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医病纠纷:民国医讼凸显的社会文化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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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医病纠纷的发生与解决

在古代中国,能否凭脉断人生死往往是判别医家水准高下的一项重要标准。在古代医家的小传中,我们往往能看到这样的记载。如清代芜湖名医沈省,据载其“承父岐黄术,神明古方,脉视能立断死生寿夭。求治者填门,时称为国医。”(民国《芜湖县志》卷51《人文志·方技》,成文出版社,1970,第990页)名医为人治病,对于病者能否康愈,在其诊断之后,心中就会有一个比较明了的认识。如病入膏肓,则往往会称为不治,飘然而去。这在今天看来,显然未能尽医家的职责,但在当时来说,却是无可厚非的事情。名医有此技能,在病家看来可能恰是医术高超的体现。由此,名医也常常被病家请到家中,以预测病人康愈或辞世之期。这在明清时期的医案中,并不少见。若医家技艺有限,对危笃之症不能明了在先,便往往容易引发与病家之间的龃龉甚至冲突。徐大椿同乡刘近曾夫人患“虚痰流注”,邀徐诊治,徐氏以其“痛极危险”, “辞不能治”。而同郡中另一医士却向病家许以“百金包好”。一月之后,刘夫人病势日渐沉重。见此,刘氏家人不得不再次向徐氏求方。徐在检视病情后,书“危在顷刻”四字。刘不信,“少顷内呼,刘父子入,(夫人)已气绝矣。群执包好之医,欲加以无礼”。徐大椿见状,赶忙出面劝解,“此病本不治,非药误也。但不知生死,为无目耳”, “乃释之”。(清)徐大椿:《洄溪医案》,载伊广谦、李占永主编《明清十八家名医医案》,第281页。

其实,对于名医来说,即使有的病者被治坏或治死,恐怕也只有行家里手才能够知晓。明末时人黄承昊在其所撰《折肱漫录》中,曾经多次记载自己被医家误治的事例。比如,黄氏有一次患中脘痛,既而肚泻,“偶遇姑苏一名医”,由于一时惑于此医的“盛名”,遂服其所开之药达一月之久。结果导致“饮食难化,痞闷倒饱”,不得不改服“参术等药及八味丸十余年始得愈”,并落得“中气终不如故,苦不耐饥”的后遗症。(明)黄承昊:《折肱漫录》,载沈洪瑞、梁秀清主编《中国历代名医医话大观》上册,第136页。黄承昊自幼多病,曾多次遭医家误诊,遂留心医药。正所谓“三折肱,可为良医”,日积月累,黄氏很早便具备了一定的医学知识与鉴别能力。然而,他仍不免有此遭际,普通百姓就更不用说了。此外,有些医家为达官显宦治愈危疾而被赠予匾额,这更会大大增添医家的身价。名医被政府官员赠予匾额,这在古代并不少见。随便翻阅明清时期的地方史志,便会有相关记录不时出现。如清代太和县庠生刘大儒,“为时名医。同治八年,知县王手书‘游艺岐黄’额以赠”。(民国《太和县志》,成文出版社,1970,第750页)另据清人许秋坨载,其邻金昌涛兄弟二人,究心医术,远近闻名。“阮芸台(阮元)中丞曾延治危症,症愈,酬以银,并赠 ‘功匹良相’匾额,悬诸厅事,以垂不朽名。”见(清)许秋垞《闻见异辞》卷2《梓里名医》,《笔记小说大观》第24册,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3,第202页。对于这些名医,普通百姓能否延揽得到都是一个问题,更不可能去质疑医家的治疗效果了。对此,清代医家张志聪说得最为直白:“病家延请惟艰,幸而至之,焉敢论其是非,即服药有误,反归于死者之命。”郑林主编《张志聪医学全书》,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9,第1070~1071页。因此,名医与病人发生医疗纠纷,这在古代应不多见。

