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社会工作研究(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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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视域与方法

齐小玉齐小玉,中华女子学院社会工作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妇女社会工作、家庭社会工作,电子邮箱:qixiaoyu0509@126. com。

摘要 长期以来,有关家庭暴力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务介入,都是基于受害妇女的角度来展开,本文则依据“男性参与”视角重新审视现有的《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在反对暴力领域里的社会工作介入,并且提出“男性是预防与干预家庭暴力行动的主体”等观点。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 男性参与 社会工作介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立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这是我国从2000年“倡导性别平等、反对家庭暴力”以来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印证。

2000年6月至2006年6月,笔者有幸参与了由中国法学会牵头的中国国内第一次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开展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城市社区分项目的第一期和第二期的行动研究。在项目试点社区,我们运用所学专长——社会工作的理念、知识与工作方法,尝试在城市社区里开展了倡导性别平等、反对家庭暴力的服务实践,通过大型的社区反家暴宣传、社会性别与反家暴培训、家庭暴力案件实际干预,探索并形成了社区多机构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模式,开展了社会行动与服务,初步形成了居民知晓家庭暴力、人人干预家庭暴力、邻里互助的和谐社区氛围。正是这一行动研究实践使笔者积累了有关反对家庭暴力干预服务的研究经验和实务经验。

众所周知,在反对家庭暴力行动中,大众更关注对受害者的关爱和帮助,以及对加害人的惩治,尤其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第四章“人身保护令”中的若干规定也都是针对加害人的教育和惩治,其中更主要的是惩治。而笔者在参与实践和研究中发现,加害人(绝大多数是男性)对自己的施暴行为多有反悔、认错的态度,只有极少数加害人是穷凶极恶、情节特别恶劣的。当然对于加害人的暴力行为我们是持坚决谴责态度的,必须即刻制止。有了这个立法保护,相信将有更多的家庭由此受益。但是,仅仅从惩治的角度干预施暴者仍是被动的行为,从预防家庭暴力发生着手才是杜绝此类行为的有利举措。本文将在如何减少施暴行为的研究视域下呈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