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主要成就
近10年来,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全市常住人口从2006年的1581万人,增加到2014年的2151.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1332.9万人,占比61.9%;外来人口818.7万人,占比38.1%)。全市城镇化率为86.3%。全市人口预期寿命从2006年的76.7岁增加到2015年的81.35岁。人均GDP从2006年的48832元增加到2014年的99995元,增长超过一倍。目前,北京市城镇化率、人口预期寿命以及人均GDP都位居全国第二。北京市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同时,社会保障工作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促进首都的繁荣与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制度建设加快,统筹城乡、覆盖全民、相互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一方面,北京市不断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另一方面,北京市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实现了各项社保制度全覆盖。与此同时,北京市还逐步打破城乡户籍限定,将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职工五项社会保险,不断推进跨地域、跨制度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建立了统筹城乡、覆盖全民、相互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
1.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38号),顺应新形势的需要,2006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改革了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了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将职工个人账户规模从11%调整为8%,个人缴费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2015年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将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最后一个群体纳入统一的制度。
(2)打破地域身份限制,建立统一、开放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将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户籍人员纳入城镇职工保险。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提速,北京市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向农村延伸,先后将城市化改造中的失地农民、建设征地农转工中的自谋职业人员、整建制农转非劳动力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实行延期缴费政策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2009年,进一步将灵活就业的本市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实现了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的统一。二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方面,积极落实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策,解决了12万职工要求补缴历史上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另一方面,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五七工”、“家属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将1万余名“五七工”、“家属工”等群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依法扩面,将外来务工农村劳动力和外国人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北京市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进一步打破职工户籍、地域和身份界限,完善了外来务工农村劳动力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办法,实现了不分地域、户籍,所有城乡职工“同工、同险、同待遇”;同时,打破国籍界限,将在京就业的外国人纳入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四是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北京市2003年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一步到位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缴费和待遇计发政策。
(3)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障制度。2008年北京市创建了覆盖城乡、标准一致的福利养老金制度,为本市所有无保障老年居民提供福利养老金。同年,在老农保基础上,创建了以“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为特征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模式为全国新农保试点办法的出台提供了参考样本。2009年,在国家推行新农保试点的第一年,北京市将新农保政策推广到城镇居民,率先在全国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障体系,在制度模式、缴费标准、衔接办法、保险待遇、基金管理、收缴发放等方面实现了城乡统一。2014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人社部做好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北京市在充分考虑现行政策的连续性以及保持与国家政策统一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当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4)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与衔接。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北京市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为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以及跨城乡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提供了政策依据,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业务,开展了符合条件的外埠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这些衔接政策的出台,保障了劳动者流动时的养老保险权益。另外,北京市还全面开展了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制定和出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优抚制度的衔接政策,促进了制度内待遇的平衡与接续。
2.建立和完善统筹城乡、覆盖全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1)创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2007年,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北京市开始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先是建立“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将城镇无医疗保障的老年人和大中小学生、婴幼儿纳入居民医保。2008年,又建立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人员大病医疗保险。2010年,进一步将两项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成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刚开始时,北京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提供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待遇,2010年起,又将城镇居民医保的待遇范围延伸到普通门诊,普通门诊起付线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2)建立统一、开放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一是打破地域、身份限制,将各类人群纳入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在将城镇化过程中被征地农民、整建制农转非劳动力、灵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同时,也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在解决历史遗留的养老保险补缴问题的同时,也解决了医疗保险的补缴问题。《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将外地农民工和外国人纳入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在内的五项保险。二是将公务员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针对公费医疗制度缺乏统一的筹资机制、统筹层次低、待遇不平衡等问题,2012年北京市完成了市、区两级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确保了各类群体公平享有医疗保障。
