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医病纠纷:民国医讼凸显的社会文化史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 学术史回顾

关于医病关系史的研究,我曾尝试将其研究内容划分为五个层面,即医病行为史、医病纠纷史、医病认知史、医病伦理史和医病形象史。当然,这五个方面并非彼此割裂,而是互相依存、相互渗透,从不同层面构成了医病关系史的重要组成部分。马金生:《中国医患关系史研究刍议》,《史学理论研究》2015年第2期。作为医病关系史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医病纠纷史的研究显然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领域。因此,对这一课题进行研究,便离不开历史学、医学与法学等相关学科成果的支撑与参照。

(一)医史学界的研究

伴随着西方医学史研究在1970年代发生的文化转向,欧美医史学者在中国医学史研究领域也先后结出了一些硕果。在医病关系史和医德史的研究上,德国学者文树德(Paul Unschuld)和英国学者古克礼(Christopher Cullen)的贡献必须予以提及。1979年,文树德出版了《中华帝国的医学伦理:历史人类学的研究》一书。书中,作者从经济、文化和思想等社会层面对中国古代医学伦理的发展脉络进行了精彩讨论。Paul U. Unschuld, Medical Ethics in Imperial China: A Study in Historical Anthropology(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9).1993年,古克礼运用文本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明代小说《金瓶梅》的解读,开了中国古代医病关系史研究的先河。参见Christopher Cullen, “Patients and Heal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Evidence from the Jin-pingmei, ”History of Science 31: 2(June,1993):99-150.在这篇文章中,古克礼发现,明代医病双方之间的关系非常微妙,病人对医生不信任,医生也往往“择病而医”,生怕担负责任。文树德、古克礼的研究具有开拓性的意义,特别是两人的研究取向与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启迪了后来的历史学者。

反观中国大陆方面,长期以来,医史学界的研究往往多注目于医学源流、医学理论、医家技艺等纯医学问题,具有鲜明的技术史取向。在传统医史研究中,医病关系史研究一直都很薄弱。2004年以前,在医学史研究的综述性文章中,类似研究几乎很少被提起。相关文章参见傅芳《中国古代医学史研究60年》,《中华医史杂志》1996年第3期;甄志亚《60年来中国近代医史研究》,《中华医史杂志》1996年第4期;李经纬、张志斌《中国医学史研究60年》,《中华医史杂志》1996年第7期;朱建平《五年来中国医学史研究之概况》,《中华医史杂志》1999年第1期;朱建平《近五年来中国的医学史研究》,《中华医史杂志》2004年第1期。不过,伴随着晚近国外学界的影响以及跨学科研究的兴起,特别是一些青年学者的加入,这一情形已有很大改观。不少研究已很注意将相关议题置于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中予以考察。医病关系史长期受冷遇的状况也随之有所改变,专门探讨不同历史时期的医病关系、医德状貌的著述渐趋出现。

对民国时期医病纠纷最早予以关注和研究的,当推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的张大庆教授。2006年,张大庆教授的《中国近代疾病社会史(1912~1937)》一书出版。作者虽出身于医史学界,但在研究旨趣上却致力于探析并厘清中国近代疾病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客观地讲,这是一部在中国近代医疗社会史领域具有拓荒意义的著作。同时,该书所彰显的浓厚的人文理念和现实观照色彩,使其与一般的医史著作迥然有别。出版之初,即不乏肯定与嘉许之声。参见谢蜀生《医学的空间——中国近现代疾病、医学史的人文解读》,《中华读书报》2006年6月7日,第13版。

在这部著作中,最吸引我的莫过于该书的第七章。该章专门研究“民国时期发生的医事诉讼案”。张大庆指出,他所收集到的关于民国时期医病纠纷的“最早”案例见于1929年。进入1930年代,大量的医讼案开始不断涌现。其中,1934年甚至被时人冠以“医事纠纷年”。此外,通过对所收集案例的初步统计,张大庆发现,大量的医事纠纷发生于江苏、浙江等地区的大都市。其中,又以上海为最多。在时空分布上,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张大庆:《中国近代疾病社会史(1912~1937)》,山东教育出版社,2006,第194~196页。

关于民国时期医病纠纷的频繁发生,该书认为应主要从医家与病家两方面分别讨论。作者发现,在医家方面,往往会因误诊、缺乏责任心以及态度问题而致讼。此外,医界中人彼此中伤、相互倾轧,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对病家而言,尽管医家的诊治并无过错,但病者及其家属则常常因不满治疗效果而涉讼,这种情形在相关案例中明显占据多数。同时,也有部分病家有意为难,或存心不良、借机敲诈,故意兴讼。总体来看,医病双方的关系非常紧张。此外,作者还注意到,媒体在医讼报道上的推波助澜同样不容小觑。参见张斌、张大庆《浅析民国时期的医事纠纷》,《中国医学伦理学》2003年第6期。后经扩充,张大庆将此文收入《中国近代疾病社会史》一书中,是为第七章的雏形。

