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价值的维度
从词语构成来看,“文化价值观”是由“文化”与“价值”共同构成的,对这两个概念的严格界定,是澄清“文化价值观”含义的基础和前提。如果说“文化”为“文化价值观”提供了反思的内容和对象,那么“价值”提供的则是考察的角度和运思的维度。在学界,许多学者都注意到了考察文化的价值哲学维度。有学者提出,对文化研究应注意区分“文化的价值认识”和“文化的实践活动”。从价值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文化,“真”“善”“美”是最基本的价值意识维度,它们共同组成了“文化的主要价值体系”。显然,哲学意义上“文化价值观”的自觉是建立在对“文化”和“价值”的自觉的基础之上的。对“文化”进行一定的界定之后,我们有必要对“价值”进行详细的梳理和考察,为“文化价值观”概念本身提供合法性根据。
1.2.1 价值的主体性
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学术论著中,“价值”概念与“文化”概念一样,都是人们广泛使用的概念。与人类很早就产生价值意识和价值观念相比,人们对价值的哲学自觉——价值论(哲学)的产生则是相对晚近的事。
国内价值论研究的兴起,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一系列重大现实问题紧密相关。实践标准大讨论,为理论界的解放思想拉开了序幕。随着这一讨论的不断展开和深入,学界对价值问题的研究也随之逐层推进。价值的本质、结构、功能、特征,价值与价值观的关系等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逐渐成为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为价值论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从哲学史的发展来看,作为重要的哲学理论分支,价值论或价值哲学的勃兴在哲学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李德顺先生在《价值论》一书中,将价值论看作与存在论、意识论相并列,将三者看作是哲学的三个重要基本分支,并简要概括了各自的核心:
“存在论提出和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存在和非存在?什么存在着?怎样存在?’
意识论提出和回答的问题是:‘人是否能够以及如何了解和把握存在?’
价值论提出和回答的问题是:‘世界的存在及其意识对于人的意义如何?'”
从哲学范式的角度来看,上述划分的意义就在于,价值论不仅是与存在论、意识论相并列的哲学理论分支,还是一种重要的哲学范式。对于研究文化价值观问题来说,后者的意义更为重要。在哲学范式的意义上,“价值论”不仅仅是以“价值”为研究主体的学问。更重要的,价值成为一种理论方法和理论视角。具体来说,在思维方式和理论趣旨上,“价值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论研究的运思维度。以此维度,将目光聚焦到文化上,将有助于实质性地理解文化的运行机制以及对人而言的意义和价值。
如何理解价值,是每一个对价值问题产生自觉意识的人都绕不过的问题。在不同的学科视域下,“价值”一词具有不同的含义。在经济学语境中,价值是指那些通过“商品”所表现的、普遍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作为重要的哲学范畴,价值指的是“积极的或消极的意义”。这里的“意义”,并非是不加限定的,而是“客体”对于“主体”而言的“意义”。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主体”与“客体”的先存先在,在一定意义上是“价值”产生的条件。只有理解和把握这两个概念,才能真正理解“价值”的含义。
在国内学界,价值论研究的兴起,是与主体性问题的研究密不可分的,甚至可以说,价值问题研究的兴起,是主体性问题研究不断深化的结果,而价值问题的不断深化,反过来进一步深化了主体性问题的研究。事实上,价值问题与主体性问题的核心都是人,两者具有内在统一性。在这个意义上,主体性是理解价值问题的一把钥匙。
在阐释价值的主体性之前,有必要区分“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两对概念。这两对概念在哲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特别是在价值论研究中,这两组概念的地位和作用尤其重要。许多分歧和争论,究其根源,往往是对这两组概念的不同理解和混淆乱用所引发的,因此,有必要对这两组概念的区别和联系进行梳理和澄清。
“主体”与“客体”是相对应的一组概念。一般说来,主体是指实践者、认识者,是实践活动的行为者;客体是指实践对象、认识对象,是实践活动的行为对象。具体说来,两者有以下三点区别和联系。
第一,主体与客体是人类实践活动范畴。实践作为人类所特有的对象性活动,体现的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依存、运动发展的辩证关系。同时,对象性活动的前提是对象性关系的确立,对象性活动的发生过程也就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实践的过程。
第二,主体与客体是一对关系范畴。主体与客体的存在,是以对象性“关系”的确立为基础和前提的。“关系”意味着主客双方相互依存而存在,主体一定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主体,客体也一定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客体。即不存在脱离于客体的主体,也不存在脱离于主体的客体。随着主客体“关系”的确立,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和价值也随之确定,在这个意义上,“价值是关系范畴而不是实体范畴”。
