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治学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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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政治学的研究范围

法政治学由法和政治两个要素组成,法政治学肯定要研究法和政治。概括地说,法政治学主要研究两个问题:一是从政治学出发研究法学;二是从法学出发研究政治学。

一 从政治学出发研究法学

从这个方面看,法政治学是研究法学的政治学。也就是说,法政治学是从政治学出发研究法学,或用政治学的眼光和标准来思考法律问题的一种研究。故这种研究与通常的法学有所不同,它不是就法学研究法学,它是从政治的角度来研究法学。这种视角上的定位,决定法政治学具有很强的功能性,即它是为政治学服务的。

概括起来,从政治学出发研究法学有三个特点。

一是法政治学的研究从属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是人们政治活动的需要。人们在政治活动中需要各种行为规范,如道德、政策、法律等。所有的行为规范,都要有利于人们的公共生活。这就要研究,哪些行为规范不利于人们的社会公共生活?那些行为规范对人们的公共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这些影响的长期效能和短期效能是否一致?法政治学把法律作为政治学研究的对象,就是要研究法律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它是有助于社会事务的公共管理还是不利于社会事务的公共管理,它用一种什么样的方法来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发挥作用,等等。

二是法政治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政治问题,或者说是把法作为一种政治现象来研究。政治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此管理有关的是国家、政府、权力、权利,公共事务管理最通常的形式是资源的分配、纠纷的解决、社会事务的处理等。而法作为一种政治现象,就需要考虑法与国家的关系,法与政府、权力、权利的关系等,此外,还必然涉及资源的分配、纠纷的解决、社会事务的处理等各种现象。毫无疑问,这些现象都有相关法律,但这和法律的政治目标、作用、后果等不是一回事。法政治学要研究法律在这些关系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或能够、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三是法政治学的研究范围与法学、政治学有相似之处,比如国家、权力、权利、政府、法律等,但研究的主旨和方法不同。同样研究国家,政治学解决的是国家是什么的问题,法学研究国家用什么法律来管理社会,而法政治学研究如何把权力关进笼子,或者说法政治学解决的是应当用怎样的手段来约束和规范国家权力。有人说,把权力关进笼子,法学不也已经涉及了吗?是的,这表明法政治学已经在法学中,成为法学无法回避的问题。比如,现代国家理论认为“国家”是强制性地实行权力的机构,它是排他性地来实行强制权力的机构。马克斯·韦伯就指出,国家是可以垄断性地使用暴力的机构,只有国家才可以拥有军队。这是现代国家的标志。道理很简单,如果谁都可以有军队,国家的权威就无法维护。而没有权威的国家根本就不是国家。因此,国家的权威能否确立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国家实行强制性权力的机构只能有一个,其余皆为非法。比如在历史上的很多时期和地区,一些强势群体往往拥有自己的武装,一个地主可以拥有自己的武装,一个黑帮也可以拥有自己的武装,这就容易造成社会的动荡。同样研究国家,法政治学的着眼点是国家的法律体现了一种什么样的权力;国家用什么样的法律来维护国家保护公民;法律怎样维护国家;在这样的国家中,人民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什么样的规范才是有利于人民约束和控制国家的法律;等等。

二 从法学出发研究政治学

从法学出发研究政治问题,就是要把政治问题法治化,或已有政治问题的法学解读。这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政治问题的法律化。前面已经说到,政治问题就是公共事务社会管理的问题。而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问题就是政治问题。这就要求,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公共事务的社会管理应当有充分的保障,而这方面首先就是法律的保障,这就是政治问题的法律化问题。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在于进一步明确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需要哪些保障或哪些领域需要公民参与,参与到什么程度,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应当有哪些程序,现代社会中公民应当如何参与,等等。再具体一点,这方面的研究有元理论和一般理论的问题。所谓元理论就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国家、社会和公民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国家和社会来管理公民,还是公民来管理社会和国家?其实这些问题从近代以来基本达成了共识。现代国家的权力越来越大。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在欧洲旅行是不需要护照的。人们从英国去法国,买张票就去了;你从法国去俄国,也这么方便就去了,虽然有国家,但国家没有把人管得很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的权力不断地扩张。从国内到国外,无处不在。同样是旅游,人们去国外变得很麻烦,又是护照,又是签证,还有时间的限定。从国内来看,国家同样无处不管。美国政府最近被曝光的“监听门”事件显示,甚至公民的通话都受到国家的监视。这就有一个问题,谁给了国家这么大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根据近代政治学的原理,这个权力是我们一般人“让渡”给国家的,人民和国家之间有一个契约,就像合同。人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能够得到国家的保护。比如人们生活在这个国家可以不受到黑帮的侵扰,政府、国家有义务维持基本的社会和生活秩序,使人们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它同时也保护人们不受外来侵略者侵犯的权利。因为国家能够给我们提供这些起码的安全、秩序和保障,故我们有义务把一部分权力“让渡”给它,这就让国家具有能够干涉我们一部分生活的权力。但这存在边界问题。这涉及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界限,涉及公民政治参与的前提。公民有权参与社会生活管理,这是与政治学关于国家权力如何产生相似或并列的概念。没有公民的参与,国家的权力不会从天上掉下来。或者说,没有公民参与的国家权力,不是一个现代的国家权力,因为它没有经过人民的同意,国家、政府和人民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按照现代流行的说法,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如果公民和国家之间没有契约关系,而且没有经过人民的同意,则这样的权力就不具有合法性。