(3)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北京市在城镇职工医保改革之初,就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捆绑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单独缴费),用以解决超出基本医保住院封顶线以及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另外,还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4%以内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提供免税优惠政策。2014年,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基本医保基金中拿出一部分,形成了大病保险基金,用来解决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问题。另外,在实施新医改的过程中,北京市逐步加大了对城乡医疗救助的财政投入,不仅为城乡生活困难人群提供参保(合)的缴费补贴,还直接为困难人群提供医疗费用的救助,在解决困难人群医疗费用负担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另外,在民政部门提供的医疗救助之外,北京市人社局还直接对患重大疾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影响家庭生活的参保职工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财政直接划拨到社保中心。此外,北京市总工会、红十字会还为困难职工和城乡困难居民提供一定的生活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总体来看,一个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性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为辅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已经在北京市初步建立起来。
(4)初步形成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约束机制。随着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北京市各级医疗保险行政和经办机构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面签署了服务协议,且服务协议不断个性化、规范化,医保经办机构逐步依托协议进行医疗服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加强了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审核监督,并建立了相应的考核和奖惩机制来影响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保经办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开始依托信息系统逐步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北京市已经全面推行城镇医疗保险付费的总额预付和总量控制,探索实施按病种分组(DRGs)付费方式改革,通过付费方式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医疗保险对医疗机构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可以说,北京市通过上述一系列针对医疗服务的管理措施,初步建立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制约机制。特别是最近几年通过加大付费制度改革力度,有效遏制了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趋势,缓解了医保基金的支付压力。
3.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1)不断拓展失业保险促就业政策范围。2006年,国家将北京等东部七省市纳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受益于国家的倾斜政策,北京市结合当时的就业形势发展,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积极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具体包括: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力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免费服务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就业特困人员实行公益性“托底”安置政策;促进就业困难地区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帮扶政策;等等。与《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 5号,以下简称2006年5号文)的政策规定相比,北京市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扩大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帮扶资金补贴、援企稳岗补贴、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等8大类20余个项目。
(2)扩大失业保险受益人群范围。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根据政策规定,北京市失业保险保障的是“在城镇参保的失业人员”的权益,但是在发挥“防失业、促就业”功能时,北京市的失业保险政策突破了“在城镇参保的失业人员”这一政策界限,将其范围扩展到所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北京市涉及失业保险基金的8大类20余项促就业项目中,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方面均实现了城乡一体。另外,为了更好地适应就业形势发展变化,北京市不断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的适用范围,从最开始的“城镇4050人员”(2003年规定)扩大到后来的“4050人员、中重度残疾人员、低保人员”(2009年规定),再到之后的“城乡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2012年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适用范围的拓展,有力推动了失业保险促就业政策的实施效果。
(3)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2011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北京市出台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失业保险基金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标准按月为领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金人员可以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待遇。
4.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1)建立较为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颁布,2010年修订,根据条例及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要求,北京市及时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涵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率和待遇标准确定、停工留薪期管理、辅助器具配置、就医费用结算、工伤待遇支付等各个环节,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为所有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提供了待遇保障。北京市在建立完善工伤补偿制度的同时,大力推进工伤康复工作,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后补偿原则,努力创新康复工作体制机制。一是对区县下达工伤伤残人员康复考核指标;二是积极主动筛选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致残职工,推动康复早期介入,基本做到有康复意愿和康复价值的工伤致残职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2)率先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实现制度全覆盖。北京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不断扩大覆盖面,在将企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后,于2006年将34万市行政区域内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2006—2010年,根据人社部要求,开展了针对农民工的两期“平安计划”,将百万计的外埠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10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北京市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特别是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率先将机关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实现了所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
5.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1)建立较为完善的生育保险政策体系。目前,北京市生育保险已形成了以《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为法律依据,以《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为核心,以《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文件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生育保险制度政策体系,为生育保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具体指导,确保了生育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2)将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城镇单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2012年起,北京市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在城镇企业京籍职工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适时地将外埠在京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制度,实现了生育保险制度全覆盖。