张大庆教授首开民国医病纠纷研究的先河,相关努力是颇可称道的。不过,该书对医病纠纷成因的分析,多少仍存有一定的不足。比如,除去媒体的宣传之外,如若我们将医病双方的相关情形与明清时期一一加以对比的话,便会发现并无太大差异。如前所述,明清时期的医家在诊疗过程中,同样存在着误诊以及不同程度的医疗态度问题。特别是医家普遍缺乏责任心,同道之间相嫉相欺的现象也非常普遍。至于病家不满医疗效果也多有载记,但在处理方式上却并不是去积极告官,人们也很难见到大量医病纠纷发生的相关记录。参见马金生、付延功《明清时期医德问题的社会史考察——以16至18世纪为中心》,《史林》2008年第3期;祝平一《药医不死病,佛度有缘人:明、清的医疗市场、医学知识与医病关系》,《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8期,2010年6月。可见,在医病双方的原因之外,依然存有其他因素需要我们去认真探讨。

这就提示我们,如若不先行对明清时期的医病关系以及医病纠纷进行一番全方位考察的话,我们对民国医病纠纷的研究势必会缺乏历史的厚度。此外,若将相关思考再稍作延伸,我们还会发现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明清时期与医病纠纷凸显的20世纪三四十年代之间,俨然出现了一条灰色地带,令人难辨清其真面目。此种情形的出现,应当说也是与对中国近世以来的医病纠纷缺乏长时段的历史审视有关,是学界自我设限,将“传统”与“现代”人为进行“割裂”的结果。

当然,《中国近代疾病社会史》一书所处理的核心问题并不在于民国时期的医病纠纷。因此,在全书章节的设置与着墨上自有主次之别、轻重之分,在个别问题的处理上存有一定的不足,这都在情理之中。对此,我们并不能也无意苛求于作者。相反,该书所提出的问题,以及为此而进行的初步努力与尝试,不但对民国时期的医病关系研究有着筚路蓝缕之功,也为学界进一步研究与探讨奠定了基石。

除张大庆教授的研究外,在医史学界还有个别论文对民国时期的医病纠纷有所讨论。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潘荣华和杨芳以发生在1934年南京中央医院的医讼案件为例,探讨了相关讼案的发生、经过及其社会影响。潘荣华、杨芳:《1934年南京中央医院被控案及其社会影响——以〈中央日报〉的报道为中心》,《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另有安徽医科大学的朱慧以近代上海为切入点,对上海的医业道德与医病纠纷进行了讨论。朱慧:《近代上海医业道德与医患纠纷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安徽医科大学,2011。这些研究分别从个案的角度,推动并拓展了对民国时期医病纠纷的研究。

也有个别学者对中国历史上的医病关系及其演变脉络进行了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胡妮娜分别从“古代医患关系的社会背景”“古代医患关系的思想道德背景”“医生社会地位变迁与医患关系”“医疗活动中的利益关系”“诊疗中的医患互动”和“医患矛盾与纠纷的处理”等六个方面,对中国古代的医病关系展开了论述。尽管在研究方法上,作者仍缺乏一种必要而审慎的历史主义态度,但论文对中国古代医病关系特征的定位与归纳,特别是对古代医病纠纷的初步呈现与探讨,仍不失参考意义。胡妮娜:《中国古代医患关系初探》,硕士学位论文,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05。在医病关系的历史演变上,彭红、李永国通过对中国医病关系历史嬗变的考察,指出中国历史上的医病关系大致走过了从古代的“相对和谐”,到近代的“日益紧张”,最后到现代的“冲突不断”的历史过程。而从各个时期的具体特征来看,传统医病关系中的义务性呈现泛道德化色彩,近代医病关系呈现出法律关系特征,当代医病关系则体现着由物化到博弈化的趋势。为了构建当代和谐的医病关系,作者认为只有“回归人文精神,树立医生的道德责任,以诚信为准则”。彭红、李永国:《中国医患关系的历史嬗变与伦理思考》,《中州学刊》2007年第6期。不难发现,该文的研究具有非常强烈的伦理学色彩。

目前,中国的医德史研究已逐渐摆脱过往通史性的论述形式,关于医德史的研究,在医史学界也不多见,现有的几本著作多是通论性质的著作。相关论述可参见何兆雄主编《中国医德史》,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88;王治民主编《历代医德论述选译》,天津大学出版社,1990;楼绍来:《源远流长的中华医德史略》,《医古文知识》1998年第1期;等等。断代性的研究开始出现。2005年4月,广州中医药大学博士生刘霁堂完成了毕业论文《明清(1368~1840)医学道德发展史研究》。在这篇博士论文中,刘霁堂旨在将“明清时期的医学道德的发展情况作为研究对象”,希冀“揭示明清时期医学道德的规范和发展规律”。总体而言,该论文仍不脱传统医史研究的技术性取向,但在研究过程中,作者也明显有意将医德置于特定的历史文化情景中进行考察,从而加深了人们对明清时期医德状貌的认知。刘霁堂:《明清(1368~1840)医学道德发展史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广州中医药大学,2005。

一些医学通史类论著,对于医病关系史的研究同样颇具价值。在相关通史性著述中,关乎不同时期医事活动的法律条文,一般都会被纳入“医事制度”或“医政制度”中予以介绍。比如陈邦贤先生的《中国医学史》即循此体例。陈氏从各种典籍入手,分别辑出相应的法律条款放在“医事制度”的章节中逐条列述,为我们了解各个时期的相关内容提供了检索与参考的便利。陈邦贤:《中国医学史》,商务印书馆,1937。其他如刘伯骥的《中国医学史》(华冈出版部,1974)、俞慎初的《中国医学简史》(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3)、范行准的《中国医学史略》(中医古籍出版社,1986)、贾得道的《中国医学史略》(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李经纬和林昭庚主编的《中国医学通史:古代卷》(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等,都与此种体例大同小异,恕不一一赘述。另据丁福保回忆,在1909年丁氏赴日考察卫生行政时,曾在上野公园帝国图书馆二楼书目中,“检得《栎窗类抄》一书,书系抄本,内载医事甚详。前列医政一门,上自《周礼·医官》以迄近代,并载《大清律例》医居何等职位,庸医杀人及配药不当,治以何等之罪,逐段附以论说,皆精确详明”,只是“惜此书不传于世耳”。(丁福保:《畴隐居士学术史》,诂林精舍出版部,1948,第183页)无疑,《栎窗类抄》一书对本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可惜无缘得见。

