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狱法学的学科性质与学科地位
一、监狱法学的学科性质
关于监狱法学的学科性质,争论较多,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把监狱法学归入政治学科。其理由在于: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和刑罚执行机关,监狱行刑实质是国家政治权力的运用,监狱法学应与研究国家及其活动的政治学高度一致,是政治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第二种观点是把监狱法学纳入管理科学。认为监狱行刑主要是依据相关法律将已经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即执行刑罚、管理罪犯和改造罪犯,以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为目标,以监狱人民警察职权规范行使为要求,是一门以人的行为为管理对象的管理学科。
第三种观点认为监狱法学属于法律学科,是刑事法学的一个分支。1998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就曾经将原有的监狱学(劳动改造学)专业与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商法、刑事司法专业合并为法学专业。
第四种观点是将监狱法学视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其理由是:一方面监狱法学受到刑事法学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犯罪学以及其他法学学科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哲学、政治学、史学、教育学、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社会学科和医学、地理学等自然学科以及建筑学等工程学科的影响。
应该说,以上的四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本书主张监狱法学属于刑事法学学科,同时学科的综合性较强。监狱法学既具有刑事法学的政治性、社会性、实践性等一般特征,也具有综合性的特征。
二、监狱法学的学科地位
监狱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一方面,以现行监狱法为核心的监狱法律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决定了监狱法学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学。另一方面,监狱法学具有较为独特而稳定的研究领域、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也形成了关于自身概念、原理、观念的基础知识体系。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尚未出台之前,监狱法应当是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并列的且处于同一层次的刑事基本法律,不能将监狱法视为刑法、刑事诉讼法或行政法的附属法。相应地,监狱法学也应当是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并列的三大刑事法学学科之一。
三、监狱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厘清监狱法学与相关学科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明确监狱法学的学科地位。
(一)监狱法学与监狱学
1.监狱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18世纪以来,随着刑罚方法的进步和自由刑理论的发展,西方国家兴起了监狱改良运动,推动了系统的、框架体系较完整的监狱学的形成。监狱学最早于19世纪在德国诞生。我国的监狱学发轫于清末的法律改良运动中。西方列强以“觇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其国度之文野”的幌子,作为永不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借口,加之近邻日本的成功,极大地激发了有识之士于万般端绪中关注狱制改良——改苛律、洁监狱、免酷刑。1902年清朝政府命令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制定监狱法规;1906年京师大学堂首开监狱学课程,选拔高等政法学生专门研究监狱学理和管理技能,并聘请了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主讲监狱学;1908年小河滋次郎受聘为狱务顾问,起草监狱法规,创制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规的监狱法典——《大清监狱律草案》。
监狱学发展至今,已经成为研究监狱及其运行规律的专门学科。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综合性社会科学,监狱学有着十分广泛的研究领域和丰富多采的内容。清末监狱改良时来华主讲监狱学并主持编订《大清监狱律草案》的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认为:“学者有谓监狱学为各种学问凑合而成,故德语Collectivwissenschofs(凑合学)。此等解释,几经研究而来。凡于社会人事上有关系之事,皆备于监狱,故监狱为社会之小影,而世界社会之各种学问,监狱学中,皆包含一部分。”他认为监狱学至少与法律学、刑法学、医疗学、卫生学、行政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教育学、形式学(建筑学)等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监狱学在长期的研究和发展过程中,逐渐分化为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两个层面,目前,研究得较多的分支学科有以下六个。
(1)狱政管理学 这是研究监狱行政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重点研究对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包括监管、武装警戒、狱内侦查、生活卫生、考核奖惩等内容。
(2)教育改造学 它主要研究教育改造罪犯的内容、方法、技术、原则和规律以及如何运用教育这一基本手段去改造罪犯。
(3)劳动改造学 重点研究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和监狱组织生产劳动的原则、组织和管理。
