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规约与中国古代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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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为什么称之为民间规约

在《中国古代民间规约引论》中,笔者对于为什么要用民间规约这一词语,只是指出,人们习惯上用的乡规民约一词,不能概括文人会社与城镇的工商行规,而民间规约在外延上比乡规民约为宽,包罗更广。见《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显然缺乏充分的说服力,需要进行补充说明。

有必要指出,在中国法律史研究领域,最早使用规约一词的是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在对中国古代村落法的研究中,他曾经写过专文论述元明时期的村社规约。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补订》,东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57—829页。此外,在仁井田陞等所辑的《北京工商行会资料集》(共六辑,由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83年出版)中,亦收有多种规约。他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贡献及在日本学界的地位是众所周知的。笔者说明这一点,不是拿外人的说法作为护符,不过是表示不欲掠美之意。这里,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仁井田陞之前,日本“东亚同人会”在1907—1908年出版的《中国经济全书》中,已经用“规约”一词概括各种工商行会的章程(该书第五编题为“组合规约”,其第二章第二节题为“商业组合规约”)。该书在1910年出版了中文译本。原书于1989年由台湾南天书局重新印行。

其实,规约一词是中国古人自己的创造。

(一)古籍中的“规约”

检阅古籍可知,在我国古代,以规约指称社会规范,宋代已经开始。而且大多用于民间事务方面。现借此机会,列举中国古代的文献资料,对规约一词的使用情况,作一比较系统的考察。

1.规约一词用于宗族所创立的义庄之管理规则方面

义庄是仕宦之家购买庄田赡养族人的一种建制。创立者是北宋的范仲淹。他出钱购置土地,将出租土地的所得用以赡养族人。为了对于此项土地的收入分配进行妥善管理,以使之长期延续,他制定了一个分配管理办法,将之称为“义庄规矩”。后人则往往以“规约”称之。宋人楼钥在论及义庄管理工作的艰难时,就使用了规约一词。在《范氏复义宅记》一文中,他说:“自熙宁以至政和,随事立规,关防益密,今之 ‘规约’又加密矣。一门同姓为此义事,其难如此,而况天下之大,思所以为亿万世之计者,又可忽乎?”(宋)楼钥:《攻媿集》卷60。

南宋刘克庄曾经撰写《松山赵氏义庄规约》,见于《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百九。此外,他在《赵静斋诗稿后叙》中,也用了规约一词,文中有“后十年,始见公义庄规约”句。(宋)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10。文中的“义庄规约”即前文篇题中的“义庄规约”。

南宋著名的学者王应麟在《义田庄先贤祠记》中,纪念具有类似举措的汪、沈两位乡绅,写道:“汪、沈二公比善协心,闻者乐施,其 ‘规约’密,其给授公,立义以为的,一乡莫不知义。”(宋)袁桷:《延祐四明志》卷14《学校考》。称赞其规约的细密与给付的公平。

曾巩也创建有和义庄功能相同的“义田”。其管理制度如何不见文献记载,未得其详。后人的评论则将其长期延续与其制定的规约相联系。元代的虞集指出:“是以官爵不过于郡守,奉入无逾于常僚,然犹悉其赀力,置义田于临川郡城之后湖,与属邑金溪之南原,立为 ‘规约’,以惠利其族,垂三百年矣。此所谓能行其法意于可为者乎,不然,何其能久也。”(宋)虞集:《道园学古录》卷35《南丰曾氏新建文定公祠堂记》。吴师道将其与范仲淹相提并论,曰:“范文正置义田于苏,子孙至今遵守不废。尝叹以为世之若此者一家耳。今读虞公所著南丰先生祠堂记,知先生亦有义田在临川金溪二县,世守 ‘规约’,与范氏不殊,两家盛德之长,异哉。”(宋)吴师道:《礼部集》卷18《虞学士书南丰拟岘台记荆公诗及所作曾文定公祠堂记》。

