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作经济评论(2017年第1期/总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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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作经济评论2017年第1期(总第1期)第21~37页

成员异质性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与合作稳定性:以三家奶农合作社为例本文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产业链转型视角下的生鲜乳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研究”(批准号71203227)、“成员异质性、合作社理论创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体系构建”(批准号71273267)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与实践案例研究”(批准号14JJD790030)资助。

钟真 王舒婷 张琛钟真,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农业政策和农村产业发展;王舒婷,党建读物出版社编辑,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管理、党建理论;张琛,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政策分析、合作经济。

摘要 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是成员异质性农民合作社两大重要的制度安排,两者决定了合作社的契约形式,并最终影响合作社的稳定性。本文以中国三家奶农合作社为例,对合作社风险分担、利益分配与合作社稳定性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社员与合作社组织之间的合作稳定性受到合作社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的共同影响。其中,在控制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合作社承担的风险越多,合作社组织与社员的合作关系越稳定;合作社组织与社员之间合作剩余的分配机制越明晰,社员与合作社保持稳定合作关系的倾向程度越高。

关键词 制度安排 风险分担 利益分配 合作稳定性 奶农合作社

一 引言

当前,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在农业发展中起到的作用日益增强。合作社是以农户社员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合作稳定性问题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Wadsworth, 2001;王鹏、霍学喜,2011; Hernández-Espallardo et al., 2013)。Fulton(1999)研究发现,社员同质性强、产权明晰和治理结构透明的合作社,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频率越高,合作稳定性越强。可见产权、治理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已成为影响合作社社员参与合作和合作社绩效的重要原因。虽然不少实证研究表明,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对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具有显著的影响,合理的合作社制度安排能够提高组织效率,并对合作社成员与其绩效产生正向影响(秦中春,2007;孙亚范、余海鹏,2012; Huang et al., 2016),但也有学者探讨了合作社制度安排的不利影响,如马彦丽和孟彩英(2008)的研究认为中国农民合作社存在双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导致社员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在众多合作社制度安排中,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已成为合作关系中最为突出的两大问题。已有许多学者从合作社利益分配的角度对合作社稳定发展(Sexton, 1986;孙亚范,2008)和合作社经营绩效提高(Bijman et al., 2012;周振、孔祥智,2015)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探讨,认为一个合理的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能够促进合作社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农户因其经营规模较小,个体获取各类信息的渠道有限,社会资本积累水平不高,往往承担了大量的风险,已有研究表明农户的行为通常是风险规避型(Pingali, 1993;米建伟等,2012; Liu, 2013;仇焕广等,2014),因此合作社的风险分担机制势必会对合作社的稳定性产生重要影响。

经验观察已经发现,合作社与其社员之间存在着多种制度安排,除产权结构差异外,契约方式也存在着多样性。有学者研究发现,制度安排的多样性与合作社社员的异质性问题紧密相关,社员在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四个方面存在异质性(林坚、黄胜忠,2007),也有学者认为社员参与合作社的动机和目的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也存在差异(黄胜忠、徐旭初,2008)。成员异质性导致社员承受风险的程度也存在差异,因而合作社需要根据其成员异质性程度选择不同的制度安排和契约方式,不同的制度安排和契约关系对合作社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产生影响。中国合作社的发展是以“风险分担、利益共享”为基础,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原则,在这种合作关系中,以全体社员聚集虚化而成的集体组织与社员之间的合作稳定性俨然受到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的影响。本文将合作社按层级区分为两大科层组织,上层是合作社组织(集体),下层是社员(个体),其中合作社组织至少是名义上代表大多数社员利益的团体,但在实际中,它有可能是少数核心社员的权利组织。当个体社员拥有自由退社权利时,合作社组织与个体社员之间的合作便是容易理解的。因此,合作社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机制均影响合作社的稳定性。

