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义的观念化及其属性
以上对殷商西周义观念生成的历史现象做了初步论证,然而,不论是威仪、义德还是义刑,都只是义观念化进程中的标志性概念,仅能表明义由宗教祭祀程序转化为宗法政治准则,却不能说明这个转化何以发生。也就是说,义的观念化何以可能的问题仍待解决。再者,义之所以是一种观念,从学理上讲,还需要有明确的判断标准,需要说明是什么样的属性决定它成为一种“观念”。
(一)义观念化之动因
卡西尔指出:“祖先崇拜应当被看成是宗教的第一源泉和开端,至少是最普遍的宗教主题之一……在很多情况下祖宗崇拜具有渗透于一切的特征,这种特征充分地反映并规定了全部的宗教和社会生活。在中国,被国家宗教所认可和控制的对祖宗的这种崇拜,被看成是人民可以有的惟一宗教。”侯外庐认为:“最初的知识是和宗教分不开的。”可见,解决义的观念化动因问题仍需要从义的宗教本底谈起。
义作为宜祭这种宗教仪式上的重要程序,本身就是在某种观念力量的支配下产生的。毋庸置疑,义之程序必然要面对一系列的问题。例如,什么人负责主祭?谁有资格参与祭祀仪式?祭肉如何分割?分配不同部位依据什么标准?不同部位的祭肉象征什么样的身份等级?不同的身份等级需要承担什么样的义务?等等。这些都是祭祀活动中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需要慎重考虑、合理分配,以使不同的族群成员各安其分,秩序井然。祭祀又是长期以来不断重复的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问题得到了解决,并形成了一定的惯例,这些惯例逐渐深入人心,成为心照不宣的默认准则。在殷周之际社会大变革的历史背景下,周人对义的宗教祭祀程序进行了维新和改造,义之宗教祭祀程序所蕴含的世俗政治功能不断析出,从最初分配祭肉的惯例演变为分配权力和分封诸侯的准则,有了宗法与政治的特定指涉。
西周宗法制度确立和完备之后,又会反向影响到义的观念化进程,成为促动这个进程的有力推手。宗法政治制度需要一系列宗教活动和礼仪活动来固化,而义的政治准则功能必然在日复一日的礼仪活动中得以强化。《礼记·檀弓下》云:“社稷宗庙之中,未施敬于民而民敬。”在社稷宗庙之中,不施敬于民而民自然生起恭敬之心、肃穆之感,冥冥之中的上帝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过,“上天之载,无声无臭”, 上帝毕竟是虚幻的、难以捉摸的,这就需要人为创造一些物化和仪式化的综合表现形式,强化上帝的神圣权威。在社稷宗庙这样的宗教场所内,祭祀杀伐的血腥、牺牲垂死的挣扎、祭祀礼器的神秘、祭祀过程的庄严,无一不使人们感到震慑;而鼎俎上的饕餮、斧钺上的猛虎、兵戈上的夔龙,又向人们展示着一个不为人知的神秘世界。场所的庄严使人不由得不肃穆,仪式的神秘使人不由得不敬畏,二者交互作用,必然产生超越世俗生活的神圣感。“义”作为从中派生出的观念,自然可以深深植根于参与者的心灵深处,其所潜藏着的区分贵贱等级、身份地位和责任义务的准则,也随之具有了无可置疑的神圣性,形成无与伦比的约束力,为越来越多的群体所认同和接受,成为一种在潜移默化中普遍接受的观念。这即是义走向观念化的原始动因。
(二)义观念的基本属性
西周义观念之所以为一种“观念”,就在于它不仅是某一个层面的,或者说是某一个人的或群体的,而且表现出了鲜明的社会性、共识性和普遍性,正是这三大属性决定着义观念的成立。通过对比殷商之义与西周之义,西周之义的观念属性可以清晰地显现出来。
