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往善治之路:互补系统论视角下国家治理现代化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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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社会组织机理及程序性管理

以上,为了探寻社会运行的本质,我们从互补系统论的视角出发,从系统、组织追溯到了根源性的机制。需要说明的是,系统论本身还远不是一个达成一致意见的统一理论。许多系统论学者在远未搞清楚系统的功能耦合是怎么回事的时候,就被时尚的复杂性研究给吸引过去了。而所谓机制本源说,则还只是本文刚刚提出的一个新观点。但没有在这个概念上站多久,我们就马上跑到了将它社会化、正式化之后的产物——制度。这并不奇怪:本源不可能单独构成社会实在,越是本源性的实然之物,就越是纯粹,只有与某种应然的“外物”结合,才能成为、回归为现实社会中另一种实然的模样。如果知晓了本源性机制与现实机制的关系、连接与区别,尤其是机制自反性、递归性的二阶属性,也就找到了解开社会组织奥妙的密码。

1.四种机制:自然、本真、正式、实践

根据上一节的分析,“个体反应—行为机制—社会制度”模式在第一阶段所形成的机制,是制度形成前行为者的行为方式,强调的是系统内所有行为者在未受外界影响的情形下,完全依据自身目的所形成的系统运行的内在逻辑,我们可以称之为本源机制,或曰自然机制。自然机制只有一种运行方向:由内向外地实然演进。自然机制在接下来演进的结果,就是在受到“系统外部”的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下,被进一步重复和正式化的机制。正式机制通常被称为制度,但确切地说,制度范畴中还有正式体制,正式机制只是制度的一部分。至此,我们似乎将“个体反应—行为机制—社会制度”的两个阶段都分析完毕。

然而,互补系统论视域下的“个体反应—行为机制—社会制度”功能耦合模式,并不仅仅是一个单向的过程,它在任何一个阶段都是双向反馈的。换言之,不仅行为机制与个体反应(行动)之间存在双向的重复性反馈,包含正式机制的制度在形成之后,也会反作用于个体行动和自然机制,反作用于自身,在这个意义上,正式机制是二阶机制,是调节机制(包括自身)的机制。比如,帕森斯等所谓“社会控制机制”,强调的是外在的规范和价值对系统行为——主要是低阶(一阶)行为机制的规定和控制,体现的是从外向内的调节控制和应然要求。本文还想进一步严格界定的是,制度(正式机制)仅仅属于应然层面,只有当它被实施成为一种实然形态之后,才是实然运作的机制,才可以被叫作机制。当然,帕森斯的社会机制,也可以理解为它所属层阶之系统的内在机制及其实然运行,但相对其作用对象而言,它是更高阶的、外在的机制,Talcott 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London: Routledge, 1991).故而既具有实然性(在本阶),也具有应然性(对低阶)。

这样一来,我们似乎确定了三个机制:只受自然规律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是,这里的自然规律并非科学规律。自然规律是实然机制背后的实然规律,而科学规律是科学共同体认可的一系列标准程序(gauge procedure),是具有人为性、社会化的程序化机制。换言之,科学规律已经不像自然规律那样具有纯粹的实然性,科学规律其实是自然机制的社会程序化,故而科学规律中的机制已经不再是自然机制,而是社会化之后的机制。关于科学规律与程序的关系问题,详见涂明君《程序化的哲学阐释》(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影响的自然状态的机制、社会化之后作为制度的正式机制、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社会实践机制。而社会实践机制在与自然机制无强制性的反思关照中,可以将自然机制演化为“不被任何外在的伦理要求所强制,尤其是不被政治制度及其规定的权力所强制”的本真机制。显然,自然机制作为一种“科学”的机制比受到文化影响的本真机制更“本质”、更“真实”,所以也可以称为广义的本真机制。如果将中国哲学经典《易经》“元亨利贞”的“贞”解释为事物个体之所成、所表征,则自然机制称为“本贞机制”或许最为妥帖。如何看待这几种机制及其关系呢?我们先将这一机制说与两位社会系统论代表人物——帕森斯及其学生鲁曼的相关论题做一个对照后再下判断。

事实上,帕森斯1937年初版、1949年和1968年再版的《社会行动的结构》中基于自主意志的行动理论,似乎应该自然而然地形成本文所谓第一阶段的自然机制或反思平衡后的本真机制;而其1951年的《社会系统论》所讨论的社会化(正式)机制的形成过程及其作用,则包括了上述正式机制和实践机制,如“社会控制机制”。然而,帕森斯却并没有像伯格和本文这样对制度的形成做出两个阶段论的划分,而是仅仅强调了控制机制。这是为什么呢?