规约一词在宗族事务管理的功能上还表现在其他方面。如宗族之共用墓地的维护。杜范说:“坟墓非子孙莫保,而坏之者亦子孙也。……周君虽贫,乃能为富人所不能为,自曾髙而上,苟有域兆可寻,皆立石而志之。捐己产以赡守茔,详 ‘规约’以期永久。属乡之笃行之士戴君彦肃为之记,以诏后人,真可励薄俗矣。”(宋)杜范:《清献集》卷17《题周氏记义仓规约后》。以实例说明规约在这方面所起的长期作用。

2.规约一词用于民间社仓的管理

社仓是古代民间救济灾荒的设施,其设计是将社区农民平时结余的粮食收集起来作为集体积蓄,以备灾年赈济之用。最早为朱熹所倡导。其创立之初,将管理的规约称为“条约”与“事目”,随着社仓的推广,规约一词终于取而代之。如魏了翁撰《显谟阁直学士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许公神道碑》说到这位墓主人许公的生前事迹:“尝欲行古社仓法,捐钱五百万,命弟契买善田,试之一乡,自为 ‘规约’。”(宋)魏了翁:《鹤山集》卷69《显谟阁直学士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许公神道碑》。在《知黎州兼管内安抚高公崇行状》中歌颂传主高公:“二年旱,明年春饥,公发常平米为食以食之,移书张义立请饭饥一月,散之日又给一月,使者是之,所活不下千人。又立为社仓‘规约’,俾邑士遵行之,至今不废。”(宋)魏了翁:《鹤山集》卷88《知黎州兼管内安抚高公崇行状》。

真德秀(1178—1235)在任潭州知州时写过《劝立义廪文》,提倡建立社仓。“以居乡之日所为义廪 ‘规约’,以劝有力之家。”(宋)真德秀:《西山文集》卷40《劝立义廪文》。他还在《建阳县复赈粜仓记》一文中,推崇朱熹与刘克庄的做法,认为二人制定的规约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其云:“若夫施置纤悉,则有两侯 ‘规约’。”(宋)真德秀:《西山文集》卷26《建阳县复赈粜仓记》。而在此之后,王锜于淳祐年间为湘阴丞,在其《重建崇因社仓记》一文中则对真德秀在任期间的举措给予肯定,其中也提及设立规约的意义,他说:“宋西山真先生帅潭日,创属邑社仓,湘阴凡七所,崇因其入焉。锜负丞措置,始至,见其因廊为廒,檐暗廒矮,顾瞻太息。若职掌,若窍实,若支遣,若盘量,昔西山告之君父、盟之神祇,具有 ‘规约’在,有人心者当知所遵守,锜不敢不勉。”《全宋文》卷7964。

宋董煟撰《救荒活民书》曾录有两种社仓管理的规约,一种题为《金华县社仓规约》,一种题为《清江县社仓规约》。规约文后有董煟的按语。煟曰:“社仓 ‘规约’虽不同,使天下郡邑皆能钦此意以行之,虽有水旱,民不困乏矣。”见《救荒活民书拾遗》之《金华县社仓规约》规定:“社众于规约,犯一事不借一年,再犯出籍。”可见两县社仓规约为董煟所亲见,是宋代的作品。

除了民间社仓管理外,在真德秀的文章中还曾提及民间另一社会救济组织——养济院的规约。“豫章为江西都会,四方宾旅之有事于其土者不绝。不幸疾病则茕然无所归。忠定(指赵汝愚)之为漕也,捐私钱百余万,创养济院,俾病者得药与食。以无转死沟壑,岁久浸移为他用。公(指赵崇宪)至,讨寻修复,立 ‘规约’数十条,以愈疾之多寡为赏罚,弃儿于道者亦收鞠之。”(宋)真德秀:《西山文集》卷44《赵华文墓志铭》。