近年来中国奶业的发展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探讨(钟真、孔祥智,2010; Huang et al., 2010; Zhong et al., 2014;Wang et al., 2015)。奶农合作社呈现迅猛发展的趋势,在有效促进奶业生产和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也逐步摸索形成了一套值得关注的组织模式和制度机制。不同的内部合作关系体现着不同的制度安排和利益分配方式,那么,中国奶农合作社内部的制度安排与合作稳定性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对这一重要问题目前尚缺少深入具体的经验分析和理论总结概括。本文通过对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兴盛乳业专业合作社、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阳光奶牛养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新生源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微观案例进行深入剖析,试图回答如下三个问题:(1)当前中国奶农合作社组织与社员之间的风险分担方式有哪些?(2)中国奶农合作社内部的利益联结机制是如何形成的,利益分配方式有哪些?(3)中国奶农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对其内部合作稳定性有什么影响,这种影响是怎样产生的?以期研究结论可为中国合作社的稳定发展提供经验支撑。

二 理论框架和研究假说

(一)理论框架

产业分析框架模型(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于20世纪30年代被建立,该分析框架模型在产业经济组织理论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运用(Powell, 1996; Goddarad et al., 2001; Klint &Sjöberg, 2003; Behname, 2012)。本文借鉴罗必良(2008)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个理论分析框架,Jensen和Meckling(1976)建立过类似的模型,罗必良(2008)建构的“产权结构—交易对象—计量能力—经济绩效”(RTCP)模型可看作是对Jensen和Meckling(1976)模型的拓展,本文所构建的理论框架可以看作是对罗必良(2008)模型的延伸。如(1)式和(2)式所示:

(1)式中,CS表示奶农合作社的内部合作稳定性,它是奶农合作社所面临的生产风险(P1)和市场风险(P2)的函数,T表示其他影响合作社制度安排的因素(如技术、资产特性、产业特性、组织规模等)。合作社不稳定性主要是指社员或合作社违约和社员退出合作社。C表示奶农合作社能够采用组织形式的可选集合。在Jensen和Meckling(1976)模型中,C是组织形式可选集合的一个综合标志,包括合伙制还是股份制公司形式、管理分散化程度、自己购买还是租赁设备、报酬计划的特征等参数。罗必良(2008)构建的模型中,C也是组织形式的可选集合,包括技术、知识禀赋、组织规模、市场规模、资产特性和产业特性等参数。本文在罗必良(2008)的RTCP模型基础上加入组织风险态度(A1)及社员风险态度(A2)。F是所有合作函数的一个总称,并能按制度安排分割。FO表示奶农合作社对应于制度安排O的一个合作函数。制度安排O由合作社风险分担(R)、利益分配(D)、合作契约选择集Q(其中q1为正式契约,如合同;q2为非正式契约,如一些默认契约或口头协议)和其他因素(ε)共同构成。本文所构建的理论框架的逻辑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理论分析框架

很显然,制度安排O对组织形式可选集合C起着决定作用。制度安排决定着组织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并且倘若制度安排O的约束越多,组织形式可选集合C的空间就会越小。当CO不相容时,表示合作社组织形式的运行成本是非常高的,因此,本文要求CO是相容的。假设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既定,那么,选择何种组织形式C将会影响到合作社组织与社员之间的合作稳定性。罗必良(2008)采用埃塞俄比亚农民的案例,研究发现合作社制度结构决定组织形式,进而决定着社员行为并影响组织的经济绩效。

(二)研究假说

新古典经济学和交易成本经济学等国内外相关理论认为,合作社是缓解社员流通领域风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尽管有学者从供应链关系的角度拓展了合作风险的认识,认为合作风险来源于供应链上节点企业之间合作关系的不确定性(刘家国,2010),可是仍然忽略了组织内供应链节点之间的合作风险,如合作社内部交易关系的合作风险。从风险角度看,合作者之间存在违约风险。从合作达成之后的利益分配来看,分配体系与权力体系是同构的,权力格局决定分配格局,利益分配机制的形成是合作者之间权力博弈的结果(张屹山、于维生,2009)。虽然在奶农合作社中,社员是合作社的所有者、惠顾者和受益者,但是当前中国合作社内部成员的异质性程度较高,社员尽管能在与合作社内部交易过程中享受价格优惠,可是并不一定能够参与最终合作剩余的分配;而且,社员入社门槛低或根本无须缴纳会员费,退出权又非常充分以至于可随时提出退社申请。因此,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系受到风险分担、利益分配的影响。