第三,主体一定是人,但人不仅仅是主体,也可以成为客体。一方面,从实践的角度看,实践活动的实践者、行为者只能是人。这里的“人”,既包括个体层面的个人,也包括群体层面的人群、国家、人类。从人类意识活动的角度看,主体同样只能是人,而不是物质、神、客观精神等其他。这是因为,人类的局限性决定了人们的思维、意识、语言等一切活动都是以“人”的方式活动、体现和表达的。“物质”“神”“客观精神”仍然是人的意识活动,仍是相对于“主体”(人)而言的“客体”。另一方面,人不仅仅是主体,还可以作为客体而存在。在人类的许多实践活动中,某个人或某类人是实践主体,而另一个或另一类人则是实践的客体。此外,每一个具有自觉意识的个人,都存在“自我主客”的关系,人是“主客体的统一”。主体与客体中的“体”,体现的是各自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在两者发生关系之前,两者并不存在相互依赖依存的关系。两者成为主客关系,是与两者的对象性关系的确立同步的。
“主观”与“客观”是近代认识论研究中的重要范畴。主观,指人的意识、思想、认识等;客观,指人的意识之外的物质世界或认识对象。主观和客观的关系问题,是认识论中的基本问题。
从主客体与主客观的区别来看,主客体是关系性范畴,体现的是实存性;主客观是属性范畴,体现的是存在与人的意识的依赖性。
需要注意的是,“主观”与“客观”都是围绕“主体”而言的。这里的“围绕”体现在:“主观”是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形成的认识、态度、观点、思想等,是“主体性”的具体体现;“客观”是指事物不依赖主体而存在,这里的“事物”不仅包括物质,还包括精神。“客观性”一定是以“主体性”为前提的,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对于人类并未曾意识或经历的存在只能是被怀疑的,而所有曾被人类意识或经历的存在,作为“类”存在,一定不以某个人或某群人的意志所转移。
一直以来,人们理解“价值”时,很容易产生两个认识误区。第一个误区是按照实体性思维而不是关系性思维来理解价值。在实体性思维框架下,很容易陷入“主客观”的二元对立之中:要么是主观的,要么是客观的。然而仔细推究起来,又都不对。说价值是“主观”的,就会陷入“随心而欲”“随人而欲”的境地;说价值是“客观”的,又会陷入“与心无关”“与人无关”的境地。实际上,当我们从关系性思维来理解价值,从主客体的角度来理解价值时,这类问题便迎刃而解。价值既不是主观存在的,也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随着主体和客体的关系确立而存在的,当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不存在时,主体对于客体的价值也就无从谈起。
第二个思维误区,是将“主体”与“主观”等同,将“客体”与“客观”等同。在这样的思维框架下,人们往往基于“对客体的崇拜”和“对主体的贬抑与误解”,得出“价值是客观的”这样的结论。实际上,强调价值的主体性,并不是强调价值的主观性。
价值是主体对于客观存在的评估和量度。一切价值活动都是人类的实践活动,即对象性活动,一定有主体和客体存在。主体性体现的是个性、差异性,而客体体现的是客观性。因此,只有对“客观性”和“主体性”有清晰的理解,才能理解价值的真正含义。强调价值的主体性,从主体性的角度和方法来理解和分析价值现象和价值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首先,承认价值的主体性,就是承认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人作为价值主体,在价值活动中居于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意味着,人的尺度是衡量价值的最根本尺度。在价值活动中,人不是被动的存在,而是具有主观意志、自由意识和自身评价标准的主动的存在。承认了这一点,也就承认了人在价值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一直以来,在评价活动中,我们习惯于从客体、客观方面找原因,当某个价值评价失准、失误时,我们总是将责任归于“客观”。实际上,人作为价值活动的主体,要勇于承担起价值评价的权利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人的价值认识能力和评价能力。
其次,强调价值的主体性,有助于理解价值的真理性。
价值的本质特点是主体性。这一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价值是否具有普遍性和唯一性的问题。强调价值的主体性,就是强调在价值活动中,价值因主体的价值尺度不同而不同。这一思维方式,是对传统的“唯客体主义”和“唯科学主义”思维的冲击。以科学事实的思维方式来理解价值的真理性,试图在价值领域寻找像科学一样的适用于所有人的价值真理,在主体性的思维方式下将被消解。在价值活动中,主体是差异性的存在。从差异的角度来看,不同的价值主体在民族个性、地域性等诸多方面都差异明显,这些差异是在长时期的历史积淀中形成的。只有在整个人类的意义上,才存在普遍意义的价值真理,除此之外,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价值真理。
最后,强调价值的主体性,有助于理解价值的多元性。
强调价值的主体性,就是强调在价值活动中,价值因主体而异,具体来说,价值因为主体的本性、兴趣、目的、需要、能力而异。举例来说,一碗食物有多大价值,除了与这碗食物的食材、口味、附加价值等客观因素有关以外,最主要的是与品尝者密切相关,不同人对食材、口味、其他附加价值的理解和评价不同,自然也就得出不同的结论。就算对同一个人来说,根据主体的饥饿程度和需求程度不同,价值也就自然不同。主体对于价值理解的差异性与多元性,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价值的不确定性,但是,这种不确定性是相对的,并非绝对的。