3.规约一词用于称呼民间书院的管理规章

《宋元学案》卷五十一《东莱学案》引黄东发《日钞》曰:“东莱先生乾道四年《规约》以孝弟忠信为本。明年《规约》以明理躬行为本。”这里的规约指的是学规。东莱先生是南宋学者吕祖谦的尊称。“乾道四年”规约之文载于吕祖谦文集《东莱别集》卷五《学规》中。《台州金石志》有应与权撰写的《乾道规约碑题记》《台州金石志》卷11。,表明该规约后来还镌刻成碑。

在宋代,白鹿洞书院是最著名的书院之一,其学规为朱熹所作,初称为“揭示”。其基本精神为后代书院所继承,而后世学规则大多以规约为名。故元虞集撰《白鹿洞书院新田记》就将朱熹的白鹿洞书院的揭示称为规约,其云:“南康白鹿洞书院……及朱文公作而兴之,以讲道其间,其 ‘规约’之要被乎天下,学者向往以为宗焉。”(元)虞集:《道园学古录》卷7。

规约还用于民间各种学会。《黄榦年谱》载:(嘉定)十年丁丑。春,朋旧生徒毕集于法云寓居,先生为立《同志规约》以示学者。《同志规约》以每日各读一经、一子、一史,而以《论语》《周易》《左传》为之首。日记所读多寡,所拟事目,并疏于簿。在郡者月一集,五十里外者季一集,百里外者岁一集。每集各以所记文字至,与师友讲明而问难之。大要欲明义利之分,谨言行之要,以共保先师遗训之意。(宋)郑元肃:《勉斋先生黄文肃公年谱》,巴蜀书社1995年版,第297页。

宋人林景熙撰《庚申玉枢会规约序》(宋)林景熙:《霁山文集》卷5。,文中说:“庚申会,崇老氏教也。”元人徐明善撰《学古文会规约序》(元)徐明善:《芳谷集》卷上。,文中说:“士,学孔子者也。”前者是研究道家乃至道教的学会,而后者则是研究以孔子为宗师之儒家学说的学会。看来两学会都制定有规约作为自己的组织与活动规则。

宋代还有一些对于应科举考试的读书人助考的民间组织,也用规约作为组织活动规则。真德秀的文集中有一篇《万桂社规约序》,记述了他所认识的一个家境不富裕的读书人得到社会团体“万桂社”的经济资助参加科举考试的事,联系自己的早年遭遇,他说:“忆余初贡于乡,家甚贫,辛苦经营,才得钱万,囊衣笈书疾走不敢停,至都则已惫矣。比再举,乡人乃有为所谓 ‘过省会’者,偶与名其间,获钱凡数万,益以亲友之赆,始舍徒而车,得以全其力,于三日之试遂中选焉。”(宋)真徳秀:《西山文集》卷27《万桂社规约序》。文中提到的“过省会”与“万桂社”都是民间的助考组织,也都以规约作为指导活动的准则。与之类似的还有贡士庄与兴贤庄,也都制定有规约。宋欧阳守道撰《庐陵贡士庄记》(宋)欧阳守道:《巽斋文集》卷16。曰:“庐陵县贡士庄者,郡太守豫章李侯某从邑人刘君某之请所建也。……刘君于是又建庄于郡庠之东,以端待士之籍庐陵者,为屋若干,立‘规约’刻石植之庑。”这是将规约刻于石碑的例子。无独有偶,魏了翁撰《靖州兴贤庄记》提及自己作为地方官时的类似之举曰:“予自迁靖,食土之毛,继廪之粟,六年于兹……念欲与士共之,乃会居积行粮之余,市近郊田,积三岁所入,以给三邑之新旧进士,为之 ‘规约’,识于碑阴,州府与校官掌其贰。”(宋)魏了翁:《鹤山先生大全集》卷50。文章中提及的规约也是铭刻于碑上的。其对于集资助考资金的使用之重要性不言而喻。

规约的应用还表现在其他方面,例如,民众自发集资应付官府职役的所谓“义役”,需要制定其运作所遵守的规则,往往以规约称之。宋人陈傅良撰有《义役规约序》(宋)陈傅良:《止斋先生文集》卷40。,刘克庄著有《安溪县义役规约》(宋)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00。,元人徐明善撰有《冷东斋义役规约》(元)徐明善:《芳谷集》卷下。,都属于这方面的记录。史载:


乾道七年正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访闻处州松阳县,有一两都惮充役破产之苦,议欲相约,各出田谷,以助役户,风义可嘉。望下本州,许从民便,依旧循“义役规约”行使。官民愿预者听增入,仍乞令知州胡沂,将六县已结义役详细“规约”缮写成开缴进。从之。《宋会要辑稿》卷66。


看来,“义役规约”是朝野上下通用的词语。

此外,《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载有汪楫《乡饮规约》一卷。这里的规约大概指的是举行乡饮酒礼时需要遵守的规范。

以上所说是宋元时期的事。至于明清,规约一词的使用更是普遍。如程敏政撰《故唐孝子黄府君祠堂碑铭》曰:“二仲之望,族长率子孙之胜冠者举祀礼焉。饮福受脤,具有 ‘规约’。”(明)程敏政:《篁墩文集》卷46。有的族谱,也称族规为宗祠规约,认为:“尤有事关宗祠,非家法所能预定,又非家训所能备载,不得不另立一则以定准绳,谓为 ‘规约’。”《绩溪县南关许余氏烰叙堂宗谱》卷10《宗祠规约》,光绪十五年刻本。章懋撰《路西陈氏复义庄记》曰:“初田在塍头昭福寺之傍者,已为他人所有,弗可复得,则以己田之在北岸者充之。去庄二里而近。其 ‘规约’视旧则又加增损焉。”(明)章懋:《枫山集》卷4。这样的例子可谓不胜枚举。

实际上,规约一词不仅延续了下来,而且使用范围有所扩大,如用以指称寺院之清规。丘浚撰写的《重修杭州石屋寺记》指责僧侣中的败德行为,曰:“今世所谓高者,往往华服,用精饮馔,居则侈屋宇,出则盛骑从,甚至争总摄之位,购住持之檄,终讼以告讦,持梃以相向,至于犯戒律、违‘规约’,则又其日用常行事耳,若是者岂佛教使然哉。”(明)丘浚:《重编琼台稿》卷17。将规约与戒律相提并论。《武林理安寺志》全文刊载了明代崇祯年间修订的《箬庵禅师同住规约》《禅堂规约》《禅堂结制规约》《客堂规约》以及《厨房规约》《两序规约》《接引庵规约》等,俨然一个结构严密的规约体系。《武林理安寺志》卷6。而《大屿山志》载有《宝莲寺同住规约》《禅堂规约》《云水堂规约》《念诵规约》,《云门山志规约篇》载有《共住规约》《客堂规约》《戒堂规约》,其名目大同小异,显示了这一称谓的逐步趋同。

此外,规约还扩大到了用以指称乡村的村规与城市的行规。用之于乡村规约者,清人李光地撰《答陈眉川中丞四首》中曰:“弟抵里来见,自家子弟及乡党间习染深重,未暇与之语上,聊为立 ‘规约’数条,望其去太甚者,知怀刑守法而已。”(清)李光地:《榕村集》卷32。

用之于城市手工业者的行规,则见于陈其元《庸闲斋笔记》卷四的记述:“先是,业金箔者以所业微细,自立 ‘规约’,每人须三年乃授一徒,盖以事此者多,则恐失业者众也。”夏仁虎《旧京琐记》卷九记述:“京师瓦木工人多京东之深、蓟州人,其 ‘规约’颇严,凡属工徒皆有会馆,其总会曰九皇。九皇诞日,例得休假,名曰关工。”