(一)纠纷的发生与民间的调解

一般来说,明清时期的医病纠纷往往发生在所谓的“时医”、“福医”和“庸医”身上。时医,有时也用来指称医术高妙的医者。不过,在很多时候,都是指那些靠时运造化而贸然行医之人。如俗语所谓,“称我十年时,有病快来医”,多指此一类人。明清时期关乎医者的称谓有多种,如徐春甫曾将当世之医划分为五种,“学医者,有精粗不同,故名因之有异。精于医者曰名医,善于医者称良医,寿君保相曰国医,粗工昧理曰庸医,击鼓舞趋、祈禳疾病曰巫医”(徐春甫:《古今医统大全》上册,第157页)。比徐春甫的划分更为精细与周到的,有萧京的“明医”“儒医”“隐医”“德医”“世医”“流医”“僧医”“名医”“时医”“奸医”“淫医”“女医”和“疡医”等十三种称谓,其中,“时医”被萧京直接指称为庸医(萧京:《轩岐救正论》,第509~535页),足见当时业医者构成之复杂与评判标准之多元。对明代医生相关评论的研究则可参见邱仲麟《儒医、世医与庸医:明代典籍中对于医者的评论》, “明人文集与明代研究”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台北,2000。关乎中国古代医人水平的研究可参见于赓哲《从古人求医心态看古代民间医人水平》,《学术研究》2005年第9期。)因为,这些人大多并不钻研医学技能,只靠记取简单的汤头歌诀,便贸然为人治病。即使有人因偶然机运暴得大名,但毕竟能力有限,难免有捉襟见肘的时候。此外,与声名显赫、医技娴熟的名医相比,一名刚刚挂牌、藉藉无名的医家,也很容易招致病人的不信任,进而引发纠纷。不过,从现有资料来看,医病纠纷的发生,在很多时候又似并不与医家的技艺水平呈正比的关系。病家对医家产生怀疑乃至不满,大多取决于医家诊疗之后的即时“疗效”。对此,这一时期的笔记、小说、文集与医籍,为我们提供了相关的讯息。

在明末清初小说《壶中天》中,当名医龚西园尚未成名之时,有着这样一幕病家率人登门“问罪”的描写。


一日,陶菊庵往人家去看病,轿从龚西园门首经过,只拥着一丛人,语言嘈杂,不知是何故。即下轿分开众人走入堂中。堂中也立着许多人,旁边坐着一个病者。龚西园见先生来到,相迎作揖。陶老看那病人:“身如五鼓衔山月,命似三更油尽灯”。这人面皮蜡黄,肿眼目合缝,挺在椅上,一丝两气的吁浮喘。菊庵问此病人是谁,为何拥着多人。龚西园方待回言,只见其中一个后生接口道:“老爹,好教你知。得这病的是我老子。连日有些劳倦,吃饭不下。昨日到此央这先生撮两服药,送他一钱银子。原是虎一般的人谁知吃了这药,一夜叫唤难过。呕又呕不出,屙又屙不出。到今朝看时,遍身浮肿,难道不是这药的缘故?因此搀扶到此,喘医好了便罢,若有些山高水低不怕他不偿命。还有一服药在此,是个执证”。(明)无名氏辑《壶中天》,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第27~28页。


从这个例子我们看到,纠纷的发生,一是因龚西园刚刚开业,还未累积任何声望;二是病人吃了所开之药后,反应非常明显,“原是虎一般的人”, “到今朝看时,遍身浮肿”,从而引发了病家的猜疑。在此种情形下,面对不满与指责,医家也往往语塞,不易推脱。因此,明清之时的大多数医家,如果看到病人已病势沉重,一般都会袖手不管,以免发生意外。

成书于清代乾隆年间的小说《绿野仙踪》中也有着这样的一段描写。当黎氏痢疾复发之后,黎氏之子、该书的男主人公温如玉遂将此前曾给黎氏看病的方姓医士请来再次施诊。哪知道黎氏之病日甚一日,大有可虞。见此情景,方姓医士不敢再用药,“推说家有要紧事,借此去了”。

