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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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决策方法决定历史

第1章 选举结果能体现民意吗?

都说选举体现“民意”,但民意是否真的存在?要说选举能产生结果倒是确实,但我们能否称之为民意?如果改变选举方式就能颠覆选举结果,那其体现的就不是民意,而是选举方式。从结论来讲,事实确实如此惊人,换用不同的决策方法就能轻而易举地改变结果。

从大阪都构想的居民投票结果能读出什么?

2015年5月17日,大阪市围绕废除大阪市、改设5个特别区的“大阪都构想”进行了居民投票。结果50.4%反对、49.6%赞成,反对票以微弱优势成为多数,使大阪都构想遭到否决。推行大阪都构想的桥下彻市长将此结果视为自己的败绩,宣布退出政坛。

鉴于赞成票与反对票之间差距微弱,一些人呼吁,投赞成票的大约70万人的声音也应得到尊重。二者占比确实近乎持平,这种心情很可以理解。不过,让我们尊重的究竟是什么呢?尊重的对象含糊不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投票结果所包含的信息量。信息量越大,就越容易识别尊重的对象;如果信息量小,即使让我们尊重,也不知道要尊重什么。我们现在已知投票结果是50.4%反对、49.6%赞成,却不清楚这组数字意味着什么。数据和解说是两回事。遇到特征不明的数据,最好不要妄自从中读出信息,毕竟人类总会下意识地发现他们想看到的内容。

我们必须对问题提出质疑。例如吃饭时,询问饮料要水还是伏特加就显得不太友好。这个问题迫使想喝果汁或茶的人不得不在这两个选项中做出选择。废除大阪市、改设5个特别区的大阪都构想是一个动作很大的改革方案,而给予选民的选项只有对该方案的赞成和反对。

投赞成票的选民未必都期望这个极端的方案得到落实;投反对票的选民也不会都满足于现状。赞成与反对之间还存在渐变的灰色区域。

居民投票将这片灰色区域染成了黑白各一半,投票结果反映不出原先的渐变程度。70万人的赞成票能够说明的充其量只有“对现状的不满”。至于他们实际期望的是什么,只能任君揣测了。

提案方拥有巨大的优势,因为潜在可供讨论的议案有很多。比如除大阪都构想之外,还有自民党大阪府支部联合会以及桥下市长在未通过居民投票后提出的“综合区构想”等其他方案。桥下称“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居民手中”,但居民被赋予的职责充其量也就是最后按下开关。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按开关,但不能选择按下其他开关。

再者,提案人未必总为人民着想。他们或许把对自己有利的方案包装成造福人民的最佳方案,鼓动民众在居民投票中认可它。这种情况非常可怕。一旦51%的选民承认该方案“还可以”,它便会被赋予强烈的民主威信,即使还存在能满足90%选民需求的其他方案。

在多数决制度下,拿下51%的选民就能获胜。因此,提案人可以在“大概能得到51%以上支持的多种方案”中,提出对自己最有利的一个。比如对政治对手打击最大的方案。

大阪都构想的居民投票确实也是桥下设计的一场政治斗争。投票前,桥下在大阪市议会一直和所属党派以外的议员处于对立状态,和大阪市政府关系也不算好。只要他的构想在居民投票中获胜,就能给这些对手以沉重打击。桥下本人在居民投票结束后的记者见面会上也曾表示:本想发动战争把他们击垮,反倒被人击垮了。此时,政策已不再是政策,而是政治斗争的总括。

“选择政治家”不等于“选择政策”

我们把话题从居民投票转向选举。大阪都构想遭到否决的大约半年后,桥下率领的“大阪维新会”在大阪府知事和大阪市市长的选举中双双获胜。对此,桥下表示,这一结果说明民意希望“大阪都构想”进一步升级。《时事通信新闻》,2015年11月26日。

