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改革与国家治理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一 少杀慎杀是我党的一贯主张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直主张少用甚至不用死刑来治理社会。例如,早在1853年,马克思就指出:“的确,想找出一个原则,可以用来论证在以文明自负的社会里死刑是公正的或适宜的,那是很困难的,也许是根本不可能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第578页。

中国共产党曾经两次以中共中央的名义,正式宣布要废除死刑的主张。一次是1922年6月《中共中央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之一是要“改良司法制度,废止死刑”; 中央档案局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第26页。另一次是1956年9月,在党的八大上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人民出版社,1956,第58页。

这一观点至今未变,例如,2003年在德国举行的德中第四次法治国家对话上,时任中国国务院法制办主任的曹康泰重申,中国从长远来看要废除死刑。

如果说废除死刑由于现实条件不具备还只是我党的一个远期目标,那么严格限制死刑则一直是我党的现实主张。早在1940年12月,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一文中就指出:“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767页。1948年1月,他又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指出:“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们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1271页。1948年2月,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中,他又重申:“必须严禁乱杀,杀人愈少愈好。”《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1284页。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的这一“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思想被延续下来。他对慎用死刑作出了许多指示。1951年5月,在他代表中央所写的一个关于如何处理在内部肃反中清理出来的反革命分子的文件中,他指出:“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第43页。同月,他在修改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时,再次强调:“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第40页。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的报告中,进一步指出:“今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 机关、学校、部队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坚持在延安开始的一条,就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捉。”“机关肃反一个不杀的方针,不妨碍我们对反革命分子采取严肃态度。但是,可以保证不犯无法挽回的错误,犯了错误也有改正的机会,可以稳定很多人,可以避免党内同志之间互相不信任。”《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第282~283页。

1979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当时主持刑法制定工作的彭真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说明》中指出,我国现在还不能也不应废除死刑,但应尽量减少使用。转引自钊作俊《死刑限制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第83页。这其实是对毛泽东同志“杀人要少”的政策思想的继承。

但是,1979年刑法典颁行不久,针对改革开放后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上升、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的态势,立法机关不断地通过补充立法来增设一系列的死刑罪名。据统计,截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在20多个补充刑事立法中,共增设了50余种死罪,从而使死刑罪名达到近80个之多,死刑扩大适用到许多经济犯罪和非暴力的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尽管如此,官方仍然认为,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没有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