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三年努力,到1952年冬,国民经济恢复的任务已经完成,大规模经济建设即将开始。与之相适应,进一步加强政治建设的任务提上了日程。1952年11月间,中共中央决定立即着手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12月1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中指出,原定的“三年准备”任务已经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即将开始,在这样的形势下,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具备,拟于1953年9月间召开。在这次大会上,将制定宪法,批准五年计划纲要,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机关。12月24日,全国政协一届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接受周恩来受中共中央委托向会议的提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
胡乔木按照中共中央的部署和全国政协常委会的决定,撰写了《人民日报》1953年元旦社论《迎接一九五三年的伟大任务》,把“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作为1953年向全国人民提出的“三项伟大的任务”之一。社论写道:“我国既已胜利地结束了经济恢复时期而进入了大规模建设时期,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就应当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和地方的人民政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将要通过宪法和国家建设计划。毫无疑问,这将要成为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巨大事件。”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20次会议,讨论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起草宪法等事项。胡乔木出席。会前,毛泽东于11日召集了党外民主人士座谈会,周恩来于12日召集了政协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胡乔木参加了这两次座谈会。
在1月13日会上,毛泽东和周恩来针对座谈会上反映出来的对现在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存在的一些顾虑和问题,做了解释和说明。
毛泽东指出:“就全国范围来说,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各界人民已经组织起来,因此,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了。这是中国人民流血牺牲,为民主奋斗历数十年之久才得到的伟大胜利。”他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仍将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统一战线的政府,它是对全国人民都有利的。”对于现在实行选举、制定宪法有没有困难的问题,毛泽东说,困难总是会有的,但是,比起我们已经做过的几件事,如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恢复经济,困难都要少一些。
周恩来指出:“我们的政治建设工作,要和我们的各种建设工作配合起来,因此在今年——经济建设开始的第一年,同时来进行政治建设。”“为着配合各种建设,我们还要把政治建设完备起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代替现在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形式,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代替现在由地方各级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形式。这种时机是成熟了,因为这样才能够进一步地加强人民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联系,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更加完备,来适应和配合国家各种建设事业的需要。”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原则是普选,为此要制定选举法。关于制定宪法,周恩来说,既然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共同纲领》就不能再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了,就要把宪法搞出来;起草宪法虽然有困难,但是可以解决的;宪法不是永恒不变的,它只是规定现在要做的事情,我们将要制定的宪法是现阶段的宪法;宪法的制定,可以使全国人心更加安定,政治基础更加巩固,各种建设都能在政治领导的巩固基础上来进行。
会议一致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议规定:“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将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建设计划纲要和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宪法的起草工作,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由32名委员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胡乔木是委员之一。
《人民日报》1953年元旦社论曾预期当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议对此留有余地,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这次会后,也没有立即开始宪法的起草工作。直到6月6日晚,毛泽东才召集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陈伯达、胡乔木几人在他那里开会,商谈宪法问题。此后也就暂时搁下来了。这是什么原因呢?