相对而言,奶农合作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一方面经营规模比社员的要大,另一方面管理层大多数是社会精英,拥有的社会资本较多,因而在风险承受能力方面要高于社员。假设风险可以在合作社与社员的内部交易过程中完全转嫁,合作社承担的风险越大,社员承担的风险就越小,社员往往更加倾向于与合作社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从利益分配的角度看,合作社组织与个体社员之间合作剩余的分配机制越明晰,社员的收益预期也就越清楚,在规避不确定性心理的驱动下,社员对与合作社保持稳定合作关系的倾向也会越大。

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提出以下两个研究假说:第一,在控制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合作社承担的风险(包括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越多,合作社组织与社员的合作关系越倾向于稳定;第二,合作社组织与社员之间合作剩余的分配机制越明晰,社员对与合作社保持稳定合作关系的倾向程度也较高。

三 资料来源与案例情况

(一)资料来源

本文所选取的资料来自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于2011年4~6月在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三地对三家奶农合作社的实地调查。调查主要采用与合作社领导人和社员深度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调查内容涉及奶农合作社基本情况、服务与合作活动情况、治理机制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经营状况、利益分配情况、风险分担情况、发展环境与对外关系发展状况等方面。

(二)案例情况

1.市场交易型及奶农承担全部风险合作社

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兴盛乳业专业合作社(简称“兴盛合作社”)位于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北台村。2002年4月,该村村委会和奶牛养殖大户宋继林共同发起成立了北台村奶畜协会,2007年7月该协会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为兴盛合作社,注册资金50.58万元。合作社成立后,采取自愿加入、统一服务、二次返利、入股分红的形式,实行统一管理、民主决策、实体经营、分户饲养、分户核算,并围绕生产、销售等主要环节为成员提供优质服务,现已成为全县奶畜产业示范基地。合作社占地面积30亩,拥有入社成员138个(含1个团体成员,即北台村村委会),农民成员比例达99%,成员覆盖周边1个县2个乡3个村。合作社建有标准化牛舍115间,奶牛存栏量达940头,其中挤奶牛628头;安装仿生式现代化挤奶设备14组;拥有饲料加工厂1个。是集奶牛养殖、机械挤奶和技术推广为一体的现代化奶站小区。实体化经营是兴盛乳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最显著的特点,也是其能够不断成长壮大的关键所在。合作社先后建造了饲料加工厂,收购了奶站挤奶设备,还在奶站小区建起了三座高标准沼气池,合作社的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壮大了经营能力。合作社积极组织开展针对成员的无偿技术培训和服务,不断增强成员科学饲养的意识和提高科学饲养的水平,为成员稳定增收奠定了坚实基础。一是聘请宝鸡市农业学校的王仁怀教授为合作社技术顾问,王教授对饲料配方和奶牛常见病预防及治疗等方面进行指导,并帮助合作社建立动态奶牛档案近800份。二是设立兽医室,对成员进行奶牛疫病防治的免费现场指导。三是与省农广校进行技术扶贫,成员养殖水平和奶畜种群质量都得到了大幅提升。此外兴盛合作社与宝鸡市县两级的农业局、科技局、兽医院等部门还进行过多次技术交流与合作。