也有学者对中国古代的“医政制度”及其诸多方面,如医疗体制、医事法规、考试制度、医学教育等进行专门研究。中国中医科学院梁峻教授的博士论文便以整个封建社会的医政为中心,对中国古代社会医事制度的源流、发展与演变进行了细致的爬梳与考证。梁峻:《中国封建社会医政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中医研究院,1992。在医学教育与考试制度方面,王振国主编的《中国古代医学教育与考试制度研究》一书,无疑最具代表性。该书时限从上古时代一直延续至鸦片战争前后,是对中国古代医学教育与考试制度进行系统性研究的首次尝试。王振国主编《中国古代医学教育与考试制度研究》,齐鲁书社,2006。此外,曲峰在《中国古代医事法规研究》一文中,对中国古代医事法规的缘起、发展、成熟及其特征,分别进行了归纳与总结。曲峰:《中国古代医事法规研究》,《中国中医药报》2004年12月2日。在断代史方面,有文庠的《试述清代医政的嬗变》《试论民国时期中医开业管理政策法规与实施》《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医师考试制度与办法》《南京政府时期中医政策法规述评》诸篇论文,文庠的上述文章,请分别参见《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民国档案》2007年第4期、《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和《南京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分别对清代以及民国时期的“医政”进行了集中梳理。统而观之,类似研究的大量涌现,为我们了解不同历史阶段,特别是明清以及民国时期“医政”的内容和特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二)历史学界的研究

如前所述,历史学界一般通过对医学领域内典型议题与社会互动关系的探讨,以更好地认识或理解历史变迁中的某些重要面相和问题为旨归,在研究路径与取向上与医史学界有着很大不同。关于疾病医疗史研究的对象、意义、旨趣的论述与评说,参见余新忠《中国疾病、医疗史探讨的过去、现实与可能》,《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作为医疗社会史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医病关系史研究为史学研究者所关注,则要到1990年代。在当代西方史学研究的文化转向的影响下,台湾学者在此领域积极开拓,成就明显。大陆学者紧随其后,也有部分著述面世。相关研究秉持社会文化史的研究路径,在方法、角度以及资料的运用上往往别开生面,颇为精彩。

1998年,台湾学者张哲嘉在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顺利通过了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论文主要依据光绪和慈禧的宫廷医案,外加多名医家的回忆录及其他相关文献,力图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多角度解读,进而揭示出医病双方在诊疗过程中所呈现的“不同观点、沟通过程、影响双方决定的因素以及诊治医家在社会出身、言行方面的相关性”。Che-chia Chang, The Therapeutic Tug of War: the Imperial Physician-Patient Relationship in the Era of Empress Dowager Cixi(1874-1908)(Ph. D. Diss. ,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1998).显然,作者对议题的选取、资料的诠释以及主旨的探讨诸方面,都是匠心独运、颇具趣味的。此外,在分析路径上,张氏的研究也与古克礼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在英国学者古克礼对明代医病关系进行解读之后,台湾学者祝平一进而将明清时期江南地区的医病关系置入阶层、性别、市场等社会文化脉络中进行细致的考察。祝平一指出,在医学知识的生产、医者的人数和医学素质均缺乏权威管制的前提下,明清江南地区的病人面对的是一个多元且自由放任的医疗体系。虽然在医病双方的互动中,有条件的病家握有很大的主动权,但在求医过程中则经常无所适从,盲目就诊。对此,尽管一些名医曾多方呼吁谨慎择医,但收效甚微。病人的迷茫与对医者的不信任,加深了医病间的紧张与疏离感。最终,医病双方改善关系的努力以医家的无奈(徐大椿的“医者误人无罪”)和病家的激愤(俞樾的“废医”)为集中体现而宣告失败。渺不可知的命运,成为“自由医疗市场中那只看不见的手,让医病双方诉说着委屈与不满,亦成为双方委屈和不满的最终归因”。祝平一:《药医不死病,佛度有缘人:明、清的医疗市场、医学知识与医病关系》,《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8期,2010年6月。

除此之外,台湾学者蒋竹山将研究的焦点置于晚明官僚祁佳彪家族的医疗活动上。他通过对《祁忠敏公日记》中大量关乎医疗活动记载的钩沉与梳理,尝试从病人的角度,透过祁佳彪与江南医生互动的个案研究,来挖掘包括祁氏家族在内的江南都市士绅家族的医疗活动史和医病关系。经过对与祁佳彪有着往来的40位医者的考察,蒋竹山敏锐地观察到,许多医者与祁佳彪有着直接或间接的朋友关系。这种医疗资源与文化资本的获得,主要得益于祁佳彪在地方公共事务中所累积的深厚人脉与显赫声誉。蒋竹山:《晚明江南祁佳彪家族的日常生活史——以医病关系为例的探讨》,孙逊、杨剑龙主编《都市、帝国与先知》(《都市文化研究》第2辑),上海三联书店,2006,第181~212页。

