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家庭补贴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社会公平与正义理论
社会公平与正义理论是社会保障的经典理论之一,既有着丰富的内容体系,又有着繁杂的观点派别。西方主要的社会公平与正义理论包括古希腊正义论者的公平观、功利主义的公平观、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公平观、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庇古福利经济学的公平观、哈耶克关于公平与经济效率对立的理论、弗里德曼反对政府干预的理论、克拉克的静态分配论等。其中,有两种典型的公平正义理论,即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分配正义理论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持有正义理论。相较于这两种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理论更具优越性。下面将从这三种典型的社会公平与正义理论的内容出发,进一步对家庭补贴制度进行阐释。
1.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 1921-2002)1971年发表了《正义论》。他在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公平正义理论,这一理论“代表迄今为止现代西方思想界有关正义的最系统的论述”。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也就是公平,正义也就是平等,这种正义论被他称为“作为公平之正义”。他将平等分为两个层面:政治层面,平等表现为平等的自由权利和民主政治;经济层面,平等涉及分配的正义。其中,经济领域中的分配正义则是平等的核心问题,他的公平正义理论往往也被称为分配正义理论。
基于作为公平之正义的内涵,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被安排,应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前者被称为平等自由原则,后者被称为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在罗尔斯看来,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这意味着:对第一个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权力的等级制,必须同时符合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这成为罗尔斯提出的协调两个正义原则的第一个优先规则,即自由的优先性。同时,他提出第二个优先规则,即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也就是公平的机会优于差别原则。他认为,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存储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在正义的两个原则和两个优先规则的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公平正义的一般观念:所有社会的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他认为分配正义理论的一个中心特征是它包含了较大成分的纯粹程序正义。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看来,收入分配如果是正义的,就必须照顾到最贫穷的人。
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来看,家庭补贴制度是正义两个原则的具体运用,它既保障了儿童和家庭的基本权利,又体现了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罗尔斯认为,在坚持机会公正平等、地位和职务开放的基础上,运用差别原则,从社会中甄别出最少受惠者,使之得到补偿,这样才能使穷人和社会不幸者的生活条件得到最大限度的改善,逐步缩小社会的不平等。家庭补贴制度是基于正义的原则对社会全体儿童或有孩子的家庭进行生活的保障,它赋予了所有儿童和家庭基本的社会保障权利。罗尔斯认为,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是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从制度设计来看,普遍性家庭补贴制度的对象为所有儿童和家庭,是全民性的。这种制度设计是依据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使得家庭补贴制度向所有儿童和家庭开放,遵循的是机会公正平等的原则。选择性家庭补贴制度的对象只是贫困的儿童和家庭,它是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使社会中最少数的贫困儿童和家庭基本生活得到现金支持和补偿,从而改善其生活条件,以缩小与其他儿童和家庭的差别,在正义原则之下遵循差别原则。
2.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
美国著名哲学家诺齐克(Robert Nozick, 1938-2002)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提出了以权利为核心的持有正义理论,他主张任何物资的分配,只要是透过成人间的自愿贸易、同时财产根基于正当的基础,那么这种分配便是正义的。所谓持有,就是人们所获得的东西。
在诺齐克看来,社会公平即确保个人权利是第一位的,他所主张的持有正义其实就是过程公平。也就是说,真正的分配正义是以权利作为道德边际约束,从结果出发,顺着持有、转让的过程回溯到源头,如果持有、转让的过程是正义的,那么分配的结果自然也就是正义的。他认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平等不可解决,任何平等的分配最终都将导致不平等。过程公正也就是结果公正,如果限制结果不平等等同于侵犯个人的权利,那么这种分配就是不公平的。他指出,分配正义的整个原则只是说,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
关于公平,诺齐克从“持有正义的完整链条”的预设,提出了三个正义原则:获得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矫正的正义原则。获得的正义是指最初财产的获得必须来源清白,不得来自强权掠取或诈骗;转让的正义是指财产持有过程中的每一次转让与交易都是自由公正的,没有强权或欺诈介入;矫正的正义是指持有的正义必须是可以追溯的完整链条,只要其中一环是不正义的,则此后即使每次交易都合乎公正,其结果也不正义。
诺齐克认为,自己的持有正义理论优于其他分配理论,他将该理论概括为:“持有正义的理论的一般纲要是,如果一个人按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不正义的原则(这种不正义是由前两个原则确认的),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
从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来看,公平的家庭补贴制度不应该通过国家干预分配结果来实现,应该关注家庭补贴的过程公平。诺齐克认为,“最少受惠者”跟社会结构无关,因而其不平等不需要国家的介入和再分配,而是需要依靠社会的调节。保护贫困的儿童和家庭不应该成为国家的责任,而应该是社会和个人的责任。解决儿童和家庭贫困问题,不需要国家推行家庭补贴制度,而应该依靠社会力量和个人力量,如个人或组织机构的捐赠、慈善等。
