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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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

人道是关爱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的美好道德。人道主义最初是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一种思想,提倡关怀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认为“人是万物之尺度”,主张人格平等,互相尊重。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它的内涵被具体化为自由、平等和博爱。人道主义在革命时期起着反对不平等制度的积极作用。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对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它吸纳了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合理内核,又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也称革命的无产阶级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处理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价值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重视人的权利和自由;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关心人的物质福利和文化的满足;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罗国杰.关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的几个问题.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2(10):34­35.

一、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的含义

监狱法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监狱法律体系中,要坚持将罪犯当人看,关注罪犯的个性、尊严、权利和发展,既要满足其作为人的人格尊严、健康安全、物质生活的需要,也要关注罪犯的未来发展。对罪犯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是我国监狱工作长期坚持的原则,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和根据地、解放区的监狱(看守所)工作中就有所体现,如反对旧监狱的“惩办主义”和“报复主义”,“废除一切形式的肉刑”“把罪犯当人看”“给出路”等。范方平.监狱文化解读.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6:131.

二、坚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的必要性

1.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性所决定的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出发点是“以人为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也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根本目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在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是为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伟大目标服务的。它是在无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在经济、政治、社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逐步完善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和人与人之间的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为实现一种真正的人道主义——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创造了客观前提。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展生产力,尽可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这一根本目的保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这种新的、更高水平的人道主义价值观念和伦理原则有充分的可能逐步并且完满地得到实现,保证社会、集体对每一个人的关心和爱护,促使人和人之间形成彼此同情、相互关心、友爱互助的新关系。因此,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在监狱工作中要坚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原则和要求。

2.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是社会主义刑事政策和制度的内在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刑事政策和制度,承担着预防、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机能,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在刑事立法、侦查、诉讼和执行过程中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是贯穿我国刑事政策、法律的红线。因此,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给予罪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待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反映在监狱工作中就是切实维护罪犯作为自然人、社会人和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权利。

3.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是对少数人和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在关心每个人的同时,尤其要关心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使他们在生活、工作、学习、就业等各个方面,更多地得到社会的同情、关心、爱护和帮助。社会上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经济来源较少、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都较低的贫困户和鳏、寡、孤、独、颠连困苦而生活无助的人。救助弱势群体,是中华民族一贯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现代的犯罪理论和刑法理论否定了“犯罪意志绝对自由”的观点,承认犯罪原因的多元化以及经济贫困、文化贫困、不良个性特质对犯罪的诱因作用。同时,面对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器,罪犯呈现相应的弱者地位,因此现代社会管理也把监禁罪犯、刑释人员纳入了特殊人群的范畴予以特别保护。因此,在监狱工作中坚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也是对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给予的国家法律层面的救助。

三、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的实施

1.将罪犯当人看

把罪犯当人看就是要为其提供能够满足其作为自然人的安全、健康需求和基本生活的物质条件,满足罪犯有关情感维系以及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等最低限度的精神方面的需求

要妥善安置罪犯的生活起居,落实罪犯被服、伙食实物量标准,保障罪犯被服、生活用品的供应,提供安全的劳动、学习和居住场所,合理安排罪犯劳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罪犯有病及时得到诊治。要开展相应的文化娱乐活动,促进罪犯身心健康和积极改造。保障罪犯的通信、会见权利,维系罪犯与家庭的联系。

2.严禁酷刑和法外之刑

监狱在行刑过程中,不能对罪犯采用野蛮、残酷、不人道的方式,不应增加罪犯因为刑罚执行本身所固有的痛苦,要禁止酷刑、折磨、侮辱、打骂、变相体罚虐待等一切不文明行为。严禁法外施刑,即使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惩戒措施,如禁闭、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等,也必须本着最小伤害的原则,谦抑使用、适度使用、合法使用。

3.不放弃对罪犯的挽救、教育和感化,关注罪犯的未来发展

监狱的刑罚执行绝对不是单纯对罪犯的人身进行保管,而是要促进其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要帮助其进行相应的心理、生理、技能的准备和社会知识的储备。要抛弃以纯粹监禁为手段和目的的“纯化行刑”观点,不放弃对罪犯的教育、感化与挽救。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下,要在监狱行刑封闭与开放之间找寻适当的平衡点,在监狱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少罪犯与社会的隔阂,缓解监禁刑罚内在的“社会化悖论”。同时,监狱要落实相关法律、政策要求,参与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4.保持罪犯处遇水平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相协调

罪犯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权利保障水平,是观察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独特而有效的窗口。罪犯的处遇水平要与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能通过恶劣的生活卫生条件、贫瘠的文化生活来体现监狱的惩罚性,也不能罔顾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事实,突破社会民众心理承受能力而营造所谓的“豪华监狱”,或者实施过度处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