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文化概论
近几年来,有关检察文化的活动在检察系统频繁开展,对于检察文化的概念在学术界和检察实务界也有多种不同的解读。但是,对检察文化的范畴究竟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检察文化的理论体系框架究竟如何构建很少有专门的研究。在笔者看来,检察文化绝不能被理解为一般意义的文艺体育活动,检察文化应当是检察系统呈现出来的一种文化状态和精神风貌,它是法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而言,检察文化是指融注在检察人心底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检察机关的组织、制度、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检察人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方式,是有关检察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笔者认为,检察文化的范畴主要包括检察理念文化、检察组织文化、检察制度文化、检察设施文化(物质)、检察行为文化和有关检察的法律语言与文本文化六个方面。
一 检察理念文化
检察理念文化除包括法治文化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法、法制、法治、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等以外,还包括检察文化体系中的一些特有的基本概念、基本关系和基本理论。
1.基本概念
检察意识 检察意识主要包括法律意识、监督意识、人权意识、廉政意识和预防前置意识。法律意识反映着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检察人首先要在心目中忠于法律、信奉法律、维护法律、依法办事。监督意识因检察机关的性质尤为重要,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人权意识是每一个检察人必须要牢固树立的意识,检察机关不仅要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而且要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应有权益。面对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检察人的廉政意识具有特殊的意义,应当塑造自己廉洁自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在当前的形势下,尤其要增强预防前置意识,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主动性和超前性,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
检察观念 一是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并作为执法的根本准则和宗旨,真正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二是树立“忠诚、公正、清廉、严明”职业道德观念,“忠诚”是指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公正”是指崇尚法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法律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清廉”是指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不徇私情,自尊自重;“严明”是指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三是树立“维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检察原则 一是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意味着法律是评判公民、法人和国家机关行为最基本的准则,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必须坚持和捍卫这一原则。二是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即由人民检察院统一行使检察权,不能由其他机关代行,各级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和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要作为一个整体,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三是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即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检察机关准确、高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保障。四是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即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诉讼的进行、诉讼中有关机构和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应当是机构及人员的违法行为。
2.基本关系
在检察理念文化中,要在理论上明确有关检察的基本关系及其文化内涵。这些关系包括:检察院与同级党委、纪委、监察机关的关系,检察院与同级人大、政府的关系,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检察院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检察官与法官、警官、律师及当事人的关系,检察官与人民监督员的关系,法律监督与控辩平等及审判权威的关系,法律监督与公平正义的关系,法律监督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法、理、情的关系,传统检察制度与当代检察制度的关系,西方检察制度与中国检察制度的关系,检察文化体系中理念文化、组织文化、制度文化、设施文化、行为文化、语言文本文化之间的关系等。
3.基本理论
在检察理念文化中,还要搞清楚一些基本理论及其文化内涵。例如,检察机构及检察官的渊源与流变,检察机关的性质与宪法定位,检察权的性质、作用与行使,检察权的内容及其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集侦查权、公诉权、监督权于一身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检察制度的沿革与发展,检察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检察机关在廉政与反腐败体系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与检察机关的形象塑造,检察官与法官、警官职业群体的共同性与差异性,提升检察官素质的措施和途径,检察理念、组织、制度、设施的现代化,中国检察文化的特色,“文化育检”的实践价值与文化养成机制,摆脱法律监督局限于案件监督困境的路径,中国检察文化建设面临的问题,中国检察文化建设的措施与路径,等等。
二 检察组织文化
