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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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十三五”时期的发展思路、目标及对策措施

(一)总体发展思路

“十三五”时期,应该围绕落实《社会保险法》,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和国家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的要求,结合北京市经济社会人口发展趋势,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全面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为主线,以促进人群全覆盖、稳步提高保障水平为重点,以确保基金平衡和安全为支撑,以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基础,坚持制度建设与服务管理并重,健全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首都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发展目标

制度建设目标: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进一步统一和完善,保障项目基本完备,制度衔接顺畅有序,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普遍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定型。

覆盖面目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在巩固现有参保人群的基础上,推进新进劳动力参保,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重点将未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及其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参保人数稳步扩大,参保率保持在97%以上,巩固全覆盖成效。

筹资水平目标: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保持在98%以上,征缴收入稳步提高;实现资金来源多渠道,促进退休收入来源多元化。

保障水平目标:待遇水平与首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适度水平并稳步提高。

基金管理目标:加大专项审计、稽核和监察力度,严格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转及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对策措施

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措施,既需要国家层面统筹推进,也需要北京市自身改革、贯彻执行,边探索边推进。北京市要利用好“十三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以国家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和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在全面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和完善上取得新突破、新成就。

1.巩固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国家层面,需要加快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有关配套政策措施,为北京市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执行依据,使《社会保险法》能真正落实到实处。北京市层面,需要在巩固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贯彻执行好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是将城镇各类就业人员并入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央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实现常态化运行,实行与企业相同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合理确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业年金水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分别管理使用,做好新退休人员的待遇计发工作,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中的问题研究,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中的遗留问题,积极推进,顺利实施,平稳过渡。继续做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纳入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推进制度的整合与衔接。

二是依法做好养老保险基础性工作,巩固和夯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保障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建立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制度,对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建立遗属待遇制度,对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建立病残津贴制度,形成覆盖“老遗残”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待遇项目体系。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范管理,力争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数和比例继续双降,根据国家指导对特殊工种政策予以完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结合本市实际,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应对人口老龄化风险,推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长远发展。巩固和夯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国家启动实施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做好准备工作,落实国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和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三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大力推动企业年金,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建立有效的劳资双方协商机制,吸引中小企业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对企业年金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管,逐步形成完善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国家层面,需要从多层次制度发展的角度,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空间。推行个人养老保险储蓄,提高自我保障意识。

2.依法推进养老保险人群全覆盖,实现由量到质的转变

一是继续扩大覆盖面。巩固基本养老保险现有扩面成果,加强新增就业人员参保,将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纳入制度范畴,实现应保尽保;以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京就业外国人等群体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做到应缴尽缴;推动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先保后征,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二是依法征缴,提高征缴额度。进一步加大征缴力度,依法加强对从业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稽核,防止漏保漏缴,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创新思路,允许区县政府根据自身条件和经济发展特色,提升职工就业率和参保率,对于长期全员参保缴费的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多招工、高缴费,稳定参保人群。科学下达扩面指标,北京市参保扩面的空间已经非常有限,并且受宏观经济形势及就业的影响很大,建议实事求是,不再下达参保人数指标,仅下达基金征缴指标,以便提高基金征缴质量,应缴尽缴。

三是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制度,实行参保人员动态管理。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登记,核查比对相关基本信息。对信息缺失、错误的单位和人员,以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社保平台为主,通过逐个单位排查、重点入户调查以及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和补录,摸清底数,明确扩面对象,有针对性地采取扩面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参保率。

3.建立完善与首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和保障机制

建立完善与首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水平,征缴收入稳步提高;适应首都经济发展需要,适时适度降低单位缴费比例,促进中小企业参保缴费,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创造空间;创新手段,实现资金来源多渠道,促进退休收入来源多元化。健全养老保险财政投入制度,明确市、区两级财政责任,探索适当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的可行性。

统筹建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坚持适度保障的原则。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为基础,逐步建立覆盖机关、事业、企业的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调整主要依据物价变动情况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进行,调整的幅度综合考虑工资增长率和物价指数,并兼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负担能力,与首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时应注重社会公平,并建立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突出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加强对最低养老金制度的研究,规范最低养老金制度,控制最低养老金的增幅,使其保持在适度水平,使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得以发挥,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4.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养老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确保基金安全是首要任务,也是长期工作。一是强化基金征缴。完善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联动机制,依法足额征缴养老保险基金;进一步加强社保稽核,对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应收尽收;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欠缴大户和重点户的催缴力度,确保基金足额征缴到位。二是堵塞基金漏洞,反欺诈、防冒领。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基金监控中的作用,继续完善各项基金监督系统、完善数据比对机制、提高现代化监管水平,严厉打击诈骗养老保险基金等行为。通过健全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内控监督等措施,把基金监督贯穿到业务运行的各个环节,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加强重点稽核与日常稽核相结合,充分发挥稽核工作预防性和主动性的特点,建立事前指导、事中监督、事后处罚的稽核机制;建立养老保险工作和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单位和个人欺诈违法信息记录机制,建立欺诈“黑名单”制度,广泛开展社会监督,形成有效的社会保险诚信守法机制;总结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推动资格认证工作,提高时效性和准确性,利用信息比对等多种手段,严把支付关,研究建立有效、畅通的养老保险反欺诈工作衔接机制。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行政监督制度,探索年金监督办法,促进基金监督工作规范化。三是按照国家要求,完善基金预决算制度,通过实施预算管理,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和约束力。健全养老保险财政投入制度,进一步明确政府的养老保障责任,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在民生保障中的作用。强化基金运行趋势分析,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系统和基金精算系统。四是按照国家基金管理运营的有关规定实施基金投资运营,确保基金安全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5.完善转移接续政策,妥善处理制度转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的关系转接,建议国家完善现行政策,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在参保地记账封存,不随参保人跨统筹地区就业进行转移,退休时再进行账户的归集。二是明确政策解释口径,制定全国统一的连续工龄确定标准,以及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尺度,细化操作程序。三是加快统一转移衔接的经办流程,健全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杜绝重复享受待遇,排查社保诈骗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四是提高部网平台利用率,实现转移衔接的规范化和电子化。建议按照国家完善转接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政策,做好解释说明,落实好政策。

落实并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做好制度衔接工作,更好地维护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权益。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稳步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从根本上解决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其权益保障问题。

尽快研究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办法,方便人员流动时的社保权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