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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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监狱法学的历史与现状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监狱法学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就建立了监狱、看守所,颁布了一些具有法律属性的监所管理规范。1932年8月18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被视为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具有法律属性的监狱规范。各根据地、解放区的监狱工作,反对旧监狱的“惩办主义”和“报复主义”,实行“管理、教育、生产三结合”,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废除一切形式的肉刑”“把罪犯当人看”“给出路”, 因时因地创造了回村执行、保外服役、战时假释等监外执行制度、罪犯自治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新中国成立前夕的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规定,“……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这是创建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宪法性依据。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毛泽东思想理论体系中关于对罪犯改造的思想,是艰苦卓绝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狱工作的理论基础。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成功后,以列宁为首领导的苏维埃政权把马克思主义改造罪犯的思想作为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指导思想,建立了劳动改造制度并颁布了有关法律,如监狱制度的《暂行细则》《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监狱条例》和两部《劳动改造法典》,逐步形成劳动改造法学这门学科。前苏联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和实践深刻而持久地影响着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乃至新中国的监狱工作。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监狱处于雏形和初创阶段,有关监狱的法律性规范少之又少,监狱法学研究基本空白。但是,这个时期关于劳动改造罪犯,“用共产主义的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毛泽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34.,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对待任何犯人坚决废止肉刑”毛泽东.论政策.江西社会科学,1981(51).等观念和主张,为新中国监狱事业及监狱法的创建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实施前的监狱法学

按照时间维度,对新中国监狱法学影响较大的事件有以下几个。

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规定,司法部“主持全国司法行政事宜”,全国司法行政事宜其中包括“关于犯人改造监管机关之设置、废止、合并、指导、监督事项”。

1950年11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规定:“关于监所管理,目前一般宜归公安部门负责,兼受司法部门指导,由省以上人民政府依各地具体情况适当决定。”

1951年5月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通过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及中共中央的重要批示,要求大规模开展劳动改造罪犯工作。

1952年6月公安部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重点解决了监狱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确定了监狱设置和监狱组织罪犯的生产劳动项目逐步走向集中的发展方向。在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项目上决定今后主要从事兴修水利、筑路、开荒、开矿等国家基本建设。在罪犯的监管改造上提出“在强迫罪犯劳动生产中,必须同时进行严格的管制”。

1953年12月10日公安部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草案。该条例于1954年9月7日由政务院公布实施。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实施前,该条例共施行40年时间,是我国建国之初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使用时间最长的法律之一。它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劳动改造工作由主要依赖政策调整转变为主要依靠行政法规调整,我国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对推动我国监狱改造工作的法制化进程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国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历史上的里程碑之一。

1979年10月31日,法学家李步云等在《人民日报》发表《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在国内学界、政界和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

1981年8月18日公安部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六中全会精神,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劳动改造工作,肯定了成绩,初步总结了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确定了新时期劳动改造工作的任务,提出了加强劳动改造工作的措施。

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指出:“劳改、劳教场所是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分子的学校。它不是单纯的惩罚机关,也不是专搞生产的一般企业、事业单位。”之后,创办“特殊学校”、提高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水平的活动轰轰烈烈地展开。

1983年8月15日,根据中央决定,我国的劳动改造工作由公安部门移交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

1994年1月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暨监狱、劳教局长会议上,司法部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量力而行地逐步将全国监狱建设成为现代化文明监狱,把全国监狱建设成具有中国特色、拥有先进的监管设施设备和科学文明管理制度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机关。

新中国的监狱成功改造了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伪蒙伪满战犯和一大批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奇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为我国改造罪犯工作的正确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早建立的法律部门之一。