(3)解决非单位就业人员的生育费用问题。从2012年起陆续规定将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使非单位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有了制度安排。
(二)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在过去10年,随着社会保险法定覆盖范围的扩大,特殊群体参保政策的陆续出台,以及历史遗留的养老、医疗和老工伤问题的彻底解决,北京市实现了社保制度全覆盖,并通过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和征缴力度,使职工保险和居民保险参保率都达到了95%以上,基本实现了人群全覆盖。
截至2014年底,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392.6万人(见图1),比2006年增加了788.5万人,增长了13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86.3万人,比2008年制度建立之初增加了58.5万人。其中,领取职工养老金的有228.9万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有37.9万人,没有参保直接领取老年福利养老金的有48.5万人,合计共有315.3万人领取了养老待遇,基本实现了所有老年人都享有养老保障。
图1 2006—2014年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情况
2014年,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431.3万人(见图2),比2006年增加了751.8万人,增长了11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73万人,比2007年制度建立之初增加了27.4万人。新农合参保人数达到242.6万人。2014年,三项医疗保险合计参保人数达到1846.9万人,基本做到了全民享有医疗保障。
图2 2006—2014年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情况
2014年,北京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057.1万人、942万人和924.9万人(见图3、图4、图5),分别比2006年增加了574.9万人、476.7万人和662万人,增长了119%、102%和252%。
图3 2006—2014年北京市失业保险参保情况
图4 2006—2014年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情况
图5 2006—2014年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情况
总体来看,在过去的10年,北京市一方面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快速扩大人群覆盖面。城镇职工五项保险参保人数均实现了翻番增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从无到有,并且在很短的时间内基本做到了全覆盖,基本实现了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三)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共享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都实现了持续增长,使参保人员充分分享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成果。
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面,10年来,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均增长幅度达到10%,2015年人均养老金3355元,比2006增加了2110元,增长169%。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和退养人员的最低养老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609元、1464元和1331元,比2006年分别增加989元、927元和844元,增长幅度分别达到160%、173%和173%,基本上与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增长幅度持平。另外,退休人员养老金在普调的基础上,向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各类特殊群体以及退休早、年龄大、待遇水平偏低的人群适度倾斜,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不同群体之间的待遇差,保障了各类人群的基本生活。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面,截至2014年,北京市已连续四年五次调整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水平,目前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已由2009年的每人每月280元增长至2014年的430元,增长了54%,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城乡居民平均养老金达到484元。老年福利养老金由2009年的每人每月200元增长至2014年的350元,增长了75%。
在医疗保险方面,2006年以来,各项医疗保险均不断提高待遇水平。职工医保提高了住院、门诊支付比例和封顶线,城镇居民医保门诊、住院支付比例和封顶线也都得到了提高(见表1)。门诊特殊疾病范围也有所扩大(由3种增加到8种),社区用药范围也大幅增加(增加了224种药品,可报销药品达到1435种)。另外,2014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建立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医保的待遇水平(见表2)。从实际运行数据来看,自2007年以来,北京市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报销比例不断提高,7年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均提高了近10个百分点。2014年,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60%。可以说,目前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本能够为大多数职工和城乡居民提供可靠、负担得起的医疗服务保障。
表1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表2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在失业保险方面,1999年以来,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直在逐年提高,平均水平从最初的333元/月提高到了2014年的1066元/月(见图6),提高了2.2倍。2015年4月1日,北京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每档上调110元,调整幅度为10%。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由160元/月上调至848元/月,提高了4.3倍。失业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5000元。
图6 2006—2014年北京市社保相关待遇标准情况
在工伤保险方面,月人均伤残津贴、月人均生活护理费、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从2006年的1264元、711元和711元增加到2014年的3378元、2091元和1751元,分别增长了167%、194%和146%。另外,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过去的48个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提高到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职工伤残等级,分别提高了1—3个月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在生育保险方面,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逐年上涨,尤其是生育津贴上涨较快,2014年月人均津贴已达到6271元,充分保证了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
从总体上看,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长期待遇水平都位居全国前列。在人均医疗保险费支出、人均生育医疗费支出、伤残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标准等方面,北京市都达到全国最高水平。其中,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北京市将纸尿布、纸尿垫、导尿管以及制氧机(尘肺病人需要)等作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纳入工伤保险报销范围,使工伤人员的保障水平显著提高,这种做法在全国是唯一的。北京市社保待遇水平较高,与首都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是相适应的,充分体现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相应提高全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原则。
(四)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更加坚实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北京市随着社保覆盖面的扩大、缴费工资的增长以及征缴手段的加强,基金收入大幅增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均达到98%以上。
2014年,北京市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为2147.8亿元,其中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分别为1331.3亿元、682.7亿元、62.6亿元、28.7亿元、42.4亿元。五项保险基金总支出为1592.7亿元,其中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分别为841.7亿元、648.4亿元、35.9亿元、22.2亿元、44.5亿元。2014年北京市五项社会保险总收入和总支出分别是2006年社保基金总收入和总支出的4.51倍和4.27倍。