眼见得黎氏病体越发沉重,黎氏的本家侄儿、如玉的表兄黎飞鹏遂前往延请自己的好朋友、名医于象蕃。当于象蕃诊断过黎氏的病症之后,有一段话说得颇耐人寻味。


此病若在别家,弟即立即告退,断不肯代先治者分责。然弟与令表兄系骨肉之交……安可坐视不救?今弟拟一陈方。此药服下,若饮食少进,弟尚可以次序调理;若投之不应,设有变端,弟亦不肯认罪。(清)李百川:《绿野仙踪》,侯忠义整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第323页。


方姓医士的借机离去与于象蕃的诊前表白,其实都与病人病危有关,如若妄投药剂,一旦引发变故,恐有担负责任之虞。其实,这也并不是一两个医家的心理。比如,上文所说的龚西园,同样也有此顾虑。在病人登门折辱风波之后,龚西园被另一病家延请。就在他甫入病家之门稍事休息之际,病人病亡。龚西园在转身离去之时内心的一番微妙活动,颇能见当时医家的心理,“早是不曾用药,不然,又道是药之过也”。(明)无名氏辑《壶中天》,第32页。显然,这是龚西园在暗自庆幸,否则是非功过就很难说得清楚了。

从该时期关于医病纠纷的资料来看,医病双方似乎彼此也都接受了诊疗之后的即刻效果这一评判标准。有时,甚至会成为医家用以推卸责任的一种手段。在《儒林外史》中有着这样一则事例。当胡赖怀疑医生陈安“毒杀”其兄、从而将陈氏告上公堂时,陈安据理力争,在断定自己所用之药并无任何差错后,复提出了另一条理由:“他哥过了三四日才跳在水里死了,与小的什么相干?”陈安的自我辩护,显然博取了县令的赞同,认为胡赖简直是无端生事,最终将医病双方遣散出衙了事。(清)吴敬梓:《儒林外史》,人民文学出版社,1995,第292~293页。

此外,前述《壶中天》龚西园的故事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病家对疗效不满,所采取的措施是到医家登门“问罪”,这种形式在明清时期是比较普遍的。清人西周生的《醒世姻缘传》中也曾记载一个居心贪谲的疡医艾回子因将一马姓病人治死,遭到病人家属群集家门,百般嘲辱的故事。


马义斋死了,他全家大小穿着孝,一日三遍往他(艾回子)铺子门口烧纸哭叫,作贱了个臭死。(清)西周生:《葛受之批评醒世姻缘传》,翟冰校点,齐鲁书社,1994,第899页。


由此可见,登门问罪或折辱无疑是当时病家与医者发生纠纷时所采取的一个重要举措。更有甚者,病人家属还会抬着病人尸身前往医者家中进行理论。对于类似事件,清政府曾专门颁布条文,明令禁止。


若人命不先告官而乘机纠众扛尸上门、抢财伤人者,抵偿之外,亦须引例问断。转引自马伯英《中国医学文化史》上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第376页。以尸抗争,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以尸抗争的手段,普遍存在于古代的多种纠纷之中。在医病纠纷中,也并不乏见。即使到了民国时期,这一手段还一直存在。尤陈俊曾指出,借尸抗争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相对“有效”的抗争手段,是因为尸体的存在,不仅意味着生物学上的污染,同时还导致了由于无法通过一定的连续性仪式从社会中正常消失而产生出来的“死亡污染”。特别是,由于尸体负载了“非理性”所蕴含的“冤”的观念,从而很容易在群体性事件中产生持续动员能力的“象征符号”。久而久之,这一行为便具有了某种法外的“正当性”。参见尤陈俊《尸体危险的法外生成:以当代中国的藉尸抗争事例为中心的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当然,对医家进行折辱,还包括其他方式。比如四处诋毁、丑化医家的形象,如上述《壶中天》中龚西园的病人在病愈之后,仍不肯善罢甘休,处处传布龚西园医技低劣的言论,从而弄得这位刚刚开业的医家,生活上一度陷入困顿。(明)无名氏辑《壶中天》,第33页。除此之外,还有病家对医家谩骂、殴打以及进行肢体羞辱。在此,不妨转录数条如下。