哈贝马斯曾经说到,帕森斯早期的行动理论,完全被后来的系统理论所淹没。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 II: Lifeworld and System(Boston: Beacon, 1987).这个评价或许刻薄了一些,但也道出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帕森斯太急于用一般系统论去构建一般的社会理论,以至于对行动被社会化的详细过程有所忽略——或许帕森斯认为那样做过于琐碎,会分散主题。不过,本文认为还有一个更深刻的原因:由于要批判纳粹(国家社会主义)、推进“公民学”,帕森斯反对斯宾塞和达尔文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乃至行为主义,反对以纯生物的、生理的“行动条件——通常是遗传和环境——所产生的、与规范无涉的客观影响作为终极说明原因”,〔德〕格哈特:《帕森斯学术思想评传》,李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这样一来,帕森斯最基本的行动单元固然源于行动者的自主意志,但结构—功能论之自主意志的目的却并不取决于行为者,而是规范,即“行动作为一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将各种成分向着与规范一致的方向改变的过程”。〔美〕塔尔科特·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张明德、夏遇南、彭刚译,译林出版社,2012,第827页。社会行动中与规范无涉的生物学部分仅构成行为有机体系统,必须与由规范、价值观、信仰及其他一些与行动相联系的观念构成的文化系统相联系。Talcott 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London: Routledge 1991).总之,规范在社会行动形成社会秩序中起着主导作用。本文认为,规范化形成社会秩序的观点固然不错,但在将文化价值和规范当成机制正当性终极依据的倾向下,人们看到的只是外在的正式机制、调控机制,而认识不到还有根源性的自然机制、本真机制。

故此,本文认为帕森斯的机制观本末倒置:本真机制,尤其是自然机制,应被当作组织之本,故而也是作为正式机制之本来理解;正式机制如果顺应本真机制的逻辑,那么实践机制就能与本真机制相啮合而顺利施行,作为动词的组织(organizing)就能正常运转下去,实现每个参与者目的,使组织处于功能耦合之中,持续稳定地发展;而正式机制如果不顺应本真机制的逻辑,则说明作为名词的组织(organizations)在制度化的过程中异化了自然机制和本真机制,使得作为动词的组织(organizing)的运转仅仅为了实现某个(或某些)参与者——一般是制度订立者的目的,而不是其他所有参与者的目的,故而不易实现功能耦合,不能彼此相互安稳,从而对组织稳定构成威胁或伤害。

鲁曼将帕森斯的结构—功能论颠倒了过来,指出系统通过“程序”(verfahren,处理方法、行事方法、做法、工作方法、操作方法、程序,在线词典,德语助手·德汉词典,http://www.godic.net/dicts/de/verfahren。大致对应中文的方式或程序,对应英语的methode或procedure)正当化,以使自身区分于环境,使系统之为系统。与帕森斯“外在”的规范不同,鲁曼的“程序”应系统自身的功能需求而生,它共有三种类型:一是系统中诸要素间沟通网络的建构,最根本的还是源于两个(或多个)偶遇的行动者基于最初的、纯粹的心理期待,在相互交错的行动中通过交互的心理渗透,记录并以程序化(在自身系统中建构起减少复杂性的必要程序)处理对方的复杂性,通过这种不断地做出选择和程序化的化约步骤,区分出自我系统,也涌现出交互行为的更高层级系统;二是系统内诸要素间自我参照性,最关键之处就是适当地调整系统中间的顺序和网络,选择一种恰当的符合该系统各种事件有序化的时间结构,通过这种时间化的简化程序对系统的结构做出规定,以使系统自律和自我参照;三是系统内诸因素达成功能的同一化,实质上是作为整体的系统的一体化协同运作。Niklas Luhmann, Social Systems(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显然,鲁曼的三程序说虽然没有明显的阶段性划分,但与本文提出的两阶段机制说有相通之处,比如侧重于时间维度的自我参照性及侧重于社会实践维度的同一化,可以看成正式机制和实践机制的补充表述。而其根源于事物(事实)维度即时间维度、社会维度、事实维度三个概念,由鲁曼于1972年的原著中首次提出。的沟通网络,既有与自然机制类似之处,同时也存在原则的不同:类似之处在于都是从功能本身和原初状态出发,从偶然中建立起必然的、初步稳定的动态结构;不同之处在于鲁曼的行动者具有更加强烈的主动意志,更加明确地以规范有序为目标,主动将自己的行为程序化。这种描述接近本文所说的本真机制,然而其目的理性太强,比较适用于现代化鼎盛期的理性人,对于真实社会中的人,尤其是对于原初的人来说,其思想和行为是否如此目标清晰,本文表示怀疑。