在台湾的法律文献中亦有规约存焉。如《台湾私法商事编》中的《鹿港泉郊规约》《台湾私法商事编》(台湾银行印《台湾文献丛刊》本),大通书局1987年版,第23页。该书有不少处出现规约一语。如“再申规约”“口恐无凭,亲立规约”“各宜自守规约”“信义相守,恪遵规约”“共商妥议,再申规约”等。《台湾私法债权编》(台湾银行印《台湾文献丛刊》本)亦如是,在此不一一征引。,首句就是“泉郊金长顺炉下等号,为重新 ‘规约’以杜弊窦事”;《台湾私法人事编》中有《新港郊规约书》《盐水港街新旧港郊联合规约书》与《天公坛炉下同人规约书》。《盐水港街新旧港郊联合规约书》不仅以规约为题,其正文首句就是“遵将港郊新旧联合及新添当堂共议‘规约’列左”。《台湾私法人事编》(台湾银行印《台湾文献丛刊》本),第261、263、320页。此外,在台湾文献中,还有《建设隘寮规约》《隘务规约》等,文中也常见规约二字,如“窃思耕农必尽乎沟洫,‘规约’当遵守而勿坠”“为整修埤圳,申明 ‘规约’事”“以后仍旧前任 ‘规约’施行”《台湾私法物权编》(台湾银行印《台湾文献丛刊》本),第475、476、1155、1298、1303页。“如有不遵 ‘规约’,罚戏一台”《台湾南部碑文集成》(台湾银行印《台湾文献丛刊》本),第196页。,等等。

由于笔者眼界所限,上面列举的规约,在浩如烟海的古代文献中,数量算不上很多,但足够说明规约的使用源远流长。

上述义庄、社仓、书院、寺院以及城镇乡村的规约,都具有非官方的性质,可以说就是民间规约。

不可否认,国家法律也有用规约为名者,但属于极个别情况。《文献通考》卷三十五《选举考八》记述:“崇宁五年,参在京小学规约,颁之州县小学。”这里的“小学规约”指的是国家中央政府举办的学校规章。宋周应合撰的《景定建康志》卷三十二保存有《府学赆送规约》,是地方官办学校设立的资助本地士人参加国家考试的管理办法。《景定建康志》卷32《儒学志》。此外尚没有更多发现用于国家法律者。故可以说,规约作为民间事物与国家法律有明显的区别。

(二)规约的现代意蕴

在现代,规约主要用于科学与技术某些方面的相关规定,如电力、通信等技术规范,还有语言学方面。法律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两者都适用于不依赖或者不存在国家强制的场合。前者与法律的不同,体现了社会规范与科学技术规范的区别;后者与法律的不同则体现了国家强制与超国家强制的区别。而在中国古代,规约一词的使用与法律的不同则体现了官方与民间的区别。

规约是规与约的结合。从字义上说,规即圆规之意。《诗经·沔水》注谓:“规者,正圆之器也。”正义曰:“圆者周匝之物,以比人行周备。物有不圆匝者,规之使成圆。人行有不周者,规之使周备。”《毛诗正义》卷18《沔水》。至于约,其初始的含义是纽结。所谓“约者,谓以物穿纽、约结其带”《礼记正义》卷30《玉藻》。,故可以引申为约束。我们可以把规约理解为规定与约束的结合,也可以理解为规与约的合称。因为古代民间组织的规章名称虽然形形色色,却以“规”与“约”为多。如宗族组织多称族规、宗规、祠规以及宗约等。书院组织则称学规,工商组织则称行规,村社组织则称乡规、村规与乡约。在族规、学规、行规、乡规这些词语中,“规”是规条或者条规的简称,条规与规条自然也包括在规约之中。至于约,则除了大家熟知的“契约”外,尚用为誓约、盟约、合约、公约、要约、条约等词。

我们用规约而不用规范、规则、规章,并不是绝对排斥后面这些词语。在有些场合,将民间规约称为民间规范、民间规则并无大碍。只是由于规范一般作为社会规范与法律规范的构成因素;规则往往更具一般意义,譬如说游戏规则;规章则具有近现代色彩。

还有一个不算作理由的理由,就是民间规约与乡规民约的词素近似。熟悉乡规民约的人,看到民间规约一语,会很自然地将两者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