3.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理论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进行批判的基础之上的,是以“每一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核心的,是对资产阶级以平等权利为核心的公平正义观的超越,是真理标准和价值标准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理论包括三个方面的核心思想:第一,社会公平是具体的、历史的、相对的,没有永恒的、绝对的公平;第二,无产阶级公平观的本质内容是消灭阶级,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第三,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不是平均主义,是平等与不平等的统一,真正的平等只能到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这一理论具体反映在马克思主义社会福利思想中,就凝练成了六项扣除理论。
马克思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首先理解为劳动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在进行分配以前,应该先从这种社会总产品中扣除三个部分: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者保险基金。在扣除上述三个方面所需的生产消费部分以外,剩余的社会总产品才能成为消费资料,但是,在对其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必须从中首先扣除三项费用:第一,和生产没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
从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理论来看,儿童或家庭之间在经济、地位、生活状况等方面存在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是暂时的、相对的,社会主义是平等和不平等的统一。家庭补贴是社会保障和福利基金的一部分,符合马克思主义社会福利思想的内容,是为儿童和家庭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家庭补贴制度是剩余的社会总产品扣除的一部分,家庭补贴是用来满足儿童和家庭共同需要的部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开始关注儿童保护问题。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禁止童工的主张;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提出,所有的儿童,从能够离开母亲照顾的时候起,由国家机关公费教育,并将教育与工厂劳动有机结合起来。家庭补贴制度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
二 收入转移与福利增长理论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Arthur Cecill Pigou, 1877-1959)提出了收入转移与福利增长理论。他认为,福利是一个人的主观感受,可分为广义的福利和狭义的福利,其中狭义的福利即经济福利。经济福利是庇古研究的重点,他指出经济福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国民收入的数量和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情况。
针对这两条途径,庇古进一步指出,要增加国民收入,必须增加社会产量,进而必须实现社会生产资源的最优配置;要实现国民收入良好分配,必须实现收入均等化。收入均等化,即国家通过累进所得税政策把富人征得的税款用来举办福利设施,让低收入者享用。他认为,这种把富人的钱转移给穷人的收入均等化可以使经济福利最大化。在庇古看来,实现收入转移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自愿转移,即富人主动出钱举办教育、娱乐、保健等事业;二是强制转移,即征收累进的所得税和遗产税,并把收入向穷人转移。强制转移又可以分为直接转移和间接转移。按照庇古的理论,如果财产的转移使得穷人和富人的边际效用相等,那么就实现了福利最大化。
在此基础上,庇古还提出了关于社会保障计划的准则和措施,他明确指出,社会保障应该增加必要的货币补贴,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应该实行按最低收入进行普遍补贴的制度,通过有效的收入转移支付实现社会公平。
从庇古的收入转移与福利增长理论可以看出,家庭补贴制度实际就是一种直接的强制转移,通过税收和国家财政,将富人的钱转移到贫困的儿童和家庭,以期实现全社会儿童和家庭之间的社会公平。这种收入转移,最终提升了贫穷的儿童和家庭的福利,也促进了全体儿童和家庭的整体福利。同时,家庭补贴作为一种货币补贴,改善了有孩子需要抚养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使得他们在抚养孩子方面得到了适当的现金支持,缓解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它也是一种针对儿童和家庭的普遍补贴制度,通过收入转移支付缩小了不同类型儿童和家庭收入之间的差距。此外,家庭补贴也被认为是一种激励劳动者工作积极性的补贴,也是一种最好的补贴。庇古指出,最好的补贴是那种“能够激励工作和储蓄”的补贴。
三 社会投资理论
社会投资理论的倡导者是英国著名社会理论家和社会学家吉登斯(Anthony Giddens, 1938-),他在“第三条道路”理论主张中,系统阐述了社会投资理论。他主张积极福利,认为公民个人以及政府以外的其他机构也应当为这种福利做出贡献,这将有助于财富的创造。也就是说,一切看似负面的事物,都有其积极的一面,如年老不单纯是一种社会负担,还是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他进一步明确提出,“社会投资国家”比“福利国家”这个词语更适合国家的福利改革。他说:“这个概念适用于一个推行积极福利政策的社会。”
社会投资国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作为积极福利的福利开支不再完全由政府来创造和分配,而是由政府和其他各种机构包括企业之间共同合作来提供;第二,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发生了转变,自主与自我发展将成为重中之重,社会福利制度不仅仅关注富人,更关注穷人;第三,自上而下分配福利资金的做法应当让位于更加地方化的分配体制;第四,社会保障观念要发生积极的变化。吉登斯所强调的社会投资策略,在本质上是激发并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变消极给予为积极参与、变负担为资源的一种社会福利统筹策略。此外,吉登斯也非常强调人力资本投资,他曾明确指出,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在人力资本上投资,而最好不要直接提供经济帮助。
从社会投资理论来看,家庭补贴制度的建立不应该是国家的主要职责,社会和个人应该尽可能参与。就资金来源而言,家庭补贴制度应该是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应该是一个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就福利提供方式而言,家庭补贴制度不能以货币形式直接提供给儿童或家庭,对儿童进行投资是个很好的方式。对于这一点,西方很多学者也有类似的观点,其中最为著名的当数埃斯平·安德森(Esping-Andersen),他跟同事提出一个概念——“以儿童为中心的社会投资策略”。他们认为,与儿童的权利相比,社会应该更加关注儿童的经济价值,与其直接提供经济支持,不如对其进行投资。因为人生的机会很大程度上受其童年早期的经历所影响,它会影响社会个体的学习、工作等,对儿童进行投资,在他们工作之后,就能获得投资回报。从这个角度来看,家庭补贴制度应该改现金补贴为投资其人力资本,例如加强培训和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