台湾学者涂丰恩对明清时期医病关系中所牵涉的权力和伦理进行了讨论,认为在医疗市场缺乏管制和规范的前提下,明清社会的病人利用人际网络相互荐医,或透过第三方延请医者,并且根据诊疗情况不时“换医”,可能活跃地主导着整个医疗过程。由此一来,医者不是来去匆匆,就是在同一个医疗场所内存在数名各执一词、各怀心事的医者。这种状况,深刻地反映出当时医病关系的紧张,以及彼此之间的“不信任”。涂丰恩:《择医与择病——明清医病间的权力、责任与信任》,常建华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1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另,作者在硕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将相关研究成果以《救命:明清中国的医生与病人》为题(三民书局,2012)出版,书中对这一时期的医病关系有着更为生动细致的描述。

通过以上的陈述,可以看出目前历史学界有水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明清时期,前近代医病关系的大体轮廓已清晰可见。在此基础上,台湾学者雷祥麟开始思考西医东传后所引发的中西医论争给传统医病关系带来的影响。如上所述,明清时期的病人普遍不信医,“试医”“择医”现象时有发生。而为了规避责任,医生也往往“择病而医”。然而,伴随着西医的东传,部分新式中医也开始接受西医的医疗模式与医学伦理。由此一来,西医对医生职业权力与责任的强调便得以空前加强。病人在医生面前逐渐丧失“话语权”,一种新型的医病关系从此萌生。雷祥麟:《负责任的医学与有信仰的病人——中西医论争与医病关系在民国时期的转变》,载李建民主编《生命与医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对于本研究而言,无论是对民国时期医病关系的思考,还是在相关资料的运用上,雷祥麟的文章都让我受益颇多。

反观大陆方面,类似研究还非常有限。除了本人关于明清时期医德问题的研究外,大陆对医疗社会史研究有着开拓之功的余新忠教授也有所涉及。在《中国家庭史》第四卷关于“明清时期家庭生活中的疾病医疗与护理”的章节中,余新忠教授从家庭的视角出发,结合日记、方志、笔记、小说以及医书等多种资料,分别就“疾病的应对方式”、“医生的选择与看病方式”以及“疾病的护理”三个层面,对前近代家庭医疗空间的历史状貌进行了多方位的考察与呈现,极大地方便了人们对明清时期医疗空间及其基本特征的认知。余新忠:《中国家庭史·明清时期》,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第247~271页。

另一部必须要提及的著作是杨念群教授的《再造“病人”:中西医冲突下的空间政治(1832~1985)》一书。该书无论是在研究视角、方法上,还是在历史书写与问题意识上,都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关于此著的评论,较有代表性的可参见吴飞《“拯救灵魂”抑或“治理病人”》,《读书》2006年第3期;沈洁《穿越历史的那些时刻》,《文汇读书周报》2006年8月18日;李志毓《现代政治史研究的新视野关于〈再造病人〉》,《中国图书评论》2006年第12期;余新忠《另类的医疗史书写——评杨念群著〈再造“病人”〉》,《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6期;等等。甫一出版,即好评如潮。尽管作者可能并不认可自己在从事医疗社会史研究,而仅仅是在借助“医疗史”来理解现代政治,参见杨念群《如何从“医疗史”的视角理解现代政治》,常建华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8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7。但书中在民国时期国人在面对新式医疗空间从恐惧逐步走向认同的复杂图景的处理与把握上,却也为人们更好地理解传统医病关系的现代转型提供了诸多镜鉴。杨念群:《再造“病人”:中西医冲突下的空间政治(1832~198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第45~87页。其实,在这部书出版之前,杨念群在《“地方感”与西方医疗空间在中国的确立》一文中,即已对中国传统医疗空间的现代转型做过专门的探讨,杨念群:《“地方感”与西方医疗空间在中国的确立》,载《杨念群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如若与雷祥麟的文章相互参照,相信对理解近现代的医病关系会相得益彰,大有禆益。

一直致力于通过跨国及跨文化视野来审视近现代中国社会文化变迁的胡成教授,近年来在医疗史与卫生史领域不断有佳作面世。其中,以2013年出版的《医疗、卫生与世界之中国(1820~1937)》一书最具代表性。作者的研究旨趣在于通过对医疗传教士、华人医药、公共卫生事业、卫生防疫等一系列具体案例的研究,从日常生活史的角度对底层社会、普通民众在现代中国转型进程中的角色和作用进行细致考察,特别是探讨在各种复杂的“权力”因素的控制和摆布下,中国的普通民众是如何因应并争取自身的生命权利与尊严的。在作者处理这些具体案例的过程中,部分地触及了医病关系研究的某些层面。比如,西医传教士如何积极因应本土的医疗风习,华人病家在与西医传教士的互动中又是如何实现角色转换的,以及现代中国的疾病、医疗格局的演变等。作者对上述诸多历史面相的揭示与解读,对于理解并研究近世以来中国医病关系的发展变迁颇有助益。胡成:《医疗、卫生与世界之中国(1820~1937):跨国和跨文化视野之下的历史研究》,科学出版社,2013。