由此可见,鲁曼也和帕森斯一样急于用自己创新性的系统论解释现实社会,急于用意义的沟通去解释系统运作的全过程,让有意识的沟通过早介入机制的形成过程,自然就不会在意有没有纯粹的自然机制。但值得指出的是,鲁曼虽然由于其后现代主义大环境而没有提出自然机制的概念,但并非没有对正式与非正式机制做出区分。当然,鲁曼用的并非正式机制这个术语,而是verfahren(一般译为程序),即“只有通过特殊程序的区分——在这种程序中,经过制度化并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定被制定出来——具有制度约束力的表达才能够满足免于失望的,并在意义上分化的期望形成的需要。从一开始,制度化就必须与制度化程序关联起来,并且借此与规范自身关联起来”。〔德〕鲁曼:《法社会学》,宾凯、赵春燕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3,第136页。显然,这里的“制度化程序”,就是制度形成过程中的正式机制;而所谓“规范自身”,就是反身作用的实践机制。而且,既然有这种制度化verfahren,那在逻辑上就存在非制度化verfahren,就存在原始形态的verfahren。原始而非正式,这就离本真机制、自然机制不远了,虽然鲁曼最终没有做这种细分研究。

2.社会组织机理:机制与程序互动

德语verfahren到底对应着汉语的机制,还是程序?本文认为,机制和程序,虽然在日常生活乃至学术论著中都极不严格地被用来表示事物“运动”的方式,但就其词源而言还是有分别的,只不过在使用过程中被泛化了,尤其是“程序”。一般而言,机制表示事物(不仅仅包括人)行动的方式,而程序的本义则表示人(仅仅指涉人)做事的方式。机制可指世界万物,程序仅仅是人为事物。但在拟人化的用法下,尤其是社会一词被泛化、人为的产物充斥整个世界的背景下,程序也就不仅仅专属于人而也属于物了,如计算机程序。

自然语言的含混在所难免,但也并非任意胡来。比如,说产妇的“分娩机制”很自然,但如果说“分娩程序”就会感觉比较别扭;然而,人们说“接生程序”“医疗程序”很自然,用“接生机制”就感觉很别扭,而“医疗机制”则表示另一种更需要探讨的社会问题,与医疗程序已经完全不是一个层面。这一“感觉”并非没有根据,它提示我们在人类发明这两个词的最初源头上,机制和程序还是有分别的:机制基于自身规律,具有实然意味;程序则是人为的、人订立的某种方式,无论正式或非正式都具有使然、应然意味,这似乎是人工物和自然物之间的一个重要中介。涂明君:《程序化的哲学阐释》,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本文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它们做出进一步的明确界定,即将机制严格界定为实然之物,将程序不是特别严格地界定为略带实然性的应然规定。这样做的目的,一是想将应然性排除在机制之外,只要带有应然性,我们就要清楚它已经不是纯粹的机制,而是受到了程序(也包括程式,本文将程式作为程序的一种特殊形态,强调其自上而下的僵化形态,在这个意义上,程式是程序的一种,属于广义的程序范畴)的影响。这样一来,第二阶段的正式机制就不宜再被称为机制,至少不是泛泛的机制,因为它已经不再是作为动词的组织(organizing)的实然运作,而最好称为程序,列入作为名词的组织(organizations)“所订立的”制度中,与法规、伦理准则并列,用以导引或约束实然机制的运行。二是将程序的范围做一个严格界定:虽然程序中有机制的成分,但对于那些纯实然的存在,我们最好不要称其为程序,而是老老实实地称其为机制。

