约》,见《得一录》卷8。


此为中原地区的规约。台湾的“父母会”也是类似的结社,父母会又名福寿会,其规约的前言写道:


窃惟大造本积情之区,情由义合,吾侪坐向义之数,义以人联,故情不厚者义不立,义不立者人不文。……于是邀集与同人辈洗酒序盟,立定规议,树其会曰“福寿会”,盖为各父母者求多福、祝上寿也。是年壬午二月初二日倡举会事,同拜福德爷为主,一年聚筵一次,立约数款如左,谨遵奉行。《台湾私法人事编》上,台湾银行印《台湾文献丛刊》本。


下文的规定颇为具体周详,文多不录。

(二)水利规约

唐代社邑组织中有渠社,是水利建设中的民间组织。由于水利设施非一家一户所能办,必须合作始能成功,而水渠的利用分配也必须有规则调整,故各地水利碑留存甚多。有些水利工程需要官府投资并且进行组织,所以其中很多水利碑往往成为地方官员的功德碑。关于水利设施的修建利用制度也有不少是以官府的公文形式出现的。但是,仍然有一些反映了当时民间关于水利设施利用的规约,例如,康熙十八年的《灵源泉水利碑》,除了详细记载了灵源泉水利工程之治理经过,同时还将“水利之规各条备列总渠门于后”,包括:


一、水渠轮流浇地,鱼贯而下,周而复始,虽强梁不得搀越,违者公罚神庙灯油银一两。

二、盗决水口私自浇地者,依照古例罚羊一只。

三、修理堤堰照地出工,怠惰不到者,公罚银五钱,神庙公用。左慧元编《黄河金石录》,黄河水利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180页。


从其所列的制裁方式“公罚神庙灯油银一两”“依照古例罚羊一只”等看,它是民间规约的性质。

还有立于清道光十四年的《龙箐水例》也是如此。《重修龙箐水例碑记》曰:


夫水者,龙箐龙水,攸关国赋钱粮数余石。其水自上古以来,丁徐二姓写立合约,打立石碑石刻,均摊五分,丁姓四分,徐姓一分,各照分数灌放。所因年久,石碑遭被栽获之人隐灭,丁徐二姓屡次争论,请凭乡练村邻公议言明,从另打立石碑石刻,各照古规灌放。其水路各照各沟,不得紊乱。凭众理言,执约赴官,自任其罪。其水春救秧,夏泡田,各宜谨慎。为此勒石,永垂不朽矣。


碑刻中详载《龙王庙水轮古规》于后:


计开:首轮、二轮丁友成,三轮丁养志,四轮徐永旺,五轮、六轮丁友忠,半轮王国亮。以上六轮半,每年议定:立夏日起头,各照古规,周而复始,轮流灌放,不得以强凌弱,以长挟幼,错乱古规。倘有光棍不法之徒,混行偷放者,一经拿获,罚白银三两、白米三斗,充公费用。各宜凛遵,毋贻后悔。谨白。道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合村仝立石张方玉主编《楚雄历代碑刻》,云南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320页。


从文中的“请凭乡练村邻公议言明,从另打立石碑石刻,各照古规灌放”看,这也是民间的规约。原来的主体可能是“丁徐二姓”,具有契约的性质,而后来的签约主体除了丁徐二姓外,还有王姓加入,且丁家与徐家也由于分家析产的缘故不再由一个家长代表,这就成了一个多边的规约。

清乾隆年间的万工堰碑镌刻的也是一道民间的水利规约,其内容包括如下数条:


一、万工堰渠道自受水起至退水漕止,计长一千二百五十余丈,宽二丈,内开挖民地作渠共计受水田六亩五分,旱地四亩。自龙口至道士沟,田地不能受渠水之利,所挖渠道每亩受价银二两,受水之家按地出银,补给渠道地价。即着业主书给卖契,呈官印照,交堰长收存,以免日后业主争执。道士沟以下至退水出月河止,田亩俱受渠水之利,所有挖开渠路之后,业主不得以未曾受价、赔累粮赋,借口争执。

一、杨家河上下一带之田,除已受水之田一十八亩外,尚有河坝地一百余亩,地势极低,俱系沙底,现在田亩久受杨家河之水,其余地亩如欲修成水田,仍用杨家河水,不许受万工堰水。若受万工堰水,势一趋下,则道士沟以下地势稍高,概难得水矣,日后勿得徇情滥予。