杭城有善医者,设局延医以拯贫人。外科李某与焉。农夫某脚生痈,李开刀伤其大筋,遂成废人。农夫家众殴李几毙。(清)陆以湉:《冷庐医话》,载沈洪瑞、梁秀清主编《中国历代名医医话大观》上册,第886~887页。

苏州曹某,状修伟,多髯,医名著一时,而声价自高,贫家延请每不至。巨室某翁有女,待字闺中,因病遣仆延曹。仆素憎曹,绐以女已出嫁,今孕数月矣。吴俗大家妇女避客,医至则于床帏中出手使诊。曹按女脉,漫云是孕,翁大骇异。次日,延医至,使其子伪为女诊之,复云是孕。其子搴帷启裤视之曰:“我男也,而有孕乎?诬我犹可,诬我妹不可恕也。”此仆殴之,并饮以粪,跪泣求免。乃剃其髯,以粉笔涂其面,纵之去。归家谢客,半载不出,声望顿衰。(清)陆以湉:《冷庐医话》,载沈洪瑞、梁秀清主编《中国历代名医医话大观》上册,第886~887页。

病家请医看病,许以无事,费多金,竟不起。病家恨甚,遣仆往骂之。顷间便回,问曾骂否。曰不曾。问何以不骂?曰骂者太多,教我如何挤得上。(明)冯梦龙:《笑府》卷4,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第101页。

一医治一肥汉而死,人曰:“饶你不告状,但为我抬柩至墓所”。医率妻子往役。至中途,力不能举。乃吟云:“自祖相传历世医”。妻云:“丈夫为事累连妻”。长子云:“可耐尸肥抬不动”。次子云:“如今只拣瘦人医”。(清)独逸窝居士:《笑笑录》卷4《医诗》,《笔记小说大观》第23册,第215~216页。


上述资料虽部分出于小说家之笔、幽默家之口,但从该时期类似故事的大量涌现来看,基本上还是能够反映出当时的社会情态。同时,病人与医者之间纠纷的解决,还表现为经济赔偿或物质补偿。比如冯梦龙《笑府》中的医家因治死了小孩而为其殡殓、因治坏了人而为病家“牵麦”等。(明)冯梦龙:《笑府》卷4,第104、108页。更有甚者,医家为了平息病家的怒气,甚至不惜将自己的女儿嫁到病人家,借以平息纠纷。

在清末章回体小说《医界镜》中,周药师在时运俱去时,为高岸东首张姓媳妇治病,竟将病人医死,“张姓家来与药师吵闹,药师辗转请人说情。说他死了一个媳妇,我拿女儿配他的儿子是了。张姓方才答应娶了他的大女儿回去”。此后不久,高岸西首李大郎家媳妇被“药师粗心浮气,用了打药,落下身孕,血崩而亡”。李姓虽为极苦人家,但偏偏是个大族,人丁众多,“邀同族数十人,到药师家内乱嚷,要他偿命”。药师“磕头如捣蒜,情愿将第二个女儿赔偿与他做媳妇,才能完结”。儒林医隐:《医界镜》,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8,第84~85页。尽管《医界镜》为讽刺小说,但恐怕也会有现实的影子。诸如《笑府》《笑笑录》等明清笑话集中,均有类似的载记。比如,《笑林广记》有云:“一医医死人儿,主家欲举讼。愿以己子赔之。一日医死人仆,家止一仆,又以赔之。夜间又有扣门者,云:‘娘娘产里病,烦看’。医私谓妻曰:‘淘气那家想必又看中意你了’。”相关笑话,读来令人忍俊不禁。相关故事尽管在设计上多有雷同,但我认为,这有一定的现实依据。

图1-1 “名医偶误”

所画故事内容为某龚姓产科名医偶因误毙孩童,被死者家属于清晨将孩童尸身悬挂于门前予以羞辱和报复。医家不得不以金钱摆平,但无奈死者家属的羞辱行为已被旁人看到,不好的社会影响已然造成。资料来源:(清)吴友如等绘《点石斋画报故事集》丑集,张立华编选,安徽人民出版社,2013,第85页。