换言之,机制是作为动词的组织(organizing)内部的事情,具有由内向外的势能;人们有时将机制叫作机能,就是对它引而不发时所体现的势与能的模糊认识。作为制度的程序则是作为动词的组织(organizing)之外和名词的组织(organizations)之内的事情。而我们知道,institution本来就既有制度(一种关系结构structure)的意思,也有作为名词的组织机构(agency)的含义,是由外向内的引导或约束机制。至于那些“被订立”之后就挂在墙上,躺在文本上“睡大觉”的制度(程序),按照鲁曼的话来说就只是失去了实际“意义”的“符号”,即使再正式,也只是静态的名词制度(程序),没有动起来,没有发挥使组织具有生机的“信息”“沟通”机能,以上引号所列,是鲁曼系统论的最基础概念。是不应该被叫作组织(organizing)运行的机制的。

当然,将制度、程序和机制做出如此严格的区分,是本文提出的一个建议。在此之前关于制度、程序和机制的文献对这些术语并未认真分辨。事实上,绝大多数学者似乎都不屑于把机制作为一个重要的范畴特意探讨,直到今天,机制还是被作为制度的一个从属概念,与体制并称。这种情况下,很多人也就将程序当成机制,将机制当成程序。这是我们在接下来的历史回溯、文献梳理中必须注意的。本文虽然严格将机制界定于实然领域,将程序界定为实然机制在应然领域的对应物,即程序是对实然机制的应然性要求,是作为名词的组织的制度对作为动词的组织运行的应然要求,但为了行文简洁,本文也将程序所规定的应然性、机制性要求简称为程序机制、应然机制。

作为对实然机制的应然要求,程序机制既来自自然机制,又规定和导引着实践机制,并间接地发挥作用将原初机制演化为本真机制,且循着本真机制反思调节自身,无疑处于居间调节的枢纽位置,故而是在构建社会组织机理框架中与自然机制同等重要的概念,甚至是更为重要的概念——作为区别于一般系统的人类社会系统,其特殊性主要源于渗入了人的主观意志的应然性程序机制。

综上所述,机制虽然不是自然界、经济、政治和文化这样的“子系统”,但它是在各子系统的反馈调节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有序的作用方式(见图1)。程序是调节机制的机制,它受一定的政治文化影响,被赋予理论性。机制和程序的互动状况决定着各个子系统之间的互动状况:相对稳定的社会系统具有相对稳定的机制和程序;技术经济等导致实然机制发生变化时,应然程序应做出相应调整;应然程序如果顺应实然机制,则能起到良性的调节作用;应然程序如果悖逆实然机制而无法建立新的实然机制,那系统将无法保持安稳。

图1 社会组织机理

这样,在互补系统论的意义上,机制和程序已经不仅是单纯的调节方式,而是使社会的组织和运作的理性(包括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显现出来,使我们对社会的观察更具洞察力的基本原理;它内含于社会系统之中,是系统社会不可或缺的要素。虽然学界过去也称其为机制或政治逻辑,如《政治的逻辑》将法律、制度、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称为“一套统治机制”,王沪宁:《政治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137~138页。但本文更乐意称之为社会组织机理。机理,是一个源于机制但较实然机制更为宽广的、包含了实然和应然的范畴。大致说来,社会组织机理要揭示整个社会如何组织起来的整体性机理,既要分析应然机制的生成发展,也要考察应然程序的形成演变,更要分析应然程序与实然机制的互动,尤其是要重点关注实然机制和应然程序的任何一方在不得不发生改变的时候,另一方在面向系统整体稳定性时的因应变革。

3.程式统治及其演变

应该看到,社会调节机制是非常多样的。比如,就拿“将人们聚集到一起”这个简单的社会目的来说,可以强行地挥鞭、挥棒驱使,也可以拿一块肉、一根胡萝卜去引诱,还可以呼喊召集等。社会组织机理也因之丰富多彩、纷纭复杂。本文认为,从世界文明,即整个人类社会组织机理的历史演变来看,大致呈现出从程式型统治到程序性治理的趋势。

从“社会”的来源——“社”的意义来看,人类最早形成“社会”,一是用了神的感召,二是用了一种仪式性的调节机制——“祭”。社会之所以生成社会,就在于有了这种人的“文化”,而文化之所以生成文化,是因为有了这种人为的仪式。社会组织、文化礼仪和仪式机制,在它们的源头上是同时孕育的。