检察组织文化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行政体制、运作机制和管理方法所具有的文化内涵。
1.检察组织的设置
根据我国宪法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设置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厅,政治部,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纪检组、监察局,国际合作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等。直属事业单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日报社、中国检察出版社、检察理论研究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大致设立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对应的内设机构。检察文化要研究设置上述机构必要性,研究各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分工与职责是否明确,研究现行的检察组织体系是否完备、工作运行机制是否顺畅。
2.检察组织的显性文化
检察组织的显性文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检察机构的名称、标志、徽、旗、歌、服饰等所具有的文化内涵。二是检察机构外貌,如标志性建筑与雕塑及其风格、办公场所的设计和布置方式以及周边自然环境等所体现出来的文化内涵。三是检察机构的文化设施,如自办的学院、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册)、广告牌、招贴画、纪念品等。四是检察机构的风俗与仪式,即检察机关长期相沿、约定俗成的习惯、仪式、典礼、纪念日、活动等。
3.检察组织的隐性文化
检察组织的隐性文化也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检察机构沿革与建制所具有的文化内涵。二是检察机构的性质与职能,它是检察机构不同于其他组织的标志,是检察机构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属。三是检察机构的制度与管理,制度层面规定了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集中体现了检察机构对其成员和组织行为的要求;管理层面主要是指检察机构在运行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措施手段。四是检察文化的特质与功能,检察文化是以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为主体、不同于其他职业群体的文化凝聚,是一种在特定职业环境中形成的文化,具有凝聚功能、导向功能和价值取向功能。
4.检察组织文化建设的根本
检察组织文化建设的重心在于建立顺畅的体制和高效的运行机制,根本目的在于培育和塑造一支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刚正不阿的检察官队伍。检察官职业面对着社会较多的阴暗面,面对着各种金钱诱惑和权力威胁,面对着案多人少、受干扰多、工作压力大的现状,面对着家属工作、子女就业或住房紧张等诸多现实问题。如何有效地排除和解决这些问题,如何突出以人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如何完善检务保障机制,如何采取竞争上岗选拔人、素质教育培养人、量化考核管理人、章程制度规范人、监督机制约束人,应当是检察组织文化研究的主要课题。
三 检察制度文化
检察制度是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检察制度文化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制定的法律法规、章程制度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所体现的法治精神。检察制度文化不是就制度研究制度,不是就法律研究法律,而是要研究立法建制的指导思想、法律制度本身的文化内涵以及所体现的法治精神,是要研究和探讨有关检察的法律制度在形成过程中的文化原因、在实施过程中的文化环境、在修改完善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主诉检察官制度 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指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和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处理所承办的案件,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检察文化应当研究此项制度是否有利于择优选任高素质的主诉检察官;是否能够坚持责、权、利相适应原则,确保主诉检察官制度的良性运作;是否能够坚持简便、高效原则,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是否有利于保障主诉检察官独立办案和监督制约机制相结合等问题。
自侦制度 自侦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并立案侦查的制度。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能,同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又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等犯罪行为拥有侦查权。检察文化应当研究自侦案件线索的受理、管理与初查如何分离,如何建立、完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如何完善人大、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
公诉制度 公诉制度是国家追诉犯罪的法律制度。公诉权是国家的一种公权力,其表现形式可分为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三项。有学者认为,依据权力的内容,公诉权可以包括定罪请求权、量刑请求权、程序适用的请求权等权能。检察文化应当研究公诉权究竟是追诉权、请求权,还是专属性权力,公诉权的范围究竟应当有多大,如何建立民事与行政案件的检察机关公诉制度,如何走出公诉机关既当公诉人又当法律监督者的困境,传统的公诉制度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控辩式庭审方式的要求等问题。
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审判监督的业务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诉讼领域。检察文化应当分析形成申诉和申请再审无序化、复查程序不透明、提起再审的标准不明确、外部监督程序不规范、人人都可申诉却又申诉难等情形的内在与外部原因,研究如何改革审监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探讨建立新的再审制度的途径及方法。
辩诉交易制度 《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辩诉交易”给出的定义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检察文化应当分析我国目前是否具备实施辩诉交易制度的文化环境和实体条件以及如何实施辩诉交易制度等问题。