土地改革和经济恢复任务完成以后,中国面临如何继续前进,即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是制定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依据。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制定宪法的前提。这时,毛泽东和党中央的主要精力集中在解决总路线问题上面。6月1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第一次比较完整地讲了这个问题,到8月形成了一段完整的文字。6月政治局会议后,中共中央宣传部即起草总路线的宣传提纲。12月,经毛泽东审阅、修改、定稿,转发全党。这件事情办完,宪法起草工作立即重新提上日程。毛泽东集中精力做这项重要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小组,胡乔木是成员之一。在集中力量搞总路线宣传提纲的时候,宪法的起草已经开始准备,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编辑了四本《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陈伯达在11~12月写出了一份宪法草稿。
1953年12月24日下午3时,胡乔木跟随毛泽东乘专列离开北京,同去的还有宪法起草小组另外两位成员陈伯达、田家英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罗瑞卿(时任公安部部长)。毛泽东一行在27日夜到达杭州,开始这项奠定新中国民主与法制基础的千秋伟业——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毛泽东住在刘庄(今西湖国宾馆)1号楼。胡乔木等宪法起草小组成员住宿和办公地点安排在北山路84号大院30号楼。毛泽东办公在30号楼的平房。通常每天下午3时,毛泽东驱车绕道西山路,穿过岳王庙,来到北山路84号大院。在30号楼平房,或开会讨论,或执笔修改。
胡乔木青少年时代在家里就在父亲的藏书中读过《世界现行宪法》等著作,在这方面有些知识积累。1949年参加起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时对各种宪法又进行过一些研究,形成比较系统的见解。这次为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认真研读了各种类型的宪法,包括:1918年苏俄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人民出版社出版)中辑录的罗、波、捷、德等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法国1946年宪法(代表较进步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中国从清朝以来的历次宪法(包括有宪法作用的“条规”“约法”)、清朝宣统三年(1911)的《十九信条》、民国元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3年的《天坛宪法草案》(代表内阁制)、1923年的曹锟宪法(代表联省自治制)、1931年蒋介石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代表总统独裁制)。对在《共同纲领》之后制定的这部新中国宪法应该是一部怎样的宪法,胡乔木的心里是有一些设想的。他看了陈伯达起草的宪法草稿,觉得问题太多了。田家英也有同感。
在毛泽东召集的第一次起草小组会上,胡乔木对陈伯达起草的宪法草稿提了许多修改意见。陈伯达很不高兴。会后,陈把气出到田家英头上。对田发火说,任何人不经他许可,不得在主席面前议论他所起草的那个稿子。以后再开会讨论,田家英只得把胡乔木和自己要提的意见先向他汇报。同去的罗瑞卿后来也参加了讨论,他没有顾忌,直截了当地批评陈伯达的稿子。更为重要的是,毛泽东对陈伯达的草稿很不满意,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当面提出种种修改意见。几次讨论下来,陈伯达垂头丧气。此后陈伯达消极怠工,胡乔木和田家英把起草宪法的责任担了起来。
从1954年1月9日开始,毛泽东领导宪法起草小组重新起草。毛泽东有一个比较具体的计划:争取在1月31日完成宪法草案初稿,随即送中央各同志阅看;准备在2月上半月将初稿复议一次,请邓小平、李维汉两同志参加,然后提交政治局(及在京各中央委员)讨论做初步通过;3月初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在3月内讨论完毕并初步通过;4月内再由宪法起草小组审议修正,再提政治局讨论,再交宪法委员会通过;5月1日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草案公布,交全国人民讨论4个月;9月根据人民意见做必要修正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最后通过。
根据毛泽东的这个时间表,胡乔木等在北山30号楼加紧研究和起草,往往一干就是一个通宵。即使如此努力,任务完成比原定计划还是延迟了半个月,在2月中旬才将初稿写成。毛泽东立即派专人于18日乘火车把宪法初稿清样(油印打字稿)送往北京,并在2月17日晚10时给刘少奇并书记处各同志发去一份电报,对后续工作进行具体布置。毛泽东说:“现将宪法初稿(五份)派人送上,请加印分送政治局及在京中委各同志,于2月20日以后的一星期内开会讨论几次,将修改意见交小平、维汉二同志带来这里,再行讨论修改(约七天左右即够)。然后,再交中央讨论,作初步决定(仍是初稿),即可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因此,小平、维汉原定20日动身来此的计划,可推迟到月底动身。送初稿的人明(18)日动身,20日可到北京。”