然而,选择知事、市长等政治家的代表选举不同于选择个别政策的直接选举。即便如此,选举结果往往还是会被解读为对某项特定政策的支持。

2005年,时任日本首相的小泉纯一郎将邮政民营化法案遭否决视为对内阁的不信任,宣布解散众议院。小泉此举将众议院视为审议邮政民营化法案的机构,而在这一定义下选出的国会议员在任期内还从事各种其他工作,绝不只负责邮政民营化一项。

归根结底,选择政治家和选择政策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思想或概念上,选择所引发的结果在理论上也存在巨大的差距。下面介绍的奥斯特罗戈斯基悖论便鲜明地再现了这种乖离现象。

假设有5名选民,2个政党A和B。选举期间有三个争论的议题:“金融”“外交”和“核电”。政党A和B针对各议题打出各自的政策。选民对这三个议题的重视程度相同,他们在各议题上支持的政党如图表1-1所示。比如,从图表中可以看出,选民1在金融和外交方面支持A党,在核电方面支持B党,综合评价支持A党。

在该结果中,选民1、选民2和选民3在综合评价中均支持A党。因此,两政党拥护的候选人参与竞选时,A党将以三人的过半数支持获胜。即如果间接选举代表,三个议题均将采用A党的政策。

如果直接选择政策,结果则大不相同。从政策的角度比较A党和B党,便会发现B党在每个议题上均获得了过半数的支持。也就是说,直接选举政策和间接选举代表产生了完全相反的结果。看过这个例子,我们就不能再把选举结果轻易地称作民意了。无论是政党还是政治家,赢得选举都不等于“得到了民意的支持”。

选举期间,各党派都会发布名为“竞选纲领”的政策集,其实质为政策的“捆绑销售”,这也是引发奥斯特罗戈斯基悖论的原因。在市场上,如果企业出现强制捆绑销售的行为,不仅会遭到舆论抨击,还会收到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警告或撤除令。在选举中,政党将政策进行捆绑销售,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有损选民的利益。

图表1-1 直接选举政策和间接选举代表的结果相反——奥斯特罗戈斯基悖论

选举的结构体系尚不支持选民“分别购买不同企业的文字处理软件和试算表软件”,只能从“金融A、外交A、核电A”套餐和“金融B、外交B、核电B”套餐中选择一个,没有第三个选项,如“金融A、外交B、核电A”。

“选票分流”导致多数决失效

选项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情况更加复杂。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多数决会出现“选票分流”。我们以美国总统选举为例思考这个问题。

美国主要有两大政党:民主党和共和党。总统选举通常也是由民主党和共和党提名的候选人展开激烈竞争。自1852年民主党候选人福兰克林·皮尔斯(Franklin Pierce)当选总统开始,历任总统均从这两大政党中产生。

各政党在选出各自的提名候选人时,会进行名为预选的党内选举。

在2016年总统选举的前一年,也就是2015年的预选阶段,发生了一场有关共和党候选人提名的风波。

唐纳德·特朗普是个过激言论连篇的地产大亨,他因在电视节目《学徒》(The Apprentice)上对落选者们说的那句“你被解雇了!(You're fired! )”而成为家喻户晓的名人。特朗普想获得共和党的候选人提名。参与提名竞争的候选人必须签署一份投名状,承诺“如果自己未获得提名,将不参加大选”,而无论如何也想得到提名的特朗普曾一度拒绝签署投名状。

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假设共和党提名特朗普以外的人为候选人,此人和民主党提名的候选人便是两大政党拥护的候选人。在这二人展开激烈竞争时,一旦特朗普插足进来,就会分流共和党的选票。特朗普即便赢不了大选,至少也能拉共和党候选人一起下水。拒绝署名便起到了威胁作用——得不到提名就让共和党输。

最终特朗普在党高层的说服下(或是醒悟到那样做的弊端)做出让步,签署了投名状。不过,参加总统选举是美国公民的重要权利,投名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充其量只是道义上的君子协定。

威胁分流选票是“玩票的”特朗普的原创行为,而选票分流现象本身在美国总统选举中早有先例。

不采用多数决,就不会有“伊斯兰国”?