一、杨家河以下自杨兴伦田起,至窑沟河北赵天爵田止,受水之田共三百余亩,每日夜灌田二百亩许,放水二日二夜。

一、窑沟河南以至双岔沟止,受水之田一千余亩,每日夜灌田二百亩,许放水五日五夜。

一、双岔沟以下至街南杨焕田止,受水之田七百余亩,每日夜灌田二百亩,但路远需时,兼沿渠不无透漏,许放水四日四夜。

一、衡口街南较街北地势稍平,修田最易。但此堰渠自起工至工竣,街南之人并未出夫,公议日后街南主人欲修水田,应照街北之人,每亩补出夫银八钱以资堰务公用。

一、万工堰受水之田,共二千二十五亩,公议日后遇修渠工、河工每二十亩,出长夫一名兴工,通力合作。如有避夫一名,与不及时上工者,除补正夫外,罚夫五名。李启良等:《安康碑版钩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99—301页。


这个水利碑所涉及的范围与前面的龙箐水例碑只调整四五户人家不可同日而语,但是贯穿着同样的精神。

台湾省台南县的《观音埤公记》(嘉庆十九年)证明在台湾同样存在这样的水利规约。其前叙立碑的缘由,其后载经过公议的条规,曰:


一、枫仔林埤水份原系一百二十分,凡费用工料俱照水份分派。兹有无银可出,即将水份付与水份内之人承坐,照份出银顶充,以济公费。若恃强违约,众等呈官究治。

一、放水须先放至各汴底周满,然后作三阄为准:一汴至四汴为首阄,五汴至八汴为二阄,九汴至十二汴为三阄。若要再放,以三汴尾阄为首,二汴次之,头汴为三阄。又欲再翻放,以二汴为首阄,头汴为二阄,三汴为尾阄。如此定例,周而复始。至埤水短少,应会众公议,不得恃强乱放。若塞涵时,圳底所剩之水仍归各汴均分,不得混争,违者议罚。

一、分水立石定汴分寸,派定不易,不得改易。若恃强纷更,截水挖汴,藉称涉漏,被众察出,罚戏一台,仍将水份充公。

一、闸口不得擅安捕鱼之具,致害埤闸;有在埤内筑岸捕取鱼虾,被众捉获者,罚戏一台。至埤岸闸门水濑若有损坏,应修理。六十工内埤长自修,六十工外就水份摊银修理。倘有不出者,鸣众议罚。

一、筑埤以资灌溉,若带水份之田园有种旱苗被曝,亦应开放埤水以济急需,但当照汴分放,不可混争。至塞涵之费,就早冬灌溉之田甲多少公鸠,毋容推诿,违者议罚。

一、此埤原带正供三石六斗,系有水份者完纳。兹议配落埤:将埤付埤长养鱼,出息征完,不得迟延累众。倘遇旱年放水,埤长无水养鱼,有关累课,议定留二块枋之水为养鱼之资。若逢大雨,洪水涨满,设泊之处难免蔓草蔽塞,致冲崩埤岸之虞,务必将泊拆去,不得自顾私鱼,致害公埤,违者罚戏一台,仍呈官究治。

一、欲放水,埤长须先传知众佃修理公圳各沟明白,然后照汴分放。倘有不到者,将其水份渐寄公汴。至各私汴当用枋锯定,不许用竹生端。又放水之日不许捕取埤中鱼虾,致伤埤长血本,违者议罚。

一、约□遇乱规,当会众议罚。倘有不遵,即当呈官究治,费用银两就水份内公摊,不得推委,违者罚戏一台。《台湾南部碑文集成》,(台湾)大通书局1987年版,第197—199页。

(三)义渡等公共事业管理规约

古代之交通,除了依靠官府修的驿路外,铺路修桥往往由民间义举完成。河流两岸渡船往来也是一种公益事业,其中的经费靠公众集资,管理则由专人负责,不能没有规约约束。

有一则“创设坝河哑公渡记暨公议船规碑”就是这样的规约。其文记载说,乾隆以前,汝河口两岸石嘴造有铁锁桥,以助行人往来,名曰六郎桥。因年漫代远,无石刻可查,也不知六郎何所指。乾隆以后,此地人烟日多,山地渐渐开垦,每有暴雨,山水冲刷沙土,将河填高,当年的石嘴漫没,六郎桥也化为乌有。道光十年,为解决行人来往困难,胡振海、刘永和、陈春、赖登云等人捐资造舟。其后,又续有施主捐资置产,维系多年。其时,公议船规10条:


一、每年限十月超渡众施主,酒席、火纸四块,资用均出公项。

一、经理派二人一班,三年更换。一切账目课石及修造船桥支用等费,毋得抬算混记。交账之日,如有不清,该经理人填赔。

一、船户必请妥保,自备篙钻绳索,毋得需索行人。年凶亦不得擅收河粮。

一、船户课石,每年以五石为定,如遇旱涝不敷完数,从众议减。

一、公渡施、买之业,一切出息,该值年首士经收,毋得亏私。倘水田、房屋损坏,必须斟酌补助。

一、公渡租课,除交船户五石外,所剩余资或存或放,公簿注明,毋得含混。

一、渡口限十月桥成,三月撤桥。如桥板漂流,该船户补赔。小河桥板如之。

一、公渡所买树木,每年首士打号一次,清查过数,伐则销账,后买另注。

一、间隙之时,有人借船,每次桐油六斤,先必通知首士,饬船户同放船。若损坏,定必赔偿,违者听罚。

一、无知之辈,抽篙擅骂,以致失事,无论何人,罚钱八串,以作完整之资。凡有罚项,亦充此款。张沛编《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342页。