伴随着医疗社会史研究的逐步深入,有部分青年学者针对民国时期的医病关系进行了专门研究。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如陈雁以1934年发生在南京中央医院的两桩医讼案件为中心,通过分析两案的成因及其解决途径,剖析了1930年代医病纠纷高发的原因、围绕医病纠纷的话语权争夺和正在逐渐完善中的医讼解决途径。陈雁:《民国时期的医患纠纷与解决途径:以1934年南京中央医院被控案为中心》,《贵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再如,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尹倩博士对民国时期中西医群体进行了专门研究,考察了中西医群体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对民国时期医生群体的职业化进程进行了颇为翔实的讨论。特别值得肯定的是,尹倩专门辟出一章论述民国时期的医病关系和医病纠纷。尹倩:《民国时期的医师群体研究(1912~1937)——以上海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2008。复旦大学历史学系赵婧博士的论文,则将视角锁定在民国时期上海的分娩卫生上。在这一颇有意思的研究中,作者用专门的一章来论述因分娩而产生的医疗诉讼案。赵婧:《近代上海的分娩卫生研究(1927~1949)》,博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历史学系,2009。相关章节经修改后,作者以《民国上海的产科医疗纠纷》为题,发表在《史林》2012年第4期。特别有趣的是,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龙伟博士和我在2009年均以民国时期的医病纠纷为研究对象,并在同一年通过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虽然研究对象相同,但在研究旨趣上,我们之间则有很大的不同。在下文中我将详细讨论。马金生:《沉寂与凸显:中国社会医病纠纷现象历史诠释(1500~1937)》,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2009。彭浩晟博士则将研究焦点投向民国时期医事法律,力图通过对民国时期医事立法与司法进程的梳理,探讨其在制度上的创建和司法实践上的效果,希望能够为当下医疗诉讼的解决提供历史镜鉴。彭浩晟:《民国医事法与医事诉讼研究(1927~1937)》,博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2。上述相关研究,对于本研究的开展均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上述博士论文之中,龙伟博士的研究显然与本研究关系最为密切。他的博士论文经修改后,以《民国医事纠纷研究(1927~1949)》为题,于2011年由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出版。应当说,这是目前国内第一部专门研究民国时期的医病关系,同时也达到了相当水准的学术著作。全书洋洋洒洒四十余万言,是一部相当“厚实”的学术专著。在书中,作者有着明确的研究构想,即“通过民国医事纠纷的研究,观察民国医患关系的演进过程,讨论政治、医学与病患间的互动关系”。龙伟:《民国医事纠纷研究(1927~1949)》,人民出版社,2011,第5页。从该书的研究实践来看,作者基本上实现了这一研究初衷。只不过,在研究理路上由于缺乏从明清史到近现代史“贯通”性的对照与分析,导致作者在对民国医讼案件的相关解读上仍欠深入,依然留有诸多的研究空间需待填补或提升。下面,我将对该书的研究成绩及其薄弱之处进行详细评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的研究构想。

首先就研究成绩而言,为了对民国时期的医病关系有一长时段的考察,作者采用了一种大历史的研究方法。在全书开篇便将研究触角延伸到了有清一代,希望通过对清代医病关系以及医病纠纷的梳理和呈现,进而同民国时期的医病纠纷加以对照和审视。这种长时段的史学视野打破了清史与近现代史的人为设限,将民国时期的医病纠纷纳入了宏阔的历史长河之中进行研究,显然弥足珍贵。在作者的仔细爬梳下,清代的医事纠纷并没有如民国时期那样沸沸扬扬,而是更多在民间的脉络中以自我调解的形态予以解决,进入官府形成诉讼的案件并不多见。作者的这一发现,对于丰富人们的历史认知来说,显然是颇有贡献的。只不过,略为可惜的是,作者并未对清代的医病纠纷何以会如此再进行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在对清代的医病纠纷进行讨论后,作者接下来分别用四章的篇幅,先后对民国时期医讼案件发生的概况、成因、类型、解决模式以及影响因素进行了充分考察和详细讨论。

通过对收集到的169件医讼案件的统计分析,作者指出,民国时期医讼案件的高发期有两个时段,一为1933~1937年,一为1947~1949年。其中,1934年甚至被时人称为“医事纠纷年”。无论是中医、西医还是外籍医师,均能够在诉讼案中找到身影。尽管如此,作者发现,这一时期的诉讼案中,医师败诉的比例却较低。作者认为,在城乡医疗资源分布严重不均衡、医疗市场缺乏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医家医疗水平的参差不齐、医界的不团结、病人缺乏医学知识甚或无良敲诈以及司法体系的不成熟等诸多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医讼的发生。在此基础上,作者据以推论,“如果只注意到医家和病家的观念和行为,无疑只是触摸到民国医事诉讼的表象。事实上,医家和病家的观念和行为都受到时代和社会的影响和制约,民国的医疗体系(观念、制度)可能恰恰是导致民国医家和病家冲突激化、医疗纠纷频繁的根源”。龙伟:《民国医事纠纷研究(1927~1949)》,第113页。客观地讲,作者的这一判断是非常到位的。