2.分成制及奶农承担部分风险合作社

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阳光奶牛养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阳光合作社”)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牛圈村。阳光合作社2003年12月注册成立,采用标准牧场化管理,让周边散户进入园区集中饲养,并以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形式统一经营。合作社现共有21个养殖户、1300头奶牛,每天产奶近10吨。因其实行统一饲喂,其优质的牛奶得到伊利公司认可,成了伊利的奶源基地。养殖户加入合作社须符合一定条件,合作社实行统一防疫、统一配料、统一挤奶、统一销售。奶农只须负责饲喂奶牛、适时清理牛粪。合作社挤奶过程非常标准,有效减少了生鲜乳污染。正因饲料的良好比例,生鲜乳的各种含量指标较高,也比较稳定。好的饲料配方不仅能提高生鲜乳的质量,还可以增加繁殖小母牛的概率,提高奶农的收益。合作社与伊利公司具有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阳光合作社的牛奶全部卖给伊利公司,签订合同。目前伊利公司每月准时按3.7元/公斤支付奶款,另外单独支付两种款项:管理费以及按生鲜乳成分指标换算的价格。伊利公司在合作社派遣驻站员,对合作社的挤奶工进行专门的岗位培训,为生鲜乳支付运输费用,保障生鲜乳的安全。阳光合作社规模较大,在当地的影响也较广,因此得到了政府的大力帮助和支持,如帮助其流转土地、提供财政支持和政策性保险、免费防疫和配种等方面。阳光合作社所需资金主要来自农村信用社贷款,最初为正常贷款利率,后经当地妇联与信用社沟通后利率降为6.9%;该合作社并没有采取完全平等的一人一票或者二次返利的分红方式,合作社的突出优点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饲料方面,成立合作社有利于统一管理以及社员之间相互约束;第二,合作社的形式有利于共同决策;第三,合作社增强了集体谈判能力,在面对伊利集团、饲料企业或其他外部组织如农村信用社时,合作社可以更好地为奶农争取利益,增强谈判能力。

3.固定租金制及奶农完全不承担风险合作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新生源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新生源合作社”)是在伊宁市巴彦岱镇良种奶牛养殖场的基础上于2010年7月由政府牵头,是养殖大户与龙头企业共同参与成立的合作社。新生源合作社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由当地最大的龙头企业新疆伊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牵头成立。合作社制定了自己的章程,召开了成员代表大会,设置了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并由理事会成员商讨决定主要工作事宜。合作社奶牛养殖场既有政府的投资,也有龙头企业提供的相关配套设施投资。养殖场内主要建有3栋成牛舍、1栋隔离舍、1栋产房、1栋犊牛舍、1座挤奶厅、9000立方米青贮窖、4座堆草场和1处堆粪场等设施。按照奶牛的自然生长需要,新生源合作社采取现代饲养技术,实行散栏式饲养(自由采食、自由饮水、自由运动)和机械化集中挤奶。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发展,伊宁市近郊的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日趋减少,这导致农民失去了养牛的饲料来源,对近郊奶牛养殖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奶农的非农就业机会增加,非农收益提高,年轻人更愿意外出打工,不愿意从事劳动辛苦多、挣钱比较少的奶牛养殖业。这样就降低了奶牛养殖的预期收益,因此部分奶农希望把奶牛转托、转租出去,从而产生了转变奶牛养殖方式的需求。新生源合作社养殖方式的建立,既解决了部分奶农无地养牛的困境,又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从而实现了奶农托管奶牛的固定收益和打工收益在内的双份收入。政府对新生源合作社的成立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支持作用,政府作为合作社的局外人,利用自身特有的资源和力量,为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市场信息、技术服务和政策优惠等扶持措施,帮助合作社建立起基本的设施,推动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政府的作用是监督管理市场,不应参与市场竞争,更不能越俎代庖去包办合作社的日常发展,因此需要合作社依靠自身力量进行市场操作或依托有能力的市场主体帮助其运作和管理。新生源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由龙头企业来代管,恰到好处地使政府成为真正的市场监管者。

四 案例分析

(一)契约选择

契约形式是制度安排的表现形式,在本文中,契约包括正式契约(如合同)和非正式契约(如一些默认契约或口头协议)两类。契约方式可以反映合作社制度安排。三个案例中合作社契约选择的产生和发展有各自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兴盛合作社的契约是采用市场联结的形式。兴盛合作社将原奶主要销售给小乳品企业,并根据市场行情和需求量在市场随机收购养殖户生产的原奶,双方可以不预先签订合同,自由买卖,价格随行就市。这种契约关系的好处是社员与组织都可凭自己的意愿自由决定交易对象,获取最大的市场利益,缺陷是合作组织和奶农双方都承担着不确定的风险,双方关系不稳定,利益连结很松散。同时,兴盛合作社还实行合作型契约方式,主要包括社员以资金、奶牛等要素入股,在合作组织中拥有股份,形成了资金共筹、利益均沾、积累共有的经济利益共同体。社员不再是单纯的生产资料提供者,而是产、供、销环节平均利润的分享者。合作社与社员签订的返利型的合同规定社员分享一部分组织利润,实行市场收购价基础上的利润返还。