简而言之,人类社会因人的意志的多样性,导致自主行为的多样性和混沌性;随后虽然形成了一些局部性的天然机制,但人群总体而言还是混乱无序的。由于这些机制的逐渐正式化,才使得人群形成某种社会组织,使其具有了稳定性和组织性。比如,社会人类学家特纳在赞比亚的土著部落Ndembu生活了5年,对仪式(一种主要来自古代社会遗存的程式)进行了引人入胜的生动描述和深刻剖析:伊瑟玛仪式(主要规定了一套治疗机制)能够唤醒、引导和控制各种强烈的情感,使Ndembu人的世界变得有序;地位升迁仪式使职位获得神圣性,改变任职者的地位。总之,仪式所规定与实施的上述示范性和模式性的机制,“在某种意义上在‘创造’社会”。〔美〕维克多·特纳:《仪式过程:结构与反结构》,黄剑波、柳博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第41、97、118页。以上论断与本文对人类初生期的原始社会的机制与程式、角色与体制、结构与制度三组关系的想象基本一致。

需要指出的是,特纳通过田野调查后还认为,人(类)既有通过机制的正式化和结构化社会的本性,同时还有在“交融”中获得宗教般的巅峰体验和“反结构”的本性,这两方面的本性同时存在于个人和人群,乃至整个人类。然而,正如中世纪的圣方济各修道会和20世纪60年代欧美嬉皮士所表现出的那样,他们在一开始的时候都以虔诚的宗教情怀去积极地摆脱“结构中的地位”,然而“无结构的交融虽然能把人们联合在一起,但只能持续非常之短的一段时间”。所以,“圣方济各修道会渐渐朝着结构体系的方向发展”,〔美〕维克多·特纳:《仪式过程:结构与反结构》,黄剑波、柳博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4、148页。当年的嬉皮士在进入中年之后,反结构、求交融的理想意志也渐趋消磨、潜藏,而结构化、重秩序的现实理性则表现得更为充分,更懂得尊重制度、更珍惜程式或程序的价值。

以上实例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上文所做的理论分析,这倒不是说非理性和反结构的影响小、不重要,而是说结构化、正式化的正式组织使结构化的制度长期存续。巴纳德认为,组织是“一个有意识地对人的活动或力量进行协调的关系”,在“社会”形成之前,人也是有一定组织性的,但那不是“有意识地协调两个人以上的活动或力量的系统”,不是“正式组织”。〔美〕巴纳德:《经理人员的职能》,孙耀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第59~60页。伯格和拉克曼所谓的组织就是“程序化”行为的集合,Berger, Peter L., and Thomas Luckmann,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New York: Dou-bleday Anchor,1967), p.92.指的应该是正式组织系统。它在形成社会的同时,也形成了自己的“系统”。这种系统,就是像Ndembu部落那样,拥有相对统一的价值取向和文化特征的联系机制、合作机制、调节机制。虽然这套仪式在今天看来还很原始粗糙,甚至不无迷信蒙昧的气息,但它已经从本能的行为机制中走了出来,以准正式的方式开始了准程式型机制组织社会行为。我们祖先那些原始仪式过程,在今天已很难看到。但人类学家通过田野调查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参考,比如维克多·特纳的《仪式过程:结构与反结构》(黄剑波、柳博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仪式机制引领人类社会走过了漫长的远古时代,终于在公元前800年前后,造就了轴心文明〔德〕雅斯贝斯:《历史的起源与目标》,魏楚雄、俞新天译,华夏出版社,1989。的中国、希伯来、印度和古希腊,同时形成了“超越的原人意识”。这种“人”的意识,就是人开始用具有二阶自反性、递归性的程式理性所确认的“以人的生命本身或者人类的共相为对象”的本征态。轴心文明中人之为人、理性之为理性的关键,就在于这种通过自反的程序理性对自我在社会中的定位所进行的反身性确认,它是超越意识进入个人生命的结果。所以,张灏把轴心文明形成的人的生命理念模式称为“超越的理性主义”,张灏:《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新星出版社,2006,第8~14页。本文称之为程序理性,其早期阶段则为程式理性。

在这种“超越的理性主义”引导下,四大文明均以程式理性的服从作为调节机制的机制:“依靠外在神秘力量(上帝)追求此世之外的目标”金观涛:《探索现代社会的起源》,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的希伯来,服从于神权程式;“依靠自身的力量达到离开此世的目标”的印度,相信自身修炼的程式;把“外在的标准知识”作为“追求此世的价值目标”的古希腊,崇尚认知逻辑的程式;“依靠自身的力量追求此世的价值目标”的中国,服从礼法程式。综上,本文称轴心文明形成后的社会为程式社会(见图2)。