(4)罪犯改造心理学 罪犯改造心理学是指研究罪犯改造过程中的心理问题及其规律的学科,内容较广,甚至可以说是“监狱心理学”的另一个名称,而且内容的学术性也较强。
(5)比较监狱学或外国监狱学 这是指研究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狱学说、制度与实践的学科。
(6)监狱史学 以历史研究的方法,主要研究中外监狱的产生、发展的演变过程及其规律,以监狱的本质、特征、职权、狱政思想、监狱立法、管理制度和监狱及其制度的历史作用作为研究的主体。
2.监狱法学与监狱学的关系
从监狱学的发展和研究内容可以看出监狱法学与监狱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① 监狱学相对成熟且研究范围较为宽泛,而监狱法学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监狱法律规范上,包括监狱法律的制定、法律渊源、法律关系、刑罚执行及惩罚与改造罪犯的相关实践。
② 监狱法学与监狱学的研究内容有一定的交叉。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将监狱法学视为监狱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同时,研究监狱法学需要借鉴和吸收监狱学的研究成果、研究方法,比如关于监狱产生、发展、狱政管理、劳动改造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比较研究、历史研究方法。
③ 监狱法学与监狱学研究互为促进。在制定监狱法律规范时,吸收了监狱学关于监狱本质、形态、职能、历史发展、运行规律等方面的研究成果,监狱学的学科知识在监狱法学中有较多的体现,而监狱法学对监狱法律规范以及据此的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实践的研究,又丰富了监狱学的知识体系。
(二)监狱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1.监狱法学与刑法学
这两个学科之间的密切联系表现为:首先,它们同属刑事法学的范畴,是刑事法学的不同分支学科;其次,它们的研究对象有密切联系,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学科,而监狱法学是研究监禁刑罚执行的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学科,都研究刑罚这个共同内容;再次,它们之间存在着依存关系,如果忽视监狱法学的研究,不通过监狱法学研究促进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法治化、科学化,刑法学研究的刑罚就不能实现应有的预防与减少犯罪的目的。
这两个学科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首先,刑法学是先于监狱法学而存在的,如果不存在刑法学及其研究中的刑事责任、刑罚的情况,就不存在研究如何执行刑罚的问题。其次,研究重点不同。刑法学研究如何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规定、适用(判处)刑罚的问题,而监狱法学研究如何执行所规定和适用的监禁刑罚问题。
2.监狱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
它们之间的密切联系同样体现在同属于刑事法学、研究内容密切相关和相互依存关系上,区别则是研究重点的不同。刑事诉讼法学着重研究如何从程序上保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刑事责任和刑罚的问题,而监狱法学重点研究如何准确有效执行刑罚的问题。罪犯的减刑和假释虽然也有程序问题,但属于刑罚执行的变更,是刑事执行程序,一般在监狱法学中加以研究。
3.监狱法学与犯罪学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及其发生、防治的综合性学科。它研究犯罪人、犯罪及其发生、犯罪现象以及对犯罪的社会反应等问题。对罪犯适用刑罚、执行刑罚是国家对犯罪最为重要的正式反应。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如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犯罪应对和预防策略等,对深入认识罪犯、采取科学行刑方法有较大的帮助。监狱法学对监禁刑罚体验、狱内犯罪、刑满人员重新犯罪等问题的研究也极大地丰富犯罪学理论的内容,促进犯罪学理论的发展。
4.监狱法学与社会学
社会学是研究社会行为、社会群体、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的学科。监狱是一个特殊的社会,服刑罪犯最终也要走向社会。因此,监狱法学也不是一门纯粹的法律学科,它势必涉及对罪犯、罪犯群体及其行为等很多非法律内容的研究。因此,社会学的原理和研究成果,如人与社会之间、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社会化和再社会化,群体与群体互动,社会心理等,对监狱法学研究有重要的帮助作用。监狱法学研究常用的调查研究法、个案研究法、观察法、统计分析法等,都是典型的社会学研究方法。
5.监狱法学与建筑学
建筑学是研究建筑艺术的科学。建筑作为监狱所附属的物质形态,是监狱最基本、最重要的基础设施。监狱内的所有活动,包括狱政管理、罪犯教育改造和劳动生产等都离不开监狱建筑。行刑理念的变迁影响着监狱建筑风格。监狱建筑设计既要考虑安全、坚固,又要考虑与当地的社区环境相适应。监狱的建筑应该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便于警戒和管理,应该有相应的浴室、厕所、运动场所等附属设施。监狱的选址应当考虑便于利用社会力量和资源、便于组织生产劳动。监狱建筑环境应当有助于促进罪犯接受教育矫正并适用于不同的矫正类型与目标。正如小河滋次郎所言:“建筑如不得法,亦不能收监狱之效果。故研究监狱学者,不可不研究建筑学。”
6.监狱法学与医学
医学是通过科学或技术的手段处理人体的各种疾病或病变的科学,是一个从预防到治疗疾病的系统学科,研究领域包括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医学、检验医学、预防医学、保健医学、康复医学等。监狱是人员高度密集的场所,长期的监禁生活必然影响罪犯的生理和心理。因此,积极开展卫生防疫、防范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保障罪犯有病得到及时治疗、促进罪犯的身心健康是监狱工作的重要内容。这些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医学学科的支持。实践中,罪犯的健康权利,保外就医、劳动能力、工伤与死亡的医学鉴定,伪病鉴别,罪犯医疗标准,罪犯医疗知情权、罪犯医疗伦理等问题,需要监狱法学和医学去共同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