阳光合作社采用分成制的契约关系。阳光合作社的管理较规范,原奶销售给固定乳品企业。经合作社组织与社员协商,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规定各自的责、权、利,以合同关系为纽带,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这种契约方式使合作组织有了充足而稳定的原奶来源,使奶农生产的产品也有了较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市场,降低了组织和社员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契约主要规定组织为社员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同时通过市场调节收购奶价,有效地保障了奶农的利益。

新生源合作社由龙头企业、当地最大的乳品公司新疆伊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管理建立而成,采用固定租金制的契约方式,实行了奶农的奶牛托管。同时该合作社有少部分奶农可以按公司要求在养殖场内自行饲养。新生源合作社实行租赁的契约联结方式,龙头企业在养殖户的奶牛产权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与奶农签奶牛租赁合同,奶户获得固定租金。在租赁期内,养殖户不再参与原奶生产经营,生产的原奶全部由龙头企业收购。

(二)风险分担

原奶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大体可分为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作为农户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组织者,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承担的风险具有不一致性。

兴盛合作社采取社员风险自留的分担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合作社提供统一购买饲料、防疫、销售等服务,但按市场价收购,社员承担全部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二是合作社仅收购社员的原奶,并不提供其他服务,价格随行就市,个体社员承担全部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兴盛合作社组织承担的风险最小,社员承担了较多的风险。

阳光合作社采取的风险分担方式是合作社与奶牛入社的社员按约定比例分担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当生产风险例如自然灾害、疫病等发生时,社员的原奶生产受到影响,无法获得预期收益,同时合作社组织由于原奶数量减少获得的总管理费降低,还要承担由于原奶质量下降导致伊利公司拒收或奶价降低的损失。同样,由外部需求、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的市场风险损失也需要社员和组织共同承担。社员承担一定的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但加入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因此,阳光合作社风险分担的程度处于中等水平,社员承担的风险较兴盛合作社有所减小。

新生源合作社采用托管和租赁方式经营时,合作社完全承担原奶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无论经营和市场状况如何,社员获得的均为固定的保底收入,不承担风险。因此,新生源合作社组织承担风险的程度最大,社员不承担任何风险。

(三)利益分配

兴盛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方式是合作组织收取服务费和赚取原奶销售差价,社员完全自负盈亏。同时,兴盛合作社也实行按股分红和二次返利相结合的盈余分配方式。社员销售原奶的价格随行就市,奶农原奶生产完全自负盈亏,合作组织经营利润的20%留作积累,20%按股份分红,60%按社员与组织的业务交易量比例进行返还。合作社社员对剩余收益的控制权较大。

阳光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方式是经营收益按约定比例分成占有。奶农加入合作社后,所生产原奶完全自负盈亏,阳光合作社支付给奶农的奶款执行伊利公司的基础价格,而伊利公司支付给阳光合作社的奶款价格是按照基础价格加上蛋白质指标大于标准值的奖励,因此合作社从中赚取了一定的差价,对奶款的控制更强一些。伊利公司额外支付给阳光合作社管理费用,奶农加入合作社获得了稳定的销路,减少了生产成本,合作社组织也取得了规模收益。这样,阳光合作社与社员共同分享原奶生产过程中的收益。

新生源合作社实行的利益分配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每年固定的托管费、每月租赁的租金以及少量的奶农自负盈亏。主要是利益联结租金化的分配方式。在奶牛托管方式下,社员对自己入社的奶牛按年获取固定收益,而不管奶牛的产奶量多少和奶价高低;经营收益扣除社员奶牛的租金后,剩余利润归合作社所有。