图2 轴心文明的程式社会

四种社会的程式内容虽然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个人从属于社会有机体,并不独立,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完全自主地行动,在思想意识上即使自觉为人亦无自主精神。涂明君:《从刘劭〈人物志〉看才性说的个人观》,《中国哲学史》2014年第1期。无论是欧洲教皇革命后确立的政教合一体系,还是中国忠孝同构的礼法一体化体系,信仰的组织力都极其强大——它既是程式正当性的伦理基础,也内化于人们的行为机制之中。

程式社会的程式与机制虽然在一开始的时候是协调的,但程式统治的最大问题是权力强制滋生腐败,从而引发革命或分裂。但改朝换代的整体革命摧毁非正式组织和非正式机制之后建立的社会,依然还是按照原有的程式理性组织机理建立的程式社会。这个时候的革命,只有王朝异姓的作用和含义。直到宗教改革引发“光荣革命”之后,革命的意义才发生了质的变化,才开始出现从程式强制转向程序自治的现代革命。

4.程序管理的现代性兴起

宗教改革发生于希腊理性融入希伯来文明的欧洲,它使人从教会的统治中解放出来成为自主的人;光荣革命发生于新教徒和新兴阶级势力最强的英国,它使社会组织形式由王权的程式统治转向为人权的程序管理。尊重每个行为者的自主性一旦被确立为正当性的终极依据,那它就会锲而不舍地将这种理想中、名义上、道义上的正当性,转化为现实中的行为机制。但是,从绝对服从的统治程式,到自主参与的管理程序,是人类社会组织机理的巨大飞跃,它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初步确立、渐次发展、扩张异化、反思复兴的艰难历程。本节试以会议为例简述其初起。

聚会议事,古已有之。原始社会和中世纪的会议自有其程式,盎格鲁—撒克逊部落的“村民会议”“部族会议”有其规则,5世纪以后英格兰的“郡会议”、王国会议、“大议事会”也自有其秩序,它们都在现代会议中遗存下或多或少的影响,但都只是传统社会的传统组织形式。具有划时代重大意义的,是16~17世纪在英国国会所形成的议会制度。这倒不是说它比古代会议规模宏大、严密有序,而是因为它是现代自主的新人表达其自主地位的最主要方式,故而不仅是现代会议的发端,更是自主程序的最初具体体现,是现代社会组织机理的发端。

杰斐逊曾这样评价:“英国的议事规则在起初很长一段时间里,是粗鲁、混乱、不体面的,但却一直朝着统一和严谨的方向不断演进。”这个由混乱走向有序的过程,是体制与机制相互正式化的过程,但主要是实然性的行为机制社会化、正式化为应然性的现代程序的过程。如1547年,下议院一位秘书开始自发地记录正式的“议事志”;1580年以后,人们开始以“议事志”为依据寻找先例,即趋于以正式化的机制去解决议事规则方面的问题;1623年左右,“议事志”成为下议院的正式文件,同时,1562~1566年史密斯爵士编写了第一版正式的英国下议院议事规则;1583年,上述内容被纳入一本更大的著作——《论英国政府》(De Republica Anglorvm: The Manner of Governement of Policie of the Realme of Englande)。从书名的副标题就可以看出,它主要是就行为方式(manner)来对政府进行规约的。

1689年皮特出版的《议会》,就以上述成果为基础并记录下了不同时期形成的不同规则。如1581年形成“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1592年形成“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如果有多人同时要求发言,那么主席应该询问他们支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持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观点的人有发言优先权”,〔美〕罗伯特:《罗伯特议事规则》,袁天鹏、孙涤译,格致出版社,2008,原著导言。等等,都是实然机制的正式化所形成的应然程序。显然,从16世纪下半叶到17世纪英国议会制度初步确立的过程看,较充分地体现了自主的人如何暗合“行为—机制—制度—组织”的系统论思想,重新构建新的组织机理和社会秩序的过程,即为了商定重大事务的功能,不得不有开会的行为;为了使会议有秩序、有组织性,不得不将多样的实然机制正式化;为了使机制运转更加高效,就需要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应然的规则和程序。机制、制度、程序、体制等系统,就在这一互动的演进过程中渐趋成熟、初步定型。

