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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狱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作为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的理性归纳,包含了人类社会的价值或社会运行规律。它能够回归到社会实践中,对人们观察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具有指导作用。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体系的一种,其要素不仅包括具体的规则,还包括抽象的原则。在诸多原则之中,最为根本、涵盖范围最广、最能体现法的基本精神的原则即法的基本原则。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在特定的部门法中,基本原则连接了抽象的部门法的理念、目的和具体的部门法制度与规则。基本原则是某一部门法的理念和根本目的的体现,在实践层面上,基本原则贯穿于某一部门法的法律体系及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之中,是具体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规则的基础,在具体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监狱法的基本原则,是监狱法的目的、理念和价值追求的体现,体现了监狱法价值取向的独特性。它表现了监狱法自身法律价值的普遍性和整合性,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监狱法基本原则体现了对具体监狱法律制度与规范的指导性,具有重要的法律解释、填补法律漏洞和平衡法律利益的功能。作为监狱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必须为监狱法所特有,如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则不是监狱法所特有,因此不是监狱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必须贯穿监狱法的自始至终,如果仅是监狱法律某一部分的原则,也不能称之为监狱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监狱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保障罪犯权利原则、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和个别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