检务公开制度 检务公开是指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和民众更多地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状况和法律允许公开的执法情况。检务公开是实现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制度保障。检察文化应当研究如何进一步规范和深化这一制度,如何以公开促公正,使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应当分析在实行检务公开中出现的偏重于形式、半遮半掩、避重就轻等现象的原因,应当探讨完善对检察权监督制约的措施与途径。
此外,还有检察官任免、考核、培训、奖惩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案监督制度,侦查监督制度,刑罚执行与监所监督制度,检察建议制度等多项制度。检察文化要挖掘这些制度所具有的文化内涵,研究这些制度与其他司法制度的相互作用和关系,分析这些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探讨改革和完善这些制度的措施与途径。
四 检察设施文化
1.概念解说
检察设施 是指检察机关为保障检务活动的正常运行和弘扬法治精神而设立或制作的建筑场所、器物、服饰以及其他文化设施。检察设施是借器物形状、服饰与建筑设计风格以表达法治理念的文化符号。当检察设施被赋予某种意义后,便以特定含义的文字图释,把抽象的法治理念具象化,彰显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
检察设施文化 是要探讨检察设施的设计理念、象征意义、所体现的法治精神,探讨这些设施承载的法治理念和蕴含的法治文化。
2.检察设施的类别
建筑设施 建筑设施是指专门用来开展检务或其他相关活动的场所或建筑物,如检察院、检察官学院、展览馆、纪念碑、雕塑、法治广场等。检察文化要研究这些建筑的设计理念、象征意义及所体现的法治精神,探讨这些建筑所承载的法治理念和蕴含的法治文化。
器物设施 器物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检务活动正常开展和传播法治理念专门制作或配备的器物,如警车、警具、枪支、强制器械等。检察文化要研究这些器物设施的设计理念、象征意义及所体现的法治精神,探讨这些器物设施所承载的法治理念和蕴含的法治文化。
服饰设施 服饰设施是指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彰显法律的神圣专门制作的服装与饰物,如检察服、徽章等。检察文化要研究这些服饰的设计理念、象征意义及所体现的法治精神,探讨这些服饰所承载的法治理念和蕴含的法治文化。
其他文化设施 文化设施是指检察机关为了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专门设置的媒体(包括专栏、专门频道、专页等),专门制作的宣传作品、影视作品以及专门进行检察业务培训及文艺体育活动的场所。例如,报社、杂志社、电视台、广播台、网站、文艺活动场所、宣传画等。检察文化要研究这些文化设施所承载的法治理念和蕴含的法治文化,探讨这些文化设施如何才能更好地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
3.检察设施的文化特征
检察设施的文化特征与法院设施文化相类似,具有直观性、严肃性、专属性、民族性等特征。所谓直观性是指检察设施是一种有形的文化符号,具有直观性和可视性。当该设施被赋予某种意义后,便以特定的文化含义把抽象的法治理念具体化,并以直观的形象传达法治理念,彰显法治精神。检察设施的直观性便于大众解读法律的特性,全面深刻地理解法治精神。所谓严肃性,是指检察设施是依法设立和使用的设施,是检察机关进行检务活动的保障,既不能随意设立,也不得随意使用,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方可设立和使用,它彰显法律的尊严,具有庄重严肃的特征。所谓专属性,是指诸多检察设施系专为保障检务活动设立,每一具体的法律设施都有其特定的意义,其使用主体均为特定的人员,如器物设施中的徽章、警具,服饰设施中的检察服,均具有排他性和独立性。所谓民族性,是指检察设施文化与一个民族的社会生产方式、历史文化传统、自然地理条件等息息相关,它代表着一个民族的法治文化传统,标志着一个民族的法治状况,反映着一个民族对于法治的态度。
五 检察行为文化
1.概念解说
检察行为是指行为主体的涉法行为,这些行为是在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内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检察行为文化是指检察行为所具有的精神内涵、所秉持的价值取向、所体现的文化特征。它的研究对象是检察行为中所蕴含并体现的对行为主体产生影响的一切文化因素及其内涵,包括心理状态、家庭环境、工作环境、社会环境、历史传统、相互关系、民族性格、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
2.检察行为的主体与结构
检察行为的主体是指检察行为的实施者,即检察机关与检察官。检察行为的结构是指构成检察行为的必要因素,大致可以分为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
检察行为的表层结构是指在实施某种检察行为时可视可见的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实施行为的主体,即这种行为是由谁实施或做出的;二是行为实施的对象,即这种行为的接受对象是谁,对象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团体,还可以是财产或其他;三是相应的法律规范,即这种行为必须与法律相关联,是受法律调整的涉法行为。
检察行为的深层结构是指在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不可视、不可见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行为的动机与目的,即行为主体在实施此种检察行为时的最初动机和最终目的;二是行为的方式与手段,即行为主体在实施此种检察行为时所使用的各种方式与手段;三是行为的效果与影响,即行为主体在实施此种检察行为之后所产生的结果与社会影响;四是产生行为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家庭环境、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等。
3.检察行为主体的形象塑造
检察行为主体的形象虽然说要靠全社会来塑造,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形象更要靠每一位检察官自己来塑造。检察官应有一种社会责任感,检察官既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又肩负着守护国家法律的神圣职责,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神圣使命。检察官应有一种个人尊严感,在公务活动中,检察官代表的是检察机关,尤其是在诉讼活动中,检察官的仪表形象、待人接物、言谈举止都代表着国家的形象,体现着法律的尊严。检察官还应有一种权利敬畏感,这种敬畏既包括对公民权利的敬畏,也包括对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敬畏,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保持对客体权利的敬畏可以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不被异化。