单就表面形式来看,议会的程序不如教会仪式那么神圣、隆重和严格。是的,自主的程序较之强制的程式,的确要“松散随意”“自由散漫”一些。一般说来,程序必备七个要素:一是动态进程性。“完成某事”(accomplishing something)的“一系列步骤”(a series of steps),是有时间先后要求的,故而程序之“程”不是普通的过程,而是动态的进程。procedure的拉丁词源procedere,就有proceed进程的含义;1913年版韦伯斯特词典对procedure三条解释中的头一条,就是The act or manner of proceeding or moving forward; progress; process; operation; conduct;这个解释不仅包含具有进程意味的proceeding,还加了一个更明确具有动感性的moving。二是预设性。英语procedure成词于1611年,来自法语procédure和拉丁语procedere,都有前缀pro;德文程序prozedur也以pro打头。pro具有在先、预先的意思,所以从构词上讲,以上几种语言的程序都具有预设性,是对进程的一种事先的、应然的安排,有一定计划性。三是目的行动性。对进程的安排主要是一种事务性安排,即如何做事,“完成某事或作用的特殊方式”(a particular way of accomplishing something or of acting),强调的是通过具体的行动完成任务(accomplishing a certain task or tasks),实现目的。四是方法指引性。程序中的行动不是一种随意或恣意的安排,它是一种为了完成任务的特殊“进路”(A particular method for performing a task),它有一定的形式性和方法性(The set of established forms or methods)。五是秩序性。procedure的基本含义是“做事的(常规)秩序,尤指法律和政治中的诉讼程序、议事程序(the regular order of doing things, esp. legal and political)”,《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牛津大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1995,第889页。其关键词“秩序”(order)不仅仅包含了“次序”“次第”“序列”(sequence, step, series)的纵向序列和时间先后次序的要求,还蕴含了“有序”的价值追求。当这种秩序的要求比较强烈的时候,程序就可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六是系统集合性。程序包括各个小的环节和步骤,程序中的某个环节也可以称为程序,但程序首先是一系列步骤的完整集合,是一套完备的、系统的集成性方法。七是确定性。程序作为一套要完成一定任务的系统有序的进路性方法,能行性是一个现实要求。为此,程序一般应明确具有建构性、可接受性(an established or accepted way of doing something),也就是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所以,韦伯斯特词典对现代程序的三条释义中,最后一条的原文是a traditional or established way of doing things,之所以用traditional这个词来形容程序,并不是说程序一定要固守传统,而是取其经过多次重复实施确认程序成熟可行之意。简而言之,程序是一套相对稳定的能行性使动系统。

这样,程序与程式就存在许多不同:从成词及语义上讲,与中文“程式”大致对应的英文单词有form、formula和pattern等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系词典组编《汉英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7,第158页。;除了formula的成词年代与procedure相近外,form和pattern产生于中世纪的末期。也就是说,西方从程式到程序的转变,发生于经院形式主义渐渐式微、近代人文理性复兴的时代背景之下。而现代汉语的程式固然还像古代汉语那样是对人的行为(behavior)的规定,但渐渐地转向专指某些略显机械的动作(action)。从内涵上讲,程式是一种静态僵化的范型和范式;而程序是一种动态柔性的规定性步骤。程式具有平面化、横向化倾向,是一种框架性约束;程序具有纵向化倾向,是一种合乎事件发展规律的有条理的、有序的队列性步骤。程式是一种较为纯粹的形式;程序则是一种包含了内容的计划安排。程序具有一定的程式性和形式性,但程式性和形式性不是程序内涵的全部属性。涂明君:《程序化的哲学阐释》,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集中到社会组织机理的讨论上,程序较之程式的根本不同在于,程式强调管理者的绝对权威,强调程式高于自然机制和本真机制,要求被管理者严格按照管理者规定的机制行事;程序强调参与者的自主意志,强调自然机制和本真机制高于程序,要求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在制定应然程序时要顺应自主的程序理性(见图3)。这导致现代程序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现代程序是视个人权利为正当的个人自主行为,程序理性自现代性产生后才真正成为个人的自主理性。二是程序理性独立于终极关怀的信仰,现代程序具有“优先”的本位价值。

图3 现代文明的程序社会

以上两个特点,决定了从社会有机体游离出来的现代性个人在构想现代社会蓝图时,以自主的程序理性作为社会组织机理的最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是由“光荣革命”后的1689年议会所通过的《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正式确立的。而正如上文所述,在此之前的两个世纪中,新教徒已经在会议程序、组织程序上摸索了很长时间,17世纪末初步确立的自主程序来之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