这方面研究的一般理论问题,就涉及这些契约关系如何建构的问题,当然前提是国家和人民之间存在这样的契约关系。这里同样涉及大量的具体问题需要研究。比如,人民必须关心“政治”,也有权“搞政治”。但人民“搞政治”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人民政治权利的保障。我们经常讲权力和权利,其实权利比权力更重要,只有保障了权利,权力才能合法行使。因此,法政治学的一般理论问题就要解决人民权利和权力的关系。现代社会更多的是通过选举来构建两者的关系。人民通过选举政府,让渡部分权力,政府才能够进行管理。但这有几个问题。一是我的权力“让渡”给你,是有目的的,你拿到我“让渡”的权力,不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必须符合我“让渡”权力的目的;二是我的“让渡”也不是一次性永久让渡,而是分阶段的,我只是在一定时间内“让渡”,而没有永远“让渡”。此外,人民“让渡”了部分权力以后,仍然保留着部分主权,或者说人民只是“让渡”了部分主权,另一部分没有“让渡”的主权比如监督权、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都是能够有效影响国家权力如何实行、如何实施的权利。凡此种种,都涉及政治问题的法律化。比如,公民就政府的某些做法提出批评,应当如何加以保障?公民能不能就政府的施政行为提出批评甚至是比较激烈的或错误的批评?能不能因为公民对政府的批评不正确,公民就要对其批评行为承担责任?

后一个问题涉及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大量政治权利的保障,比如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表达权、结社权、知情权、监督权的问题,我们已经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大量的政治权利,但这些权利并不因为写进了宪法和法律就成为事实。它同样有一个法学问题,就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能不能得到全面的实现?如何有效全面地促进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比如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但选举权应当怎样行使才科学合理,才符合正当性?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都形成了定期选举国家领导人的制度,但在选举的方式上还有不同的类型,导致选举的结果有极大的差异。当代发达国家大多形成了竞争性的选举制度,这无疑符合选举的本意。但有选举未必能体现民主。这就要求加大公民选举权的法治保障。在苏联,“每次选举100 %的人都无条件地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但是阶级敌人的队伍却在不断扩大。据苏联内务部统计,从1921年至1954年仅记录在案的被判处 ‘反革命’罪的罪犯就约达380万人”转引自金雁《苏联解体二十年祭》, 《决策与信息》2011年第6期。。这就很值得我们反思。

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大量政治权利的保障涉及面极其广泛。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加以考察。

(1)从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执行和适用、守法、法律的监督来看,这些不同的法环节都存在政治问题。比如,法的制定,就有一个如何保障民主立法的问题。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没有好的法律,就谈不上法治。立法的民主,首先要使立法人员的选举民主化。有关部门要完善人大代表资格的监审制度,严格政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应坚决剔除,要体现人大代表选举的民主性,让真正能代表民意、深得民众信赖的公民能被选为代表。同时,必须注重人大代表的基本素质和相应的能力,因为民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的博弈,这就要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人民代表,要具有为自己所代表的人民争权利、护利益的勇气、胆量和智慧,而不能只是一些名不副实的挂名代表。

(2)从法的渊源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等也都存在政治问题。法的渊源强调的是法的效力等级,要求在社会主义法治前提下,一部法律管天下。而一部法律管天下本身就是政治问题。比如,我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同时《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也规定由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一个能够维护宪法最高效力的审查机构,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就会虚化,也会严重影响宪法的最高效力。

(3)从部门法看,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诉讼法等也都存在政治问题。比如,从民法来看,同样有一个如何鼓励和促进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问题。2007年前后,因彭宇案引发的负道德效应越来越严重。原因始于2006年年末发生于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其争议不仅在于法院的判决违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且在于该案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该案发生以后,见义不为、见死不救的现象在网上不断被曝光。2008年2月,一位九旬老人瘫倒在南京解放南路人行道上,然而,20分钟内,过往行人无一敢上前搀扶。2009年9月19日上午,一位80岁左右的老翁在重庆南坪一条商业街边的人行道上摔倒,手足抽搐,周围来往的行人络绎不绝,也有不少人停下脚步,却始终没有人上去扶老人一把。2010年12月16日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78岁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肖雨生在小区里跌倒,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老人面朝下溘然逝世……不久,又曝出武汉88岁老人在街头摔倒,一个多小时无人施救而失去生命;与此同时,又传来“天津版彭宇案”和“南通版彭宇案”,社会良知进一步受到考问。这里引出法理学上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法和道德的关系为什么在我国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差甚至是混乱?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类似彭宇案这种违背社会道德的判决而且得不到纠正,它破坏了社会公正的“水源”——良知。而司法出现这个结果是要付出代价的,它破坏了法律的基本规定。众所周知,“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如果严格按照这个规定,上述案件中,原告不能证明彭宇撞了人,彭宇就没有责任。而法院却违背这个原则,要求同样提不出证据的彭宇做证,在彭宇不能做证的情况下,运用“自由心证”的荒诞逻辑推理判定彭宇应承担责任。更令人奇怪的是,这个明显违法和不道德的判决最后仍然是以彭宇承担一定的补偿为代价的。后来,“天津彭宇案”又推出了同样的逻辑:“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远,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失措,其倒地必然受到影响。”这个判决的违法性一清二楚:它不是以事实上的碰撞,而是以心理上的碰撞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