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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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政治环境

一 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于1999年12月20日成立。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澳门特区保持原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并且实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是澳门特区的宪制性文件。《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在澳门特区实行的各项制度。此外,《基本法》同时明确了中央与澳门特区的关系;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澳门特区的政治体制、经济和社会制度;对外事务;以及《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规则。

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对澳门特区行使的宪制权力包括对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对《基本法》的制定和修改权、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对特区立法的监督权、宣布紧急状态权、防务权、外交权及任免澳门特区最高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及检察长等。澳门特区行使的权力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依照《基本法》授权自行处理对外事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与区徽

1 政体概述

(1)行政长官

澳门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体制。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在特区政权构架中处于核心、主导地位,其地位高于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院长。行政长官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现任行政长官是崔世安,于2009年12月20日就任。2014年8月,澳门特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投票结束,崔世安以380票当选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并于北京接受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任命。

(2)立法会

立法会是澳门特区的立法机关,依据基本法行使立法权,有权制定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任何法律,并享有制约政府的权力。

立法会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大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4年。

(3)司法机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独立的司法机关,司法机构负责澳门的司法工作,临讯一切检控及民事诉讼,完全独立于行政及立法机构,并解释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终审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继续保留。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4)廉政公署

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廉政专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廉政公署的职责是:开展防止贪污或欺诈行为的行动;针对贪污行为及公务员的欺诈行为,依法进行调查;针对在因澳门特区机关选举而进行的选民登记及有关选举中的贪污及欺诈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确保人的权利、自由、保障与正当利益受保护,确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及高效。

特别提示

★澳门是全球公认的最安全的城市之一,犯罪率长期处于低水平。良好的治安环境不但使澳门市民安居乐业,还有助于吸引投资、聚集人才、拓展旅游并适于其他国际经济活动的开展。

2 行政区划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堂区”作为行政区划单位,澳门现有7个堂区和1个无堂区划分区域,但“堂区”并非正式的行政机构建置,不具有法律地位(堂区相当于中国内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堂区”划分

资料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站。

3 行政机关

澳门的行政机关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下辖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保安司、社会文化司和运输工务司,由这5个司及其相关下属部门负责执行法例和政策,为市民提供直接服务。

4 法律构成

澳门目前实施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基本法》附件三载列的全国性法律;1999年12月20日之前的原有法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作为澳门特区法律;以及澳门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其中,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及由特区政府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的外,不在澳门特区实施。目前有11条全国性法律适用于澳门特区。

图片提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由回归日至2011年10月,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共有178项。已颁布的法律包括落实《基本法》23条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对特区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产生了深远影响。

除此以外,《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俗称“五大法典”)是澳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提示

★澳门曾经是葡萄牙殖民地,因此其法律体系受葡萄牙影响很深,成文法与判例法在商业活动中都发挥作用。