台湾居于大海之中,渡船更是重要的交通工具。渡船登陆需要码头,营建的经费与秩序的管理需要规约的调整。《船户公约》(咸丰九年)由此而定。其文曰:


易操舟楫之利,达诸四夷蛮貊。虽云舟车所至,实由人力所□。兹我同人,船只来台,贸易必经之打狗诸港,凡遇风帆不顺,出入必以竹筏导头。历古□□□因□人与我船伙,偶有萑□,然□□□以□须□□怨□共济之大节,不肯为我船导头。爰集我同人,特申禁约:□后凡我船来□,倘遇风帆不顺,尚在港外,岂能□□坐视,袖手旁观?所□□□□□并□□塞港之弊,同列条规于左:

一、凡我下郊诸船只到港,遇风帆不顺,尚在港外,旧例原系竹筏导头;倘□人不肯,我同人有先到港内者,务须驾驶三板向导;倘三板不合用,宜借竹筏自撑向导。负约者,公议罚戏一台,灯彩一付,以儆将来。一、凡该□钱,顷就各港□同船,按担均摊,不得推诿,违者公罚加倍。

一、凡轻船下沙重,到港须□上岸,不可私行就□卸下□□港路,违者罚戏一台、灯彩一付。无稍私宥,其永远率循,毋替!《台湾南部碑文集成》,(台湾)大通书局1987年版,第676页。

(四)为祭祀活动所制定的村社规约

前文曾说到“社”是古代祭祀之所。后世的庙宇节庆(社祭活动)也是祭祀活动的表现。北京妙峰山庙会曾经成为民俗学家进行民间组织研究的标本。研究表明,其组织的严密、经费的筹措、活动的有序,都具有相当高的水平。其中,祭祀活动的运作包括经费的筹措、活动的组织等都有相应的规约进行规制。其实,即使乡间最简单的祭神活动也是如此,而且不限于北方,南方更甚。

如云南大理有一乡规碑专以演戏敬神为目的而设,其文曰:


立公议勒石人杨天宇、杨高明、杨学、张治国、杨士林、杨芬等,系下河村风俗,递年自正月初六日起,至初九日,迎神演戏,诚善举而兼乐事也。让流传日久,人心易变,以致互相争论,将有口讼之机。于是合村老幼,会同妥议,设立五班会首,轮流管办,周而复始。每班帮帖钱二十文,递年班之如里,不得推诿。迎神摆设演戏等项,须从体面。盖以竭众忱而迂神府者也,行口户诵,永弦同娱,光天化日,风移俗易,共庆物华。民凡居此者,人心之快事,地方之美举也。禀狼心在案,而乡党风规亦有难紊之患,制受将妥议,原勒石琐珉,以为下辈遵守之计,倘有抗教异言,即以乡规而论,为此勒石是实。张奋兴:《大理海东风物志续编》,云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3—254页。


台湾举行的圣母庙祭祀活动,其规约尤其详尽周密,有《圣母庙条规》如下:


一、公议:圣诞之日,社内人务须肃静衣冠,到宫拈香,以壮观瞻,不可玩惧不前,致失尊敬之礼,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向佃人支取租谷六十石,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三月二十日,听炉主自专向佃经理人参议。倘佃人抗拒不前,传单公议,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须向经理人参议,或租谷自己运回,或由佃人依时结价,俱皆两可。倘有谷价多寡,此皆炉主造化,不能将应用之物增多减少,此照。

一、公议:社内之人共有三十余人,倘有生理休业者,要移他处居住,须向值东之处报明,免致放单,临时周章。若无报明,届时单传不到,此皆自误,此照。

一、公议:社内之戏须当日夜两台,不能减少。倘有违议,公罚,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须当将簿印交付新炉主收存,不可将簿印私自隐匿。若是隐匿者,查知公罚,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至圣诞之日,须办正燕汗席四桌,不能减少,此照。

一、公议:契券交在振合号,永远收执,不论何人不能私向取出,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至除夕之日,应备花蜡烛二对,到宫交住持人,以祝元旦佳节。若有玩误不备者,查知革出,此照。

一、公议:旧公簿却,炉主乙未年尽皆失落,至丁酉年再行建置,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至圣诞之日,应备油香二大元,交住持人以为圣母之香赀,勿得需延,此照。《台湾私法物权编》,(台湾)大通书局1987年版,第1448—1450页。


以上是社条型的村社规约的几个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