通过对史料的归纳、总结,作者发现当时的医讼存在着业务过失和非法堕胎两大类型。与中国古代社会相比,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颁布的《刑法》对“业务过失”有了明确的界定。尽管“业务过失”的法律条款并非专门针对行医而设,却使得律师有了控告医家的理由。作者同时独到地指出,相关条款的出台对于保障普通民众的生命大有裨益,但在何为“过失”这一点上仍很难明确区分和操作。如此一来,病人、医师和法官之间在责任的认定上便存在着巨大分歧和矛盾。正是这些分歧和矛盾,导致了社会各界对医师的“业务”责任边界的认识模糊不清。其后果不仅导致了医事诉讼的频繁发生,同时也影响了医事诉讼的审理,加重了医家的职业忧虑。为了将这一问题说清楚,作者对中国历史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了条分缕析式的归纳和分析,并援引了美国学者胡宗绮(Jennifer Neighbors)等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佐证,论述颇为详备。

此外,该书对非法堕胎的考察也非常精彩。作者通过大量的史实论证指出,尽管出于对保障人权和生命的考虑,国家对堕胎三令五申,严格禁止,但是旧有的道德观念以及动荡不安的社会现实却使根除非法堕胎成为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错位。

在医讼案件的解决模式上,作者发现,相关案件的解决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模式,即私下和解、行政处理和司法裁断。在司法裁断中,又有自诉和解、不起诉处分和司法审结三种形式。在医讼案件的审理中,作者同时敏锐地观察到,民国时期医学团体,特别是医学会、医师公会的介入,对诉讼案件的审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对医讼案件的基本类型和处理模式的相关论述中,作者对国家、医师和社会因素之间彼此互动的考察和分析是颇为充分和公允的。

在对医讼进行了上述讨论后,作者进而探讨当时的“防讼”之道。他认为,为了规避医讼案件的发生,民国时期的政府部门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行政体制的建立,一方面取缔非法行医,另一方面如火如荼地开展医学考试,最终促成了医师执业制度的建立。在这一部分中,作者还对考试医生的制度实践进行了一定的考察。

在最后一章,作者对民国时期新型的医业伦理进行了论述,勾画出了一幅现代医病关系的新图景。在国家卫生行政的积极推动下,医学界也积极构建新式的医业伦理,倡导医学的职业特征,强调医家的绝对权力,极力塑造服从、听话的“现代病人”。当然,在国人旧有的择医而治的医疗习惯下,即使是西医,有时也不得不在行医中迁就病家的习惯。不过,当这种新型的医学伦理在1930年代确立后,病人终于被强大的现代医疗体制不断规训,完全处于边缘、弱势地位,最终不可逆转地被塑造成一个全新而被动的“现代病人”。

通过对该书基本框架、研究思路和主体内容的大致梳理,可以看出,龙伟有着一种勇于开拓、积极创新的学术精神。他对民国时期医讼的诸多面相都进行了翔实的论证,并且在很多方面有着比较独到和精彩的分析,基本实现了自己的研究预期,同时也为后续研究奠定了一块牢固的基石。作为一部聚焦医病纠纷而开展的医疗社会史论著,该书的大胆探索和努力尝试都是非常值得称道的。

当然,该书尽管有着上述的诸多优点,但如若循着作者的研究理路去仔细思考的话,也会发现有不少值得商榷和进一步完善之处。这里仅就民国时期的医患互动进行集中讨论。除了对国家与医生方面有着充分的论述之外,该书对病家一方的研究则相对薄弱许多。而这与作者的研究实践有着直接关系。

龙伟在论著中曾多次提及不仅要看到相关法律制度“官方表述”的一面,还要看到其“具体实践”的一面,说明其研究中有着很好的理论自觉和研究预设。只可惜,在具体的研究之中,他对这一理念贯彻的却并不彻底,由此对民众观念和行为的变化缺乏具体的研究和考察。

伴随着医学专业分工的细化,现代卫生行政体系也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民国时期针对行医的各种条例与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对此,龙伟在全书中有着很好的梳理。不过,这些卫生法令陆续出台后,对现实中医病关系究竟产生了哪些影响,他却并未进行充分的考察。其实,一项卫生行政法令的出台,只要在现实中确曾颁布并实施过一段时期,不仅对现实中的行医活动会有所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社会以及一般民众的观念。从晚清开始,中国政府即开始了卫生行政化的努力。警察系统开始署理卫生事务,在考试医生的同时严格取缔非法行医。正是借助这一活动,民众开始认识到这一举措本身对医病关系带来的影响,病家赴警署告医的现象随之产生。这种现象在民国时期的档案资料中,可以得到集中印证。参见马金生《论民国初期北京地区的行医管理和医病关系》,《北京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卫生行政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不断设立。同时,伴随着卫生行政化自上而下大范围地展开,国家在卫生事务方面对民众的控制也不断加深。正是借由这一进程,民众检控医生的行为在时空上也逐步扩大。具体而言,卫生行政机关在接到民众的投诉或者检举后,一般会不同程度地介入相关案件的审查和裁断之中。为明确诊疗是否有误,最后会将有关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此,龙伟在关于行政处理的章节中有所论述。因此,从纵向的历史发展来看,卫生行政机构对非法行医的取缔以及对医疗卫生活动的全方位介入,使得原本很多可能在民间即能够达成和解的案件逐渐浮出水面,促成了医讼案件的形成。对此,龙伟在“防讼于未然”一章中,认为卫生行政机构的介入是为了“防讼”,显然有失偏颇。而他之所以有此判断,与其缺乏对历史纵向的对照,以及对相关制度颁布后的实效缺乏具体而微地考察是有关系的。