其一,殷商之义是宗教祭祀程序,具有神秘性;西周之义是宗法政治观念,具有社会性。殷商之义作为祭祀程序,带有强烈的宗教神秘色彩,祖己所谓的“天监下民,典厥义”,即是这种神秘性的集中表达。殷商时期,义的尊尊内核主要在于“尊帝”,尊王只是“尊帝”的副产品,商王只有依靠着和上帝的神秘关系才能树立自己的尊贵地位。因此,殷商之义的宗教神秘性突出,其观念属性还只能处于萌芽状态,难以在其他社会层面进行内涵式扩充。《诗经·大雅·文王》云:“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周人对殷商之义进行了一番维新工作,他们有针对性地褪去了义的宗教神性,放大了义所本具的政治理性,突出了义的亲亲尊尊原则,使亲亲尊尊成为天下之“通义”。例如,《周礼·太宰》中,太宰有“以八统诏王驭万民”的职责,“亲亲”和“尊贵”位列其中;《礼记·中庸》中,孔子将亲亲列为天下国家的“九经”之一。《礼记》描述周代社会,多次将亲亲尊尊称为人道。如《礼记·丧服小记》云:“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礼记·大传》云:“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是故人道亲亲也”;《礼记·丧服四制》云:“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义被提升到治国之经和人伦之道的高度,表明其脱离了宗教母体,开始在更广阔的社会层面发挥准则作用。
其二,殷商之义主要是商族内部的宗教观念,具有族群性;西周之义是通行天下的政治准则,具有共识性。殷商之义尽管对“邦伯”也有一定影响,但主要还是商族特有的宗教观念,用以维系族群的共同情感,稳定族群的内部关系,使整体族群产生强大的内聚力,保证殷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占据社会竞争的优势地位。这样,义自然成为商族内部掌握的秘密武器,不可能轻易示人。周人则把义改造为公开的官方政治准则,使义成为尽人皆知的共识性观念。《诗经·大雅·文王》云:“仪刑文王,万邦作孚。”《诗经·曹风·鸤鸠》云:“淑人君子,其仪不忒。其仪不忒,正是四国。”《诗经·周颂·我将》亦云:“仪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以上诗句均传递出同样的信息,即只要遵行文王之“义”,就能信服万邦,安定天下。“敬慎威仪”,可以“维民之则”; “威仪不类”,必将“邦国殄萃”。这表明义已经成为西周社会的共识性观念。在义观念的统属下,周王室这一新得天命的贵族群体成为社会支柱,西周社会也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大的共同体。
其三,殷商之义局限于特定阶层,具有特殊性;西周之义则通行天下,具有普遍性。从本原意义上讲,殷商之义既然是祭祀程序,这个程序操作者就理应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一种可能是世守此项职业之官,另一种可能就是族群的首脑,或者两者本来就是一体的。陈梦家指出,在执行祭祀之时,祝宗、祝史一定握有极大的权力,他的职业就是维持这种繁重的祭祀仪式,而祭祀实际上反映了不同亲属关系的不同待遇。我们在“旧臣”之中见到只有巫和保最重要且最受尊敬,他们是宗教的与王室的负责人。这就决定了殷商之义只能成为少数人所掌握的隐密,具有明显的特殊性。西周之义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周公言“兹乃三宅无义民”, 说明普通民众已经受到义的约束;“义尔邦君,越尔多士、尹氏御事”, 说明四方属国亦应遵行“王义”;殷人有“义刑义杀”,周人有文王之义,两种义虽然内涵不同,但受到同一个“义”概念的统领。这样,不论是殷遗民还是周人自身,义都成为其共同秉持的观念,表现出明显的普遍性特征。《诗经》中出现的观念词中,义(仪)出现的次数仅次于德,排名第二,很能说明义观念流布的普遍;此外,西周金文中义也大量用作人名,亦可作为义观念普遍流行的佐证。
西周之义在影响层面上具有社会性,在认同度上具有共识性,在流行范围上具有普遍性,这些大异于殷商的特征构成了西周义观念的基本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