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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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狱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是指那些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监狱法的渊源,则是指监狱法律规范赖以表现的有效法律形式。监狱法的渊源明确了监狱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为监狱工作提供了明晰的行为指导模式,不同渊源所构成的规范体系在效力和逻辑上构成了有机的、系统的监狱制度运行框架。

不同历史类型的监狱法,其历史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奴隶社会,监狱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最初为习惯法,随着社会的进步,部分习惯法逐步被制定为成文法并保留下来。到了夏、商、周三代,国王的命令和国家认可的某些社会习惯成为监狱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国王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周朝初年由周公旦主持编订的《周礼》中就包含有许多监狱法律规范,是西周监狱法的重要渊源。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郑国的《刑书》《竹刑》、晋国的《刑鼎》魏国的《法经》等成文法相继出现,成文法成为监狱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到了封建社会,颁行的法典基本上都是刑法典,虽然其中也包含民法、诉讼法和行政法等内容,但始终以刑法为主,并以统一的刑法手段调整各种法律关系,而监狱法律规范就散见于各朝大法之中。

根据是否以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表现出来为标准,可以将监狱法的渊源分为监狱法的正式渊源和监狱法的非正式渊源。监狱法的正式渊源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监狱法律制度,如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立法主体制定或认可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解释和条约等。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虽具有法律意义但尚未在正式监狱法律中得到权威性明文体现的准则和理念,如观念、政策和习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