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大于总支出,北京市社保基金滚存结余越来越多(见图7)。2014年五项社保基金累计结余达到2637.5亿元。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分别为2161亿元、227.1亿元、15.1亿元、163.7亿元、35.8亿元和34.5亿元。相应地,如果以2014年基金支出为标准计算,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分别为30.8个月、4.2个月、12.8个月、54.6个月、19.3个月和9.3个月。总体看,北京市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良好,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量很大。
图7 2006—2014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五)管理经办体系基本健全,管理经办能力提升
1.覆盖全市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全市从市本级到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都建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目前,市本级设立3家机构,分别是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市创业指导中心)。全市16个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均建立了社会保险管理中心。2011年12月起,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设置,其中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5个区分别设立了副处级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其他11个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了副处级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同时,基层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全市所有街道(乡镇)、社区(村)全部建立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险服务平台,基层建站(室)率达到100%。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建立了包括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所、银行、各类定点服务机构在内的社保公共服务网络,为参保对象和2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就近、方便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出台相关办法,健全社保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经办人员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加大便民利民力度,大力推进社保业务网上申报、查询,目前网上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种类和数量均已达到总数的70%以上。扩大养老金代发银行,服务网点达到3300多个;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网点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大到13家银行的1000多个对公业务网点,形成了覆盖全市的服务网络,为广大用人单位和城乡居民提供了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
2.各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基本实现了规范化和标准化
在经办业务规范化方面,市社保中心和医保中心通过完善制度、制定业务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立了比较科学规范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业务办理标准,制订了社会保险业务办理规程和关于基金财务会计、基金支付、基金拨付、窗口服务规范等业务办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办各环节相对独立、时序严格、相互衔接、相互制约,有效保障了各项管理服务措施的落实。
3.基金收支管理更加安全
一是在基金征缴方面,通过不断健全完善与工商、民政、财政等部门的扩面征缴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企业诚信体系,实现对应参保单位的动态管理,通过与区县政府签订责任书、列入政府绩效考核等方式,有力地促进了参保覆盖面和基金规模的稳步扩大;开展日常稽核,利用企业申报新年度缴费基数的时机开展事前稽核,取得明显成效。二是在基金支出方面,采取信息比对等手段,通过实时认证和集中认证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落实异地常住领取待遇人员认证和境外认证工作,优化认证手段,开通网上认证工作,堵塞基金支出漏洞。2014年度异地资格认证率达到98.1%。三是在基金监管方面,规范制度,创新思路,加大专项审计、稽核和监察力度,建立了行政监督、内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了基金的安全运转;严格审核外埠城镇人员补缴;推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改革。总体来看,北京市由于市级统筹实现较早,基金管理不断加强,保障了基金安全,保证了制度的正常运行。
另外,自2014年起,北京市社保基金的预决算开始经过人大审议,社保基金预决算工作成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中心和枢纽,基金收支和财务流程不断得到优化,基金管理更加规范透明。以“基金一级流”为方向的基金财务管理模式初见成效,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资金结算中心实现了社保资金集中收缴、集中支付,有效减少了风险点,保障了基金安全。
(六)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快,经办服务手段加强
1.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系统应用体系,实现数据市级大集中
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目前已覆盖市级经办机构,17家区(县)级社保经办机构,7家社保区(县)分支机构,15家社保代办机构,以及331家街道(乡镇)社保所。社保系统操作人员总数近3200人。目前,社保四险系统数据库中有参保单位56.6万个,养老保险参保人员1428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员1443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员1638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员1205万人,离退休人员231万人,享受工伤待遇人员23.1万人,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48万人。医疗保险信息管理通过业务专网与全市所有经办机构、社保所和2200多家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互联。
2.建立全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信息系统服务网络
通过数据大集中建设,已经建立了市级、区级、街道(乡镇)级、社区(村)级四级网络体系。目前全市25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5个代办机构、202家社保所网络已经接入社保网,并通过网络进行业务办理。
3.建立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扩大12333社会保障咨询服务内容和范围
目前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基本涵盖了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个人权益业务的主要工作,涉及转移接续、支付、稽核、社保卡等多项业务。一方面,网上申报系统极大地减轻了社保经办机构的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节约了人员、办公成本。另一方面,网上申报系统大大减少了参保单位、参保人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麻烦和困难,节省了参保单位、参保人的时间和费用,可以说是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北京市12333电话咨询中心服务内容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劳动工资、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等。参保者可查询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包括缴费单位、缴费年限以及缴费基数等,还可以查询到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累计金额,同时,参保者还可查询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等信息。
4.以社保卡工程建设为切入点,逐步拓展社会保障卡的功能和范围,实现一卡多用及“同城、同人、同库”
截止到2014年末,北京市已经发放社会保障卡1600余万张,覆盖在京缴纳社保的常住居民(含北京户籍人口和非北京户籍人口),其中搭载金融功能社保卡30余万张,卡服务网点总业务量达到300余万笔。医疗保险参保人持卡率已达95%以上,社保卡服务网站访问量接近3000万次。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北京市开始逐步将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功能拓展至“北京通”应用、健康应用、金融应用、交通应用等方面。
5.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建设面向电子政务的对外数据交换系统,实现了与人社部“金保工程”的联网监测、财务交换库、基金报表等软件的对接。同时,系统实现了与北京市各委办局之间的数据共享,通过与市信息决策服务平台的对接,实现了与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监狱管理局、市纪检监察局、市安全局、市残联、市工商局等单位的数据共享。对外提供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北京工作居住证状态等信息,为“京十五条”、小客车摇号、出入境证件审核等提供数据支撑;从上述部门获得工商单位年检情况、残疾人信息、法人库等数据信息,为社会保险缴费稽核、人力资源市场残疾人认定、外国人许可申报等提供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