随之,劳改法学的教学和理论研究成果丰硕,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先后成立,科研队伍迅速成长,对外学术交流逐步展开。1957年中央公安学院西安分院劳改业务教研室编写的《劳动改造工作讲授提纲》,1959年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讲义》,196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学讲义》,1983年力康泰和邵名正为辽宁广播电视大学编写的《〈劳动改造法学〉讲义》等,是我国最早使用的一批监狱法学教材。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3年7月确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劳动改造学作为法学学科门类五个专业名称之一,与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并列。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等高等院校先后开始招收刑事执行法学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刑法学专业监狱学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设立刑事司法系,开设本科刑事执行法学课程。法学专业的电大、函大、夜大、高教自学考试都设有监狱学课程。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为中心,全国多数省、市成立了(监狱)警官学校,招收大专生和培训在职劳改干部。全国形成了从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到中专生的大规模、多层次的劳动改造法学教学体系。

进入80年代后,劳动改造法学很快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学科,监狱学的论文、专著、教材、工具书、翻译作品、工作手册、文件汇编等如雨后春笋,数量可观。据中国监狱学会1993年不完全统计,仅1985年到1992年全国出版监狱、劳改学方面的专著、教材、工具书达186种之多。夏宗素,朱济民.中外监狱制度比较研究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2.1985年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曾称为中国劳改学会、中国监狱学会,现为中国监狱工作协会)成立,作为国家级学会与中国法学会平行,下设监狱法学、狱政管理学、教育改造学等十个专业委员会。司法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及绝大多数省份设有犯罪与改造研究所、犯罪与监狱学研究所或监狱学研究所,创办了《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监狱学刊》等国家级刊物和内部专业刊物。

三、监狱法学的现状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监狱法典。为了保证与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衔接,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监狱法进行了7个条文的修改。司法部相继出台了《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等部门规章。至此,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监狱法颁布实施的20年,是我国向现代化国家持续迈进的20年,也是我国监狱工作快速发展的20年。历经监管改造工作改革、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监狱工作“三化”(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建设、监狱体制改革、监狱布局调整、监狱信息化建设,我国监狱的整体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这20年中,监狱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蓬勃发展。2016年6月,中国监狱学会更名为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成立了监狱协(学)会。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对监狱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监狱学教学与科研活动日趋活跃。据相关数据显示,仅2013年,公开出版的监狱学著作就达43部。闵征.2013年中国监狱学研究的回顾与评价.监狱工作研究.2014(1).对外交流广泛开展,司法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积极参加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广泛参加国际性、区域性、双边或多边学术交流活动,参与亚太地区矫正管理者会议。2000年,中国监狱学会正式加入国际矫正与监狱协会(ICPA)。

监狱法学研究也日趋被重视。监狱法学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下设的16个学科、专业和专门研究会之一,2001年中国监狱学会设立监狱法学专业委员会。直接以“劳改法学”或“监狱法学”命名的学术著作有:余叔通主编的《劳动改造法学》(法律出版社,1987年出版);赵建学著的《中国劳改法学总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出版);兰洁主编的《监狱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杨殿升主编的《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和王平的《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等。而以监狱法学中某一专门问题为研究内容的学术著作如关于罪犯权利、监狱执法、警察管理、清末狱制改良、国外监狱法律、罪犯待遇等国际公约、监狱法律修改与完善的,更是不胜枚举。这些标志着监狱法学作为刑事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其研究日趋成熟。

李步云的《论罪犯的法律地位》

李步云,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1979年10月31日,李步云、徐炳在《人民日报》发表《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率先呼唤保障人权,在学界、政界和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指出:罪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我国公民;罪犯依法享有未被法律剥夺的权利,包括未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凡是罪犯没有被剥夺的各种公民权利,应该得到和其他公民同样的保护。

此文发表后,在全国引起震动。当时的公安部劳改局、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人民日报和作者本人,都收到大量来信,有支持者,有反对者。某司法机关的文件曾批评此文:只讲对罪犯的权利,不讲对他们进行斗争;有学者在报刊撰文,认为罪犯不是公民;一研究所曾以此文上报,认为有“自由化”的倾向。随后,李步云撰写《再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

《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的观点后被1994年12月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所采纳。在监狱法的78个条文中,涉及保障罪犯权利的条文有20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