4.检察行为模式和规范系统
检察行为模式分为两种。一是应为模式,是指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应当或必须那样行为,即行为主体在法律明确规范的范围内行为做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的行为。二是勿为模式,是指检察机关或检察官不得或禁止那样行为,即行为主体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要求、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检察行为的规范系统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法律法规层面,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条例、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二是政策规章层面,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等;三是伦理道德层面,包括政治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和民族地域道德等。
5.检察行为的文化特征
检察行为的文化特征与法院行为文化特征相类似,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法律性,检察行为的法律性首先表现在它与法律密切相关,是涉及法律规定的行为;其次,检察行为是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不存在法律后果,那么它就不能构成完整的检察行为。二是社会性,检察行为是行为主体在社会上的意志行为,是发生在社会上的法律行为,检察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影响,产生社会后果。三是可控性,检察行为既受到行为主体的自我控制,又受到法律的控制,即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控制。四是价值性,检察行为是基于行为人对该行为的意义的评价做出的,是一种对象比较明确的实践活动,体现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检察行为是一定社会价值的载体,人们可以用善恶、好坏、利害等范畴对其进行评价。
六 检察语言文本文化
检察语言文本文化包括语言与文本两大类,其中文本又包括检察文学艺术文本与检察文书文本两类。
1.检察语言
检察语言是贯穿检务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包括法律术语、司法讯问语言、法庭语言等。
法律术语是表示法律专用概念的词语,其特点一是语义的单一性,二是语义的相对性,三是词语的类义性,四是术语具有组群。
司法讯问语言是检察官在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所使用的语言。司法语言具有程序性、格式性、繁复性等特点。
法庭语言是检察官在法院开庭中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所使用的语言。
检察语言的文化具有高度准确、简明、严谨、朴实、庄重等特点,并且具有严格的专业化要求。准确是检察语言的首要特征,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此就是此,彼就是彼,比如起诉和抗诉两个术语就不能混用;简明是指检察语言不能拖泥带水,必须简洁明确;严谨是指使用检察语言要严肃谨慎,不含歧义或近义,如“故意”不能用“特意”来替换,“禁止”不能写(说)成“不准”;朴实是指检察语言不宜使用华丽的辞藻,基本不使用形容词或比喻等修辞手法;庄重是指语体庄严稳重,不漂浮不轻率,能够彰显法律的威严;专业化要求是指在检察语言的语境中,要讲“法言法语”,不能说外行话。
2.检察文学艺术作品
检察文学艺术作品是运用文学与艺术的手段和表现方法来反映检察系统的工作与生活、弘扬法治精神的作品。检察文学艺术作品从体裁上可以划分为小说、诗歌、戏曲影视剧本、散文、报告文学、纪实文学、书法、绘画、摄影、歌词、曲谱等。
检察文学艺术作品的文化特征有四:一是源于生活、反映生活,在作品中融入作者对社会生活的体验、理解、情感和态度,又能引导生活;二是通过塑造的典型形象弘扬法治精神,彰显公平正义;三是鞭恶扬善,用艺术的手法增强受众的法治意识;四是雅俗共赏,在潜移默化中对受众进行法治教育。
检察文化要总结文学艺术作品在反映法治生活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要研究检察文学艺术作品如何与法治精神深度融合,要探讨如何更好地在检察文学艺术作品中贯注法治理念,更好地彰显公平正义等等问题,真正做到“以先进的文化陶冶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3.检察文书
检察文书是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依法制定和使用的法律文书。检察文书主要包括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审查批捕和其他强制措施文书,起诉书,抗诉书,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和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文书和其他文书,等等。此外,笔录也是一种重要的检察文书。笔录的种类繁多,主要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调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讯问笔录,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等等。
检察文书是检察机关在检务活动中的文字凭证,其特征主要有四个。一是内容的合法性,检察文书必须依法制作,某些检察文书的使用还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二是行文的格式化,检察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每部分有固定的内容,还有一些检察文书采取统一印制的格式。三是语言的精确和规范性,检察文书对语言的精确度要求很高,要求语义单一,不含二意,明确具体,简洁清晰,精确庄重,用语规范。四是检察文书具有强制性,它是实施法律的载体,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执行。
结语
笔者认为,在检察文化的范畴中,检察理念文化是检察文化的精髓,是检察系统的灵魂,它决定和支配着检察人的价值取向;检察组织文化、检察制度文化、检察设施文化是构成检察文化体系的主体,检察语言与文本是检察文化的载体。如果我们把检察文化比作一座大厦的话,那么理念文化就是这座大厦的设计理念和灵魂,组织文化是这座大厦的基础,制度文化是这座大厦的主体,设施文化、语言与文本文化就是这座大厦的外观与形式,行为文化就是这座大厦的社会效果。
检察文化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目前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这项研究绝不仅是检察系统的事,而且需要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实务部门的工作者来共同研究探讨。
(原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