在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中,民主党候选人戈尔和共和党候选人布什是两大政党提名的主要候选人。起初戈尔更占优势,但中途发生了变故——绿党的拉尔夫·纳德作为“第三候选人”加入激战。

纳德没有当选的可能性,而他的支持者大多也支持戈尔。最终,纳德夺走戈尔的部分选票,给戈尔造成致命打击,让布什实现了逆转获胜。美国总统选举采取赢者通吃制。各州分别进行一般投票,除个别州以外,赢得一个州的选举人就赢得了该州所有选票。而在全体国民进行的投票中,即使在纳德参选的情况下,戈尔也获得了比布什更多的选票。可见“多数决”的结果未必反映多数意见。

这场逆转大戏对此后的世界局势造成了很大影响。在布什当选总统后的2001年,美国遭遇恐怖袭击。为报复恐怖势力,布什于当年发动阿富汗战争,后又于2003年发动伊拉克战争。战争推翻了萨达姆政权,在伊拉克建立了“民主政权”,但局势并不稳定。最终,萨达姆政权的残余势力结成伊斯兰极端组织,夺回了伊拉克的部分地区,威胁着当今世界的安全。

历史没有“如果”,但反事实推理,即思考“本可能实现的现在”,可以帮助我们加深对眼下情况的理解,在未来更好地做出选择。

当然这并不是纳德的错。纳德只是怀着信念参加了某一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丝毫未参与进军伊拉克的决断。实际上,纳德称进军伊拉克为“美帝国”(The U.S. Empire)的勾当,对进军伊拉克持强烈批判态度,而他的参选却成了招致这一系列事态的原因之一。这是多数决在机制上的奇妙之处。

日本选举也经常出现选票分流现象。在国政选举中,为了与执政党的候选人竞争,多个在野党分别推举了竞选对手,结果全军覆没。这便是选票分流造成的结果。举个例子。在2012年众议院选举的小选举区,执政的自民、公明两党合计获得2653万票,246个议席;而在野党虽然合计获得了3310万票,但却只获得了54个议席。

这一现象被媒体称为“没能将候选人统一为一个人”。“没能”自然是个消极表达。此时,在野党没有统一候选人的策略,或者说选民没有统一投票目标的投票行为,成了非议的对象。

不过,这真的是政党和选民的错吗?政党就应当只为赢得选举而临时拼凑到一起吗?选民就应当不给获胜希望不大的候选人投票吗?不这样做就会吃亏,所以就应该这样做——这种思路不是规范,而是多数决制度强加于人的制约。

纳德的支持者恐怕也不认为纳德能够当选。那么,他们就该把票投给戈尔吗?在竞选时,担忧选票分流的戈尔阵营曾向纳德支持者呼吁“给纳德投票就等于给布什投票”(所以把票投给戈尔吧)。但是,很多人不听从他们的呼吁。

这也是理所当然的。人都有正确表达自我想法的欲求,而选举还起到明确群众意见分布的作用;纳德的参选还带有质疑两党制的含义。对此有着共鸣的人不可能将票投给两大政党之一所提名的参选人戈尔。

错不在纳德,也不在未投票给戈尔的纳德支持者,而在于多数决这种决策方法。问题不在于人,而在于制度。

决策方法决定结果

“决策方法”起到决定性的重要作用,不同方法得出的结果截然不同。我们来思考“依次支持纳德、戈尔、布什的选民”的情况。如果纳德没有参选,他心目中的第二位戈尔就会当选;而当他最支持的纳德参选后,赢得大选的却是第三位的布什。换句话说,他最支持的候选人的出现导致了他最不想看到的结果。在多数决的选举中,选择机会的多样化使结果偏向歧途。那么,哪些选举方式能够避免这种情况呢?

