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古代的社与村社
顾炎武认为:“社之名起于古之国社、里社,故古人以乡为社。”为了证成此说,他援引了很多古典,如《大戴礼》: “千乘之国,受命于天子,通其四疆,教其书社。”《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齐侯唁公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晏子》: “景公予鲁君地山阴数百社。”又曰:“景公禄晏予以平阴与槁邑反市者十一社。”又曰:“昔吾先君桓公,以书社五百封管仲,不辞而受。”《荀子》: “与之书社三百,而富人莫之敢拒。”等等。这些资料似乎表明了按照地域原则进行组织的国家,将社作为了基层政权的单位。然而,乡里与社毕竟不是一物。前者是古代国家设定的基层政权组织,而社则由于存在上述功能而具有双重性质。换言之,它在民众中因受到崇拜而成为不同于国家强制的权威,从而可能成为相对独立于国家政权系统的村社自治组织。
在古代中国,社是土地神。唐代丘光庭《兼明书·社始》云:“社者,所在土地之名也。”关于社的起源,居然可以追溯到原始人群的穴居时代。或问“社之始”?答曰:“始于上古穴居之时也。故《礼记》云 ‘家主中溜,而国主社’者,古人掘地而居,开中取明,雨水溜入,谓之 ‘中溜’。由此而论,社之所始,其来久矣。”
社的功能,一是祭祀,这是其本来的功能。《孝经·援神契》曰:“社者,土地之主也。稷者,五谷之长也。”祭社,与农事生产相关,是对天祈福而报功。祭社是为了农业生产能够得到丰收而进行的祈福活动。感谢上天风调雨顺,赐予人间五谷丰登。
祭祀与祈祷还有一层意思,即如果出现水旱灾害,也可以通过祭社活动而消除其害。《尚书大传》卷一:“汤伐桀之后,大旱七年。史卜曰:当以人为祷。汤乃剪发断爪,自以为牲,而祷于桑林之社,而雨大至,方数千里。”
将社作为土地神进行祭祀是很早的事情。蔡邕《陈留东昏库上里社碑》云:“社祀之建尚矣。昔在圣帝,有五行之官,而共工子勾龙为后土。及其末也,遂为社祀。故曰社者,土地之主也。周礼建为社位,左宗庙,右社稷。戎丑攸行,于是受脤,土膏恒动,于是祈农。又颁之于兆民,春秋之中,命之供祠。故自有国至于黎庶,莫不祀焉。”
众所周知,祭天是专属于天子的行为,一般老百姓不可以祭天。而按照这段话最后一句的提示,土地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共同祭祀的对象。对于土地神的祭祀是所有人都可以参与的。虽然所有人都可以参与祭社,但根据周代的礼制,天子、诸侯、大夫与普通民众在祭社方面也有等级的区别。
郑樵《通志略》“礼略”言:
周制,天子立三社。《祭法》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于库门内之西立之。“王自为立社,曰王社。”于籍田立之。亡国之社曰亳社,庙门之外立之。诸侯立三社,《祭法》云:“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于皋门之西立之。“自为立社,曰侯社。”亦于籍田中立之,而亦立亳社。大夫以下立一社,《祭法》云:“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今之里社也。
这样看起来,社也分为王、诸侯、百姓不同的等级,从而在政治上有区分等级的作用。丘濬《大学衍义补》引陈祥道的话,说得更清楚。他说:“有天下之社,有一国之社,有众人之社,有一人之社,有失国之社。大社,天下之社也。国社,一国之社也。王社、侯社,一人之社也。丧国之社屋之,失国之社也。三社之制,大社为大,此孟子所谓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也’。丧国之社,天子所以为戒,以言安不可以忘危也。”
不仅如此,由于社代表了土地神,在分封制下,对诸侯封社还具有特殊的意义,即表示授予其土地。《史记》载:“所谓 ‘受此土’者,诸侯王始封者必受土于天子之社,归立之以为国社,以岁时祠之。春秋大传曰:‘天子之国有泰社。东方青,南方赤,西方白,北方黑,上方黄。’故将封于东方者取青土,封于南方者取赤土,封于西方者取白土,封于北方者取黑土,封于上方者取黄土。各取其色物,裹以白茅,封以为社。此始受封于天子者也。此之为主土。主土者,立社而奉之也。”
社在法律方面有特殊的功能。它不仅是祭祀之所,同时又是赏罚之处。这就是大家熟知的《尚书·甘誓》中的“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此外,社还具有听讼之功能。《周礼》曰:“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于刑者,归之于士。”社还是争讼盟诅的去处。《墨子》: “昔者齐庄君之臣,有所谓王里国、中里徼者,此二子者,讼三年而狱不断。齐君由谦杀之,恐不辜;犹谦释之,恐失有罪。乃使之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
另外,根据史籍的记述,在民间举行祭祀活动时,社也成为广大社众庆祝丰收,分享胙肉,举行会餐、娱乐活动的场所。这类记载很多,例如,《史记·封禅书》载:“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社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财以祠。制曰 ‘可’。”《史记》记载陈平之事:“里中社,平为宰,分肉食甚均。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平曰:‘嗟乎,使平得宰天下,亦如是肉矣!’”《淮南子》曰:“今夫穷鄙之社也,叩盆拊瓴,相和而歌,自以为乐矣。尝试为之击建鼓,撞巨钟,乃性仍仍然,知其盆瓴之足羞也。”顾炎武曰:“古者春秋祭社,一乡之人无不会集。”由此可见,社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起着广泛的作用。
社后来成为团体的名称。清人俞正燮曰:
社,歇后语也。祭社会饮,谓之社会。同社者,同会也。古有莲社,《直斋书录解题》有孙觉《春秋经社要义》六卷,《宋史·孙觉传》云:“胡瑗弟子千数,别其老成者为经社。”吴自牧《梦粱录》云:“文士有西湖诗社,武士有射弓蹋弩社,又有诸集社名目。”元有白莲社、月泉诗社。明复社多八股语录,几社多奇士伟人。我朝顺治九年,礼部颁天下学校卧碑,第八条云:禁立盟结社。十七年正月,又以给事中杨雍建言,禁妄立社名,及投刺称同社、同盟。则以八股牟利,假借社名也。十六年,例则:士习不端,结社订盟者黜革。康熙二十五年,查革社学。雍正三年,定例拿究,皆非社而冒称社。俗之敝士通文曰词坛,曰吟坛,亦社坛也。
这些都是村社之外的社会团体。村社,则是作为土地神之社的原生基地。
村社是一个村落集体,有很多户村民组成,即使是自然经济、个体经营,自给自足,也不能完全互不往来。其间必然在很多公共领域发生联系,存在需要共同处理的公共事务,而村民共同活动的场所“社”就成为集中会议协商如何处理这些事务之地。这样,不仅村落民间规约的制定离不开社,而且其执行包括对于不遵守规约行为的制裁,都要借助神明的力量,在社前进行。村社规约就是对这些事务活动以及违规制裁的规范与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