龙伟在病家考察上的薄弱,还表现在相关资料的援引和解读上。在资料的使用上,作者在书中曾多方援引医生的论述,来总结病家的求医心理和诊疗行为。无论民国时期的中医还是西医,均留下了大量的文字资料。相关资料既有中、西医对医政建设等方面的思考,同时也包含着对病家的观感。对这些资料的解读,对于我们了解当时的病家来说确实有着方便的一面。但不应忘记,这些资料多是以医生的眼光来打量病人的,反映的更多是医生的主观态度。因此,如仅以此为依据,论述病人医学知识的欠缺、病人的贪利诈财等行为导致了医讼的发生,相关结论不能说有误,但却是缺乏历史主义态度、也是不够全面和深入的。

显然,在这一问题上,应该更多发掘病患方面的素材,如此才能建构起这一时期医病双方的互动图景。在龙伟搜集到的169件诉讼案中,尽管绝大多数案件只能反映相关诉讼的基本轮廓,但是部分案件的兴起和审判细节还是有着清晰载记的。比如,民国时期中华医学会业务保障委员会编辑出版的《医讼案件汇抄》(第1、2集)所收录的病家的诉讼状,集中浓缩着病家对医生的观感,以及病家对于诊疗过程中“责任”的认定。在控诉书中,病人的疑惧、焦虑、彷徨和想象,无不一一展露,是我们考察并进而揭示病家心理状态的最好材料。此外,与诉讼书有所不同的,还有病人的供词。由于诉讼书多经由律师或者其他社会人员参与润色,相当书面化,有时并不能让我们直接捕捉到病人的原始情感。而供词则正好相反,是病患情感的最原始流露。如若对这些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相信会对再现病患的形象别具意义。只是很可惜,作者在对这些素材的挖掘和使用上是很不够的。

其实,如若对病人一方的材料进行深入解读的话,就会发现有很多颇具兴味的论题值得关注和探讨。比如,伴随着西医在华的迅速发展,西医所欲建构的医业伦理与中国传统的医病关系产生了不小的疏离与紧张。对此,雷祥麟、杨念群等人都曾有过精彩的论述。相关研究,参见雷祥麟《负责任的医生与有信仰的病人:中西医论争与医病关系在民国时期的转变》,载李建民主编《生命与医疗》;杨念群《再造“病人”:中西医冲突下的空间政治(1832~1985)》,第45~75页。尽管作者在论著中也有所引用和述及,但却没有将其与医讼联系起来直接讨论。其实,新式医业伦理与传统医病关系的疏离与紧张,也是民国时期医讼频繁发生的一大原因。对此,如若结合这一时期的医讼案例进行分析的话,相关认识将会更加具体而深入。马金生:《从医讼案看民国时期西医在华传播的一个侧面》,载常建华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3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

再如,相对于中医来说,西医执业观念背后所蕴含的一整套商业社会的交往原则与行为习惯(如契约精神),以及在诊疗过程中所采用的新式器械等,都是深受传统中医影响的国人所未曾接触过的,无不需要后者在现实中慢慢调适。在逐步接受西医医学伦理与现代医疗模式的过程中,国人的身体观念、疾病观念和生命观念都会悄然发生变化。甚至可以说,国人在这一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期待、痛苦与纠结等复杂情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传统社会现代转型的一个缩影。显然,如若对类似命题进行深入挖掘的话,不仅会使人们对这一时期医讼的发生有更为深入的认识,同时对于认识传统社会的转型也将大有裨益。

作者之所以对病患方面的考察关注不够,是有着重要原因的。如上所述,其研究目的之一,是想对民国时期医患关系的嬗变进行历史考察。因此,龙伟将研究的视线投向了清代社会,并有着较为精彩的分析。不过,从后续各章的研究之中,我们却没能看到传统时期(清代)与现代时期(民国)之间比较好的对照与呼应。正是这一点,导致了作者在论述上出现了很多盲区。仅就病患方面而言,如其所述,清代社会的医病纠纷之所以并不突出,实际上是与时人的生命和医疗观念息息相关的。对此,龙伟用了不小的篇幅进行论述。那么,从清代国人的“听天由命”“药医不死病、佛度有缘人”的生命、医疗观念,如何一下子到了民国时期就转变成为“是病皆可医”“是病皆可愈”呢?民众进而秉持这一观念动辄向医师兴讼,认为医师应担负更大责任,这一历史转折又是如何完成的呢?对于这一问题,龙伟并未探讨。

不可否认,龙伟也曾独到地指出,医病双方以及社会各界对于医生责任的认定存有差异和矛盾是医讼频兴的一大原因。其实,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民国时期医病双方认知存有明显差异本身,也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这种新的认知偏差与医讼的发生其实是“一体两面”的关系。甚至可以说,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国人生命与医疗观念发生转变的体现。

显然,国人生命与医疗观念在民国时期的转变本身,应该成为研究民国医病纠纷凸显的核心之一。当然,这种观念的转型,势必牵扯到诸多方面的原因,需要多方位地深入思考。比如上文我所强调的西式医学伦理与医疗模式对国人身体观念和疾病观念的影响,以及卫生行政化实施过程中对病患所产生的影响等,都是我们在探索这一问题时需要认真对待和思考的。再比如,民国时期的媒体到底是采用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去报道医讼案件的发生和审理?医病双方媒体形象的再现对于现实中医病关系又产生了何种影响?这对病患以及社会上的“潜在病人”(社会大众)的医疗观念又产生了什么影响?诸如此类深层次的因素,仍然还有待史学同仁进一步去认真挖掘和探索。