宪法初稿于2月18日送往北京以后,起草小组没有休息和等待,在毛泽东领导下,对宪法初稿边读边改。胡乔木、田家英都是才思敏捷的快手,一份修改稿很快完成,称“二读稿”。稿子陆续印出清样,毛泽东分两批送往北京。2月24日凌晨2时,毛泽东给刘少奇一信,说:“兹将宪草初稿第二章以下二读稿及宪草小组报告送上,请印发各同志阅看。”
2月24日这天,毛泽东带领起草小组对二读稿又讨论了一次,提了不少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毛泽东给胡乔木写了一张便条,指示:“今天所谈可作修改的地方,请于明日加以修改,并由小组同志商酌一次,于明夜廿四点以前打好清样送给我,准备后天(廿六日)送给中央。”
胡乔木立即照办。他按讨论中所提意见逐一修改,然后同陈伯达、田家英等商酌写定,立即打出清样,送呈毛泽东阅改。毛泽东于2月26日凌晨2时致信刘少奇并书记处各同志:“为便于中央在这几天讨论宪法草案,这里的小组赶于两天内又作了一次修改,称为三读稿,现送上,请照此印发中央各同志阅看。”
2月28日和3月1日,刘少奇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基本通过了宪法草稿初稿三读稿。会议决定由董必武、彭真、张际春三人,以董必武为主,根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意见对三读稿进行研究和修改。还请了周鲠生和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和吕叔湘为语文顾问。
在杭州的起草小组对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对三读稿所提修改意见十分重视。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在3月9日写出“四读稿”,提供给3月中央政治局会议进一步讨论、修改。与此同时,起草小组写了《宪法草案初稿说明》,经毛泽东修改审定。
从1953年12月24日离开北京,到1954年3月9日写成宪法草案四读稿,胡乔木和田家英等人在毛泽东直接领导下为起草宪法忙了两三个月。虽然辛苦,但精神上得到很大的满足。他同毛泽东的观点,总的来说是一致的,但也不是没有分歧。关于宪法要不要有纲领性的内容,即能不能写进将来要完成的任务,胡乔木同毛泽东有不同意见。对此,毛泽东后来曾经谈过。他说:“一般地说,法律是在事实之后,但在事实之前也有纲领性的。1918年苏维埃俄罗斯宪法就有纲领性的。后头1936年斯大林说,宪法只能承认事实,而不能搞纲领。我们起草宪法那个时候,乔木称赞斯大林,我就不赞成,我就赞成列宁。我们这个宪法有两部分,就是纲领性的。国家机构那些部分是事实,有些东西是将来的,比如三大改造之类。”
宪法初稿四读稿送到北京以后,刘少奇再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于3月12日、13日、15日连续开会,进行讨论。至此,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告一段落,准备扩大范围讨论修改后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决定:陈伯达、胡乔木、董必武、彭真、邓小平、李维汉、张际春、田家英8人组成宪法小组,负责初稿的最后修改;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以李维汉为秘书长。
就在3月15日这一天,毛泽东率领宪法起草小组人员离开杭州,于17日回到北京。
在这之前几天,胡乔木因操劳过度,右眼患了中心性视网膜炎,送回北京进行紧急治疗。在北京医院医治不大见效,经过商量和联系,胡乔木便前往苏联莫斯科,住进克里姆林宫医院一直到眼疾康复,1954年8月回国。
在此期间,宪法草案经过1954年3月23日至6月11日历时81天的广泛讨论和反复修改,经过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过有1.5亿多人参加的全国性大讨论,又做了一些重要修改,即将定稿。
胡乔木回到北京以后,参加了毛泽东于9月8日主持召开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宪法草案做最后讨论修改。接着,又参加了9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临时会议,对第二天即将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的宪法草案,做最后的审议。会议一致通过了两项修改意见。
1954年9月15日下午3时,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胡乔木作为江苏省代表出席。毛泽东在开幕词中提出这次会议的四项任务,“制定宪法”列在首位。在这天会上,刘少奇受宪法起草委员会委托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9月20日,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表决,结果全票通过。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20日通过,特予公布。
在9月27日的全体会议上,胡乔木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就在这个月,他担任了中共中央副秘书长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