1.2.2 评价的多元性
在我们理解和认识文化的过程中,评价活动始终伴随其中。在哲学认识论看来,评价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意识活动,评价论是以评价活动为研究对象的哲学活动。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中,对评价论有这样的规定:
“从认识论角度来研究价值论,即对评价活动的认识论研究。它研究评价活动的规定和本质,评价活动是主体对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反映活动,是人类意识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研究评价活动的一般机制,即评价活动的结构、评价标准、评价思维形式和成果存在方式;还研究自我评价活动的机制和社会评价活动的机制。评价论是价值哲学的组成部分,也是认识论的组成部分,是体现在认识关系中的价值关系的认识论研究。”
评价论在价值哲学和认识论研究中都具有重要地位。一般说来,哲学认识论的研究视域下的评价论研究,侧重于评价活动的哲学性,即在普遍和一般的意义上探究评价活动的规定、本质、结构、发生发展的运行机制等。价值论或价值哲学的兴起,以及学界对评价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在哲学层面对评价活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积累了重要的学术资源。前人的理论研究不仅为我们丰富和拓展了之前的哲学体系,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角度、视野和方法,为我们研究文化的价值评价问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可借鉴的理论依据和运思维度。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个民族和地区在价值观层面的交往交流越来越频繁,冲突和摩擦也越发显著,这是由价值观的多元化和多样化的特点所决定的。这种多元多样性,既是丰富多彩的生活世界的本质体现,也是现代社会下普世价值产生的土壤以及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一定意义上,价值的主体性决定了价值观的多元多样性。
价值多元性体现在诸多方面,如价值立场多元、价值信念多元、价值取向多元、价值标准多元、价值规范多元等等。价值的多元性,归根结底是价值关系的多元性,是评价主体的多元性。
理解评价的多元性,首先应该分清两个概念:一元多样与多元多样。
对价值来说,多元多样性是重要特性。“多元性”的“元”指的是评价主体的评价根据、基础和标准。而多样性,指的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在事物的多样性中,有些表现和样态是能够统一于某种“根据和标准”的,我们将这种统一性的多样性称为“一元多样性”。比如,在个人层面,个体在思维方式、道德标准和审美情趣等方面的看法是多样的,但这些看法都统一于一个完整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统一于一个具体的人。在群体层面,处于同一文化之中的人们,在思维方式、道德标准和审美情趣等方面的看法是多种多样的,但这些不同的看法都统一于大致相同或相近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我们将这种统一于某种“根据和标准”的多样理解为“一元多样”。与之不同,还有一些多样性是不能统一于同一“根据和标准”的,是源于不同“根据和标准”的多样性,我们将这种多样性称为“多元多样性”。这种区分的意义就在于,在现实的价值活动中,有些价值的主体虽不同,但在价值评价的“根据和标准”方面具有一致性,仍可以看作是“一元多样性”。而更多时候,无论是个体对个体、个体对群体,还是群体对群体,源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人们的价值评价的“根据和标准”是不同的,因而得出的价值评价结论也就是多元多样的。
在实质层面,评价的多元性源于主体的多元性。对主体来说,评价与选择往往是内在统一的。主体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事件的价值评价,如是否有价值、有什么样的价值、有多大价值,是主体联系自身实际的价值意识。这种带有主体自身价值取向的价值意识,有可能与这一具体事物或事件本身的价值相同或相近,也有可能相异甚至是相反。这是由主体的差异性所决定的,这里既包括主体需要程度的差异,也包括主体认识能力的差异。评价是选择的基础和中介,主体对客观事物的评价,直接影响和决定主体的选择。“主体有什么样的评价,也就有什么样的选择,主体的评价能力有多高,他的选择能力也就有多大。”一般来说,由于人类自身认识和能力的局限,我们无法完全把握客观事物的所有属性和实质,以及未来发展的诸多可能性。尽管主体往往都会试图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评价和选择,然而,主体的评价经常与客观实际有所偏差,主体的选择也就自然无法获得预期的正价值。人类正是在不断的试错和纠正过程中,不断完善自身的评价体系,使自己的选择不断趋于科学和合理。
理解和把握价值评价的多元性,对于我们评价文化活动、确立正确的文化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强调价值评价的多元性,并非否认物质的一元性。事实上,评价的多元性与物质的一元性是事物的不同层面,应该辩证地来看待。从唯物主义一元论的角度来看,事物的最高本质在物质存在层面是一元的,世界上的事物都统一于物质性。这是在世界的本质是物质性这一层面提出的。当我们评价事物的价值时,是在物质对于人而言的意义和价值层面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