最简单的方法是给多数决加一轮投票。在第一轮多数决中,如果第一位未获得过半数选票,就在前两位之间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果采用这种方式,布什和戈尔就会进入第二轮投票,最终戈尔取胜。

博尔达计数法则是更正规的方法。这种方法对排名计分:第1位计3分,第2位计2分,第3位计1分。在博尔达计数法下,众多的戈尔支持者会把戈尔排在第1位,而纳德的支持者会把戈尔排在第2位,所以戈尔的总得分理应高于其他两名候选人,赢得大选。

在这场总统选举中,无论采用二轮决选还是博尔达计数法,戈尔获胜都是最可能的结果。

不过,通常情况下,这两种决策方法会使不同的选项胜出。下面来思考一个简单的例子:有9名选民,3个选项A、B、C,投票结果如图表1-2所示。该图表表示的是,比如有4名选民依次支持A、C、B。假定选民在选举中按照这一排序进行投票。

如果采用多数决,获胜的会是哪个选项?选民给自己心中的“第1位”投票。于是,4个人投给A,3个人投给B,2个人投给C,最终A获胜。

然而,二轮决选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在第一轮多数决中,获得最多票数4票的A和以3票排在第二的B将进入第二轮投票,最终B获胜。因为在第二轮投票中,除一直支持B的3人之外,原先支持C的2个人也会转向支持B,使B一共得到5票。A在第二轮投票中依然获得4票,故输给获得5票的B。

那么,博尔达计数法又会得出什么结果?从结论来说,获胜的是C。计分的结果是A和B分别得17分,C得20分。以B为例,得分的计算方法为:17分=(3分×3人)+(2分×2人)+(1分×4人)。

用多数决获胜的是A,用二轮决选获胜的是B,用博尔达计数法获胜的是C,可见决策方法能够颠覆结果。那么,哪种决策方法在任何方面都是优秀的呢?这个问题放到后面的章节再来探讨,现在先关注二轮决选和博尔达计数法都没有选择A的现象。

A虽然在三选一的多数决中获胜,但实为非常“少数派”的选项。如果在A和B之间进行多数决,B将以5比4战胜A;而在A和C之间进行多数决,C也会以5比4战胜A。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在支持B或C的过半数的5人(=3人+2人)心中,A都排在最末位。我们称这种在和所有其他选项的双向多数决中全部落败的选项为全败者。二轮决选和博尔达计数法都不会选择全败者A。

图表1-2 决策方法决定结果

政治受“决策方法”摆布

多数决很容易受到选票分流的影响,这对政党政治的形态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政治学中有一个预测:小选举区的多数选举制使政党政治的形态趋于两党制。该预测成立的前提是在野党联手避免选票分流,选民将票投给第二支持的政党以避免给落选者投票。人们用提出人的名字将这项预测命名为迪维尔热定律(Duverger's law)。迪维尔热定律虽然达不到普遍成立的“定律”的高度,但在各国均能观察到这种趋势。

假设迪维尔热定律完全成立,在小选举区制的导向下,就只有两大政党的候选人会参选,也就不必担心选票分流的问题。然而,如果定律不完全成立,即出现“第三政党”,它即使势力微弱,也能具有逆转选举结果的潜力。正如纳德参选的案例所示。

在2014年日本众议院选举中,实力雄厚的在野党民主党表明与维新党展开合作(分别争取不同选举区);然而,共产党作为“第三政党”提名候选人,还是引发了选票分流。当时共产党的得票率超过13%,对选举结果的影响力远超纳德。

在2016年的参议院选举中,共产党也公布了和其他在野党展开竞选合作的方针。民主党甚至和维新党合并成立了新党民进党。这些都是选举制度给政党造成压力所导致的结果。可是,这让那些质疑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者和不认同维新党的旧民主党支持者把票投给哪个政党是好?

多数决选举会出现选票分流,迫使在野党联手。执政党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主张全人类利益高于国家利益的公明党和以建造美好国家为目标的自民党能否在思想上达到高度融合?多数决本应是人们用来做决策的工具,而实际上人们是否在受工具的摆布?

正如剪刀要求握把的手呈现特定的形态和动作,任何工具都会强制要求使用者做出特定的行为。那么,多数决强制我们去做的是不是一种极为怪异且令人窒息的行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