(四)合作稳定性

兴盛合作社的契约关系较弱,社员可以随时自由退出合作组织,对于原奶销售并无太强制约束,违约情况时有发生。社员违反生产规则、将原奶卖给其他乳品收购商、小乳品企业违反合同,合作社拒绝收购社员牛奶的情况都曾发生过。从上述分析上看,兴盛合作社的合作稳定性最弱。

阳光合作社虽然规定社员可自由退出,但目前尚未发生过社员退社的情况。虽然曾经发生过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主要是乳品公司没有收购生产的全部原奶,但社员违约的情况从未发生。从上述分析上看,阳光合作社的合作稳定性处于中等程度。

新生源合作社自成立以来从未发生过社员退出合作组织的情况。该合作社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由政府推动、龙头企业委托管理、奶户托管奶牛的经营方式,这种合作契约非常稳定,社员或合作组织违约的情况没有发生过。总的来说,新生源合作社的合作稳定性最强。

本文对三家奶农合作社的制度安排、风险分担、利益分配与合作稳定性的关系进行了概括(见表1)。可以发现,由于合作社制度安排的不同,不同的契约选择决定了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承担的风险大小不同,根据IQDC解释性分析框架,合作社利益分配应该遵循风险补偿原则,进而实现合作社的稳定性。新生源合作社承担的风险最大,社员与合作社的稳定性程度最强,而兴盛合作社承担风险最小,社员与合作社的稳定程度最弱。此外,新生源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明晰,固定年托管费和月租金,社员与合作社的稳定程度最高,兴盛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衔接不紧密,合作社的稳定程度最低。因此,本文所提出的两个假说均得到了验证。

表1 三家奶农合作社的制度安排、风险分担、利益分配与合作稳定性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调查情况整理得到。

五 结论与讨论

(一)主要结论

上述案例分析结果表明,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是由制度安排和契约选择共同作用的结果,合作社的风险分担机制是合作社组织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员与合作社组织之间的合作稳定性受到合作社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的影响。具体而言,本文的结论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合作社是有效减缓社员农业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是由制度安排和契约选择共同作用的结果,合作社的风险分担机制是合作社组织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员与合作社组织之间的合作稳定性受到合作社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的影响。

第二,合作社承担的风险越大,社员承担的风险越小,社员往往更加倾向于与合作社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从利益分配角度看,合作社承担的风险越大,对收益的控制就越强,更具有剩余收益的索取权,并且仅支付社员的固定租金。

第三,合作社集体与社员之间合作剩余的分配机制越明晰,个体社员的收益预期也就越清楚,在规避不确定性心理的驱动下,社员对与合作社保持稳定合作关系的倾向也会越大。合作社稳定性的关键在于确保参与的双方能够获得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收益。利益分配方式协调了合作集体与成员之间风险分担的关系,从而有利于保持合作的稳定性。

(二)政策建议

本研究以中国奶农合作社中组织与社员的合作为例,对制度安排、风险分担、利益分配与合作稳定性的关系进行分析,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首先,合作稳定性与风险密切相关,农业生产面临多种风险,参与合作社是农户规避风险和风险管理的重要策略之一,但农户和合作社对农业巨灾风险的承担能力是有限的,需要更多能够转移风险的外部机制,如各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另外还可以创新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如鼓励和支持合作社设立风险基金或成立以互助共济、共同抵御风险为目的的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当然这需要合作社与农户在意识、资金、技术等方面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实现。

其次,增强合作社组织与社员合作的紧密程度。不同的制度安排决定了不同的风险分担,也导致了不同的利益分配方式,从而影响合作的稳定性。对于风险规避程度高的农户,合作社需要承担农业生产中的更多风险,这时合作组织对社员的利益分配可以更倾向于固定租金制,这样双方的合作关系才会更稳定。

最后,国家要继续出台更加科学有效地扶持合作社发展的系列化政策,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生产经营特点以及农业风险状况,对合作社采取不同的制度安排和灵活组织形式,使合作组织与社员之前的风险分担状况与利益分配方式相匹配,实现合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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