整体而论,《民国医事纠纷研究(1927~1949)》一书在研究理念上有着不俗的设想,并在此基础上对该时期医病纠纷的概况、起因、特征、样态以及审理诸层面进行了详细的讨论,相关论述颇为扎实。这一研究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是来之不易的。只是有所可惜的是,由于作者对相关研究理路贯彻得不够彻底,特别是由于对传统社会和民国时期医病纠纷的表现形态之所以不同缺乏更为深入的对照与审慎的分析,也就使得作者在部分论述上不免流于表面,同时对于其他诸多同样更具意义的话题也失去了进一步求索的可能。

(三)法制史学界的研究

医病纠纷与法制密切相关,按理法制史学界应有相关研究面世,但高水准的论述还尚未得见。在仅有的一两篇述论中,也多是对相关法制资料进行浮光掠影式的归纳与陈说,在研究上缺乏实质性的开拓和提升。

尽管如此,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特别是对明清时期民事纠纷的研究,以及关于中国现代法制变革的研究成果,对我们理解不同时代的医病纠纷乃至医讼的解决,仍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是“重刑轻民”, “无讼、息讼”是中国古代政府管理的主要价值取向。在这种法文化的影响下,社会民众缺乏权利意识,仅以对国家、家族尽义务为天职,以争取权利为非分。张晋藩:《论中国古代法律的传统》,载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化——'93中国法律史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第178页。这在对明清时期民事纠纷的研究上,有着集中体现。如张晋藩认为,为了息讼官府经常调处在先,惩罚倒在其次。为求息事宁人,官府往往忽视是非曲直。因此,民间调处以形式多样、适应性强,受到民众的欢迎。民间的争讼一般是先找亲邻、族长调处解决而不去官府申告。大量的民间纠纷在官府审理之前,已经在家族、乡里内部调处息讼,真正控诉到官并审理结案的是很少的一部分。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第283~293页。日本学者滋贺秀三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官府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往往依据“情、理、法”来裁断。其中,情理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本身的解释依据情理,而且法律也可依情理而变通。两者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模糊的。县官在断案时,往往表现出如同父母调解儿女争执般的“道德劝谕”形式。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载〔日〕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等编,法律出版社,1998,第85~87页。美国学者黄宗智与上述观点颇有不同,通过对清代民事档案的实证研究,他认为清代司法的“表达”与“实践”之间是相背离的。清代民间纠纷的处理体系包括村社宗族的调解、州县官府的审判以及官方与民间的互动所形成的“第三领域”。其中,官府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并非一味调处,更多是依法断案。同时,普通百姓也并非怯于告官,官司本身所带来的投入与回报,才是制约讼民何时告状、选择什么样的表达方式以及何时决定结束官司的重要原因。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第138~160页。尽管在研究路径和对法律具体运作的理解上,关于清代法制史研究的路径以及学者间对法律具体运作的特点及内涵方面的不同理解,可参考王洪兵、张思《清代法制史研究路径探析——以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为中心》,《史学月刊》2004年第8期。学界目前仍见仁见智,但明清时期民事纠纷大多在民间得到调处解决,官府在裁断上相对倾向于息事宁人,基本已成共识。这样的法律传统与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对民众的权利意识与观念的培育起到了扼杀的作用。

清末修律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关于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目前已有比较充分的研究。比如,公丕祥认为,清末的法制改革,不仅在形式上改变了古代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编纂体系,而且构成了以宪法为主导的公法与私法相分离、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区别的现代西方式的法律体系。通过此次改革,开启了传统法律从否认民权向有条件的承认民权的转变,民事权利得到张扬。公丕祥:《清末法制改革与中国法制现代化》,《江苏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清末修律初步建立了中国的律师制度,王申指出,虽然清代诉讼法对律师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备,但它无疑为当事人特别是为百姓设置了代理人,从制度上约束推事们的独断专行。王申:《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第31页。与此同时,伴随着新式的诉讼审判制度以及相关法律原则的确立,现代司法制度初步建立。清末根据司法独立原则建立的法院组织和审判制度,虽然多流于形式,但也为民国时期现代化的司法建设提供了历史基础。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471~472页。

清末改制,意义虽然深远,不过在实效上取得的成绩却非常有限。迨至民国建立,北洋政府也曾进行司法改革,但由于国内局势动荡收效也不大。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基本上具备了全国进行司法改革的条件。在居正等人的领导下,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不过,法制史学界对这一时期的研究,目前还比较薄弱,特别是对这一时期各地法院的普设情况、法官与律师群体的增长、数量以及地区差别等方面的研究,更是非常有限,可资借鉴的成果并不多。据我所见,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江照信博士的论文似目前唯一一篇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司法法庭化与法官化的努力”上做出过专门统计的论著。从他的统计表格来看,与此前相比,各地初级法院、高等分院、高等法院与法官的数量在1929~1937年,呈稳步增长的态势。1929年各地法院总数与1926年相比已增加一倍有余。参见江照信《居正法律思想与司法实践:1932~1948》,博士学位论文,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2008,第20~24页;江照信《中国法律“看不见中国”:居正司法时期(1932~1948)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第21~23页。此外,欧阳湘以广东为个案,梳理了从清末到1949年近现代中国法院普设的历史脉络,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欧阳湘:《近代中国法院普设研究:以广东为个案的历史考察》,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