当然,毕竟人命关天,一旦医家将病者治死,并被病家抓到把柄,那后果也是比较严重的。不过相对来看,很多案例都是在官府裁断之前,就在民间以金钱赔偿的形式予以解决。在陆以湉的《冷庐医话》中,便有两个例子。


杭州某医治热病,用犀角七分,误书七钱,服药后胸痛气促而殒。病家将控之官,重贿乃已。

吾邑陈庄李氏子,夏月霍乱,延医定方,有制半夏二钱。适药肆人少,而购药者众。有新作伙者,误以附子与之。服药后腹即大痛发狂,口中流血而卒。李归咎于医,医谓药不误,必有他故,索视药渣,则附子在焉,遂控药肆于官,馈以金乃已。(清)陆以湉:《冷庐医话》,载沈洪瑞、梁秀清主编《中国历代名医医话大观》上册,第887、890页。


同样,在《医界镜》中也有着类似的故事。当凭借气运而渐至富庶的医家贝仲英时运渐渐退去之时,由于一时粗心大意,误将钱塘县一名老举人的女儿治死。老举人满腹愤恨,但并不露声色,反以请见仲英复诊为名,将其诓骗至家中。待贝仲英明白了事情的底里之后,只得乖乖就范,最后赔偿老举人一笔银两了事。儒林医隐:《医界镜》,第60页。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在未进官府之前就得到了解决,可见,官府在这类事件上所具备的“威慑”力量。当我们将目光投向明清时期的医讼资料时,会发现关乎医讼的案件寥寥无几。我曾详细翻阅《刑部比照加减成案》《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刑案汇览三编》《历代判例判牍》《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李渔全集·资治新书》等文献,并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阅相关资料,所辑出的关于明清时期医疗诉讼案件的文献不过寥寥十余条。同时,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政府在处理医讼案件上往往表现出一副息事宁人的态度。

(二)官府在纠纷上的息事宁人

官府对医疗活动进行明文规范,可以上溯至唐代的《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杂律·医合药不如方》载:


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

[疏] 议曰:医师为人合和汤药,其药有君臣、分两,题疏药名,或注冷热迟驶,并针刺等,错误不如本方者,谓不如今古药方及本草,以故杀人者,医合徒二年半。若杀伤亲属尊长,得罪轻于过失者,各依过失杀伤论。其有杀不至徒二年半者,亦从杀罪减三等,假如误不如本方,杀旧奴婢,徒二年减三等,杖一百之类。伤者,各同过失法。

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

[疏] 议曰:“其故不如本方”,谓故增减本方,不依旧法,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尊长、卑幼、贵贱并依故杀伤之律。“虽不伤人”,谓故不如本方,于人无损,犹杖六十;于尊长及官人,亦同“殴而不伤”之法。“即卖药不如本方”,谓非指的为人疗患,寻常卖药,故不如本方,虽未损人,杖六十;已有杀伤者,亦依故杀伤法,故云“亦如之”。在《唐律疏议》中,也有专门针对皇室的“合和御药有误”的相关律令。无论医者是否有意,只要发生过误都会被皇帝处死。相关内容参见《唐律疏议·杂律》之“医合药不如方”(中华书局,1983,第190~191页)。其实,在唐、宋、元、明、清诸朝代,关于行医的规范,均有皇室与普通百姓的不同要求。因皇室部分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因此在本书中暂不涉及。


相关律条表明,医者如用药、针刺或售药有误,无论故意与否,都要受到相应惩戒。由此来看,唐代对于行医的管理还是相当严格的。此后,历代王朝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条款内容有所增删和发明,但在总体上并无多少改变。到了明清时期,相关法律条文已经相当成熟。由于清代的《大清律例》集古代法律、法规之大成,同时在相关的条文上多有增添,从而在“庸医杀人”上有着更为详尽的规定。


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依律收赎,给付其家),不许行医。如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增轻作重乘危以)取财物者,计贼,以盗窃论。因而致死,及因事(私有所谋害)故用(反症之药)杀人者,斩(监候)。《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2,转引自郭霭春编《中国医史年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第181页。


另,《大清律例会通新纂》卷二十五载有:


庸医杀人必其病本不致死,而死由误治显明确凿者,方可坐罪。如攻下之误而死,无虚脱之行;滋补之误而死,无胀懑之迹,不使归咎于医者。其病先经他医,断以不治,嗣被他医误治而死,行迹确凿,虽禁行医不治其罪,以其病属必死也。(清)姚雨芗原纂,胡仰山增辑《大清律例会通新纂》,文海出版社,1987,第2588页。


清末修律,在既有医事活动的原有条文上,只是增添了限制行医资格的规定:“凡未经官署许可之医者,处以五百元以下之罚金。”《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2,转引自郭霭春编《中国医史年表》,第181页。除此之外,并未有其他大的改动。

综合上述几则法律条文来看,如若病家委实认为医家有误,就一定要拿出真凭实据,用来证明死者“本不致死”。而一旦先前有医家对死者之病情进行过诊察,并下过“不治”的断语,嗣后即使是被他医误治而死,也不过是取消行医资格而已。如前文所征引之徐大椿治刘近曾夫人的案例。尽管刘氏家人对包好之医非常不满,但并不会去告官。因为有徐大椿告以病人不治言论在先,刘氏家人若熟悉相关法令,自然不会去官府自讨无趣。在更多的时候,即使医家因误治获罪,也不过是收赎,罚银十二两四分三钱了事,处罚非常之轻。只有当医家是因见财起意而蓄意谋害时,才会依据程度之不同或以盗贼论处,或以杀人问斩。可想而知,若无确凿的证据,恐怕没有一个人会承认治坏病人是因贪图暴利而致。因此,官府在相关案件的裁断上,也就很难追究医者的责任。如此一来,作为控诉方的病家,一般也就不会占有多大的优势了。我们不妨来看两则案例的实际处理情况。

在李渔的《资治新书》中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名叫万六的医生,为顾大的表侄陈性寿医治牙痈。陈性寿在医治的过程中,不幸身死。顾大对表侄之死颇为愤怒,乃“停尸医所”,医病双方“互相诟诋”,最后将官司打到了县衙。在对此案进行裁断时,官府认为,即使医术高超有如扁鹊,也只能救治命不当绝之人,所谓“夫越人非能生死人,有当生者,越人能使之生耳!”万六并非有扁鹊之才,又不能断人生死于先。况且,陈性寿已病近骨髓,“虽司命无如之何”。所以,以“起死肉骨者”责求万六,显然是愚妄的行为。因此,官府判处顾大以杖刑。《李渔全集》第16卷,浙江古籍出版社,1991,第351页。

再如,嘉庆十七年(1812),医家叶重光为薛传年之子薛家煜医治里积病。叶在用针刺病人手足之后,又让其服用末药,并用姜汁点入病人的眼角,“以致薛家煜汗涌殒命”。薛传年遂以庸医杀人为由将叶重光控告,叶重光被收赎。但官府在断案过程中,查明薛传年有“申诉不实”之嫌,乃处薛以杖责。事后,薛因“叶重光并未为伊子拟抵,伊反受杖责”深表不服,遂不远千里赴京呈控。不过,刑部在检阅原文后,仍然维持原判。(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2),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第1212~1213页。

从搜集到的十数条医讼案件来看,对医家处罚最重的是一例庸医诊毙三命的案件。嘉庆十年(1805),有一名叫丁二娃的人因用药有误先后毒杀张成见等三人。云南巡抚在处理此案时,审实丁二娃“并无故害之情”,乃依律以过失杀人论处。但因丁误杀三人,情节严重,因此断以“除追赎银三分外,再加枷号三个月,杖一百,以示惩儆”的责罚。(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2),第1212~1213页。

顾大因表侄身死喊控被杖责,薛传年希望将叶重光“拟抵”而愿望落空,似乎都是因对法条并不谙熟而自讨苦吃。即使丁二娃误杀三命,官府对医家的惩处也不过尔尔。特别是,李渔的《资治新书》作为官员断案的“参考书”,在清代广为传播,影响重大。《李渔全集》第16卷,“序言”第2页。而万六案的处理方式,被李渔编入此书中用以作为处理类似案件的范本,官府在处理医讼案件时的基本态度已昭昭可见了。参见刘海年、杨一凡总主编《大清律例》,《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丙编第1册,科学出版社,1994,第359页。

