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变与日常:近代社会转型中的华北泰山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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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清末“庙产兴学”对泰山信仰的冲击

戊戌新政时期,清廷实施的“庙产兴学”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民间的泰山信仰。为解决教育改革费用不足的问题,康有为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五月十五日上奏了《请饬各省改书院淫祠为学堂折》,建议将民间的“淫祠”改为学堂。其在奏折中说:“中国民俗,惑于鬼神,淫祠遍于天下。……若改诸庙为学堂,以公产为工费……则人人知学,学堂遍地。”汤志钧、陈祖恩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戊戌时期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第54页。康氏所说的“淫祠”是指不在官方祀典范围的民间祭祀鬼神的祠庙。是年五月二十二日,光绪帝颁布了兴学的上谕,要求将各地不在祀典者的民间祠庙一律改为学堂,以节省费用,振兴教育。这些祠庙不仅包括所谓“淫祠”,还包含会馆、宗祠等民间的公共建筑及其财产。依据这一政策,各地奉祀碧霞元君的泰山行宫均属于“淫祠”,而东岳庙则是不可毁的“正祀”祠庙。由于戊戌变法推行时间较短,各地的泰山行宫未受到明显的影响,但在后来“庙产兴学”运动中难以避免遭遇冲击的命运。

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廷废除了科举制,在各地利用庙产兴建劝学所与新学堂。翌年,清廷正式颁布了《劝学章程》,要求各村的学堂董事查明本地不在祀典的庙宇与乡社,允许将其租赁给学堂,将迎神赛会、演剧的存款充当学费。由此兴起了大规模的“庙产兴学”运动。在此运动中,民间的一些泰山行宫被改为学校或移做他用。

清末,一些地方的新学教育与民间的碧霞元君信仰发生了剧烈的冲突。庚子国变后,曾任河南高等学堂教务长的王筱汀与李敏修在河南禹州首倡新学教育,其弟王舆三任该县官立高等小学堂堂长。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二月,禹州之饮牛口奉祀碧霞元君的三仙庙开庙会,演戏剧,善男信女纷纷前往求子。该地高等小学堂的学生前往观看,堂长王舆三憎恶民众的愚昧无知,于是捣毁了三仙庙中的一尊塑像。未料此举引起了进香民众的愤慨,他们在“毁学堂”口号下蜂拥而至高等小学堂,“撞门入室,见物即毁”。后来他们报复王舆三未遂,但砸毁了李敏修的家舍。童坤厚:《王筱汀先生年谱》,民国二十八年(1939)铅印本,第22页。可见,在民智未开的情况下,清末的新学教育与民间的泰山神灵信仰习俗存在观念上的矛盾。“庙产兴学”之所以引发了官民冲突,其中关键问题在于官方新学教育与民间传统信仰在思想观念与公共财产上有所争夺。

有学者认为,对于清末乡村社会而言,新式学堂的建设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平衡关系,“引起各种新旧势力间错综复杂的矛盾冲突”桑兵:《晚清学堂学生与社会变迁》,学林出版社,1995,第150页。,造成主管新式教育的学董与庙首(会首)之间的诉讼连绵不断,“其实质是国家权力不断下移,渗透进乡村既有的权力结构的过程”。梁勇:《清末“庙产兴学”与乡村权势的转移——以巴县为中心》,《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1期。这未必是清廷推行新式教育的初衷,但“庙产兴学”无疑是国家依靠暴力侵夺民众公共资产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国家试图扮演启蒙者的角色,这个角色并未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同。在此情况下,国家通过扶持新学教育及其关联的学董等新的乡村权威,直接侵夺庙产,无疑损伤了某些庙神信仰者的情感与利益,不能不引发后者的反感与抗争。显然,清末“庙产兴学”,既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也是一个将民间信仰政治化的问题。

诚然,一些地方精英将信仰神灵的民众视为愚民,对其不支持新学教育十分不满。光绪三十三年(1907),山东邹平县人赵仁山在《捐田兴学碑记》中称:迷信之人为其崇拜的偶像或动植物修建祠宇,供奉香火,“岁糜金钱以巨万计,曾不少加吝惜”赵仁山:《捐田兴学碑记》,栾钟垚等修纂《邹平县志》卷四,建置考七,民国二十二年(1933)刊本,第56页。,但谈到为传播科学、修建学堂捐款,他们却说“无款”。他慨叹道:“迷信愈深,科学思想愈不发达,盖非一朝夕之故”。对比“迷信之人”无款建设学校的做法,他由衷地赞许本地的梁一里、蔡景云等人将十八亩八分良田捐给了新兴的学校,认为这才是“祛迷信心,发达科学思想”的善举。赵仁山:《捐田兴学碑记》,栾钟垚等修纂《邹平县志》卷四,第56、57页。应该说,在民间神灵信仰观念与习俗尚未得以改变的情况下,清末“庙产兴学”的运动无疑会引发官民之间的冲突。其背后更关键的问题是,清廷的“神道设教”方略与排斥神灵信仰的新学之间的理念冲突尚未得以从容解决。因此,对于当时匆忙走上仿行立宪道路的清廷而言,其“庙产兴学”的政策显得过于激进,在策略与技术上缺乏充分的准备,将“启民”的新学教育变成了“扰民”的信仰政治化问题。

宣统二年(1910)十二月,与“神道设教”密切相关的祠庙改革问题提上了法律修订的日程,此事涉及国家祀典内外的神灵信仰的合法性问题。《大清新刑律》第257条是关于国家保护坛庙的条款,资政院议员对该条的讨论围绕着“迷信邪说”与“信教自由”展开。议员许鼎霖认为,若任民众随意信仰,“迷信邪说”之事将日多一日。李启成点校《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晚清预备国会论辩实录》,上海三联书店,2011,第648页。议员刘景烈主张,“不能指定哪一种庙轻,哪一种庙重,若说人民信教自由,只可视人民之信仰而已”李启成点校《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晚清预备国会论辩实录》,第646页。;“信教自由,尊拜神像将来是宪法所应规定的”。李启成点校《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晚清预备国会论辩实录》,第647页。议员陆宗舆也认为,不在祀典的小庙,“法律上就应有相当之保护”李启成点校《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晚清预备国会论辩实录》,第647页。。议员汪荣宝也主张“庙改学堂,神像仍是应当孝敬的,凡合于习惯者皆不为罪”李启成点校《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晚清预备国会论辩实录》,第647页。。经过反复讨论,当年年底通过的新刑律草案规定:“对坛庙、寺观、坟墓及其余礼拜所有公然不敬之行为者,处五等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高汉成主编《〈大清新刑律〉立法资料汇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547页。这一法律条文依据信仰自由的宪政原则,确立了包括妙峰山在内的祠庙及其神灵信仰的合法性。

不过,由于此时清廷在革命潮流的激荡下摇摆不定,《大清新刑律》保护民众神灵信仰礼俗的条文并未引起新知识人的关注与认可。他们更在意的是清廷利用礼教、神权与鬼神教化手段造成民众普遍贫困、愚昧、软弱和分散的事实。换言之,其批判迷信与神权的重心是反对包括“神道设教”在内的“礼治”政治,寻求国家振兴与文明复兴之道。对他们而言,引导民众学习西方先进的文明与科学,将其从传统的神灵信仰礼俗中解放出来,要比讨论和保障其信仰自由的权利更为急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作为新知识人代表的严复一面批判中国传统的鬼神信仰,一面疾呼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因此,在新知识人发起的反迷信的社会舆论中,泰山信仰礼俗仍是要被批判和改造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