因此,明清时期的众多名医才不得不寄托于因果报应之说对庸医进行抨击。明代医家徐春甫在痛斥庸医的一段文字中,就曾经有过这样的独白:“迩有士人被误药而立毙,家人讼之。法司拘而审,律不过笞罪,随释而驰归。未逾年被贼支解而死,岂非天道之报耶?”(明)徐春甫:《古今医统大全》上册,第214页。可见,尽管该士人是被误药而毙,但官府的处罚却非常之轻。所以,徐春甫最终只能寻求因果报应,指称医家之所以被贼所杀不得善终,是“天道之报”,希望以此来警诫弟子。明清时期庸医杀人惹人愤恨,但由于缺乏相关惩治措施,时人只得引用“因果报应”之说,或借舞文弄墨来痛斥庸医。参见马金生、付延功《明清时期医德问题的社会史考察——以16至18世纪为中心》,《史林》2008年第3期。

在明清这样一个医病关系紧张但又缺乏强有力裁判机构的时代,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极端事例发生。即部分病人家属出于极度愤怒或悲伤,一时失去理智,从而采取极端的形式报复医家,最突出的就是杀医。万历年间,徽州人吴汝拙因其父被医家治毙,悲愤难抑,遂在袖子中揣了一把匕首,欲杀死医者为父报仇。医家事先得知消息,及时躲藏起来才得以幸免。(明)汪道昆:《太函集》卷36《吴汝拙传》,载《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17册,庄严文化公司,1997,第464页。转引自邱仲麟《儒医、世医与庸医:明代典籍中对于医者的评论》, “明人文集与明代研究”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台北,2000,第28页。如若我们联系上文中病人家属对医者的殴辱行为,便不难揣测,类似行径在明清社会应非个别现象。要知道,医家因治疗之误误伤人命,罪不至死;但如若病人或家属为求报复,故意杀医,那后果就严重了。

在此需加以注意的是,与官府处理纯粹的医疗讼案态度截然不同,如若案犯借重邪术行医,从而骗取钱财,甚或治毙人命,则往往会受到重惩。类似案例一般也会放在“庸医杀伤人”的条款之下,并附有专门法律条文,作为官员处理案件的依据。如雍正三年(1725)的“禁止师巫邪术例”中,便有“凡端公道士,作为异端法术,医人致死者,照斗杀律治罪”的规定。从数量上来看,官府所处置的此类案件要明显多过纯粹因医疗而导致的诉讼。

例如,嘉庆二十四年(1819),直隶丁沙氏自称“蛇精附身”为人治病,后被人告上官府。断案官员念其“仅止焚香”并无“符咒”,与圆光画符者有所区别。兼之在为人治病过程中,并未曾致人于死,因此在处理上“拟流例量减一等”,只“杖一百,徒三年,照律收赎”。(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2),第1214页。再如,道光十年(1830),满洲妇女伊赵氏出家为尼后,“自称释迦道人”, “念咒书符给人治病,并令挂匾及施助修庙钱文”。被官府查知后,勒令其还俗,并“照端公道士作为异端法术,医人未致死罪”, “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特如此,护军善普与柏凌阿因曾分别代伊赵氏装塑神像和置备供具,并曾雇人将官房街门“涂刷红土悬挂匾额”,在被一同革退的同时,还另行处以“杖一百,徒三年”的责罚。因两人为旗人,“照例折枷,再加枷号三个月,满日鞭责发落”, (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4),第275页。处罚不可谓不重。如若因画符念咒致人于死,那处理的分量又要加重。道光八年(1828),韩重为孙举妮医病,并不按方施药,而是“妄照不经旧方,画符念咒”,并为病者针刺。因为孙举妮身体羸弱,遂让其妻孙李氏代为受刺,不料孙李氏被刺伤后身死。韩重最终被“比照端公道士作为异端法术,医人致死,照斗杀律,拟绞监候”。(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4),第2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